余思新
(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福建漳州363000)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参与社会有酬劳动的机会非常少,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妇女晚年没有退休金。根据2004年全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农村老年妇女的退休金收入占其老年生活来源的2.1%,而城市老年妇女则占54.1%。[2]随着农村妇女年龄的增加,尤其年龄进入70周岁以上时,其参加体力劳动的能力基本丧失,靠自己劳动收入养活自己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对家庭其他成员的依赖性则越来越大。
由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社会性别分工影响,我国的农村老年妇女普遍因为“家庭需要”,常年从事的是无偿的、不体现劳动价值的家务劳动,如洗衣、做饭、看护孩子、搞卫生、喂养家禽、做自家农活等。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年轻妇女涌入城市,参与了各行各业的有偿劳动,而绝大多数农村老年妇女由于年龄原因,不得不继续呆在农村,被排除在有偿劳动之外,能带来现金收入的劳动机会少之又少。农村中老年男性靠劳动获得收入的占41.8%,而老年女性只有 22.7%,结果44.8%的农村老年男性需要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而老年女性需要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达到了71.7%。[2]这种经济的依赖性直接导致我国农村老年妇女的弱势和贫困的可能性,因为她们在经济上主要依靠丈夫和其成年子女的供养。而她们的丈夫普遍收入不高,也无退休金,早年为孩子奔波,储蓄也较少,很少有钱照顾老年妻子。况且老年男性寿命短于老年女性,老年女性依赖丈夫的可能性极低。因此,我国农村老年妇女养老的主要依靠其成年子女,不过,我国农村老年妇女当前普遍面临其成年子女供养不充分的风险。有些是因为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的子女尽孝观念的巨大冲击,其成年子女道德意识较差,养老意识淡薄;有些是由于她们子女中的多数家庭收入不高,在外打工工资待遇低,加上要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费用,自顾不暇,很难再有能力和精力照顾和保证农村老年妇女的各种生活需求。一些农村老年妇女勉强够吃,衣着破旧,住房条件极差,有病没钱治,生活极端困难。
我国农村老年妇女的贫困不仅来自物质上的,还面临着严重的精神贫困。
与城市老年妇女相比,我国农村老年妇女的文化娱乐要单调得多。由于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拥有大量的休闲广场、绿地公园、老年活动室或体育健身中心、阅览室、网球场等,城市老年人休闲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十分频繁,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不仅能让老年人保持身体健康、延缓衰老,而且能结识同龄人,一起交流。而农村老年妇女一方面家务劳动过重,有些即使有闲暇活动时间,但只是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毫无娱乐可言。
由于我国农村老年妇女大体来自旧社会,绝大多数农村老年妇女为文盲、半文盲,因此她们思想陈旧、观念落后,闲暇时几个老年妇女凑一起聊天成为最大娱乐。很多老年妇女连最基本的娱乐如打麻将、打牌都不会,晚上即使家里有电视也不大看得懂,往往很早入睡,生活内容单调、贫乏。
随着农村老年妇女年龄的增大,其孤独、寂寞、空虚与日俱增。农村老年妇女到了70岁左右,大多完成了看守留守儿童的使命 (期间,倒可以与孙子女为伴),随其孙子女进城读书或出外打工,而子女又因为经济原因,仍在外打工,这样家里便留下老人。若老俩口都健在还好,倒可相依为命,晚上一起说说话,消除寂寞。但是,由于男女生理差异,女性年龄越大,其丧偶率越高,据统计, 2000年,全国59岁以下的女性人口的丧偶比例仅为1.39%,60岁及以上达到41.68%。60岁以上男性人口的丧偶比例为 18.45%,仅为女性的44%。随着年龄的增高,性别差异不断扩大。80岁以上男性的丧偶比例上升到49.77%,而女性高达80.09%。[3]在我国,许多农村老年妇女晚年,少则几年,多则十到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是在孤独中度过。因心理问题 (如心理封闭),或者因受打击导致情绪低落选择自杀的大有人在。
与男性相比,妇女的寿命普遍高于男性,但是妇女比男性更容易患上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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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生理原因,老年妇女更容易患上抑郁症、痴呆症、骨质疏松症、生殖及泌尿系统等疾病,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大,本来是男性多发的疾病逐渐转向老年妇女。如冠状动脉疾病,虽然在45岁至64岁的男性患心脏病的机率是女性的三倍之多,但是女性到了65岁时,患病率则急起直追,而使两性有相同比例的危险性。
另一种是社会历史原因。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上世纪70年代才开始执行,再加上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普及不够及传统“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男尊女卑”等婚育观念的影响,我国农村妇女普遍生育多胎,许多农村老年妇女因生育等原因落上了终身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关节疼痛、腰膝痛、足跟痛、坐骨神经痛、头痛、哮喘等,并随年龄增大而疼痛加剧,身心遭受极大痛苦和煎熬。
