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和谐的哲学考量*

2010-04-12 13:35:37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10期
关键词:矛盾概念主体

王 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政治和谐的哲学考量*

王 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政治和谐是一个政治美学的新概念。它不是一个现实概念,而是理论概念,是一种“思维构成物”。作为概念的政治和谐与和谐政治观念不同,其需要具备概念的可理解性、真实性、正当性和内在逻辑性。因此,对于政治和谐的概念分析是一种综合描述、表达和规范统一的政治哲学任务。本文拟从政治和谐的主体之维、属性之维、范畴之维、动力之维和标准之维等五个“维品”分析政治和谐概念的基本结构,以期能够较为合理地界定政治和谐。

政治和谐;维度;维品;政治哲学;政治美学

政治和谐的概念包含了多种要素——“维”,如何理解这些“维”,政治和谐具有哪些基本的维度,这是评析既有概念分析之后需要进一步讨论,也是形成对既有政治和谐涵义的合理认识的前提,更是展开下一步概念定义的必要条件。黑格尔启发我们,“思想只有通过理解本身的历史才能理解其自身,更为重要的是,使思想能够理解其历史者,是思想已经尽力过这一历史”①[英 ]G.A.柯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 95页。,但是问题是,我们面对这种历史、理解这种的方法是什么,在什么思维结构形成何种认识。这也正是“维”存在的作用。“所谓维,指的不是别的,而是我们认为某一主体之所以可度量的方式的原因,因此,不仅长、宽、深是物体的维,主体赖以有重量的重力也是维,速度是运动的维,诸如此类以至无穷。”②[法 ]笛卡尔:《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管震湖译,商务印书馆 2005年版,第 95页。对政治和谐概念的维而言,就是意味着将其概念作出客观而真实的分割,这种分割的本身就是我们选择的维。按照我们的“维品”③此语援引笛卡尔对于解释“维”的方法论描述,他在解释了何谓“维”后,旋即指出“这种分割本身就是我们对事物进行计数所依据的维;造成数的这一方式,就被相应地称作维品。”参见[法 ]笛卡尔:《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管震湖译,商务印书馆 2005年版,第 95页。,政治和谐概念至少应包含 5个维度。

一、政治和谐的主体之维

按照“维”的划分,我们自然应且必须将划分这种“维”的主体放到分析政治和谐之维的首位。对政治和谐的主体之维的认识不同,人们自然就会产生大相径庭的政治和谐的概念定义。例如,对作为理念模态的政治和谐而言,不论其内部分歧如何,但是其都将政治和谐作为人的主观意愿、活动的结果,即一种人的意志的单向度运动,他们认为“同一主体可以有无穷无尽的各种不同的维,它们对被度量物并不增添什么;然而,各种不同的维,即使在主体本身中有真实依据,我们对它们的领悟,仍然相同于我们经心灵选择、通过思维把它们构造而成。”④[法 ]笛卡尔:《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管震湖译,商务印书馆 2005年版,第 95页。显然,这种带有理性的怀疑精神的主体观念,将人的心灵和思维等同于主体意义,把作为思维存在物的概念或具体为政治和谐概念换作一种心灵药剂,而忽视了这种心灵产物和思维活动的来源才是主体之维的惟一的“罗陀斯”。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指出,“人只须要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起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56年版,第 651页。但是这种本性不是抽象的,而是人在存在和实践中面向矛盾而不断解决此种展开的主体性,即一种超越纯粹思维活动的现实功能范畴。因此,政治和谐的主体之维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求诸于政治和谐的实践活动中,特别是具体到一定的人与一定的对象的关系中获得上述功能属性时,确立的占据上述功能的主导者、承载者和实现者。而这种主体之维意味着此种主体是可以认识、转变和消解的,只有不断强化政治和谐过程内具体政治实践、政治博弈的对象性关系,才能不断明确主体存在的意义和场域。

