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晚7点20分左右,江苏常州市戚墅堰区戚机厂工房北区106幢楼顶东侧拐角处一块墙体脱落,当场砸死了路过此地的该幢楼住户陈女士。戚机厂工房是1993年该厂所建的工房,后“房改房”成为厂内职工的“全产权”房。事发后,死者丈夫张先生曾打电话到戚机厂工会及分厂领导处想讨个说法,但被告知,原属他们管理的这些工房已移交戚区管理,他们对这件事情也不知该怎么办。为此,张先生一家也很犯愁,不知该找谁来负责任。
律师认为,如果有物业,出现这种事情应该由物业承担责任,没有物业的老小区,则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