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荣 李雄伟
(1.湖南理工学院;2.岳阳烟草专卖局,湖南 岳阳 414000)
从公平正义的两面性看政府在推进我国公平正义中的定位
任 荣1李雄伟2
(1.湖南理工学院;2.岳阳烟草专卖局,湖南 岳阳 414000)
公平正义的两面性体现在现实实践和理想状态、公正制度和公正德行、有条件性和无条件性的有机统一。政府在公平正义两面性融合中有着特殊的作用,是我国公平正义从现实实践向理想状态转变的引领者,是公正制度和公正德行推进的领跑者,是公民无条件履行公平正义义务的催化者。因此,我国政府推进公平正义进程应该从完善公正的制度、保障人民的权利、加强法治建设和强化公民公正德行养成等方面正确定位,从而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国公平正义进程。
公平正义;两面性;政府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明确将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怎样完成实现公平正义的重任,不断推进我国公平正义进程?笔者认为理性认识公平正义的两面性,明确政府在公平正义两面性融合中的作用,从而确定我国政府在推进公平正义中的定位,对完成政府使命推进我国公平正义进程有重要的意义。
公平正义的两面性是指公平正义是相互对立又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的结合体。作为既是哲学伦理学高度抽象的概念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追求的公平正义,其两面性可以从不同的层次不同角度诠释,体现在多个方面。
(一)公平正义是现实实践和理想状态的有机统一
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的追求,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公平正义一直是不断推进的现实实践又是一个未竟的理想状态。在西方,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构建的《理想国》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在我国,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告诫,到洪秀全使天下人“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的追求和康有为的“大同”理想,都体现着人类对于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社会的不懈探求。随着人类发展的进程,公平正义的内涵不断变化。“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因为公平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1]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公平正义不断推进。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几千年来的社会等级思想和人身依附关系得以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得以建立,这就使“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2]成为现代公平正义的重要追求。但是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可能实现这种公平正义,只有在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和压迫的条件下,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人类的解放、人性的全面发展后才有真正的公平正义,人类要超越资本主义走向共产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将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追求。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我国公平正义得到了巨大的推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奋斗目标中我国更是明确将公平正义作为重要内容。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本身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加之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建立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建设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公平正义现实离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公平正义的理想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公平正义既是超越于现实的理想追求,又在公平正义的实践进程不断接近。推进公平正义始终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但公平正义的实现又是一个长远的目标。
(二)公平正义是公正制度和公正德行有机统一
社会制度的公正和个人公正德行的有机统一是公平正义的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第一次划分了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亚里士多德则明确提出个人正义即公正、公平之品德,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他十分重视个人正义,认为其主要用于人的行为,个人正义是“全德”“至德”;城邦正义则属于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公正之于城邦就是社会原则,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关系到财产分配和人际交往关系,是判断人间的曲直是非标准。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做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们大都把正义与政治、国家、社会直接联系起来加以阐述。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认为公道或正义就是遵守契约,尊重他人的财产所有权。霍布斯还以权力主义的观点对正义进行解释。他在《论公民》中说:行为是否正义,这决定于主权者,合法的掌权者把一些事情当作正义的,从而指挥人们去做;而把一些事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洛克的古典自由主义社会公正观可以简约地描述为:依“契约”办事就是公正。在现代西方思想家那里,公正制度仍然被高度重视,但公平正义的两面性再一次融合。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3]但是罗尔斯在考虑正义原则的作用时,他假定了一个这样的社会,这个社会是由一些个人组成的多少自足的联合体,这些人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并且使自己的大部分行为都遵循他们。[3]麦金太尔则在其著作《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中主张从内在于人的能力品质来解决正义问题,他认为:正义不仅是外在于人的规则和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人的一种内在能力、品质和美德。