对于政治和谐而言,主体之维是政治和谐不可或缺的要素。其一,主体之维首先确定了政治和谐实践的合格主体标准。我们认为,政治和谐是具体的、历史和和相对的,不论何种形态的政治和谐,其必须存在于特定政治生活之中,因而只有在这一特殊共同体中的具有基本政治能力和公民资格的人才能够成为政治和实践关系中的主体。这意味着,主体之维既能够确定自身的存在范围,防止主体对象的抽象化,也能够摆脱的狭隘的政治主体意识,而将参与政治生活的人、组织、团体、社会等基本单位纳入政治和谐概念的主体考量体系中,再者此种主体之维从根本上否定了政治和谐的逻辑抽象性和单纯理念性。其二,主体之维决定了政治主体认识政治和谐。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和谐是一个动态范畴,具有偶然性和不可接触性。而政治主体之所能够认识并提出“政治和谐”,是因为其能够识别、选择、接受和处理各种政治生活信息特别是关于政治关系“矛盾——调和——协调——均衡——和谐”的现象、过程和结果,将各种零散的要素重构、深化,并借助政治哲学的符号系统,创造和论证政治和谐,使之从理念上升为思想并转而说明政治生活的目标、指导政治实践。其三,主体之维决定了在政治和谐的价值关系中,政治主体是政治价值的发掘、维护和提升的根本原因。政治和谐不是政治生活的基本属性,它是政治主体对于政治生活的价值设计,是诸多政治价值内容和要素的系统化,是政治价值体系的最终表现。在个体的不同价值需求、价值的不同类别、政治价值的差异性导向并存的条件下,其既要求政治主体具备理解、选择和系统上述要素的能力,又说明只有政治主体才能完成上述价值活动,政治价值要素的特性和位阶只有通过政治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属性,才可能导向政治和谐的价值诉求。其四,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主体之维决定了政治和谐是多种关系的动态协调。实际政治生活中,具体的政治关系千变万化,其内含主客体关系也随之大相径庭,这些关系既不是分离而独自运动的,也非有规律的交织在一起的,而是矛盾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有机统一。“相应的,人的主体性也往往是在与具体的客体之间这多种关系的统一中综合性地表现出来并具体得到实现的”①黄楠森:《人学原理》,广西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 245页。,这与政治和谐的复杂性、长期性吻合,且决定了这种复杂性和长期性具备和谐属性的合理性,是政治和谐应备的实现形式。

二、政治和谐的属性之维

无论是将政治和谐作为相对独立的一种社会的和谐状态,还是将其看作是和谐社会的子系统,“但无论从哪个角度界定,它们的实质或根本目的都是使社会成为一个和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各种利益主体的多元利益能制度化地自由成长于其中的稳定,是建立在政治和谐基础上,使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开放性稳定”②张雪梅:《政治和谐:内涵、标准和价值》,《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 1期。,简而言之,政治和谐具有社会和谐或者和谐的一般属性。问题是,这种属性究竟如何存在于政治和谐之中,或者表现为何种状况。

和谐的本质在于“和而不同”。“这里的所谓‘和’,指的是由诸多性质不同或者对立的因素构成的统一体,这些相互对立的因素同时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而形成新的状态,产生的新的事物。所谓‘同’,则是没有不同的因素、不同的声音、不同的意见,完全相同的食物简单相加,不产生新的状态、新的东西”,因此,和谐的本质是对立统一,是“统一体内多种因素的差异与协调。”③黎红雷:《“和谐观”中西合论》,《中国哲学史》1999年第 4期。由此而及政治和谐,如果将政治和谐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那么其至少具有四种系统属性。其一,政治和谐是一种后天和谐。政治和谐从未成为政治生活和人类社会存在的条件,而是诸多有待“和谐”的政治生活要素不断面向和谐的动态运动。政治和谐不同于个人和谐,它不可能是一种前设的理念,而是在政治生活的矛盾发展过程中的妥协产物,即矛盾消解的能动性目标。政治和谐不同于“人——社会”的一般和谐,其发展缺乏自身的基本规律和历史过程,是一种碎片化的政治实践,即从来没有一种一贯的政治和谐共识。因此,政治和谐是在人的自我发展、人与社会的交互发展和人与政治生活的相互影响中逐步明确的。其二,政治和谐是一种积极和谐。尽管政治和谐是一种后天和谐,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和谐是一个消极的概念。正因为政治和谐不是一种“预定和谐”,所以它才发现先天和谐“不了解如何相反者相成:对立造成和谐”④《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 1982年版,第 33页。。在政治和谐视域中,这种对立是必然的,同样消解对立也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决定了政治和谐在面向自身的发展中不是“概念循环式”的平行发展,而是“螺旋递增式”的上升发展,在这种上升需要的必然性中政治和谐获得了其发展自由性,即积极性。其三,政治和谐是主观和谐。从来没有一种客观的和谐状态,换句话说,人们在什么政治和谐、政治和谐应该如何存在、表现为何产生过绝对的统一。即便不是诸多政治和谐的千差万别,仅仅是“作为语言模型的政治和谐”也说明了任何普遍的政治和谐描述都不过是一种政治信仰。这并非否定政治和谐对于社会发展的客观价值,而是表明在政治和谐概念的形成、传播和实践过程中,结构性耗散决定了它是一个多重认同的过程,即主观和谐。也正是在这里政治和谐的主体之维找到了存在的客观场域,即对政治和谐的“多元认同的重叠状态,并不必然要以认同的撕裂来作为收尾的,反倒是有可能是一种层叠并存、多元共生的和谐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分裂的主体性 (the divided subject)就可视之为一种富有弹性与适应能力的主体。”⑤黄信洋:《多重认同的社会思想考察》,《(中华台北)社会理论学报》2009年第 1期,第 80页。其四,政治和谐是外在和谐。人类之所以需要政治和谐,是因为在阶级社会存在的条件下,统治阶级不仅需要稳定有序的政治秩序,而且需要将这种统治秩序常态化、合法化,进而要求其伦理化。人们生活在政治和谐的基本认同之中,理解并尊重那种符合政治和谐要求的制度规范,并试图将自己的行为向协调统一的行为标准照准,这一切在任何人进入政治社会之初就作为一种“结构假设”嵌入了政治生活的未来道路。在这里,政治和谐是一种外在和谐,与之相对,伦理和谐则是面向人的内心或者人类关系内部的和谐。之所以,政治和谐往往借助于伦理和谐说明自身的合理性,其关键恰在于政治主体既生活于群体中,也需要回归个人生活,需要不断确认那种矛盾现实与和谐诉求之间的自我矛盾,而这必然要求外在和谐与内在和谐的统一。这种统一的需求说明作为外在和谐的政治和谐是人类追求和谐必要结构,也说明政治和谐必须被否定、超越,但无论何种判断均无损于政治和谐是外在和谐的基本判断。

