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教育转型

2010-04-07 10:53任瑞兴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0年2期
关键词:法学全球化转型

任瑞兴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教育转型

任瑞兴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构成了研究中国法学教育转型的时代背景和重要的参照系。这在理论上要求我们自觉地运用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来审视中国的法学教育问题,敏感地意识到全球化客观上要求中国法学教育在理念、内容、模式上的转型,深刻地分析法律全球化为讨论中国法学教育转型所可能开放出的诸多问题域和思维视角。

全球化;中国法学教育;转型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伴随着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变迁经历了深刻的变革,至今已经在规模、结构、质量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为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法学学术研究、法治建设推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同时,针对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少学者进行了讨论。本文主要基于全球化的大势,分析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问题。之所以要结合全球化时代来分析中国法学教育转型问题,是因为笔者认为全球化是当今中国面临的社会转型之最重要的结构性背景,而作为中国教育之中的极为重要内容的法学教育,深深地嵌入这一结构性社会背景之中。“教育的转型始终是社会转型的结果与征候,要从社会转型的角度入手来说明教育的转型。”①

一、中国法学教育转型的时代背景: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

“全球化”一词最早是由T·莱维于1985年提出的。莱维以该词来形容在此之前20年世界经济发生的巨大变化,即商品、资本、技术、服务行业在世界性生产、消费、投资领域中的扩散,突破了国家的边界,走向了全球化。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全球化的本质是流动的现代性,此处的流动指的是物质产品、人口、标志、符号以及信息的跨空间和时间的运动;全球化就是时空压缩,全球化使得人类社会成为一个即时互动的社会。②中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认为,“自冷战结束,全球化的历史性变迁在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变得更加明显了,而进入本世纪之后全球化的速度则进一步加快,正在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文化形态,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其变迁,……全球化是个综合概念,表征的是人类活动范围、空间范围和组织形式的扩大,从地方到国家再到世界范围,也表征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更表征人类认识和解释生活世界的视角的转换。全球化至少包括经济的全球化、公共事务的全球化、人权的全球化、环境的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等等。”③

在这场波及人类生活诸多领域的全球化浪潮中,法律全球化格外引人瞩目。全球化进程引起了当代世界法律的深刻变革,出现了法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主要表现为:法律的“非国家化”、法律的“标本化”、法律的“趋同化”、法律的“世界化”。在全球化的推动下,中国正在发生第三次法制改革,此次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法体制改革、法律体系重构、法的精神转换。④“在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学界应当加快法学研究范式的全球化转向,大力推动法学的方法论和理论变革。”“法学研究中的全球化范式,是一种与基于地方性知识、国内法知识、传统法知识而形成的法学研究范式截然不同的新范式。全球化范式提供了法律本体论的一套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新的理解体系;提供了新的、全景式的法学视窗,即观察和思考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新的理论背景、分析框架和参照系;提供了新的审视、批判和重构法学知识的工具。以全球化范式为指导,要把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法律人才培养、建设法治国家、构建法治社会等根本性问题,放在全球化的背景中、在全球治理的结构中、在应对全球化的经验中,加以研究和解决。要有意识地克服法学知识的地方性、内国性局限,建构更加开放的知识体系;要有意识地确立国际法优位的国际法治理念,建构更加公正和谐的世界秩序。”⑤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理念转型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应对全球化的时代要求,中国法学教育必须要在理念上进行及时地转型。当前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滞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谓法学教育理念,是指关于法学教育的宗旨、目标的观念。观念是“我们的感觉和冲动所呈现出的知觉形式;每个观念不仅涵盖一种智力行为,而且涵盖知觉和意志的某种特定的方向。因此,对于社会亦如对于个体一样,每个观念均为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愈加趋向于实现其自身的目的”。⑥因此,法学教育理念主导着法学教育的行动方案与价值取向,有什么样的法学教育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实践。笔者认为,中国法学教育理念应当由注重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能转向强调法学知识的理据与价值,由客观化取向的知识教育转向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教育。

