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晓秋,段建斌
(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关于产权正义的探析
邵晓秋,段建斌
(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产权概念的提出不仅有纯经济学上的意义,在强调社会正义这一时代主题下,要对产权的伦理意蕴作出一番探析。通过考察中外古今有关产权的正义伦理思想以及对之进行比较分析,可为我国当下的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启迪和借鉴。
产权;产权正义;中外产权正义思想
产权(Property Rights)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正式被纳入经济学体系是始于1960年产权经济学派创始人R·科斯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这一经典论文的。在科斯看来,产权是由交易引起的,产权涉及人与人之间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关系。受其影响,现代产权经济学派接受了自由市场经济中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假定,并在给定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揭示产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一个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可以说,在市场经济全球化之际,产权的经济功能日益凸显,要充分发挥产权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就少不了对产权进行正义的伦理阐释和道德规导。
(一)产权概要。
“产权”在现代产权经济学派的相关著述中本身就是一个含义不确定的概念,其中对产权作出较明确的且被当代中国学者引用较为普遍的定义有:A·阿尔钦的“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H·德姆塞茨的“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以及E·G·菲吕博腾、S·配杰威齐他们所综述出的“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1]——不难看出,它们都强调了产权的行为性(即强调产权是被允许通过采取什么行为获得利益的权力),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为此,产权在根本上说是一种“使用经济物品的人权”。[2](p729)
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也开始了自觉的研究和挖掘。学者吴易风在其一篇论文中指出:“早在科斯以前100多年,马克思就创立了科学的、系统的产权理论”,[3]认为马克思著述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所谓的现代产权概念,但是,马克思既研究了法学上的财产关系,又研究了经济学上的生产关系,也即主要是从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研究了财产权。另外,马克思阐明了所有制与所有权这两个有着密切联系的不同范畴之间的关系,指出所有制是经济范畴,而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所有制体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方面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以及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而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因而,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一定的所有制决定了一定的所有权。其实,“产权”这一泊来语在英语语言中就具有产权、所有权、所有制等多重意思。对此,有学者认为产权等于广义的所有权(Ownership),它着重说明了由财产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包含了比所有权更宽泛的意义,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权。[4](p1-10)
综上所述,产权即财产权利。就一般而言,它至少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这四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其诸多特性规定中“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是一个健全的产权所应具备的基本特性。所以,产权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一项根本性的权利安排和制度设计,产权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核心和基础。而就是在产权这些特性权利和规定中,让我们看到当代很有必要对之进行一番伦理正义上的道德考量,譬如,财产的获得、占有或转让怎样才是合乎“正义”的?财产的排他性权利在什么程度上符合人的主体性“正义”诉求?这些其实都蕴涵着相当丰富而深刻的伦理问题。
(二)“正义”①与“经济正义”。
什么是正义?西塞罗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乌尔庇安也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5](p264)近代思想家休谟则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6]从而,正义是一种尊重财产权的“人为美德”。同样,爱尔维修也指出“惟有公正几乎包括一切美德,而公正就是把属于谁的东西给谁,因而归结起来就是保障这种所有权”。[7](p91)当代正义理论的代表罗尔斯则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8]在他看来,正义就是公平。如从词义学上解释,“正义”有“正当及适宜”之要义,作为社会的一种“善”,它应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和基本行为准则。那么,产权作为经济范畴,它与正义的内在关联又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一层,还得要考察有关经济领域中的正义问题,也即“经济正义”,因为产权毋庸置疑是经济生活中最核心和最基础的部分。
由于经济是社会活动的基础,经济正义便是社会正义的核心,这样,产权作为一种经济生活基础,产权正义也即是经济正义的根本。一言概之,弄清了经济正义内容有助于理解产权正义的具体所指。什么是经济正义呢?刘可风教授认为,正义包含甚至源于利益,经济正义侧重于从制度、权利、整体而非个人德性、义务的角度把握人的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认为正义的根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正义的完善说明了财产权利的完整。简而言之,经济正义就是一定经济制度的意义元素或经济的精神,任何经济制度安排都包含着经济正义要求。[9]
(三)产权正义的伦理意蕴。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产权与人的伦理道德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说,人的行为选择离不开一定的价值观指导,那么,产权的有效制度安排更是离不开一定的财产伦理观的规导。根据唯物史观,人类的道德观念起源于劳动生产的利益之上,也即道德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它的产生在根本上是为了维护人们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在原始氏族社会人类还没有形成什么完整的财产观,没有产生“这是你的、那是我的;你的就归于你、我的就归于我”的清晰的财产权利区分,与此相应,那时的道德认知同样是不自觉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家庭私有物品的出现,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对维护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同时,社会也由自发地到自觉地产生了对尊重他人财产权行为规范的要求。当然,这无疑是人类对各自权益经过无数次博弈之后的理性选择(由起初“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到“利己不损人”再到“利己又利人”),即只有产生一种对财产权的道德自觉意识,相关主体才可避免“零和博弈”的结局。