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振彪,张志彬,苑长春
(1.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黑龙江大庆163000;2.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163300)
工程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而工程建设往往资金需求量大,生产周期长,技术水平要求高,一旦发生问题,将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所以每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着长期的、重要的影响,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工程建设的法人单位都要与承包施工单位、委托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有法律约束的合同,履行合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以法人为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招标人,通常为该项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即项目业主;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通常为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或项目的建设单位。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不能是其他标的物,而是不可以移动的不动产工程,并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这正是其标的物的特殊性。
3)国家对建设工程实施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一般涉及到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的特殊性,对国家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这些工程建设项目都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划。因此必须加强严格的监督管理。
4)建设工程合同是有程序性的要式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国家对其监督管理的需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条款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主要结构类型,设计图纸状态,施工用地概况,资金来源,项目批准文号,计划立项批准文号,规划许可证编号,工程报建表编号。
2)现场勘察。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及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根据有关勘察所得的水文地质资料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和检查的规定。
3)建设工程施工当事人的责任。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分合同主体的职责范围,使合同主体能够各司其职、各尽职责,将建设工程顺利完成。一旦发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应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处理。这一条款还包含合同主体派驻工地项目组织和执行合同代表的职权范围,这直接关系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签证的有效性问题,一般应在合同中不仅明确合同主体代表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其签证的限额,这样有利于发生问题后能够按约定的职责范围及时解决,不致因权限不明,呼吸推诿影响工程建设。
4)工程量计量原则和工程量核实确认。此条款所述的是工程量计算规则,这个规则适用于本合同文件下任何性质的计量、计价、结算和支付。本条中提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准备工程量清单所使用的规则相一致,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上述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相对应的计量规则或约定,则合同主体之间应该商定补充的规则。
5)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中,当招标人决定更改合同文件中所描述的工程,使得工程任何部分的结构、质量、数量、施工顺序、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发生变化,即称为发生了“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特别是投资带来较大的影响,有经验的承包商常常通过工程变更获取改变合同价和工期的机会,所以在合同中应该特别注意控制工程变更及工程变更的价格变化。
6)合同价款与支付。这一条款中首先应写明合同类型(总价式合同,单价式合同、成本加酬金等),并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同时,还应约定调整工程造价的方法、程序和时间。如果实行可调价格,就应当明确可调因素,如工程量增减、招标方认可的设计变更、材料的价格调整等。
7)施工监理。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施工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并明确招标方赋予监理的监理权限。
8)隐蔽工程验收。
9)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在合同里应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依据施工方的安全组织设计严格管理,并依照ISO14000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
10)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该条款应该明确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竣工验收和移交应满足的条件,并明确结算的时间和方式、方法,即明确是以经招标方式认可的投标方提交的结算报告书还是以审价结果为准,同时还应明确双方对结算价格发生争议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时间,明确由审价单位进行审价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审价的约束力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例如工程承包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用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的签订应具备的法定形式和手续,即通过公证、签证、律师见证、登记备案、内部监督等方式来预防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公证即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的行为。鉴证,即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请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定证明的行为。律师见证,即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两名以上律师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行为。登记备案,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所签的合同予以确认并登记备案,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工种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建筑人、安装人签订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在这种合同结构下,各个合同中的相对人,即勘察人、设计人、建筑人、安装人分别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复杂,其相互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项目对总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双方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经济效益意识,更关键的是要增强合同风险意识并学会科学的防范和控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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