根据笔者的学习经历与教学体验,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理念还停留在传授法学知识和法律技能的层面,呈现出一种客观化的知识教育取向。这种理念预设了法律在知识场域和社会生活中的独立性与自洽性,体现的是一种自民族国家建制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模式以降的实证主义法学理论旨趣,彰显的是现代社会在科技思维支配之下的主客体二元对立的价值取向。此种理论旨趣与价值取向充斥于当前中国的法学教科书之中,体现在中国的法学课程设置和法学教学的诸多环节里。在毋庸置疑的法学概念、特征、制度的客观化的知识灌输之下,法科学生对于何谓法律、何谓法的价值、为何需要法律等等非常重要的且鲜活的问题意识与生活困惑被压制和规束,由此逐渐形成了一种似乎很地道而又颇为怪异的法律思维模式。受这种法律思维模式的引导,法科学生在走向社会,面对活生生的案件时,困惑与尴尬再度浮现出来,“我是严格根据法律审理案件的啊,可怎么还是不能让当事人和社会满意呢?”这种困惑的原因很复杂,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回避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理念在其中所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中国当前的法学教育理念过于倚重知识与技能而忽略了知识背后的理据与价值,忽略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割裂了知识与人本身之间的紧密联系,压抑了法科学生的主体性地位。

据此,笔者认为,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理念已经不能适应中国法治实践和全球化时代的要求,必须进行转型,即由注重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能转向强调法学知识的理据与价值,由客观化取向的知识教育转向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教育。一如前述,全球化构成了进行这一转型的结构性社会背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一直受到西方文化的强势挤压,西学东渐由最初的被迫到随后的主动,时至今日西方文化的诸多知识资源一一被引进中国,我们总在跟着西方走路,慢慢地竟然忘记了自己的路到底该如何走,弄不清楚中国人的价值追求和精神意蕴了。由此,中国的主体性诉求问题成为精英们思考的大问题,在现代性浪潮的裹挟下,每个人的生活意义追问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牵涉到知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必须重新思考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作为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在全球化时代所受的强制性支配,不仅表现为中国所承认的所谓世界结构既有的法律规则实为承载着一些西方国家价值取向的地方性知识,这些价值经由这种知识支配关系而成为当然的行为标准,而且也在文化方面体现为,作为“被支配者”的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随着那些作为“支配者”的西方国家的文化与其科技高度整合后的出口,而“在不断地被压缩、被压制和被抽空化”。⑦正是在此意义上,中国究竟依据什么来反思和批判当下的世界结构的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就中国法学和法学教育而言,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关注法律作为技术性的知识,更要探究法律的来源与正当性,法律的理论取向和价值诉求,追究法律的理据与限度,思考中国法律与中国人的现实生活之间的关系问题。

这种理念转型意味着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围绕着如何理解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生、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认真思考我们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是仅仅培养那种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律人吗?是仅仅满足于培养出成批的只知法律条文和概念而不知背后根据的法律人才吗?法学教育绝不意味着法学知识的单向灌输,而必须调动、引导学生们的法学求知欲和探求热情,凸显法科学生在整个法学教育制度和具体的法学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性。因为,法律知识与制度无不是因人而生、为人而设的,法学教育承载着人的自我理解和想象、法律的制度智慧与人的理想生活模式塑造之重要使命。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容转型

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型需要落实在具体的法学教育内容的转型上。笔者认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容转型可具体分为:由功利短浅的专业化转向广博长远的专业化;由单一的技术性转向多元丰富的人文性、技术性与价值性;由课程设置上过细的学科划分转向综合的学科交叉。

1.由功利短浅的专业化转向广博长远的专业化。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在专业化方面呈现为功利短浅的特征。法学是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就一定是追求短浅功利的教育。根据笔者的理解,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基本上是以中国的立法为导向的,就是说,中国立法机关立出了什么样的法,法学教育中才有关于此种法的内容;而对一些从人类社会长远发展而言非常重要的以及国际上新兴的极具发展潜力的法学知识领域,但立法上还未体现出来的内容,却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空缺了。可以说,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在专业化上过于功利短浅,而缺乏广博长远的眼光,对法学知识的专业化理解得过于偏狭,缺乏未来的知识关切,阻抑了中国法学教育内容上的延伸性与拓展性。因此,中国法学教育内容应当由功利短浅的专业化转向广博长远的专业化。