众所周知,产权的排他特性就内在地要求相关主体有相当高层次的道德水平与之对应,简言之,产权的排他性无非表明了这样一个主体性道德原则:作为我的对象物应当不受他人无理不当的干涉,这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等主体独立自主的原则,而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的是相关主体对之负有相称的权利与义务。再者,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商品等价交换基础之上的,而交换实质就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如果所有者权属界定不明确,在所有权交换过程中当所有者双方又缺乏起码的利他与利己的辩证精神时,那么,这种交易结果只能是损人而又最终不利己的。所以,恰在这些地方让我们看到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影响和制约作用,正如产权经济学派所言,产权的残缺性是导致“稀释”产权(attenuationofrights)的根本原因。因而,为防止产权的不完整就必须有一种正义的经济伦理观,因此,国内学者罗能生教授就倡导构建一种“产权伦理”。[10]这样,不难理解,之所以要将产权称作为“自由最初的定在”,[11]它的目的也就在于希冀以一种正义伦理对此“权利”加以规范和保护,并最终有益于整体福利。
至此,可对“产权正义”下一个较科学的界定,即它是指一定的社会财产权利安排及产权制度设计符合时代普遍正义的具体要求,它作为经济制度中的一种根本价值尺度是衡量和确定一种产权制度是否合理的内在依据和标准,是对产权制度伦理特质的总体规定;就其内容而言,它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产权主体的平等性、产权获得的正当性以及产权保护的严格性等。可以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理念说“一种产权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如果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一)中外有关“产权正义”的主要观点。
西方有关产权正义的思想最早可从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找到一些较明确的佐证。在柏拉图所设计的“理想国”里表达了一种对财产所有权公有制和收益权要按等级分配的公正偏好,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却肯定私有产权以及提倡私有产权自主性使用。更加明确地对财产权利进行道德辩护的则是古罗马时期簇拥在《罗马法》(它的核心就是对私有财产权的确定和保护)周围的一批著名法学家,正是《罗马法》与其解释者共同奠定了西方私有制产权伦理思想的基础。进入中世纪的欧洲,占主导地位的神学伦理思想根本否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主张一切归上帝所有,因而体现出与罗马法对立的一种产权伦理观。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其人文主义思想的张扬恢复了罗马法有关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法律正义精神,并日渐形成了近代资产阶级产权伦理观的基本思想——它强调财产私有制的正当性、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以及财产使用的自主自由性是西方现代产权正义伦理观的核心或主流。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如:17世纪的洛克就主张个人财产权的独立自主性,他认为个人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天赋人权使人自然享有一种权力……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12]格劳秀斯强调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立场出发,认为正义的财产关系是“不触动别人的财产,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并偿还由它得到的利益;必须履行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报应”。[13](p258)到了18世纪,休谟看到了稳定的财产关系对社会道德水平的积极作用,指出“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定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它(财产权)给予我们以一种义务感,使我们戒取那个对象,而把它归还于其最初的占有者”,并提出“在正义是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是完整的;在正义是不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必然是不完整的”[6]这一真知灼见;与此类似,爱尔维修也认识到稳定的财产关系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密切联系,强调“保护所有权乃是各个国家的道德神;因为它在这些国家里维持家庭的和睦,使公道流行;因为人们之所以联合起来,只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所有权;因为惟有公正几乎包括一切的美德,而公正就是把属于谁的东西给谁,因而归结起来就是保障这种所有权”。[7](p91)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有关财产权价值的思想就更为深刻,他鲜明地指出物权就是人的自由本质“最初的定在”,且“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就是所有权的概念”,因此,他认为“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11]在产权获得方式上,从洛克提出了著名的“劳动占有说”后到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斯密和李嘉图都对之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主张人的劳动是人们获得财产正当性的根本依据,但囿于阶级局限性,这一产权获得方式的正义观点并未受到普遍重视,而这也正是西方产权伦理的瑕疵所在。西方现代的一些思想家对产权正义也提出了相关的建设性意见,比较有影响的如美国的布坎南,他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14]诺齐克更是从其“持有的正义观”立场上提出了财产公正的“占有权”原则,主张一个人在不侵犯他人财产而获得以前无人占有的事物便是正义的,或者恰当地向所有不再能随意地使用那件器物的人做出了补偿,他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独占它。[15](p178-182)相反,罗尔斯的《正义论》则认为财产和收入的公平分配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公正的分配要能够实现“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此外,现代产权学派的代表德姆塞茨很注重财产权利的稳定性以及对之作必要的道德考量,认为“频繁地对权利(产权)进行非自愿的再分配,会摧毁‘有恒产才会有恒心’的局面”。[16](p338)其实,西方近现代有关对产权正义伦理的认识,也就是确立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1]的这一产权正义观。
中国古代的一些思想家很早就注意到了财产权利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联,有关财产权利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规范的表述中更多地具有一种“义利之辨”的道德色彩。先秦法家商鞅与赵人慎到就充分认识到了“定分”即明晰财产权利关系对建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性,认为一个完善的社会秩序是离不开要正确区分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7]告诉人们一个稳定的财产占有权对社会道德水平的决定性作用。与此类似,孟子更是提出了“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有恒产者有恒心”[18]的著名观点,主张要“制民之产”(即对老百姓实施一定的产权安排,如给“五亩之宅”、“百亩之田”等)。宋明时期一些理学家如朱熹、张载等便进一步发挥了孟子“恒产”这一重要思想,提出“有恒产者有仁心”,直接把稳定的财产权与人的“仁心”产生即正当适宜的道德心给联系了起来;在论述“正经界”与“正民心”之间的关系时,指出作为统治者只有公正地划分和确定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才能使社会守法崇礼。此外,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有一个较典型的特点,那就是常常自觉地把财产关系道德化:一是注重人们之间财产的公平性,“不患寡而患不均”;二是倡导“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最后,还有一个很突出的产权价值观就是中国人特别注重财产来源的正当性问题,孔子说过:“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取也”。[19]概其要点,就是对产权要“义然后取”、“义以为利”,强调的是一种“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产权获得正义伦理观。