三、政治和谐的范畴之维

范畴是一种分类系统,它是一种哲学概念,是人为创造出来并加以组织化的术语,作为思维工具它有助于限定共识框架和明确主题边界。政治和谐的范畴之维主要面向作为政治哲学范畴的政治和谐,即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界定政治和谐存在的横向关系、纵向关系和结构关系。

我们认为,政治和谐与道德和谐、经济和谐构成了基本的横向和谐关系 (为方便下文论述,简称为“a”),其处于整个和谐范畴的中观层面 (简称为“b”)。进而言之,作为共时性的政治和谐是政治生活的“欧米茄点”①此 处的“欧米茄点”,是指政治和谐既是政治公正、政治平等等类似良善状态的一种描述,但是有更加强调政治生活中“对立矛盾”的二元的中和关系,是脱离“抽象节点”的结构性支点。(简称为“c1”),而作为历时性的政治和谐则是政治生活的“信仰悖论”②我 们认为,人类从未真正实现过政治和谐,因为政治与和谐在主旨上并不一致,但是二者对于平衡、规律性、完善性的政治生活诉求是一致的,因此事政治生活与和谐状态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万有万在的双赢选择,这种现实构成了所谓的“信仰悖论”,但同时也有助于说明政治和谐是理想政治生活的动态环境的合理性。(简称为“c2”)。我们认为,范畴 a的的基本属性是协调 (a’),即政治和谐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和谐状态之间存在相互协调的关系;范畴 b的基本属性是均衡 (b’)③均 衡并不是均质、平均、对等,均衡是一个动态概念,其包括分布均衡 (静态平均),结构均衡 (动态均等)和流动均衡 (耗散平衡),任何将均衡看做一种静态不变的“等分状态”都只是强调了其“均”,而忽视了“衡”的意义。,即政治系统论的各要素在整体上应该处于基本均衡的状态,换言之是和谐理念、和谐运动和制度和谐的三维均衡;而 a和 b的有机统一则构成了 c(即 c1和 c2的整体结构)。在 a、b、c三个范畴之间,a和 b的关系是基础性的,决定了 c的存在。按照由内之外的矛盾发展逻辑,我们认为在政治和谐范畴之维内的 b→a是一种过渡关系,即在阶级社会中,政治生活内部的均衡和政治生活间际的协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产生了一种辩证相生的关系,在这里政治和谐的实践内置于政治运作中,“是一个不间断的政治产品的再生产与输出过程,它需要不停歇地从社会环境中提取物质、能量与信息资源,并通过一系列的政治加工过程,形成‘政治产品’,如一定的决策、政策乃至法律制度、规则,在输出给社会,对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进行政治产品的再分配,形成社会各环节对政治产品的消费过程,并在消费过程中,不断产生信息回馈,促使政策法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而达到政治体系与社会环境间的物质流,能量流与信息的沟通与交换。”④刘京希:《国家与社会的政治生态理论诉求》,《文史哲》2005年第 2期。可见,政治和谐既是一种政治过程,又是一种政治产品,它的范畴维既不是静态存在也不是单向流动的,而是一种范畴之间共生互动的发展。

