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军 申德明
(1.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2.石家庄市公安局,河北 石家庄 050091)
点评公安信访八种关系
刘树军1申德明2
(1.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2.石家庄市公安局,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在当前创建和谐社会,密切关注民生的大背景下,公安信访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笔者从公安信访工作实际出发,就如何理顺公安信访八种关系,改善公安信访工作,有效推进公安信访工作尽快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进行了深入思考,认真分析了存在问题和危害后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公安信访;八种关系;存在问题;危害后果;对策建议
自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开门大接访以来,信访工作在整个公安工作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信访部门在公安机关所处的位置越来越重要,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对信访工作越来越重视。可以说,公安信访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勿庸讳言,目前公安机关信访案件还在不断产生,信访形势依然严峻,信访秩序亟待规范,公安信访工作离良性循环的轨道还有一定的距离。那么,怎样才能尽快缩短这个距离呢?笔者认为,正视公安机关自身和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即正确处理以下八种关系,将有效推进公安信访工作尽快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这几年,伴随推行警务公开,公安机关向社会做出了不少承诺,其中包括信访工作。比如,“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敏感时期天天有局领导坐堂接访”等等。而实际上有的公安机关并没有做到。又如,有的民警在接访时向信访人做出了某些承诺,等信访人离开接访场所便没了下文;在敏感时期向信访人做出了某些承诺,等敏感时期一过便矢口否认,等等。
群众到公安机关上访,无疑是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其中有不少群众是被公安机关的承诺所感染,为了能在局长接待日里见到领导而上访的。可是,当群众一次次充满希望而来,又一次次满怀失望而去的时候,类似食言问题,往小里说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往大里说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
言而无信,这是做人的大忌,也是执政者的大忌。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部门一定要慎重承诺,认真践诺,做到有诺必践,善始善终。慎重承诺就是在做出承诺之前先进行认真研判,分析判断所做承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能否履行诺言。对不切实际、华而不实、履行难度太大的承诺要坚决拿下。认真践诺就是一旦向社会公开了承诺,公安机关就必须义无反顾地践行。比如局长接访,承诺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接,就必须按时在指定场所接访。群众利益无小事,信访事项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言必信,行必果,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党的政治优势,应该在公安信访工作中得到发扬光大。
有的接访民警对信访群众持有偏见,甚至有的认为大凡上访的人都不是正常人,是无事生非。因此,接访时不免出现态度冷横硬的情况,不能耐心地听取信访群众诉说,不能深入地了解群众的诉求。因此,出现对信访群众的诉求态度不鲜明,不能明确表示反对还是支持,不能及时说明其对在哪里,错在何方,而是一味地说空话、套话和官话,敷衍信访群众。
接访人员的态度会对信访群众产生直接的影响,缺乏耐心,态度冷横硬,不仅使群众对接访人员印象不好,对公安机关乃至有关党政机关也会失去信任,而且,有可能为其日后非正常上访埋下隐患。接访人员如果对群众的无理诉求态度暧昧,不及时明确指出其问题,当事人往往会得寸进尺,将错就错;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明确表示支持,当事人就会心里没底,很容易造成重复访、越级访等非正常上访。
无论是公安机关领导还是普通民警,接访时一定要专心致志,态度认真。不论信访群众的诉求是否有理,都首先应该视所有上访群众是有理诉求,要相信大多数信访群众都是通情达理的。在“有理推定”的基础上耐心听诉,让信访群众把话说完。只有认真听诉,才能赢得信访群众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对群众的诉求给予负责任的解答。对那些诉求明显不合理的要明确指出其错误所在,劝其不要再为此上访,促使其彻底打消上访念头;对那些合理的诉求不仅要明确表示支持,还要告诉当事人公安机关下一步将怎样处理这一信访事项,让当事人吃个“定心丸”,以便使其顺利回家,安心等待;对那些诉求部分合理或者暂时拿不准的,也要给当事人说明情况,不能含糊其辞,让当事人到处乱跑。只要接访人员听诉时工作到位,坚持以理服人,许多信访事项都可以化解在初始阶段。
现在有不少单位处理信访问题,不是看信访人的诉求是否合理,而是看信访人的闹腾劲大小。违法闹访不但受不到依法打击,反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为了息事宁人,消除负面影响;有的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已而为之。