与城市老年妇女相比,我国农村老年妇女一是无退休金和固定收入,无法自己承担医疗费用;二是农村卫生资源较少,医疗保障程度仍然比较低,很难享受公费医疗;三是其子女经济状况普遍不好,承担其生活费用已是力不从心,别说再负担其他医疗费用。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很多农村老年妇女生了小病,能拖则拖,不行的话去小诊所,或求神拜佛,往往小病拖延成大病,甚至失去了治疗机会。
由于我国重男轻女的历史传统,由于农村老年妇女的劳动价值长期以来被极大忽视,由于农村老年妇女在家庭中的“依赖”角色,农村老年妇女地位明显低于老年男性。根据调查,在农村地区,妇女的家庭地位较低的现象更加明显,农村老年妇女“由自己当家作主”和“家庭中办大事花钱自己说了算”的比例分别为28.0%和25.1%,均比男性低近30个百分点。[4]
与城市妇女相比,我国农村老年妇女往往一无正式单位,二没上过学,因此既没同事,也没同学,她们的社会活动局限在家庭和狭小的村庄里,她们当中很少有人参加政治活动,当干部和入党的可能性少之又少,她们的声音难以通过政治途径表达,其处境不易被社会所认识和重视。随着年龄增大,其在家庭中的“无贡献率”不断增大,同时由于疾病增多,在家庭中的“累赘率”更是不断增强,其家庭社会地位日益被边缘化,甚至常被骂作“老不死”,各项合法权益亦受到不同程度侵犯。
1.生命健康权受侵犯。大多数老年人依托家庭养老,由于受子女生活状况影响,若子女生活条件差,加上农村“厚养小薄养老”现象的存在,一些农村老年妇女最基本的的吃、住生活需求,都不能得到应有满足。从2003年开始,虽然我国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医疗制度化改革,但由于资金有限、筹资渠道和合作医疗模式单一、缺少法律支持、农民积极性不高等原因,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并不能防止农民的因病致贫问题。由于卫生资源较少、医疗保险程度低,很多农村老年妇女患病,尤其是慢性病往往得不到救治。
2.财产权被剥夺。在我国,由于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儿子结婚父母就要逐渐转让住房产权的习俗”,农村地区老年人的住房产权拥有率要远远低于城市地区,而且农村传统思想中的继承和分配习俗,使农村中老年妇女的住房产权拥有率则更低。绝大多数农村老年妇女的住房不在自己的名下,过着“寄人篱下”生活,年龄越高,其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就越低。而是否拥有住房的所有权,可以说对于稳固和维护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老年妇女较低的住房产权所有率往往使得她们更容易在家庭赡养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
除房产权外,家庭中储蓄帐户、土地承包证、宅基地等通常都挂记在男性名下,老年妇女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等男方老人去世时,其财产按农村习惯,记在子女名下,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从而在家庭中更处于弱势地位。
3.婚姻权得不到保障。婚姻自由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但是面对各种各样侵犯婚姻权益的现象,绝大多数农村老年妇女往往只能忍气吞声,无能为力。
我国农村老年妇女婚姻权受侵犯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来自丈夫的暴力伤害或“婚外情”等。绝大多数农村老年妇女敢怒不感言,有苦有泪往肚里咽,婚姻自主权严重丧失。二是晚年丧偶,迫于多方面压力无法再婚或“羞”于再婚。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我国农村老年妇女经济生活不独立,对丈夫、子女有很强的经济依赖性,这束缚了她们的婚姻自主权。另外,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在中国农村更是根深蒂固,农村老年妇女的情感需求往往被严重忽略,许多子女坚决反对父母再婚,再加上很多农村老年妇女自身传统婚姻观念亦十分浓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好女不事二夫”等思想源源流长,这都决定了她们在婚姻中的从属地位和婚姻权益的丧失。
4.亲权受忽视。农村老年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少,没有同学也没有同事,往往把情感诉之于子女和孙辈。但是她们中的很多子女常年在外打工,甚至把孙子或孙女也一并带出,这就造成了她们晚年无法享受到天伦之乐。
1.提高农村养老经济支撑力。农村老年妇女之所以晚年生活贫困、饱受疾病之苦,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和城乡发展不平衡造成的。要改变这一现状,政府一要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力度,逐年增加一部分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建设。二要改革户籍制度,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劳动用工、住房、教育等不平等的制度,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和增加收入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三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改造传统产业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促使产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四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城市化,为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创造机会。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也是我国农村老年妇女生活、疾病无保障的一大因素。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要完善全农村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将家庭赡养、土地保障、社会保险和政府支持有机结合起来。二要健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加强以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三是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光参与,可持续、良运行、严监管、低水平、有保障”的合作医疗模式,即建立“大病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财政补助与家庭缴费相匹配、定点就医与医院优惠相挂钩、基金专户与管用分离相配套”的模式。
