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与培训机构潜在的培训项目

2010-04-10 18:33汪益兵刘正江
航海教育研究 2010年2期
关键词:船长船员航行

,汪益兵,刘正江

(1.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2.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舟山 316000)

起始于2006年召开的STW37届会议对STCW78/95修正案全面审查工作已经接近尾声。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届会议形成了经本次会议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修正案(草案)。该草案计划将于2010年6月召开的马尼拉外交大会上予以通过。拟于马尼拉外交大会通过的经2010年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以下简称STCW78/10修正案)将于2012年生效。

本次修订,除了在高级船员、普通船员的相关适任标准表中新增了多项适任能力及在相关的适任能力项下新增了若干要求外,还新增加了若干强制性最低发证要求,同时也增加了若干建议性培训和资格指导。这些强制性最低发证要求和若干建议性培训和资格指导,将影响国内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未来几年新增的培训项目。本文对此进行了总结,供国内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新增培训项目时参考。

一、电子员(ETO)培训

2009年召开的STW第二次特别会间会原则上同意纳入(支持级)电子技工和(操作级)电子员(ETO)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操作级电子员(ETO)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暂定为规则Ⅲ/6,而支持级电子技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暂定为规则Ⅲ/7。目前一些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船舶已经配备了ETO船员,例如豪华游轮、LNG船舶、电力推动船舶、VLCC等。2010年的修正案生效后,一些船旗国,如巴哈马等,可能率先要求特定种类船舶(例如液化气体船)配置ETO职位。虽然STCW公约和规则一直避免与船舶配员相关联,但STCW公约和规则对船舶配员的原则具有导向作用。强制性ETO发证最低要求的引入将促使缔约国考虑是否在旗下的特定种类船舶上配置ETO职位。

二、液化气体船船员培训

本次修订,在第Ⅴ章新增规则Ⅴ/1-2(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新规则设置了两层培训要求,即第一层——液化气体船的基本培训要求;第二层——液化气体船高级培训要求。同时新增第A-V/1-2 节(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及表A-V/1-2-1(液化气体船基本培训的最低适任标准)和表A-V/1-2-2(液化气体船负责货物装卸、转运的所有船员培训最低适任标准)。因此本次全面审查基本完善了液化气体船船员培训和发证体系。到2010年,天然气将占中国能源需求的7%~8%,且未来几年中国对天然气的需求量将会持续增长。目前国内已经有5条LNG船舶在从事LNG进口运输任务。预计未来几年我国船队对液化气体船船员会有一定的需求,这种高附加值的培训项目是我国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应考虑开展的项目之一。目前液化气体船船员培训主要在西北欧的有关培训机构中进行,在亚洲的韩国已经开展了液化气体船船员培训,我国液化气体船船员培训正在起步。

新增加的规则V/1-2(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配员的培训和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规定:(1)受指派承担与液化气船上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特殊职责和责任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的基本培训证书。(2)液化气船上直接负责装卸、转运、货物操作、清舱或货物相关的其他操作的船长、大管轮、大副、二管轮和其他船员应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的高级培训证书。因此可以看出未来的液化气体船船员培训包括两项证书培训,即基本培训证书和高级培训证书。

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培训

2007年召开的STW38届会议通过了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强制性发证要求和最低适任标准。在目前全球普通船员供应过剩的情况下,提高普通船员的适任能力是STW38届会议的共识,最终分委会同意高级值班水手的海上服务资历不应少于18个月或者完成适当的培训后不应少于12个月,高级值班机工的海上服务资历不应少于12个月,或者适当的培训后不应少于6个月。同时这些资历需是在取得了符合规则Ⅱ/4(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规则Ⅲ/4(对组成有人值班机舱值班部分的或指定在周期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普通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要求的证书之后的资历。因此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是在现有的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培训之上的高一级的培训。

我国是船员大国,普通船员输出量在我国的船员外派中占有一定的规模。预计STCW公约和规则2010年修正案生效后,国外的一些船东会率先在其船舶上配置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因此建议国内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可以考虑开设该项培训。