2.由单一的技术性转向多元丰富的人文性、技术性与价值性。从法学教育内容的属性上看,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呈现出单一的技术性。这种单一的技术性体现在中国的法学本科教科书和法学教学的过程中。很多法学教科书按照着概念、特征、原则、制度的逻辑撰写出来,教师很多也是按照这般模式教授给学生,这似乎就是法学知识的全部。其实,法学知识的技术性只是法学的一个方面的属性,更不意味着法学教育内容仅仅具有技术性。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早就指出,“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⑧法学知识本身不仅具有技术性,更有丰富的人文性和价值性。这决定了法学教育应当兼顾技术性、人文性和价值性的协调与统一。偏重于技术性的法学教育导致了不少师生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史学的偏见与误解,割裂了法学教育的技术性、人文性与价值性的有机联系,造成了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的不健全。“本科法学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学教育的正途。”“将学生过早地推入一个狭窄的知识领域,既封闭了学生的视野,又妨碍学生对‘专业’本身进行融会贯通的理解。另外,学生的就业选择范围必定随着专业的细分而不断缩小,他们终身从事的工作可能和在校学习的专业毫不相干,这对法学教育事业和学生个人都是一种无法弥补的损失。”⑨

中国法学教育由单一的技术性转向多元丰富的人文性、技术性与价值性,意味着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法学和法学教育的属性之复杂与丰富,意味着我们必须深度审视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问题。对此,苏力教授指出:“中国近现代以来,直到今天,最重要、最核心的社会问题从来不是纯法条、法律、法理甚或法治问题,真正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法律人固然必须坚持法律,同时也要超越法律。因此,中国法学院要教育培养合格法律人,那么在侧重法律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还必须把法律教育同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起来,应当引导学生更多了解和真切感受我们面对的这个具体社会,更多了解中国和世界,更多了解经济、政治和社会,不仅要在法律层面、技能层面、微观层面和知识层面,而且要在中国和世界层面、经济政治层面、宏观层面和判断层面。不仅要理解、能说,而且要能做事、会做事,能做成事,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法学教育还一定要注重学生的人格培养,包括对于中国社会、中华民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⑩

3.由过细的学科划分转向综合的学科交叉。从课程设置上看,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学科划分过窄过细,呈现出各个学科之间的人为阻隔状态。这一方面表现为狭义上的法学学科自身内部的诸多法学知识领域之间分得过细、彼此间缺乏沟通。比如法理学领域仅仅设有法学基础理论、西方法理学的内容,而对与此紧密相关的法律思想史学、宪法学等内容却忽略不计;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内容也被分得细致入微,而忽略了彼此间的联系;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区域法学之间的法学教育内容上严重失衡,人为割裂了彼此间的有效关联。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上处于一种更为疏离与割裂的状态。在目前中国很多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上,几乎是青一色的法学课程,而少有与法学相关的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课程。其实,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等学科的联系非常密切。以为仅仅学习了法学知识,就是掌握了法律,就可以胜任法律领域的工作,实在是过于天真了。对此,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与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⑪

因此,中国法学教育必须由过细的学科划分转向综合的学科交叉。这意味着不仅要注重狭义上的法学学科自身内部的诸多法学知识领域之间的有效联系,更要适当地在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与沟通。这就要求我们的法科教师自身首先具备这种学科综合的意识与能力,进而有效地引导学生们逐步养成学科之间交叉沟通的意识和能力,进而培养出既具有宽厚知识面又具有扎实法学基础知识和技能、既有强烈现实关怀又有广阔全球视野的新时代法律人才。

四、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转型

笔者认为,中国法学教育模式转型包括宏观的法学教育层次上的模式转型和微观的法学教学上的模式转型。

1.由单一层次的培养模式转向多层次的培养模式。透过中国当下法学教育的表面繁荣,我们看到的是教育层次上的单一性,中国各级各类法律院校的教育目标、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几乎是千人一面,毫无专业特色,缺乏特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定位。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在法律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建设对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转向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