该解决的不解决,该打击的不打击,不该解决的却解决了。这种现象不仅混淆了是非黑白,颠覆了公平正义,还会诱导群众采取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手段,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局部稳定。
对信访问题,要不折不扣地坚持中央提出的“对上访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教育到位,对无理纠缠的稳定到位,对触犯法律的处置到位”的工作思路,坚持解决问题与打击处置双并重。处理信访问题应该认“理”,而不是看“闹”。上访群众的诉求如果合理,责任单位就要想方设法解决;对要求过高或者诉求根本就没有道理的信访当事人,要进行耐心的教育,如果屡教不改,坚持无理纠缠,甚至暗地里组织串联访、集体访或者缠访闹访的上访人,必须果断采取措施,用足政策法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把信访群众定性为稳控对象。特别在重要阶段、敏感时期,为了防止群众越级特别是进京上访,包案民警天天要和信访人见面,24小时密切监视其动向,不敢有丝毫大意。上访人如果执意越级上访,包案民警则全程陪同,有的不惜采取陪同旅游、经济救济等措施。对重点信访人,把监控、技侦等手段都派上了用场,可谓是用尽浑身解数。
目前,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都建立了信访机构,目的就是为了接受群众上访,解决群众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把信访群众当成稳控对象实际上是把信访群众作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推到了党和政府的对立面上,从而置党和政府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为了防止群众上访,千方百计予以阻挠,甚至于公开地限制上访人的人身自由,这样做显然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相左,是对人本思想、民生警务的亵渎。
信访是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群众正当的信访活动,可以教育引导,不能干扰阻挠。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对群众的信访行为有明确规定,就是如果群众的信访活动没有出现《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禁止行为,就应该给予支持;如果出现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禁止行为,首先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责令其立即改正。如果信访群众置若罔闻,不管不顾,甚至变本加厉地进行违法上访,就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不能姑息迁就。在信访工作中,任何情况下教育都是第一位的,在教育失败的情况下,为了制止其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决不能一开始就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变相的强制措施,如死看死守等。
近几年,信访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急剧升温,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都特别关注信访问题,尤其是逢国家、省、市有重大政治活动时,领导几乎是逢会必讲信访问题,各级党政机关为处理信访问题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信访扩大化的苗头,把一些本不属于信访的问题也作为信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信访问题的急剧升温,让许多人包括有些领导混淆了信访和非信访的关系,忽视了信访部门的真正职责。出现门卫只要看见有人在门口活动,也不问该不该管,该哪个部门管,就先通知信访部门前往处理的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另外,由于党委、政府对信访问题的过分关注,也给人民群众形成一种误导,那就是只要我有问题,不管该不该走信访程序,我都上访。这样直接的后果就是非访问题大量增加,干扰和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工作,削弱了信访部门真正职能的发挥。
任何一个部门的职责都有它的局限性,不可能大包大揽。同样,任何一项工作都有它的一定范围,不可能包罗万象,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也是这样。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职责主要有:接访、受理、转办、自办、交办、转送、督导、答复、告知、建议处分共十项。据此,有些工作是不应该由信访部门来承担的,比如: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在本信访部门以外的非正常上访等。公安信访工作也有必要参照刑侦工作受理立案的做法,制定信访事项立案标准要求。达不到立案要求的,不论是上级交办还是自己主动承揽的工作,都可以作为分外事由责任单位去办,而信访部门应该集中精力把分内事做好,也就是“谁的孩子谁抱走”。处理信访事项要以事实为根据,以《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为准绳,不能以信访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领导和上级机关也不宜跟着信访人的意见“乱点鸳鸯谱”。