四、船员保安培训

本次全面审查,在第Ⅵ章中新增了规则Ⅵ/6(对所有海员的与保安培训和训练有关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该规则将船上人员保安培训分为三级,即保安意识培训、保安熟悉培训和对具有指定保安职责的人员的培训。所有船上工作的人员应按照规则Ⅵ/6和第A-Ⅵ/6节的要求,接受保安意识培训;受雇或在船上工作并具有指定保安职责的人员还应接受与船舶保安计划中指定的保安职责有关的培训。所有受雇或从事船上工作的人员,在被指派船上职责之前,应接受被认可的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受雇或从事船上工作、承担指定保安职责的人员,在被指派该职责之前,应接受与其职责和责任相关的保安方面的熟悉培训。

按照规则Ⅵ/6的要求,对于成功地完成了保安意识培训的人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对于成功地完成了“对具有指定保安职责的人员的培训”的人员也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因此新增的规则Ⅵ/6的要求包括了三项培训标准和两个发证(培训合格证书)要求。规则Ⅵ/6的培训和发证要求几乎涉及所有船员,我国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可以考虑如何实施该培训,并可以向海事主管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五、特定种类船舶上船员的潜在培训

本次全面审查,在第Ⅴ章的B部分增加了若干项特定种类船舶上船员的特殊培训和资格指导。2009年召开的STW第二次特别会间会(ISWG2)完成了关于近海供应船上船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的培训和资格指导;关于动力定位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也已完成。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届会议完成了关于极区航行船员的培训指导的制订工作。2009年初召开的STW40分委会决定成立以挪威为协调人的通信组并负责起草在北极和南极冰覆盖区域航行的船上人员的培训指导。STW41届会议挪威代表通信组提交了“极区水域操作的船舶的船员培训指导”。该指导现已并入第B-V/g节中。

六、特定种类船舶上船员培训和资格要求指导汇总

为了使国内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对已经纳入第V章B部分的特殊种类船舶上船员培训和资格要求有概略的了解,本文对这些指导进行整理如下。

(一)第B-V/d节-近海移动装置(MOU)适用STCW公约规定导则

1.STCW公约的规定适用于航行中自推进式的近海移动装置上的海事人员。

2.STCW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非自推进式的或已就位的近海移动装置。

3.对于已经就位的近海移动装置,在审议有关适用的培训和发证标准时,登记国应顾及IMO的有关建议。特别是在自推进式的近海移动装置上工作的所有海上船员应满足经修正的STCW公约的要求。

4.从事国际航行的自推进式的近海移动装置需要携带安全配员文件。

5.在专属经济区操作的已就位的近海移动装置,应遵守该沿岸国法律的规定。该沿岸国应顾及IMO有关导则的建议,且对在其他国家登记的近海移动装置适用比在本国登记的近海移动装置更高的标准。

6.在近海移动装置(不管是否是自推进式的)上工作的所有指定人员应参加符合IMO相关导则的适当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二)第B-V/e节-有关近海供应船上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培训和资格的指导

1.重要的是,参与近海供应船操作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履行船上职责前应具有相关的经验或培训。重点应放在实船操作经历或实船操作经历和模拟器培训经历的组合上。

2.船长和高级船员应知晓近海供应船的独特操纵性和操作性能。

3.从事近海供应船操作前,船长和高级船员应:

.1 具有行业和各种操作专用术语方面的知识;

.2 知晓在作业时要时刻保持安全工作距离的重要性;

.3了解船舶操纵性和在各种天气条件下保持就位(station keeping)的可行性;

.4 理解船舶的特殊设计参数;

.5 理解对作业水域周围环境进行无障碍监视的必要性。

4.在近海供应船工作中,船长和高级船员应:

.1 具有船舶操作特点和安装有不同推进装置的船舶的习性;

