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技术与生物多样性的冲突
——从保护野生植物谈起

2010-04-08 12:06陈学敏
关键词:野生植物转基因生物

陈学敏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转基因技术与生物多样性的冲突
——从保护野生植物谈起

陈学敏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高科技技术,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农作物方面应用最为广泛,但转基因技术与生俱来的安全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也成为人们的困扰。本文分析了转基因技术对野生植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提出在转基因技术下完善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构想,以期来应对转基因生物带来的安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转基因技术;生物多样性;野生植物;转基因作物

一、转基因技术概述

(一)转基因技术概念

转基因技术(Transgenictechnology)是利用分子生物学方法,将某些生物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改造物种的遗传物质,使新物种在性状、营养和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类需要的目标转变。①转基因技术自产生以来应用最广泛的领域在农业作物方面,亦称转基因作物(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Crops;通常简称 GMO)),它是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产物,是指以分子生物学技术导入基因或基因嵌合体的作物。它克服了传统育种技术的不确定性,突破了不同物种之间的生殖隔离,根据人们的需要赋予农作物以新的特性。②从转基因技术的基本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转基因技术是根据人们的意愿操作,对基因进行修饰、改造等,从而定向地改变生物遗传性状的技术。它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技术,对于发展工业生产和医药学,解决人类的粮食、健康、能源、环境等问题,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是又一次生产力的解放。

(二)转基因技术发展现状

日益成熟的转基因技术正在推动生物技术产业成为新世纪最重要的产业之一,深刻地改变人类的医疗卫生、农业、人口和食品状况。根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2006年商业化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的全球态势》的年度报告:2006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以13%的速度迅猛增长,首次突破了1亿公顷。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农户数量也迅猛增加,首次超过l000万户。这份报告称,2006年转基因作物取得了多个里程碑式的成功,其种植面积和农户数量创造了新的纪录。可以这么说,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逃脱转基因技术的染指。

二、生物多样性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用语中对生物多样性作了如下解释:“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生物多样性来源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③1995年,UNEP发表的关于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巨著《全球生物多样性评估》(GBA)给出了一个较简单的定义: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和他们组成的系统的总体多样性和变异性。④在此基础之上,学术界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定义普遍认为是指生物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它们所拥有的基因以及它们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它是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它包括遗传多样性(或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三个不同的层次。

三、转基因技术、野生植物与生物多样性之间的关系

(一)野生植物对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1、保护好野生植物,就能维护生态平衡

保持野生植物物种、种群以及物质能和生物信息的流动相对稳定,生态系统才能维持平衡。任何物种的灭绝,都可能使生态系统中的生物链断裂,使整个生态系统动荡不定,处于生态系统之中的人类也将不得不承受因生态恶化引起的各种意想不到的灾害。野生植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2、保护好野生植物,也就保护好了地球的基因和遗传资源

野生植物具有较高的免疫力,抗病虫害能力,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培育更优质,适应力更强的品种,野生植物正好满足了这种发展的需要。野生植物具有众多的价值,如果得到合理的利用,将会为人类带来无可限量的作用,但是一旦没有注意保护,很可能使这些珍稀的自然资源灭绝于世,所以我们立法的目的是保护野生植物,发展野生植物资源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废。

3、保护好野生植物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长期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增长。这直接导致了森林资源尤其是野生植物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消失,环境问题频频发生,并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后,人类最终选择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野生植物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不是不消耗物质与能源。而是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利用可以再生的物质和能源。野生植物资源是最好的可以再生的资源,是太阳能、生物能等可以重复利用的清洁能源的储存者或生产者。野生植物直接构成了生物的多样性,而生物多样性正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我们生活的世界能够如此缤纷多彩,就是因为有各种各样的野生植物点缀和打扮,由它们构成了多种多样的生态系统,使地球的环境遵循着生态平衡规则发展,保护着环境正常演化。而且野生植物的生物多样性,使整个世界的遗传也呈现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为物种进化和产生新物种提供了基础,为人类获取新的更好的原料和开发新的更好的能源创造了条件。同时,野生植物中贮藏了大量的基因,每灭绝一个物种,就等于损失了成千上万的基因资源,人类就丧失很多的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创造更好生活的机会。因此,保护野生植物对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转基因技术对野生植物的影响

