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

2010-04-11 02:57:17黄宣文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广大党员纪检监察机关

黄宣文

(南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 南丰 344500)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 它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重视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1]。 各级党政组织、各行各业都在围绕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作为党委和政府执纪执法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新时期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1 学习领会政策,强化服务意识

认识是行动的基础,思想是行为的指南。 纪检监察机关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政策,强化广大党员干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识,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创新思维方式,积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1.1 学习领会政策

不断学习是党和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要求,而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尽职责。 在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英明决策,深刻理解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重要意义和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涵,明确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2],从而为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必要的思想认识基础。

1.2 强化服务意识

服务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而强化广大党员干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识,则是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讨论,使广大党员干部理解党中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英明决策,了解群众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所想、所愿、所盼,积极进言献策,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通过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关注农村、支持农业、关爱农民的政治意识,促使广大党员干部把工作重心向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倾斜,督促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中央的要求,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主题,找准位置、理清思路,制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硬措施,督促基层涉农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各种便农、利农的服务措施,大力推行限时服务、预约服务、承诺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为农民服务办事的效率和水平。 纪检监察机关应为民办实事,帮助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切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1.3 创新思维方式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崭新而重大的任务。 其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就体现在“新”字上,即产业发展要形成“新格局”,农民生活水平要实现“新提高”,乡风民俗要倡导“新风尚”,乡村面貌要呈现“新变化”,乡村治理要健全“新机制”[3]。 纪检监察机关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思维方式、强化创新意识。 纪检监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工作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做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具有新思路、新目标、新方法。

2 找准服务契入点,解决突出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是一项崭新而重大的任务。 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一项全新的任务。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确保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的落实;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优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环境;要优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环境,必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充分调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优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环境、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落实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应当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入点。

2.1 优化新农村建设服务环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良好的环境作保证。而纪检监察机关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服务的契入点首先应当是优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环境,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所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具有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协调等职能,纪检监察机关无论行使哪项职能,都能够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 例如:新农村建设不但涉及人,而且涉及财、物。 为让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置于阳光之下,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行使监督的职能,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人、财、物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托“政务公开”、“行风评议”、“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监察”等一系列活动,主动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做到监督“关口”前移,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督促涉农部门、窗口服务行业和基层站所改进服务和管理,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还可以通过纠风网络建设、制度建设,完善考核机制和测评办法,以评促建,纠建并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优良的投资软环境。

2.2 确保新农村建设政策落实

中央做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后,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 这些政策具有显著的强农惠农特征,如“两免三补贴”、“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及新增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农村,保护耕地、稳定粮食生产等政策[4]。 确保这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的落实,是实现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和任务的重要保证。而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确保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在各地、各部门得到贯彻落实,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各地各部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针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所存在的问题,紧贴公共投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管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重点难点工作,加强执法监察。 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督察制度、群众参与和监督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工作不实、监督断链、制度缺失、问责不严等问题。

2.3 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群众是主体。 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是实现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和任务的重要前提。 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其职能,纠正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保护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 例如,针对各种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占用粮食直补资金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坚决制止。 纪检监察机关应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尤其是搞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恶性事件的案件,克扣农民各项补贴资金的案件,贪污挪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案件,假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行农村“三乱”之实的损农坑农案件等,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解决土地纠纷问题,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保护农民工享有公民平等待遇权;认真解决农民负担反弹问题,保护农民收益支配自主权。 对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应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以便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5]。

3 围绕工作重心,推进生产发展

在我国“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中,生产发展是首要任务,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重心。 纪检监察机关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中,必须紧紧围绕推进生产发展这个重心。 因为只有生产发展,才能为建设新农村、 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为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否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

3.1 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以推进生产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首先应通过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生产发展。 这是因为,农业是农村的产业基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坚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构建新型农业支撑体系。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以推进生产发展。

3.2 促进非农产业建设,以推进生产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促进非农产业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生产发展。 这是因为,农村工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也是改善农村经济结构、 提升农业产值的努力方向。 在非农产业不发达的地区,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加快农村工业化的进程,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壮大县域经济实力,为全面增强农村综合经济实力服务。

3.3 激活农民的积极性,以推进生产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激活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生产发展。 这是因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农民群众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应充分调动我国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使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发挥主体性作用。 作为党委和政府执纪执法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科技素质,促进他们的身心发展,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把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作为一项根本措施来抓,为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致富能力服务[6]。

4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基层民主

建立民主政治,是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纪检监察机关应把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村民的自主管理。

4.1 监督基层民主选举

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基层的体现,更是乡村实现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把村民自治制度落到实处,需要村民个体的积极参与和管理,更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 强化对农村选举的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应配合基层党组织,深化民主选举,积极推行海选的选举方式,保证村民的选举权和参与权。 对选举中出现的贿选、家族势力等问题,应认真对待、严肃处理,保证村民选出满意的“村官”。 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通过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对基层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严格把好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选好合格的带头人。

4.2 监督基层民主管理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履行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议事的各项制度,如村党组织召集、支部书记主持的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民主管理制度,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村级组织和村级干部民主评议制度,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 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经群众大会审议通过,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 纪检监察机关应配合基层党组织,明确村级组织行为规范、村级领导干部行为规范、村民行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此强化群众的自治意识。 纪检监察机关应进一步拓展村务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方式、突出公开重点。 应通过建立村干部廉政谈话、重大事项报告、廉政档案、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设村党支部纪检员、廉政监督员等,强化对村干部行使权力行为的监督。

4.3 监督基层民主决策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履行监督职能,帮助村党组织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如,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民主选举活动中,督促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尊重和保障村民的推选权、选举权、提名权、投票权和罢免权;在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和管理中,督促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落实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纪检监察机关应督促基层干部把党的政策交给群众、把重大事情告知村民,做到凡是重大项目决策、大额资金的使用,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情,都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群众民主决策。 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农村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执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使之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容许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6]。

5 结语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绘就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美好前景,而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增强主动性,发挥创造性,积极履行教育、监督、服务、协调、保护等职能, 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保驾护航的作用。

[1] 曾德亮. 浅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06,(12):41-42.

[2] 代海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初探[D]. 昆明:云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7.

[3] 王伟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234.

[4] 陈鸿君.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纪检作用[EB/OL]. [2010-08-15] http://www.hlj.xinhuanet.com/zfzq/2006-10/30/cont ent_8386259.htm.

[5] 王盛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分析[D]. 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7.

[6] 邹艳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保障机制研究[D]. 长春:吉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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