四、政治和谐的动力之维、发展之维

政治和谐的动力之维指的是政治和谐本质和属性之维的产生机制及形成机制。既然“和谐是一种有差异的统一,而不是简单的同一”⑤黎红雷:《“和谐观”中西合论》,《中国哲学史》1999年第 4期。,那么这种差异的统一如何存在、如何发展并保证政治和谐的不断实践,这就是政治和谐动力之维解决的主要问题。之所以将动力和与发展相统一,是因为政治和谐的整体发展既是其内部矛盾对立转化的结果,又是政治和谐本身在“否定—肯定—否定之否定”过程中的不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治主体的差异性需求和政治生活要素的一般对立是其动源,通过各种政治机制普遍的差异对立逐渐转向“非对抗性”存在而形成了某种统治秩序 (政治秩序),随之非对抗性无法满足政治发展进一步需要而产生了“一般均衡状态”的需要而表现为政治稳定,政治稳定的常态化需要政治系统的“均衡化”向系统间际延展而形成以政治系统稳定为保障的一般协调状态,与此相伴,在说明此种均衡协调统一状态的合理性同时,政治价值与政治文化将这些良性要素通过多元认同的过程发展为一种政治和谐的内在需要,以配合政治要素差异对立的内在原因,在形成完备性的价值体系之时,那种“对抗性”政治和谐就呈现为成熟的状态。任何脱离上述整个过程的矛盾分析,都不同理解政治和谐如何成为一种“对抗性和谐”,“他们只能把现实的矛盾理解为差别、悖论、敌对、紧张、压力、失调、混乱、不均衡,或者——如果伴有公开的斗争——冲突。”⑥[美 ]伯特尔·奥尔曼:《辩证法的舞蹈——马克思方法的步骤》,田世锭、何霜梅译,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年版,第 13页。正如马克思尝言,和谐问题并不是要“排除矛盾”,而是在矛盾发展中发现解决矛盾的方法,在矛盾发展到极致的时候积极地转化矛盾并使之成为对立统一的和谐状态。

较为复杂的是,与一般的矛盾运动不同,政治和谐被理解为诸多关系——并非在同一关系和同类关系——的不同因素之间,在相互依存的因素发生性质相反的发展过程中的组织统一过程。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存在诸多政治矛盾,而其实质则是不同阶段、不同层次和不同需求的交叉差异,绝不能等同于从单一层面的利益、理念、习俗等因素的差异。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差别是以一定的条件为基础的,并且这些条件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差别在发生着变化;在每一种差别充当其差别的现象和/或功能的一部分的方式一定时,由于被理解成了关系,一种差别的变化方式就影响着一切差别的变化。因此,它们的发展道路就不仅仅是以相互支持的方式而相交,而且在不断地相互妨碍、相互破坏、相互干扰并在适当的时候相互转化。”⑦[美 ]伯特尔·奥尔曼:《辩证法的舞蹈——马克思方法的步骤》,田世锭、何霜梅译,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年版,第 11-12页。因此,政治和谐看似玄妙,政治和谐的内在矛盾看似绝对而无法克服,其实政治和谐的永恒动力恰恰就在于那普遍存在的政治矛盾,这是它持续存在和发展的“内部推动力”。

五、政治和谐的标准之维

政治和谐的不同于一般的制度目的和普通的政治价值,也不是一种简单的政治实践的描述。如果以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为节点,那么政治和谐与有组织的政治行为、规范的制度设计、理性的政治价值之间存在一种跃迁关系,其超越了理性行为和伦理诉求,而更加倾向于一种“政治美学”,换言之,什么是最美的政治生活——政治和谐——这是一个美学命题。因此,政治和谐的标准就不再停留在简单的事实和价值判断,而具有独立考察的必要性,并构成考察政治和谐概念的重要一维。