虽然转基因技术对农业生产、医药研究等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有关转基因技术安全性的争论成为全世界最热烈最集中的话题之一。当前转基因生物对野生植物的影响主要有:

1、生态环境影响

转基因生物具有自然生物所不具备的优势,但若将其释放到环境中,有可能造成原有的生态平衡破坏,改变物种间的竞争关系,人们很难预测释放转基因植物进入生态系统中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以及长期的环境影响。转基因植物通过基因工程手段可潜在提高其生存能力从而可能成为入侵性杂草,虽然只是转入了短片断的DNA,但产生的新性状可能会导致生态系统中关系链的新变化。植物在获得新的基因后可能增加其生存竞争性,在生长势、越冬性、种子产量和生活力等方面可能比非转基因植株强。若转基因植物可以在自然生态条件下生存,势必会改变自然的生物种群,打破生态平衡,产生严重的经济和生态上的后果。

2、基因污染

转基因生物造成的基因漂移可能会破坏野生生物的遗传多样性。例如转基因作物花粉随风飘散,由此造成的基因污染将防不胜防。生态学家担心,转基因生物大规模释放到环境中.将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生态灾难。包括基因扩散、生长失控、危害其他生物、物种异化和产生病毒等。⑤这种也称为基因漂移现象,是指基因通过花粉向近缘非转基因植物转移,使得近缘物种有获得选择优势的潜在可能性,使这些植物含有了抗病、抗虫或抗除草剂基因而成为“超级杂草”,这样会促使大量的化学农药的再次应用,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⑥

(三)转基因技术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在生态环境中稳定下来的转基因作物,可能会在生态系统中通过食物链产生累积、富集和级联效应。转基因作物由于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一性,会使生物群落结构和功能方式变化,一些物种种群数量下降,另一些物种数量急剧上升,导致均匀度和生物多样性降低,系统不稳定,影响正常的生态营养循环流动系统。转基因作物对植物多样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转基因作物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可能是微妙的、难以觉察的,需要长时间的监测和研究。目前影响较大的相关报道有如:Pusztai事件、斑蝶事件、加拿大“超级杂草”事件、墨西哥玉米事件以及中国BT抗虫棉破坏环境事件等。就拿墨西哥玉米事件来说吧,2001年David等报道了转基因玉米对墨西哥玉米起源中心的基因污染问题。位于墨西哥偏远南部山区的奥斯科萨卡从未种植过转基因玉米作物,离它最近的转基因玉米生产地也在100km之外。但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研究人员从奥斯科萨卡采集的6份当地玉米样本中,4份带有常用于转抗虫基因作物的相关基因。⑦该例证表明随着转基因植物不断释放,大量转基因漂移进入野生植物基因库,进而扩散开来,可能会影响基因库的遗传结构,给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⑧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基因污染与其他形式的环境污染不一样,它引起的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可能是一种蔓延性的灾难,而且基因污染是不可逆的,它给生物多样性带来毁灭性的破坏,其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转基因作物释放到环境中,可能威胁到传统的野生物种,影响生物多样性。经过转基因技术改造的生物体,在性状与品质上优越于其他责任生物体,按照达尔文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生存进化论与竞争机制,会消除生物群落中的野生种,并通过食物链间接影响生物群落的结构,威胁生物多样性。

第三,生物多样性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千百年来,农民经过不断的反复实践,积累了很多优良种子,培育不同品种的经验,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抵制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而这些优良的品系、种子、基因都来自多样的生物物种。没有生物多样性作为基础,优良的品系、种子、基因都是无源之水。由于认为的各种破坏因素,物种的灭绝速度大约是自然形成速度的1000倍。在过去100年间,竟有75%的农作物品种在地球上消失。世界粮农组织指出,农作物的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局面主要是现代化和商业化农业的拓展造成的。现代化农业一味追求高产、经济规模和成本效益,往往种植/生产单一作物。转基因作物往往是大规模的单一品种的种植,这样的做法忽视了农作物的多样化种植,很容易引起农作物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单一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将威胁到人类未来粮食的保障,最终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⑨