对此,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中国法学教育界人士,提出了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多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笔者非常赞同这种观点。“所谓基本教育,是任何学校的法学专业都必须实施的教育,也是法学教育评估的基本内容。基本教育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包括法理学(法哲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教育,用科学的法学理论武装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法律价值观,权利义务观。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先进的、民主的、理性的法治观,养成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治、为法治而斗争的法律职业精神,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应当成为尊重和遵守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的模范,成为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捍卫法律尊严和神圣的英雄。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教育,使学生深刻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时代精神,把握以宪法为核心构筑起来的法律体系及其各个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四是比较法律教育和国际法律教育,即培养学生树立法律多元观和国际法治观,认识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促进全球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运用国际法律维护中国融入全球化和实施和平发展战略中的各种权益。五是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的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树立程序意识、熟悉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明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所谓特色教育,就是多样化教育。由于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的类型、功能、层次、历史传统、地域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我们提倡并支持不同的法学院系实施法学特色教育。”⑫法学的拓展教育,属于法学基本教育之上的增量性延伸性的法学教育。具体延伸、增加的教育内容,根据各自法学院系的实际情况而定。

2.微观的法学教学上的模式转型。这包括由单向度的灌输传授式转向多向度的互动交流式;由记忆型笔试考试方式向灵活多样的法律思维能力测试方式转型。根据笔者的理解,当前中国不少的法学院系在教学上主要采用的还是传统的单向度灌输传授方式,学生被定位成被动的法学知识接受者的角色,忽略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整个课堂缺乏师生互动、学生之间互动的教学场面,结果导致授课教师累得要命、听课学生压抑得难受的不良教学效果。因此,必须改变这种传统的授课方式,转向多向度的互动交流式的法学教学模式。应积极尝试采用讨论和辩论式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参与司法活动等多种方法,大胆进行法学课堂教学改革,推进诊所教学在中国的运用,实现中国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型,更好地适应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同时,由于长期的灌输传授式教学模式的影响,在法学知识与能力的测试环节上,存在着记忆型笔试为主的考试模式,这又反向诱导了教师和学生在授课与学习过程中的灌输与记忆模式,如此以往,形成恶性的教、学、考之间的循环。为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在课堂教学上由单向度的灌输传授式转向多向度的互动交流式的同时,必须由记忆型笔试方式转向灵活多样的法律思维能力测试方式。为此,在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教师必须开动脑筋,尝试多种多样的法学知识与能力的测试方式,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各占一定比例、给日常教学中的参与小型辩论会、撰写的小论文打分、对法律实践活动进行考评等方式,更加全面合理地测试学生的法学知识与能力,更能反向地促动学生改变一味记忆法学知识的单一学习方式,使学生在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交流适应能力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训练与提升,真正实现教学相长、教学考三者间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

注释:

①【法】涂尔干著:《教育思想的演进》,李康译,渠东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

②薛晓源:《全球化与文化战略研究》,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4期。

③张文显:《全球化与中国法学》,载邓正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9月秋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④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

⑤张文显:《全球化与中国法学》,载邓正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9月秋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⑥载【英】约翰·伯瑞著:《进步的观念》,引言部分,第1页,转引自【美】查尔斯·A.比尔德:《进步的观念》引言,上海三联书店2005版。

⑦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5页。

⑧【古罗马】优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⑨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⑩苏力:《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载《中国大学教学》,2008年第2期。

⑪【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页。

⑫张文显:《贯彻十七大精神 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载《中国大学教育》2008年第2期。

责任编辑:孙 飞

责任校对:王岩云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 in the Global Age

Ren Ruixing

Globalization and legal globalization are the background and reference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In theory,we shall spontaneously use global perspective and concept to examine the legal education,realize the need to transform the concept,content and mode in legal education,and understand the issues and new perspective brought about by legal globalization.

globalization;China's legal education;transformation

K250

A

1673-1573(2010)02-0052-05

2010-03-02

任瑞兴(1974-),男,河南延津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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