3.完善立法,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和落实力度。在原有《中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保险法》、《老年医疗法》、《老年福利法》等基础上,增加对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明确和细化老年妇女在经济、医疗、受赡养权、婚姻家庭生活、就业等方面受保护的内容。利用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及讲座培训、文艺宣传等形式,让广大老年妇女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益、掌握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救济途径,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同时在每个乡镇成立农村老年妇女利益协调、保护及联动机构,为农村老年妇女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指导和法律等一条龙服务和帮助,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妇女的财产权、婚姻权、人格权等。
4.加大农村老年妇女问题研究。我国对老年妇女,尤其农村老年妇女问题研究的起步较晚,关注老年妇女、农村老年妇女的调查报告和学术活动并不多,在老年妇女,尤其农村老年妇女方面研究的成果依然十分薄弱和欠缺。这就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人员、资金等方面投入,成立相关研究机构,增加对老年妇女尤其农村老年妇女情况的基本了解和估计,从而提出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以改变其弱势地位。
单靠政府力量不足以解决农村老年妇女面临的所有问题。因此,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从观念上、经济上、组织上帮助我国农村老年妇女摆脱弱势地位。
一要促使男女平等观念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化。在农村应在土地权益、房产权益、政治参与权等方面保证男女享有平等权利,避免性别歧视。
二是组建各种民间老年协会和农村老年妇女协会组织,从组织上保证敬老尊老风尚沿承。由于受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影响,我国传统的子女尽孝观念受到巨大冲击,敬老尊老风尚日益弱化,使得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妇女的晚年生活受到威胁。各地应组建各种民间老年协会和农村老年妇女协会组织并积极发挥其作用,利用舆论的力量,倡导敬老尊老风尚。如利用红黄榜的形式,在农村或集镇中醒目地方,表彰好的典型,批评不敬老不养老的人和事。同时,也为一些受虐待、受暴力的农村老年妇女提供组织支持。
三是在政府的财政支持下,鼓励民间爱心人士慷慨解囊,成立农村老年妇女专项基金和农村老年服务社区,为农村中一些因家庭、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或心理有问题的农村老年妇女提供各种援助。并根据各地老年人,尤其针对农村老年妇女爱好和兴趣,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活动场所,消除老年人存在的精神贫困问题。
农村老年妇女地位日益边缘化,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现实原因,但同时农村老年妇女自身也应该努力,提高各方面素质,尽可能摆脱各种不利因素,从而摆脱其弱势地位。
一是要增强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白哪些是自己应该享有的,哪些权利是不能受侵犯的。当权利受侵犯的时候,不应委曲求全,逆来顺受,而应通过组织、法律等渠道维护自身权利。
二是要更新陈旧观念和旧的思维方式,增强接受新事物能力。避免因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原因导致与媳妇、儿女间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摩擦和关系紧张现象。一些丧偶的农村老年妇女,应放开思想包袱,在可能的、适合的条件下去寻找另一半,以解决老年人迫切需要的生活照顾、精神慰籍难题。
三是改变落后生活习惯,提高身体素质。由于出生在解放前,受当时生活条件影响,许多农村老年妇女饮食习惯、生活方式等普遍不科学,不利于健康。因此,应改变落后的、不科学的生活习惯,主动去接受一些新的、有利于健康的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等,注意营养搭配、积极参加健康锻炼,如勤散步、多爬山等,以增强自身体质。
[1]国家统计局.http://states.gov.cn/2006-07-11/.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 (200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108,112-113.
[3]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 [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1596-1673.
[4]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分析 [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