第四,转基因植物产生的杀虫毒素可由根部渗入土壤,某种单一的转基因植物的大量种植可能会对土壤生物及微生物和环境城市不良影响,因而减少本地区物种的多样性。⑩

四、转基因技术下国际社会保护野生生物的体现

尽管科学界不断拿出种种证据,以打消社会对转基因作物的疑虑。但由于转基因的一些机理尚不能完全被解释清楚,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担心有增无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技术的推广。所以国际上开始出现应对转基因技术的规定。

(一)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1992年5月22日内罗毕大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随后175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这一国际协议,1993年12月29日《生物多样性公约》正式生效。在其第19条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的分配第3款是这样规定的:“缔约国应考虑是否需要一项议定书,特别包括事先知情协议,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有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活生物体的安全转让、处理和使用,并考虑该议定书的形式”。1995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第二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开始谈判拟定这样一个议定书,并成立了开放的生物安全特别工作组。2000年1月29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通过。《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中国、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134个国家的代表谈判达成的一个法律文件。其内容主要表现有:

1、《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目标

根据预防原则,协助确保有足够的保护水平,使得能够安全地转移、装卸和使用生物技术产生的可能危及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的活性转基因生物体(LMO)。侧重点是越境转移的安全。

2、《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所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的LMO的越境转移、过境、装卸和使用,但不包括供人类使用的药物的LMO。

3、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及其适用

除了过境的、封闭使用的、直接用做食物或饲料或用于加工的和缔约方大会认定不太可能有害的LMO以外,有意向任何缔约方环境中引入LMO的首次越境转移之前,出口缔约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缔约方。进口缔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并说明允许越境转移的条件,至多在270天内要做出书面决定:核准进口、禁止进口、需补充资料或延期决定。但是进口缔约方未能在收到通知后270天内通报其决定,并不意味着同意进口。缔约方可以就进口用作粮食、饲料或加工的LMO,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决定做出后15天内通知个缔约方。

4、风险评估和管理

对LMO的风险应以科学为依据进行评估,进口缔约方可以要求出口缔约方进行风险评估并承担费用,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变更必须以此为基础。但是,即使是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进口缔约方也可以对LMO采取严厉的如禁止进口等管理措施。

(二)转基因技术下美国的野生植物保护

美国是当今世界生物技术发展强国,处于世界生物技术发展的前沿,转基因生物技术在美国商业化应用最广泛,也最成功,转基因作物已成为美国的主流作物,为农场主和生物技术公司创造了巨额利润。2005年,美国种植的生物技术作物面积达4980万hm2,占全球此类作物种植面积的55%,面积和比重均居世界首位。其中52%的玉米、79%的棉花和87%的大豆为转基因品种,此外,油菜、南瓜和木瓜等作物也有一部分为转基因品种。(11)

为适应转基因生物发展的要求,美国政府于1986年颁布了《生物技术法规协调框架》。协调框架将基因工作纳入现有法规进行管理,即现有的《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灭鼠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植物病虫害法》、《联邦植物检疫法》同样适用于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同时在上述法规中增加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内容。协调框架还规定,美国农业部(USDA)、环保署(EPA)和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是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主要管理机构,它们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基因工程工作及其产品实施安全性管理。上述三个机构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使美国基因工程研究和应用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12)

所以可见美国没有专门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而是主要基于现行法规,如USDA对转基因动植物安全管理依据的法律主要是《联邦植物保护法》、《联邦植物病虫害法》、《联邦植物检疫法》等,EPA主要依据《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灭鼠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但每一个转基因性状都能找到相应的法规条文,如对抗除草剂的转基因作物,EPA作为除草剂的新用途,与作物无关,对转基因抗虫作物,纳入植物内置式杀虫剂管理等。同时,这些法规中惩罚力度大。如开发商在申请过程中,有虚报材料就被判入狱,未能遵守条例、许可条件和要求可能导致每次最高50万美元的罚款等。这些法规对规范转基因生物研发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13)

