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江苏省南京市 210048〕 王 玲*
随着当前社会进入重大历史转型期,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都有所变化。与此同时,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也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繁杂期,各种问题与矛盾层出不穷,迫使广大高校图书馆人积极开展关于高校图书馆建设的思考。
图书馆法是保障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国外,图书馆立法很早就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开世界图书馆立法先河的国家是英国。早在1850年,英国就颁布了世界第一部全国性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法》。其后,又有60多个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本国的图书馆法律,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律规范之下。而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治工作相对来说比较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正规的国家行政立法机构制定的专门图书馆法。图书馆的法治仅仅体现在一些行业性或地方性图书馆法规的制定上,很难在整个图书馆行业起到规范作用。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同的图书馆各行其事,在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方面,具有随意性、片面性,缺少统一性、权威性。在图书馆活动中,广大读者的利益往往让位于图书馆的利益(有时甚至是图书馆工作人员个人的利益),“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实际上成了一个唬人的噱头。这种问题,在高校图书馆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目前,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尽管大都提倡人性化服务理念,在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上确实也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改进,但还是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很多高校图书馆的大量文献信息资源,特别是一些纸质图书借阅率极低。这种状况的产生,除了读者阅读方式改变、藏书结构不够合理等客观原因外,人为地设置条条框框(最常见的是对不同读者设置不同的借阅权限)将一大批渴求知识的师生挡在了高校图书馆的门外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有些高校图书馆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纸质文献信息资源限制借阅对象,其出发点只是基于高校图书馆方面的利益考虑,无外乎扩大借阅面会给管理工作增加难度,或会给价值高的图书造成流失隐患之类。高校图书馆的这种定位本身就是有缺点的。于是,书是用来读的,不是用来藏的;为教育教学与科研服务是高校图书馆工作的重心,高校图书馆的一切工作应该围绕着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科研来开展,而不是高高在上,依靠一大堆规章制度来限制读者的权利;所有读者都具有平等的阅读权等,在得不到有效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往往成为一句空谈。
在高校图书馆的各种活动中,图书馆与广大师生双方的活动贯串于整个过程与各个方面。图书馆方一旦接受读者方的办证申请或服务请求,从法律层面上看,双方即建立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就学生读者来说,学生向校方缴纳了各种相关费用,就有权在合理的规范下享受校方的文献信息资源,学生对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利用是学生和学校之间合同关系的应有之义。师生读者与图书馆方(严格讲是校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活动过程中均须遵守双方共同约定的规章制度。然而,在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缺少读者方面的参与,规章制度全凭校方说了算,且严重倾向于图书馆一方,严重忽视了读者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一方的权益。在双方的关系中,读者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要想利用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就不得不无奈地接受不利于自己的规章制度。这种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的直接恶果就是图书馆方与读者方关系的恶化。阿根廷作家博尔赫斯说,“天堂就应该是图书馆的样子”,而现实中高校图书馆对读者方违约的惩罚力度过高、过滥,且对各种违约情况不区别对待,一味拿制度说话等现象已严重损坏了高校图书馆的公众形象。
在传统的高校图书馆工作中,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图书馆人职业道德建设是两大重要建设阵地。所谓图书馆人职业道德是指与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功能、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图书馆人职业道德建设即是针对图书馆人(所有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存在的问题,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他们实施的系统的职业道德影响活动。高校图书馆工作的实质是服务,服务于广大师生的教育教学与科研工作。其服务工作的首要要求是“人本位”。高校图书馆工作需要所有的工作人员严守职业道德,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服务准则处理工作事务。每个图书馆工作人员都必须将外在的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高校图书馆人美好的道德情操和高尚的精神境界促使他们不遗余力地为图书馆工作效力;在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思考工作创新并注意工作方式与方法;在同读者和其他同事的业务交往中,渗入情感交流、心灵交流……无疑,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不仅会无形中融洽与读者的关系,更在方方面面促进着高校图书馆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职业道德建设一直是高校图书馆各项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期。与之相适应,高校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内容、技术手段、服务方式与方法均呈现多元化趋势。这种多元化趋势必然要求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提高服务品质,而高品质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自律。广大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只有在职业活动中具备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使命感,明确角色意识,才能真正在工作中自觉地选择和决定有利于读者的合理行为,使高校图书馆工作的各个方面向着理想的方向发展。但是,职业道德的自律性特质使其不能尽善尽美地解决所有复杂的图书馆问题,道德的力量在与各种力量的抗衡中,有时显得苍白无力。职业道德作为道德的延伸,本身具有较强的个体主观色彩,就个体来说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主要体现为:
