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鑫辉,王俊坤,赵明华,姚自梅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侯鑫辉1,王俊坤1,赵明华2,姚自梅2
(1.新乡市牧野区农林局,河南 453000;2.新乡市林业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关系到新乡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实践,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林改是集体财产的一次依法合理流转,是相关方面利益的调整,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好农村林业改革工作,能够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新乡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林业;集体林权;改革;发展
2009年6月22日至23日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央召开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意义非常重大,其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是大会的一个闪光点。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指出林权改革不仅关系到林业,也关系到整个农村发展,还关系到我们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林改是深化农村经营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对农村改革又是一个新的发展和丰富,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它必将进一步解放农村的生产力。林改为广大农民提供了广阔的致富空间,实现了“一户承包,全家就业”,“城里下岗,山上创业”,使“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政府得绿”。温家宝总理在林业“三地位”的基础上,又赋予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通过林改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林业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总结新乡市林改的历史,首先是从林业“四荒”拍卖开始,起步于2003年左右,主要是从3个方面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新乡市的林权制度改革最早是从原阳县开始的。原阳县为解决造林中资金投入不足、重栽轻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从2003年到2006年通过宜林地零拍卖、集体与中标者按比例分成、租赁承包等形式,先后对355条“沟、河、路、渠”绿化权进行拍卖,涉及17个乡(镇)、325个行政村,共植树91万株,回笼林业资金252万元,实现了政府要绿化、群众要效益的目的。获嘉县徐营镇东浮庄村,2004年以来把全村17条沟河路渠全部公开拍卖,栽植杨树57 040株,以每株9~18元、每米14~40元的价格,承包给70多家农户,村委利用拍卖林木的23万余元,加强村内基础设施建设,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受到群众的称赞。东浮庄村林权制度改革经验得到了新乡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亲自调研,现场指导,要求在全市学习推广东浮庄经验。新乡市平原地区林改工作全面推开。
新乡市山区主要分布在辉县和卫辉,辉县市从2003年开始,针对不同的村情和地类,建立了大户承包型、股份承包型、股权承包型、合作经营型,个人承包型等五种林权改革模式,把集体“四荒” 宜林地造林使用权和经营权全部推向市场,运用市场杠杆配置林业生产力,形成了新的林业增长点,实现了林木得到保护、集体得到利益、群众得到实惠的改革目标。
在积极探索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作为配套措施,新乡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非公有林业发展的意见》,催生了黄河林业、新亚纸业、宏力、亿隆、昌达、东亚等大的企业集团涉足林业经营的典型,掀起了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高潮。100个林业强村、100个速生林发展大户、100个苗木花卉发展大户、100个林业加工龙头企业已成为林业发展的主力军,加快了县域林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的振兴。长垣的苗木花卉、延津的速生丰产林、封丘的金银花、获嘉的花卉、卫辉的鲜果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截止到2008年底,全市3 571个村有202个村庄因为是城中村不需要或暂不林改林改等原因,剩余的3 369个村庄已经全部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改面积152.9万亩,占集体林地面积168.7万亩的90.6 %,通过林改回笼资金9 695万元,发放林权证2 751个。通过林改,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新乡林业发展的体制问题、机制问题、投入问题、管理问题,实现了“林农增收、林地增效、社会安定、多方共赢”的目的,形成了由过去的投资推动型变为改革拉动型的林业发展局面,林业发展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林改是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实践,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相关方面利益的调整,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我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建设为主、优先发展林业产业,确认林业用地的使用权和林木归属权,放活经营者的经营权,确保林业农民的收益权,调动广大从事林业生产者以及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2.1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权益明确、平等共享、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并保持林业政策连续性。
2.2.2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县、乡、村各级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自主选者改革的方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一乡一策、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
2.2.3坚持共同参与,内部优先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参与林业开发建设。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经营的商品林木和林地、宜林荒山荒地。集体林木、林地权属虽有争议,但可以调处解决的,先调处解决权属争议,然后再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3.4.1明晰产权。这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一项最基础、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3.4.2减轻林农税费负担。凡是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由县、乡、村自行出台的各种名目的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变相乱收费。
3.4.3规范流转。林地流转必须注意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必须坚持村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做出的决策要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2.6.1 建立健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研究和出台林改后的林权管理、商品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林农权益监测、信访举报及检查监督机制,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
2.6.2 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
2.6.3 农村信用联合社要配合林改,搞好林权证抵押贷款工作,林农可凭林权证抵押正常办理小额农贷。3.6.4严密关注林区动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积极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些配套改革,不仅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延伸和扩展,同时也是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要充分发挥各级林业部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巩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好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F324.3
B
1003-2630(2010)01-0064-02
2010-02-25
侯鑫辉(1975-), 男 ,助工, 河南新乡 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
(责任编辑:王团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