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龄,李 娜
(湖南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价格、价值与收入分配
李松龄,李 娜
(湖南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收入是最终产品的货币价格,它与最终产品的商品价值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占有剩余价值是不合理的,因为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而占有的剩余价值,尽管合法,但不合理。缩小收入差距,需要政府发挥作用,更需要不断地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
价格;价值;收入;分配
研究收入分配问题,首先需要探讨的是被分配收入的内涵。收入究竟指的是一国产品的价格,还是一国最终产品的价格?或者说,是一国产品的价值,还是一国最终产品的价值?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为按劳分配转变为现在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与此同时,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正在形成,并有日趋严重的趋势。理论界因此而对现阶段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有的认为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是因为市场经济只讲效率,不讲公平的分配形式引起的;有的认为收入分配与收入差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将收入差距拉大简单地理解为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形式而引起的;有的沿用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说明收入差距过分拉大是因为资本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从而提出对资本所有者和使用者采取更加严厉的政策措施。针对这些认识上比较模糊而且尚有争论的问题,我们想在探讨价格与价值对立统一关系的基础上,界定被分配收入的内涵,弄清楚什么样的收入分配形式是合理的,什么样的收入分配形式是不合理的,什么样的收入差距是合理的,什么样的收入差距是不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以及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动摇的前提下,如何缓和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社会现象,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和谐发展。
商品价格指的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所以,“用货币表现出来的价值是商品的相对价值”,[1](P379)而非马克思严格定义的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价值。商品价值与商品价格是一对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所谓既相联系,是指商品价格的变化要受商品价值变动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商品价格,只有在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提高时,或在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值提高时,才会普遍提高。反之,商品价格,只有在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降低时,或在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值提高时,才会普遍降低。”[2](P117)在货币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商品价值的变化引起商品价格同方向的变化。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同方向的变化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商品价格除了要受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影响以外,还要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市场供不应求时,商品价格就会上涨到商品价值之上,而当市场供过于求时,商品价格就有可能下降到商品的价值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似乎又与商品价值缺乏必然的联系,这是二者表现出来的区别的一面。只有当市场均衡的时候,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相等,二者又表现出惊人的一致。马克思所认识的商品价值决定价格,商品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充分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定义,收入指的就是产出(增值),而且一个企业的产出总等于收入,一个国家的总产出也必然等于总收入。[3](P463)这里所指的产出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货币价值,即价格,而不是最终产品的商品价值。依据上述分析的结论,最终产品的货币价值,在市场非均衡的条件下是不等于最终产品的商品价值的。我们之所以如此强调最终产品的货币价值即收入同最终产品的商品价值之间的差异,目的在于探究把收入进行合理分配的理论依据。
首先,我们分析商品价值的构成。转移价值是为了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也就是为了实现生产资料的再生产。必要价值是为了补偿劳动力的消耗,是为了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必要价值作为劳动力消耗的补偿是为了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剩余价值是由剩余劳动生产出来的,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是工人在他必不可少的需要的界限以外所完成的劳动,事实上是为社会的劳动,而且这个剩余劳动被资本家以社会的名义占为己有。增加工人劳动强度和延长劳动时间的罪魁祸首不是资本,而是资本家,因为先进的资本与劳动力的结合,一般来说是降低劳动强度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如果说增加劳动强度资本尚有一定责任的话,那么延长劳动时间肯定是资本家而不是资本。
资本至少有两大功能:改变或者提升商品使用价值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因为使用资本,商品的使用价值确实提高了。用机器生产出来的东西要比用手工生产出来的东西更加标准,更为精细。而且因为资本的使用,一些用手工不能生产的东西也能生产出来了,就是说,新的使用价值因为资本的使用而出现了。使用价值的提高能够提高消费者的需求价格,新的使用价值是稀少性的,能够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状态,从而抬高商品的市场交换价格。如果商品价值没有变化,商品生产的超额利润增加。因为资本的使用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因此,商品的价值降低。在短期内,即便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增加商品的供给,改善供求关系,但也难以把商品的交换价格降低到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因此,商品价格高于价值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商品供给增加而增大超额利润。物质生产过程中普遍使用资本,或者创新资本是超额利润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的公理性定义,应该是谁创造的收入归谁所有。马克思曾经认为,剩余价值是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它没有归劳动者所有,而是资本家以社会的名义占为己有了,这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我们在探讨收入分配合理性的理论依据的时候,应该分析收入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由什么样的生产要素创造出来的,除了扣除社会必须占有的部分收入外,剩余的就应该按照谁创造的收入归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分配。社会占有部分收入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这种剩余劳动一方面是社会的自由时间的基础,从而另一方面也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质基础。”[4](P220)