有的信访事项经过了县、地(市)、省三级公安机关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且上访人已经息诉并签署了“今后不再为此事上访”的回访意见书,但是,遇到上访人坚持上访,有的公安机关照接不误。如果上访人闹腾劲大,基层公安机关还要再次解决其诉求。否则,上访人就越级上访,甚至进一步缠访闹访。而上级公安机关惯常的做法就是继续往下交办,接受交办的基层公安机关就必须接着处理,原来的信访终结随之化成了泡影。
这种信访事项终结的非常状态,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损坏信访法规尊严;二是导致信访秩序混乱;三是误导上访人非常访;四是信访部门压力剧增。
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必须步入良性循环轨道,这是大势所趋。关于信访事项的终结机制,除了《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已有明确规定外,中央政法委、河北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等上级领导机关也出台了相关规定,而且更具体、更有针对性。例如,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既规定了确认无理信访的条件,又规定了确认无理信访的程序,还规定了对无理信访确认结果的终结办法,非常具体,操作性也很强。前不久出台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信访事项终结工作也有具体要求。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这些有关规定,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办结信访事项的检查,切实建立和完善的公安信访问责机制。
信访人的诉求本来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其诉求的合理部分已经解决到位,可是,仍然坚持上访,甚至越级访、重复访等。为了尽快罢访息诉,有关部门就予以变通解决,比如给予信访人物质救助、办理低保、资金支持、安排就业等,总之,尽量满足其要求。有人把这种做法美其名曰:关注民生。
《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都规定,像上述信访人的诉求都不予支持。而变通解决显然是将信访法规变通了,这是非常不严肃的。如果还把这种变通解决和关注民生联系起来,更是滑稽之极。因为变通解决变相鼓励了不劳而获、胡搅蛮缠、无事生非等原本令人不齿的行为,使不少信访群众堂而皇之成了既得利益者,从而导致信访量居高不下,导致很多上访人走上了非正常上访之路,导致了信访秩序更加混乱。
关注民生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民生怎么关注?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主动,不该等到群众上访后才去关注,被动关注那叫应付;其次,应该由民政部门去重点关注,公安机关的主业是维护社会治安,应该把关注民生体现在维护社会治安之中;第三,应该对全社会的人予以普遍关注,不该只关注信访群众,应该把温暖送给社会上最需要的人。党和政府大力倡导“构建和谐,关注民生”,公安信访工作正是“构建和谐,关注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时,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中心。千万不能一说“构建和谐”,对那些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现象就不敢管了,好像一管就影响了和谐;一说“关注民生”,对那些本不该解决的不合理诉求,就因为上访人闹腾得厉害,也只好睁只眼闭只眼,稀里糊涂解决了,好像不解决就没有关注民生。所谓的变通解决显然是不对的。
对信访群众提出控告的涉嫌民警和公安机关,不进行责任倒查,或者虽然进行了倒查,也是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对清白的民警和单位不予澄清事实,对有问题的民警和单位不批评教育,尤其是对有严重问题的责任民警和单位不能依照法纪追究责任,被迫追究责任的不痛不痒,好坏不分,赏罚不明。
对信访案件不能进行普遍的责任倒查,致使一些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对信访工作的认识至今还没有真正上升到应有的高度,“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对引发信访案件的责任单位和民警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责任追究,使得新的信访案件仍在继续发生,公安机关进入“旧案尚未全部息诉,新案又在不断发生”的怪圈之中。
对信访案件必须进行责任倒查,对有责任的单位和民警必须进行责任追究。不倒查不足以引起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全体民警对信访工作的重视,不追究不足以遏制公安信访案件的高发态势。通过倒查,证明信访人的控告不成立的,要及时还被控告单位和民警以清白;对那些主观上没有错,其行为也没有大错的,包括主观上想办好事,其行为却有不当的涉案民警,要给以宽容、谅解,允许犯错误,更要允许改正错误,不能一棒子打死。对受到信访群众误解,经调查核实根本不存在错误的民警,公安机关要尽快还民警以清白,鼓励民警正确对待,努力工作,争创优异成绩;对胡作非为导致群众上访的民警,比如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以及复查、复核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以及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照顾。
D631
A
1672-6405(2010)01-0010-03
刘树军,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政治部副主任,讲师。申德明,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控告申诉处科长。
2010-01-05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