.2 具有操纵近海供应船靠近近岸设施和其他船舶的能力。

5.船长应确知其他参与近海供应船操作的船员应熟悉其各自的职责。

从事操锚作业的近海供应船

6.重要的是,在从事操锚作业的近海供应船上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具有相关经历并经过培训。

7.进行操锚作业前,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1 彻底地了解与操锚作业有关的船舶操纵特性,包括但不限于:

.1.1 航行和船位保持;

.1.2 船舶操作;

.1.3 充分了解近海供应船的稳性,针对开敞甲板较低又受到较大外力(力矩)的船舶要特别注意横摇15度角时的最大稳性力臂。要充分考虑到保证船舶稳性与良好的工作环境之间的矛盾,减摇装置的使用所致的潜在稳性丧失及积载仪的使用等方面的知识;

.1.4 在危险的采油区域的作业,包括确定可能被用于下锚或其他的锚泊设备水域中的海床上的管道、其他设施的位置;

.2 完全熟悉船上与操锚作业有关的所有设备和系统的使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性能和局限性:

.2.1 各种推进器(包括侧推、传统的或Z型推进器)的使用;

.2.2 近海钻井平台、驳船和设施的人员接送、供应、起重、拖带和起抛锚、操锚、布锚作业;

.2.3 钻井平台、驳船和其他船舶的拖带;

.2.4 600公吨以上牵引力的起重和拖带绞缆机的操作;

.2.5 系统地掌握用于拖带和操锚的绞缆机的基本操作知识,尤其是过载保护设备、释放系统和诸如拖带销和阻链器等相关设备的特定功能;

.2.6 牵引钩紧急释放和绞车操作的重大区别。

8.近海供应船上的船长和在操锚作业中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具备足够的适当的资历,这些资历可以在模拟器上或在有资历的人员的监督下获得。

(三)第B-V/f节-操作动力定位系统(DP)的人员的培训和资历指导

1.动力定位是指自推进式的船舶能通过自身的推进装置自动控制其船位和船首向的系统。

2.从事动力定位系统操作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具有实践经验。该培训的理论部分应使动力定位系统操作员明白动力定位系统的组成部分及其操作。获得的知识、理解和经历应使船员能在动力定位下安全操纵船舶,并注意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

3.培训的内容和经历应包括DP系统的下列组成部分:

.1 动力定位控制台;

.2 发电机及其管理;

.3 推进装置;

.4 船位参照系统;

.5 船首向参照系统;

.6 环境参照系统;

.7 外力参照系统。

4.培训的内容和经历应包括动力定位(DP)系统常规操作,也包括动力定位系统的失常、故障、事故和紧急的处置,并确保操作得以继续或安全结束。培训不仅仅局限于DP操作员和船长,船上其他人员,如电机员和轮机员,也要求进行额外的培训和经历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DP船上的职责。作为船上培训和资历的一部分应考虑进行适当的DP演习。DP操作员应知晓动力定位操作有关的文件的类型和目的,如操作手册、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等。

5.所有培训应由具有适当资历和相应经历的教员实施。

6.当承担装有动力定位系统的船舶的职务前,船长、动力定位操作员(DPO)和其他接受过有关动力定位系统培训的人员,应熟知船上配备的特殊设备及船舶的特性。尤其要考虑船上的工作性质和动力定位系统对该工作的重要性。

(四)第B-V/g节-关于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极区水域操作船舶的培训指导

1.重要的是,在极区水域作业的船舶的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和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有的相关经验和培训如下:

.1 在该类船舶上任职前:

.1.1对于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培训时应至少提供第2段至11段所述科目的基本知识;

.1.2 对于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培训时应至少提供第3、6、10段和第11段所述科目的基本知识。

.2 船长和轮机长应具有充足和适当的极区水域操作船舶的知识。

冰的特性-冰区

2.解释各种冰况图并意识到气象学和海洋学数据的局限性,冰物理学、冰的形成、增长、老化和融化阶段、冰的类型和冰集量、冰压力、积雪覆盖冰的摩擦、冰发散和结冰的含义、防止结冰的措施和缓解后果、不同地区和不同季节的冰情,包括北极和南极冰的区别;识别冰情和天气条件快速变化的后果;冰山和漂流冰的运动。