依据上一节的分析,收入指的是最终产品的货币价值。在市场完善而均衡的状态下,最终产品的价格和价值是一致的;在市场不完善、非均衡状态下,最终产品的价格和价值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说,最终产品的交换价格会低于需求价格和高于供给价格。如果说最终产品的供给价格是以它的价值作为决定依据的话,那么 最终产品的价格就会高于它的价值。由此可知,收入可以区分为最终产品的价值(即经过市场交换实现的价值)和超出价值的超额利润两个部分。超额利润来源于资本的使用,所以,资本家通过占有和使用资本而占有超额利润是合理的。但是,我们决不能认为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转化的利润也是合理的。正是因为超额利润的存在,才会不断地激励企业家创新资本和使用资本,改变和提升商品的使用价值,提高劳动生产率。
已经实现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不管是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体力劳动者还是从事经营管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脑力劳动者,都参与了最终产品价值的创造。所以,从收入分配的公理性定义来说,由最终产品价值转化的收入应该归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劳动者所有。可是,从最终产品的价值构成来看,除了必要劳动生产的必要价值以外,还包括剩余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只是必要价值部分归劳动者所有,而剩余价值部分却被资本所有者以社会的名义占为己有。依据收入分配的公理性定义,资本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是不合理的。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把资本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的现象称为剥削。不过,我们认为,吮吸剩余劳动的是资本家而不是资本,因为是资本家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和运用资本增加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而资本本身是无罪的。
如果劳动力被作为商品交换,也会因为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而导致剩余价值被资本所有者占有的现象。一般来说,劳动力的交换价格是低于劳动力的需求价格和高于劳动力的供给价格的。资本所有者为了增殖资本,必须把他的资本同劳动力相结合,因而需要从劳动力市场上购买劳动力。在劳动力作为商品被交换的条件下,他设定的需求价格是以劳动力的使用能够创造的价值为依据的。因为劳动力的交换价格低于劳动力的需求价格,二者之差就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因为劳动力的使用能够创造的价值比其交换价格高,高出的部分被资本所有者占有,这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不是剩余价值的全部。从市场交换的意义上讲,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资本所有者获得部分剩余价值是合法的,但从收入分配的公理性定义来说,资本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获得部分剩余价值又是不合理的。由于我国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因此,资本所有者从劳动力市场上取得部分剩余价值应该说是合法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应该不断地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的均衡,避免资本所有者通过不完善和非均衡的市场攫取过多的剩余价值,造成过大的收入差距。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不完善、非均衡是造成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主要原因。尽管有理由认为这种过大收入差距的存在具有合法性,但决不能因此而熟视无睹甚至掉以轻心。另外,我们也需要正视劳动力合法交换外衣下的强制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攫取剩余价值的现象。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即便法律法规有规定,因为执法不严,某些企业不完全是通过增加资本或者创新资本的使用价值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是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强劳动强度获得剩余价值。例如,节假日加班不给加班工资,在正常的上班时间要求员工完成额外的工作任务,前者系延长劳动时间,后者系增加劳动强度。显然,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攫取剩余价值的行为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合理性,因此而产生的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就不能说是合理合法的。只有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一定的制度安排约束资本所有者的不法行为,才有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依据收入分配的公理性定义,资本因为具有提高商品使用价值和劳动生产率的功能而获得超额利润被认为是合理的;劳动者因为劳动力的使用能够创造价值而获得相当于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收入也被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部分剩余价值不是被劳动者,而是被资本所有者占有。其中,因为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而导致的剩余价值被资本所有者占有的现象被认为是合法的,因为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而导致的剩余价值被资本所有者占有的现象则被认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合理合法的收入分配而导致的收入差距是合理合法的,合法不合理或者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导致的收入差距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运用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应该针对不合理或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收入差距。如果对合理的收入差距进行不恰当的调节,就有可能损害资本投资者的积极性。例如,因为资本的作用而导致的收入差距,除了用适当的所得税进行调节外,采取其他的调节手段强制性地拉平收入差距则是不恰当的,这样做将会抑制资本所有者扩大投资和创新资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和促进经济发展。
资本所有者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攫取剩余价值同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制度安排是不相容的,需要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逐步取缔这种不合理的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现象。因为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而导致的资本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的现象虽然具有合法的外衣,但也是不合理的。不过,政策安排不同于前者,需要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市场,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地促进市场均衡。因为现阶段我国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对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攫取剩余价值的现象似乎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进行了回避。但是,只要面对现实,我们就不可能绕开“在生产过程中完成的这种对别人无酬劳动的吸收、占有,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直接目的”[5](P430)的理论难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现实生活中,这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攫取剩余价值的现象确实存在,政府不可能回避这一现象因而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根治这种现象,应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6](P28)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攫取的剩余价值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收入,政府应该依法予以取缔。