我们可以看到,政治和谐具有明显的观念特征,因此它“不仅涵盖一种智力行为,而且涵盖知觉和意志的某种特定的方向。”①[美 ]伯瑞:《进步的观念》,范祥焘译,上海三联书店 2005年版,第 1页。此种观念在政治实践的复杂结构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得以表达或表达,并只能在政治生活乃至经济社会的矛盾运动中逐渐明确,这决定了政治和谐一方面应包含诸多要素的多元共生,一方面又需要包含回应、同构和共赢。只有在一定阶段和程度上,政治和谐才能实现矛盾同一性的直接形式,成为表述政治生活的最佳状态的“协调性、有序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的哲学范畴”,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依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32-33页。那么,如何从政治和谐和矛盾结构的现存冲突中去判断政治和谐?这与上述四种维度实现程度的评价密切相关,而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上述四种维度的明确和确立。我们认为,政治和谐的标准之维至少应该考察三种标准。其一,作为总体和谐的政治和谐与作为具体和谐的政治和谐。现实中,人们都希望政治和谐能够实现政治生活各个部分、不同层次和任一环节的和谐,即政治和谐的完备化。这导致了一方面,人们对迈向政治和谐实践中的矛盾对立的出现往往持有一种消极态度,进而怀疑政治和谐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所谓总体化政治和谐往往欲求一种根本性结构变革,即意图通过所谓理念提升和制度革命,实现政治生活整体的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最终达到和谐,这往往导致政治改革的激进主义和浪漫主义。因此,在总体和具体之间,政治和谐更应倾向于后者。所谓具体的政治和谐,它的标准是,将具体对立矛盾的消解看做局部政治和谐实现直接决定因素,而将诸多局部政治和谐状态的差异矛盾看作对于上述和谐状态的否定,进而从更高级的层面形成一种政治和谐观念,借以指导具体实践而减少不同部分政治和谐状态的组织耗散。坚持具体的政治和谐原则,就是坚持面向总体政治和谐,但不在任何现实实践和既有和谐状态之外单独设立一个最佳状态,而是从实践、矛盾和既存状况本身充分发展矛盾问题而实现“混元”的总体和谐。其二,作为静态和谐的政治和谐与作为动态和谐的政治和谐。前文业已提及,和谐从最初的数量、几何与力学层面的静态和谐观逐步发展而成为一种动态和谐。这就意味着判断任何一种政治和谐判断或概念,必须考虑其是否仅仅是一会孤立的均质切分,是否把政治和谐的实践本身看做为一种鼓励的和谐运动。如果停留在静态和谐层面,政治和谐是不完善的和谐状态甚至是伪和谐。只有通过政治主体在政治生活内外的理念、制度和行为选择的不断交换,既使得政治生活整体处于稳定状态,又以稳定状态调整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关系而催生相互适应与协调,才能够实现政治和谐属性中的对立统一。从历时性角度看,动态的政治和谐在任何静态节点上都是不和谐、不平衡的,而它之所以是政治和谐的标准之维,关键就在于它是一种活的、流动的和谐关系,是政治生活内外、政治和谐“量质关系”的不断流变,超越了静态和相对静止,从而真正意味着历史的政治和谐。其三,作为个体本位的政治和谐还是群体本位的政治和谐。简而言之,这一标准与主体本位的选择密切相关,是政治生活评价过程的经典命题。我们认为,前者更加倾向于还原论,而后者则多强调综合论。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加入前面两类标准要素之间存在选择,或言之,即便是选择了次优的政治和谐标准,其建设也会存在一定的和谐性质,而且并不影响要素之间的相互转换。而此类要素则必须在有机统一的基础上才能判断政治和谐及其概念的合理与否。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无论是‘群体本位’还是‘个体本位’,都不能全面地体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都不能完美地实现群体与个体的和谐。前者‘只见森林不见树木’,容易压抑个体的创造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而后者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容易诱发极端个人主义,不利于社会的安定”,显然这两种要素的孤立发展无法与政治和谐的主体诉求、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相契合,必然走向政治和谐的反面。只有从整合人的本质、利益、权利和义务和人的发展的不同角度出发,才能发现政治主体在自我存在、自我选择和自我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于不同主体领域,那么只有将不同主体领域的矛盾对立的统一进一步统一才能够判断政治和谐的真实性,即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294页。

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和谐的当下概念是对诸种维度的采纳与选择,因此许多概念既能够突出政治和谐应有的概念有效性,又彼此存在相互交叉和类似的现象;从另一角度看,正是因为上述维度在不同概念中的片面化存在,导致了政治和谐概念的模糊与意识形态化。综合上述原理和维度,只有着力于上述五种维度的交融性,将政治和谐的思想、运动和制度特征融入概念分析中,才能获得一个较为合理界定政治和谐,即是指在人类政治社会存续过程中,面对政治生活中普遍的差异对立现象,政治主体通过和谐观念的多元认同、和谐制度的有效规范与和谐价值的体系建构等方法途径,消解矛盾而使以利益为基础的政治系统各要素及其与其他子系统之间处于稳定有序、相对协调、良性互动的动态和谐状态。而在具体的社会历史阶段,政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本结构、主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D60

A

1003—4145[2010]10—0150—04

2010-08-20

王 英(1981-),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2007级政治学理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治与政治和谐理论研究。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号:05JZD0009)

(责任编辑:陆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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