1.完善职业道德的自律往往遭受其他一些主客观不利因素的干扰。例如:(1)长期封闭、枯燥的工作环境容易引起工作人员的职业倦怠;(2)作为“经济人”个体,利己主义泛滥;(3)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社会价值得不到认同,缺乏应有的被尊重;(4)行业群体中不良风气的影响。
2.图书馆人的自律程度不一,导致个人依据自律作出的选择和决定的随意性。这就使得对一些规章制度上不能明文作出规定(由图书馆人自己拿捏把握分寸)的事件在不同的工作人员那里得出不同的处理意见,严重地影响着高校图书馆工作的规范性操作。
伦理学作为一种道德科学与实践哲学,在整个哲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当代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使得伦理学与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联系日趋紧密,各民族乃至全人类面临的各种棘手问题往往需要通过伦理学才能应对。鉴于伦理学的重要地位及重要作用,当代图书馆人与时俱进地在图书馆学研究上,也引进了“图书馆职业伦理”的概念。“图书馆人职业道德”、“图书馆职业伦理”主要针对图书馆行业人员这一职业群体而言,具有客观性、外在性与他律性。这些特性,使图书馆职业伦理准则与规范具有“准法律”的特征。相关的职业伦理准则是对整个图书馆行业人员的一种规范性约束。它使图书馆的职业行为制度化与规范化。理想的职业伦理建设,除了图书馆职业的伦理价值、行为规范与信息服务的目的、图书馆工作人员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文献信息服务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角色等内容外,还应建立一定的监督与保障体系。2002年,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制定的《中国图书馆人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是目前国内针对所有图书馆人制定的比较权威的图书馆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它第一次跨地域、跨馆类,对中国图书馆职业群体中的每个个体提出了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值得一提的是,《准则》特别指出道德规范的贯彻落实,主要依赖于图书馆人的自觉行动。这首先就弱化了道德的他律性。究其原因,《准则》的贯彻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与保障体制。离开了他律,道德主体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就失去了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客观基础与标准,图书馆职业行为中的自由放任、损人利己等非理智性与不规范的行为也就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和控制。因此,《准则》并不具备伦理意义上的准法律特征。关于图书馆职业伦理建设,广大图书馆人还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思考。
高校图书馆的服务目标是为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文化知识层次较高的广大师生。针对服务目的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高校图书馆职业伦理建设有别于其他类型图书馆,应本着如下原则进行:
1.服务第一原则。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为人民服务,高校图书馆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目的决定其根本上是服务性。高校图书馆职业伦理建设首先应以服务为第一原则,指导其他各项伦理建设工作的开展。
2.公正合理原则。在我国,公民具有平等的信息权。就这一点来说,每一位师生都是平等的读者,高校图书馆在管理中应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每一位师生的平等信息权,对于每一位读者的合理要求,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都应合理、有效地给以满足,尊重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3.开拓创新原则。当前,我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转折时期,影响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各种条件与因素都是不断变化的,和谐社会的创建也给高校图书馆提出了新的任务。因此,要求高校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开拓、勇于创新、敢当重任,努力推动建立起富有特色的高校图书馆事业管理体制,开创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4.人文主义原则。人文价值观念是高校图书馆职业伦理的核心。高校图书馆应充分发挥自己在信息获取和信息利用上的公平保障作用,将技术理性和人文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以读者服务为本的精神贯串于各个业务环节,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精髓。
5.精益求精原则。高校图书馆作为知识与信息服务机构,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读者的利用效果,体现高校图书馆的精神面貌,影响着高校图书馆整体的社会形象。因此,高校图书馆的职业伦理建设不仅要提供优质服务,还要提供高效服务。
1.加强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为人民服务”的精髓又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这就要求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常抓不懈。
2.加快职业伦理制度化建设。他律和自律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他律,自律就不会得到保障,而忽视或者排斥他律,即是“人治”,而“人治必然导致整体的无序和混乱——整体非理性”。高校图书馆需要制定一系列合理的职业伦理制度,以保障图书馆一切活动的规范与有序进行。
3.完善和强化多元监督体系。高校图书馆职业伦理建设需要必要的监督。只有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体系,才能有效促进高校图书馆职业伦理制度的真正贯彻执行。
高校图书馆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建设的重点是高校图书馆职业群体的规范和管理。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作为高校这一特殊环境中的职业群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的职业规范和管理,有时上升不到法律的高度,导致法律难以发挥其作用(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图书馆界至今没有一部真正图书馆法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道德主要针对个体,是依赖于个体的自律得到完善的。对职业群体的管理不能仅仅依靠群体中个体的自律。而伦理刚好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是他律与自律的结合。既具有“准法律”的客观性、外在性、他律性与强制性作用,又能照顾到职业群体的特殊性,起到法律与道德不能起的强大作用。高校图书馆在大力加强职业伦理建设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图书馆行业法律与图书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群体职业伦理的实践要靠相关法律来保障实施,更要靠个体职业道德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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