因此,分清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攫取的剩余价值和因为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而占有的剩余价值的界限,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因为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而引起的剩余价值部分地被他人占有的现象,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的方式予以逐步消除。就现实的政府作为来看,更多地是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和再分配政策工具,尽可能地缩小收入差距,而忽视了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对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市场是不完善和非均衡的,剩余价值过多地被资本所有者占有的现象就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的现象也是难以避免的。换言之,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是滋生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本,其他原因只是标。只要把本上的问题解决了,标上的问题就好办了。如果仅仅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而不注意市场完善和均衡程度的提高,那么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缓和。
因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的状况是十分严重的。从对收入初次分配影响的角度来说,市场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素价格市场化的程度不是很高。就劳动力要素而言,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难以通过协商机制表达自己的工资诉求。资本所有者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掌握工资谈判的主动权,能够通过讨价还价,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获得劳动力的消费者剩余,即剩余价值。第二,商品流动性和竞争性程度不是很高,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现象比较严重。因为行业垄断,商品价格大大高于价值,因而出现资本利润偏高的现象。第三,市场交换有序性的程度不是很高,以不正当手段牟利的现象比较严重。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导致商品价格高于价值,是因为交换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造成的,因而是一种违法行为,经营者因此而获得较高的利润是对消费者的损害。市场不完善直接导致市场非均衡,所以,不断完善市场是促进市场均衡的基础。不过,即便市场比较完善,也不见得市场的均衡程度就比较高。政府在运用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市场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要提高要素价格市场化的水平,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确立要素所有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保障劳动者参与工资协商的政策法规,确立劳动者参与工资协商的市场主体地位。要提高商品流动性和竞争性的程度,就必须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异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同时,也需要运用鼓励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政策措施,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要提高市场交换有序性的程度,就必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7]要提高市场的均衡程度,就必须建立和健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宏观调控体系,有效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等方面的重要功能;正确把握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的主要结论是:(1)最终产品的货币价值是一个与最终产品的商品价值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一国的收入,后者则是指凝结在最终产品中的劳动价值。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的情况下,最终产品的价格从而收入要比最终产品的价值高,它由实现的最终产品价值和超出价值的部分所构成。收入分配是指最终产品的货币价值即价格的分配。价格、价值和收入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2)资本的使用因为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创新商品的使用价值,占有超出最终产品价值的部分(超额利润)是正当的;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攫取剩余价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劳动创造价值,劳动者占有最终产品的价值是合理的;因为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资本所有者占有部分剩余价值虽然是合法的,但不是合理的。谁创造的收入归谁所有应该是收入分配的公理性定义。(3)要做到收入合理分配,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不断地完善市场,促进市场均衡。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对于合法但不合理的收入,政府不是用政策和法规予以取缔,而是要通过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的完善和均衡。对于合理合法的收入,政府要积极支持和鼓励。由合理合法的收入所形成的差距,是合理的收入差距,不属于收入调控的对象。由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所形成的差距,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差距,属于被取缔的对象。由合法不合理的收入所形成的差距,只是合法的收入差距,属于被调节的对象。
[1]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刘 军,吴 鸣.最优分配模型与政府干预初次分配的逻辑[J].求索,2009,(10):5.
Price,Value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LI Song-ling,LI Na
(Hunan University Economic Research Center,Changsha,Hunan 410079,China)
Income is the final product currency price.The two of them is one kind of unification of opposites relations.The extension working time and increases the labor intensity to hold the surplus value is unreasonable.Holding the surplus value because of the imperfect and non-balanced market is legitimate,but unreasonable.To reduce income disparity needs the government to display the achievement,consummate the market unceasingly and promote the market to be balanced.
price;value;income;distribution
F244.2
A
1000-2529(2010)06-0097-04
2010-08-23
李松龄(1948-),男,湖南安仁人,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 娜(1979-),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校:文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