(三)转基因技术下欧盟的野生生物保护

1994年,欧盟在世界上签署了第一个法案,要求凡是转基因产品都要进行标签说明,1999年还规定凡出口到欧盟的非转基因产品不得含有≥1%的转基因成分。2002年欧盟在关于预防原则的沟通机制中表示,欧洲有权规定保护的水平,特别是关于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保护。预防原则是欧洲政策的核心支柱。欧盟更多的关注消费者、农民和市民的权益,避免 GMO(基因修饰生物)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用独特代码(ID)标记。2002年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条例》,率先在世界上对于食品销售实行严格的标签制度,以处理方法为基础学说(Process-base)的管理模式实行严格的立法与监管。欧盟在2001年首次提出对转基因生物的“可追踪性”概念。“可追踪性”定义为:追踪转基因生物及由转基因生物制造的食品和饲料在投放市场的各阶段,包括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的追踪能力,从而有助于质量控制和在必要时撤回产品的可能性,其重要意义在于有效的追踪性可以在无法预测的负面影响时提供一张“安全网”。

2003年,欧盟会议批准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该议定书允许各国在认为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可以证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情况下可以禁止转基因产品的进口。欧盟的批准意味着15个欧盟成员国将陆续批准,新规定已在2003年底实施。欧盟法令规定凡转基因生物含量超过0.5%的所有食品和饲料都必须进行强制性标识并建立可追踪的制度,而其他成员国规定的阀值为0.9%.欧盟采取以技术为基础(Technologybased)的管理模式,认为生物技术本身具有潜在危险性,因此只要与生物技术有关的活动都要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接受严格管理。除允许个别作物可进口外,基本采取禁止在环境中释放培育,并严格禁止GMF上市,对GMF产品也要贴上标签。(14)

五、转基因技术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一)转基因技术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我国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早。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其中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按照国家规定,对于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严禁猎捕、采伐。”此外,在《森林法》、《草原法》等立法中,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83年颁布《植物检疫条例》,1987年颁发《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做出了全面规定。1995年2月25日颁发《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发《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实施。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体系。目前,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此外,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及《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中也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对转基因生物的规制,已经远远不能应对转基因生物对我国野生植物造成的不可逆转的影响。

(二)转基因技术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实际上,我国对待转基因技术是随着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所以起步较晚,目前已在烟草、蔬菜、棉花、鱼类和畜禽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1997年转基因耐贮存番茄率先获准商品化生产;抗虫转基因棉花的种植面积急剧上升;每年我国还从美国、巴西等美洲国家进口大量转基因大豆,可以说转基因产品已和我们息息相关。1990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和正式生产须由卫生部审批,并规定必须聘请包括食品卫生、营养和毒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作为审批依据。但该办法并非专门针对转基因食品,而且具体条款也显得过于简单,难以完全消除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担心。随后,国家科委曾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曾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6月,基于研究开发和安全防范并重、贯彻预防为主、有关部门协同合作、公正和科学、公众参与、个案处理和逐步完善等六项原则,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明显加强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力度,对有关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也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处罚的力度也有所加大。(15)

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历次会议和谈判。2000年,在全球环境基金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支持下,国家环保总局等单位完成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的编制,确定了我国生物安全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同时提出了具体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指南及措施。200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签署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成为签署该议定书的第70个国家。

六、转基因技术下完善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构想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在转基因技术控制方面已有所行动,但仍然不能应对其对生物多样性带来的潜在影响,要减轻转基因生物对我国野生植物的消极影响,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1、遵守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安全性标准

首先,在2003年9月,100多个国家参与的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一部对转基因生物的国际法——《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生效,成为转基因技术安全性发展的共同准则。其次,我国也初步形成了对转基因生物管理的政策制度.这些使我国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也有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

2、健全和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由上所述,我们可知,美国虽然没有专门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而是主要基于现行法规,但是这些法规中惩罚力度大,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同时在努力完善转基因植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同时,建立健全基因安全评价的技术体系,特别是尽快制定和实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检测与管理办法。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将部分颁布的条例升级为国家法规,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公众宣传和舆论导向,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农业生物安全问题,积极引导我国转基因植物产业化快速和健康的发展。(16)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野生植物保护上只有《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由国务院颁布,至今足足有14年了,法律效力层次低,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建设的要求,致使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陷入被动,更无法应对转基因技术带来的挑战。所以,是时候出台我国的《野生植物保护法》了,立法者应当专设一章规制转基因生物,以期更好实现对我国野生植物的保护。

