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规定:可对 “医闹”行为追究刑责

2010-04-10 01:23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2期
关键词:刑责医闹昆明市

近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和昆明市卫生局联合制订的处置 “医闹”事件的一份最新工作方案出炉。根据这份工作方案的规定,在发生 “打、砸、抢、烧”等 “医闹”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按刑事案件来处理,抓捕疑犯,并可追究8种 “医闹”行为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份工作方案中,这8种 “医闹”行为分别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在医疗机构内 (外)挂横幅、设灵堂、烧冥纸、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的;拒不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超过规定时限,陈尸要挟医疗机构,经劝说无效的;抢夺医疗文书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证据 (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涉及有社会恶势力或职业 “医闹”插手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涉嫌人身、财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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