因此,制度和德行的统一是现代公平正义推进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传统社会里,个人公正德行受到高度重视,统治者实行统治十分注重德行。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4]“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4]。而在我国传统社会里对公正制度重视却不够,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思想指导下,公正制度的建设非常缺乏。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党高度重视公正制度建设,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确定了人人之间平等的地位和人民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国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各项制度逐步建立,但还需要不断完善。因此,充分发扬我国重视公正德行的优良传统和不断加强推进公正制度建设是公平正义推进的两个并行不悖的方面。
(三)公平正义是有条件性和无条件性的有机统一
公平正义是有条件和无条件性的有机统一,主要是指作为个人德行养成,即公正德行的形成既是有条件的又是无条件的。所谓有条件,是指具有正义愿望的人能否实际遵守正义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因为正义介于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之间,正义与仁爱者不同,仁爱者不论别人如何行事,都自愿做有利他人的事,而不做不利于他人的事。而有公正德行的人能自愿地遵守正义规范,做有利于他人的事,而不做不利于他人的事,这一自愿态度有其条件,那就是,社会其他成员也这样做。仁爱者热衷于帮助他人,他的行为不取决于受惠者是否回报,公正者则侧重于不损人利己,根据他人是否回报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所谓无条件是指作为正义作为道德命令,是无条件的。因为如果愿意遵守正义规范的人能否实际遵守正义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那么,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就有可能导致其他人的非正义行为,结果使非正义行为蔓延到全社会。鉴于此,正义都必须是无条件的,否则社会的正义的局面就难以维持。[5]因此公平正义是有条件和无条件的统一,是不同于仁爱或其他纯粹利他主义的德行。
(一)政府是公平正义从现实实践向理想状态转变的引领者
在一个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基础上消灭私有制、阶级和剥削,实现生产资料由人们共同占有,从而进行按劳分配最终实现按需分配,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作为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的追求,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南。如何实现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目标,政府的引领至关重要。从我国公平正义发展进程可以看到,政府目标明确决策正确,我国公平正义就发展迅速,反之公平正义进程就会受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决策的正确使新中国的人民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公平正义,人民获得了从未有过的权利和新的生活。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等各项经济制度建立,宪法的出台,为明确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推进公平正义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但从反右扩大化开始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政府政策出现了失误,这就导致了我国公平正义进程出现严重停滞甚至倒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回复到正确的轨道,我国公平正义进程获得了巨大的进展。30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力得到了高速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保障。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党和政府又明确将缩小贫富差距、有效保障基本的权利、推进机会的平等、完善结果的公平作为公平正义建设的新的目标。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是加速我国公平正义进程的引擎。
(二)政府是公正制度和公正德行推进的领跑者
确保社会正义的根本在于制度的正义安排和正义规范,而制度正义的根本则在于如何确保社会和国家的公共权力及其行使的合法正当。而正义的安排和正义的规范,其最终制定者是政府。2008年3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障人民的权利,政府在推进公平正义的制度制定中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公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是领头人,而政府同样也是公正德行推进的领跑者。一方面政府制定的公正制度本身规范着公民公正德行的内涵,必然引领着公民的道德实践。另一方面政府官员的公正德行对公民也有深刻的影响。政府官员掌握着公共权力,怎样使公共权力真正实现有效保障人民平等的权利目的,防止其成为官员谋私利的工具,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同时政府官员公正的德行将在社会中的产生巨大影响。“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风,必偃。是在世子。”[4]政府官员能身体力行地实践公正德行,就会带动全国百姓来效法。
(三)政府是公民实现从有条件向无条件履行公平正义义务的催化者
公民正义动机以相互性为条件,怎样维护这一条件,使公民无条件地履行公平正义义务,政府是其桥梁。“国家通过诉诸法律来垄断维护正义的相互性的权力,使个人既无必要亦无可能进行干预。与此同时,作为交换的条件,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正义的义务,不论别人是否也这样做。”[5]因此个人之所以愿意无条件地遵守正义规范,是因为正义的条件性已经收到了国家的保障。“法律的强制手段迫使人们遵守正义规范,不论他们是否情愿。久而久之,一个道德有序的社会就可能逐渐形成,在该社会中,人们普遍遵守正义规范,从而为别人遵守正义规范提供了相应的社会和心理条件。这样一来,社会一般成员就不会因为正义规范得不到普遍遵守而自己也不愿意继续遵守正义规范。”[5]因此,在公民认为制度是公正的,他们在现行的制度中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另外政府对不公正行为进行了惩罚,其公平正义的条件就得到了满足。政府是维护正义者,公正的政府使个人行为的无条件性与个人动机的有条件性并行不悖。