(二)中外“产权正义”思想的简要比较。
由于文化传统背景的差异与价值观的导向不同,中外对正义具体内涵的理解必然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进而也影响到了他们对产权正义的诠释。整体来看,中国古代的产权正义思想天然地具有一种人道主义,而西方的则偏重于一种自由主义。在这里,有必要对中外有关产权正义观作一个简述的辩证比较。
以科斯为首的西方现代产权学派在提出“产权”这一经济范畴时,他们显然是出自于关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效率所需,对产权经济学来说,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决定了产权权限初始界定的优先地位。因此,产权这一前提不可避免地是以个人经济效用最大化为标准的,其鲜明地具有功利主义色彩:它可以要求个人的自主性与程序的公正,但结果是否公平人道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所以,我们看到,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思想家还是文艺复兴后的近现代西方思想家,他们的产权伦理思想里论述最多的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无限尊重,并进而推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在私有财产只能是作为有产阶级资本家的专利条件下,很难找到要求对财产来源合法性的道德论证,虽然有一些思想家如洛克、斯密、李嘉图等正确认识到了人的劳动是个人财产权的根本来源,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与阶级私利的阴影下,这些可贵声音显得很微弱。何况,正义从来就是历史的、具体的。简而言之,资产阶级的产权正义观必然是要维护本阶级的财产权益。与之过于强调保护个体私有财产观点相对比的是,中国传统产权正义观里虽然也强调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如生存权:通过“制民之产”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20]但其根本目的仍是为封建统治能长治久安而服务的,缺乏对人本身自有权利的真正自觉性关怀,所以在面临“公产”(也即官府财产)与“私产”(更多是指民产)孰重孰轻时,在一个信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它是很难让人相信有个人产权的独立自主性,也更难言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中国古代产权伦理思想是不太注重私有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其内在源于“崇公贬私”的价值取向(这一缺陷在当代中国仍然有其影响,如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用地被蚕食的现象较严重[21]。另外,与西方注重保护财产权利结果明显不同的是,由于中国自古受儒家义利观的文化熏陶,因而普遍地表现出对财产权利获得方式的道德关心,相当看重“取之有道”,可以说,这是中国传统产权伦理思想的精华。最后,在财产权利的分配结果上,中国传统产权伦理思想也表现出不同于西方只注重产权对效率作用的一面,而是更偏于强调一种中庸之德的调和,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儒家“不患寡而患不均”以及道家“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产权正义思想。
联系当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和阻力就有来自产权制度缺陷上的原因,而这又集中表现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的正义问题上:如国企改革中怎样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即广大普通职工的基本权利,以及当农地被征用时又怎样使农民的财产权益受到严格保护和合法合理的赔偿。社会出现的信访潮和一些群体性事件,企业改制和农地征用是其中最重要的诱因之一。当然,在有关产权正义问题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用地财产权益边缘化问题只是相对较突出的。但无论怎样,我们认为,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制度,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权益的变迁理应有伦理正义的一番道德考量:主体的平等性、获取的正当性、保护的严格性等等都是衡量的标尺——这些也正是我们当今社会经济改革所急需的基本精神。
注释:
①在对“正义”内涵作考察时,我们很感兴趣地发现,有相当多的思想家都不约而同地把正义的解释与人类的财产权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也表明了经济与道德有着亲密关系。
[1][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人民出版社,1994.
[2]转引自刘伟、李风圣.产权通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3]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1995,(1).
[4]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英]大卫·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转引自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十八世纪法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刘可风.略论经济正义[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4).
[10]罗能生.产权的伦理维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2][英]约翰·洛克.论政府(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3]转引自章海山.西方伦理思想史[M].沈阳:人民出版社,1984.
[14][美]詹姆士·布坎南.财产与自由[M].韩旭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5][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王建凯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16][美]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M].段毅才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17]管子·牧民[Z].
[18]孟子·腾文公上[Z].
[19]论语·里仁[Z].
[20]孟子·梁惠王上[Z].
[21]邵晓秋,段建斌.产权正义原则下的被征地农民产权问题探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9,(1).
DF521
A
1003-8477(2010)03-0072-04
邵晓秋(1969—),男,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段建斌(1976—),男,讲师,哲学硕士,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权正义论——当代中国产权改革的正义探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07CZX020
责任编辑 郁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