冰冻和严寒天气中的船舶性能

3.船舶特性;船舶类型,船体设计;抗冰强化要求;不同船级社的抗冰等级-极区船级和地方性规定;冰区船级的限制;船舶的过冬防寒准备;低温系统性能。

船舶在冰区的航次和航路计划

4.制订安全的航次和航路计划以避免可能遭遇的冰情,包括解释不同形式的冰像和数据以协助制订航行策略计划;从开阔水域进入冰区以避免冰山和危险冰况;航行,并决定由于夜间、涌浪、雾或冰压在何时进入存在浮冰、冰山的区域是安全的或是不安全的。

在冰区操作和操纵船舶

5.驶近浮冰大量出现的水域前的准备和风险评估;船舶在不同冰级和不同冰型下无协助的操作;在浮冰和冰山出现时的安全速度;与破冰船及其他船舶的通信联系;在各种冰况下的航行;意识到运动能量的增加;利用冰山掩护通过积冰。

6.使用不同类型的推进系统和舵,包括意识到系统强度和能力的局限性;使用横倾和纵倾系统并考虑机器负荷和冷却问题。

规则和建议

7.进入不同地区时的当地要求,包括南极条约、国际规则和建议。

助航设施局限性

8.在极区水域利用陆地助航标志并考虑航海危险物;高纬度罗经差;在冰杂波中分辨雷达目标和浮冰特征;电子定位系统在高纬度的局限性;海图和引航指南的局限性;通信系统的局限性。

安全措施和应急程序

9.水文数据的可用性足于安全航行;在海图不充分的水域中的航行;搜救准备和责任的局限性,包括GMDSS A4区及其搜救通信设施的局限性;应急计划的意识;拖带程序的知识;与其他船舶和当地搜救组织联络的价值;识别船员暴露在低温下的危险;弃船及冰区求生的程序和技术;诸如燃料、食物和额外衣着的船员疲劳源;极区水域事故后果的格外严重性。

10.制订安全工作程序;意识到最常见的船体和设备损坏以及如何预防;灭火系统的局限性。

环保要求

11.敏感海域的有关排放;禁航和避航区域;MARPOL公约规定的区域;溢油设备的局限性;应对垃圾、舱底水、污泥和污水等数量增加的计划;严寒气候下的污染后果。

七、总 结

STCW78/10修正案将影响未来10余年的全球海员培训和发证工作。我国是船员大国,对国际船员劳务市场提供了一定份额的船员输出。我国有关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积累了丰富的船员培训工作经验,这为开展符合2010年修正案要求的培训项目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建议提早对该修正案进行研究,并对开展符合公约要求的新培训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1]IMO.(2009).STW 41/7/2-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the STCW Code: Chapter I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Code submitted by the Secretariat.

[2]IMO.(2009).STW 41/7/3-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the STCW Code: Chapter II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Code submitted by the Secretariat.

[3]IMO.(2009).STW 41/7/4-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the STCW Code: Chapter III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Code submitted by the Secretariat.

[4]IMO.(2009).STW 41/7/5-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the STCW Code: Chapter V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Code submitted by the Secretariat.

[5]IMO.(2009).STW 41/7/6-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the STCW Code: Chapter VI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Code submitted by the Secretariat.

[6]IMO.(2009).STW 41/7/7-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the STCW Code: Chapter VII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Code submitted by the Secretariat.

[7]IMO.(2009).STW 41/7/8-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the STCW Code: Chapter VIII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Code submitted by the Secretariat.

猜你喜欢
船长船员航行
我国注册船员超170万
到慧骃国的航行
出发吧,船长
闯海盗老巢接船员
小舟在河上航行
航行
当船长
船长,我的船长
论船员在海事污染中的刑事责任
蚂蚁小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