(一)完善公正的制度为推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实,制度非常的重要。没有制度的保障,公平正义就永远只会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就像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设计“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建立得最糟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不正义。”[6]在古希腊时代,是不可能有这样的理想国的,因为在制度安排里,奴隶不是公民,奴隶——最底层劳动者被排斥在公民之外,因此如果这个理想国实现的话,最多也只是少部分人的理想国。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就是要实现人类自古以来追求的全民幸福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主义建立后我国劳动者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平等地位,每个社会成员都成为了国家的主人,这为建设一个真正全民幸福的国家奠定了社会制度的基础。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处于初级阶段,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仍然任重而道远。现阶段要加快建设促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公正制度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为推进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发展生产力保障人民的权利是推进我国公平正义的关键
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权力及其行使的合法正当性,最直接也最根本地体现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权力如何确保社会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使其得到公平有效的价值实现。因此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公平正义怎样实现,马克思主义者从来就将其与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生产力的持久大发展,就不可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7]因此,改革开放30年我国生产力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这为保障人民权利推进公平正义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生产力的发展并不会自觉带来公平正义的推进,不推进公平正义反过来又会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相应地逐步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就不可能愈益充分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因而也就不可能持久地实现生产力的大发展。”[7]因此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推进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应该成为我国推进公平正义的核心理念。十七大我党提出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民生建设目标就是我国推进公平正义的宣言。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不断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是我国推进公平正义的关键。
(三)加强法治惩处权利侵犯者为推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
哈贝马斯认为法律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能促使具有正义愿望的人毫无勉强地服从正义的要求。换句话说,法律通过保护人们的合理利益,并威慑和惩治不义之徒更好地保障了公平正义。法律的惩处不仅可以满足人的正义动机的相互性,也是人在这一相互性遭到破坏时所产生的愤恨情感得到宣泄。因此政府要不断推进我国法治的进程,在现阶段一方面要严格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掌握公共权力者利用公共权力获得私利,防止公权侵犯个人私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普通个体侵犯他人权利的惩罚,从而使不正当获得的权利即侵犯他人权利者得到的权利受到应有惩罚。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那些不正义者通过法治获得应有的惩罚。
(四)强化公正德行的养成为推进我国公平正义的提供动力
公正制度是公平正义推进的外部客观的保证,公正德行则是公平正义推进的内在主观的重要动力。因为对于一个缺乏公正美德的人来说,即使是再普遍再明确不过的正义原则(规范)也等于零。我国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加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统治者要求普通民众奉行利他主义,而统治阶级自己则是典型的利己主义者,因此缺乏公正德行养成的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已经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向现代的陌生人的社会,人与人平等地位的确立,我国倡导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和谐状态使得简单的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都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基础上满足自己利益的公正德行成为现阶段最低也是最重要的道德。因此我国政府要加大对公民公正德行的养成教育,对利他主义进行鼓励但不能简单地以利他主义作为公民的道德标准,更需要要大力防止利己主义的巨大影响,使人们对于不择手段获得自己利益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不耻,从而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内化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只有这样,我国公平正义才能获得长足发展的动力,社会公平正义能得到更快推进。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3]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5]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三联书店,2001.
[6]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7]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N].人民日报, 2007-02-27.
(责任编校:周 欣)
D089
A
1673-2219(2010)11-0089-03
2010-06-05
任荣(1973-),女,湖南岳阳人,湖南理工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李雄伟(1971-),男,湖南岳阳人,硕士,研究方向为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