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的检察思维——《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简评*

2010-04-08 00:31贺培育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职能

贺培育

科学发展的检察思维
——《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简评*

贺培育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专著《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作者吴建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作者运用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从检察理念、检察职能、检察体制和检察能力四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问题入手展开论述,既有宏大叙事,又有微观视角;既有本土分析,又有比较考察;行文流畅规范,论述可圈可点,凸显出作为法律人的中国检察官,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时代背景下的新思维。本书有如下主要特色。一是清醒的政治思维。坚持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该书针对一个时期学术界出现的对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种种质疑及其对检察实务界的不良影响,采取历史引证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阐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作者在“检察宪政理念”和“检察思想方法”等章节中,深入分析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上是本质不同的两种政治制度,两种法治道路;在经济上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制度,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文化上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意识形态,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本书进而指出,我国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通过对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实践的回顾与审视,令人信服地说明,我国检察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利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要理直气壮地坚持我国的检察制度,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切实把我国检察制度的优势发挥好。做到“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职权,又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既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努力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大局;既注意执法中的协作配合,又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既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法律效果,又确保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是辨证的发展思维。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检察工作的发展内容和方式,有别于经济社会其它领域。本书对此作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和辨证阐述。作者从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规律这一哲学命题入手,从检察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联系中,总结历史经验,寻求检察工作保障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措施和路径。清晰地阐明和充分地论证了在检察发展的系统结构中,检察理念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先导”型要素。它以其内在科学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检察职能、检察体制和检察能力建设等诸要素的运行方式。检察职能是检察工作发展的中心和主题,其运行的正当性和科学性,与检察理念、检察体制和检察能力等诸要素的优化作用密不可分。检察体制和机制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制度保障,其规制承载着检察职能和检察能力的运行与建设。检察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与检察理念的科学性、正当性密切相关,是检察职能和检察能力要素优化的动力和支撑。而检察能力则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关键和基础,其形成和构建有赖于检察理念的科学、职能运行的均衡和体制机制的完善。正是通过对检察发展系统结构中各要素的内在工作方式以及诸要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行规则的分析,使人们真切领悟和认识到“正确的检察理念是发展导向,公正的检察职能是发展主题,稳健的检察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坚强的检察能力是发展核心”。

三是深刻的使命思维。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也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主题。这一主题决定了检察工作在任何时侯都必须服务和服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作者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阐明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公共权力,其合理性在于对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保障,对社会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对社会进步的推进。本书分析了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在发展问题上的差异,指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权利主体创造力的充分发挥,及其对经济利益和效率最大化的追求,因而其行为具有很强的自主选择性。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它即具有合法性;而公共权力主体的发展,则没有自主选择性。不能自我授权和自行用权,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公共行为,即不具有合法性。公共权力主体必须遵循职权法定、依法依规的原则和合法合理的要求,才能使权力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可期待性和社会公信力。如果离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谋求权力主体的发展,带来的后果只能是公共权力的无理扩张、过渡行使和无序运行。

四是强烈的创新思维。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离不开理论创新。本书提出和阐述了一些较有新意的观点。比如作者提出,作为揭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地位、职能特点、价值功能的检察理念,应该由“检察宪政理念”、“检察发展理念”、“检察执法理念”和“检察价值理念”四要素组成。这一结构使检察工作的发展原则、发展方向、发展基点和发展目标更加明晰。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检察职能,现阶段其运行的价值基础就是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因而在检察执法中,必须立足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以“宽严相济”为刑事检察的基本策略。作为承载法律监督内涵的组织架构、运行载体和一系列制度安排,检察体制改革应从加大上级检察院管理力度,整合检察业务机构、完善业务决策的分权制衡机制、实行三项基本权能配合制约机制、构建检务督察和人民监督员内外结合的自我监督模式等方面加以优化。完善确保检察权依法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制度,是检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追求事实真象和程序正义的检察官客观义务规范,是公平正义检察价值内在的制度保障。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水平和本领的检察能力建设,应该以提高办案技能为核心,以检察专业化建设为重点,以检察管理科学化为基础,以检察文化建设为动力,以检察保障建设为支撑,以信息技术建设为依托。而构建检察机关核心价值体系,是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灵魂工程”,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一价值体系应该贯穿检察能力建设的各个环节。这些具有建设意义的观点,展示了当代检察官强烈的创新思维。

(本文作者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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