3、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的监控和管理

中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正在逐步规范,并正在从对文字材料的会议评审走向转基因生物实实在在的健康和环境安全评估。安检部门在对申报的转基因生物进行评估的同时,需要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控以确保国家法令的严肃性和国民的健康。安全检测和管理部门的工作应该是常规检查和受理举报相结合。除了配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安检外,对生产中间环节的监控远比流通领域的终端(如在转基因水稻中种子或大米市场)的监控更有效。(17)

4、加强对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环境释放的风险性研究

通过该研究,建立一套合理的、规范的、严密的科学检测、评估制度。当前,国内外普遍认为转基因工程在生产方面的应用前景具有巨大潜力,已经开展大量的科学研究工作。但对转基因生物在自然环境释放的安全性研究,相对而言较少,以致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的安全性评价缺乏有说服力的科学依据。只有提出客观公正的科学依据,才能通过对环境风险和科学评价使转基因技术顺利地进入商业化生产。另外,要加强转基因产品检测、评估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塑造权威性。(18)

5、加强国际和区域性的谈判与合作

目前,在WTO框架内环境因素受到了一定瞩目,我国加入了WTO后,国内市场准入条件降低,GMO及其制品的进口量还会有一个增长的过程,由于 GMO潜在环境生态安全的原因,我国一定要熟悉WTO环境条款和相关协议(如 TBT),积极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增加话语权,争取主动;另外,在双边合作领域,进一步开展环境合作,相互吸收环境管理上的经验;GMO的潜在隐患是全球性的,国际的合作是必须的。(19)

6、普及 GMO的相关知识

在西方,有48%的宪法中对转基因制品缺乏足够认识,不能对相关生物技术对自身生活的影响而拥有自己的观点,真正对 GMO有自己开发的少于4%;在我国,不知道 GMO的人数比例更高,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道 GMO,从而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同时,在应对国际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时,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保护好我国的生物多样性。

总之,由于对转基因植物的潜在风险尚不明确,各国政府和人们对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的态度表现不一。我们不能因为转基因植物的应用存在风险就束之高阁,而应该将其风险与其给农业、消费者和环境带来的利益进行衡量和比较,大力发展风险检测技术体系,定量评估其风险程度,长期监测其潜在生态风险,制定风险预防与治理策略,以期最大限度地控制转基因植物商业化生产过程中的生态风险,减轻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将转基因植物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并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基础上,推动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和开发。

注释

①⑤王全海,刘琳:《生物转基因技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时珍国医国药》2009年第10期。

②陈超,展进涛:《转基因技术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挑战》,《专题讨论》2006年第6期。

③国家环境保护局主持《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编写组:《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报告》,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年。

④④UNEP.Global Biodiversity Assessment,1995.

⑥Chevre A M,Eber M.Transgenic rape and environmental hazards.Biofutur,1998,172∶44-48

⑦张永军,吴孔明等:《转基因植物的生态风险》,《生态学报》2002年第11期。

⑧郭建英,万方浩,韩召军:《转基因植物的生态安全性风险》,《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8年第2期。

⑨毛新志,冯巍:《转基因生物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科学学研究》2006第1期。

⑩(15)(17)朱俊林:《转基因技术应用的伦理思考》(硕士学位论文),湖南长沙师范大学,2006年。

(11)(12)(13)周伟:《美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技术风险交流》,《安徽农学通报》2008年第21期。

(14)谢杰,余沛涛等:《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问题及其对策》,《上海农业学报》2006年第1期。

(16)谢莲萍:《转基因植物的研究进展》,《安徽农业科学》2009年第22期。

(18)付亚萍,刘文真等:《关于转基因技术应用于水稻育种研究的思考》,《中国农业科学》2007年第12期。

(19)颜文洪,胡玉佳:《转基因生物产业化与环境策略应对分析》,《环境保护》2003年第9期。

责任编辑平乐

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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