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莹,尚鹏礼,骆瑞环
(1.河北经贸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 马列教学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3.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名牌企业道德失范与企业社会责任
杜 莹1,尚鹏礼2,骆瑞环3
(1.河北经贸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 马列教学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3.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名牌企业的道德失范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对员工和对环境的三个方面。研究表明:名牌企业道德失范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从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分析而知,名牌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应该明确社会责任内容、强化责任意识,政府通过舆论宣传和法律监督来积极有效地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名牌企业;社会责任;对策
名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它代表着质量、诚信和信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大量名牌企业道德失范的事件发生,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现象已成为当务之急。
依据名牌企业道德失范的现实表现,笔者将其主要归纳为三类,分别从名牌企业对其关系最密切的三种利益相关者的道德失范,即名牌企业对消费者、对员工和对环境的道德失范进行论述。
名牌企业与消费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名牌企业之所以成为企业中的佼佼者,就在于他们向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周全的服务,得到了消费者、社会的普遍认可。”[1](P326)名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的稳定、持久的互需关系,体现了消费者对企业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体验和认知。在企业与消费者的这种互需关系稳定、持久的时候,这种互需关系本身就代表一种价值,即品牌价值。同时,名牌企业自身的高知名度、高信誉度和高市场占有率,又使其能够赢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由此可见,消费者对名牌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仍有道德失范的事件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产品质量问题。“名牌企业出名在于产品,产品出名在质量,质量上乘的产品源于企业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对消费者、对社会负责的伦理责任。”[1](P257-258)2008年初,在对中国32个大城市的15 000名调查者进行的一项“中国百姓品牌意识”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到“你认为什么是品牌”时,被调查者中有90.16%的人认为 “首先是产品质量好”。产品质量对于名牌的重要性由此可见。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却有一些名牌发生了产品质量的问题。2007年1月18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了对市内知名品牌服装的抽查结果,国际大品牌服装再次被查出质量问题,合格率仅为57.6%,包括迪奥、香奈尔、BURBERRY等10余个知名品牌的服装都未能幸免。这些服装价格一般在1 000元以上,不合格项目主要为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纤维含量和标识标注等5个方面,可能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消费者选购名牌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但是,如果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将会带来以下两种恶劣的后果:一是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二是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失。这不仅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更是严重对企业不生产、不销售不安全的、不合格的产品等企业道德责任的底线的漠视。[2](P123)
2.服务中存在的道德失范。“服务作为企业生产过程的延伸,是企业发展的保证,对任何企业来讲,无论产品多么完善,价格多么合理,它们见诸市场时,都必须依赖服务的保证。”[1](P313)完善和优良的服务会给消费者留下极其深刻的印象,并可能促使其主动宣传企业的产品,而企业的信誉度和忠诚度都会因此而得到极大的提高,品牌价值也将因此而得到提升。但是,有些名牌企业在服务的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道德失范的现象。
2005年7月,南方高科手机全面爆发财务危机,因拖欠贷款被法院查封了生产线和仓库,客户服务已形同虚设。在山东、安徽和贵阳等地更出现了产品尚在出售、售后服务却已终止的情况。仅在山东省济南市,南方高科售后服务中心叫停后,全市约10万南方高科手机用户的售后服务堪忧。这真是,手机仍在大声叫卖,售后服务却提前“退休”。[3]
消费者通过选购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来满足自己的某一需求。在市场经济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强,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就成为其能否长久经营的最重要因素。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后,会将其成本与他们所获得的价值进行对比,消费者对比较后的结果满意时,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品牌支持者,甚至可能会为企业的产品宣传做出贡献;如果消费者对比较的结果不满意,他们不仅会停止购买该产品,还会劝阻周围人不要购买,甚至会采取法律手段向企业进行索赔等,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发展。因此,消费者能否认可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双重作用,既可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可能对其造成威胁,这里的关键是企业能否满足其需要。
1.尊重员工的合法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道德失范的表现。但是名牌企业中仍有一些这样的状况,如屈臣氏公司上下班查包事件。屈臣氏的员工必须签署和履行“防盗协议”作为入职的前提。所谓“防盗协议”,即员工下班前要被保安查包后才能离开,上班期间出入厕所要向保安出示随身物品。这一侵犯员工人身自由、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受到了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虽然《劳动法》相关法规条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进行搜查,“但这肯定是违反了宪法。”北京劳动局监察处和仲裁处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表达了统一的意见。[4]
2.就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后,一些不和谐的用工事故相继发生,华为“7 000人劝辞”,沃尔玛突击裁员余音未了,西门子也加入其中,被指强迫员工签订“卖身契”。[5]一向以欢乐、阳光为标签的麦当劳、肯德基因涉嫌违规用工问题陷入尴尬。事情起源于广东媒体披露其临时工低酬、超时工作,并引起全国部分主要城市乃至国家相关机构的连锁反应。随后各地媒体跟踪调查,也发现麦当劳和肯德基在当地存在不同程度的用工争议。[7]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并且都给自己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华为与屈臣氏等案例说明侵犯员工合法权利不仅会伤害员工的尊严、侵害员工的物质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因为人是企业生产要素中最积极、最具能动性的部分,企业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任何时候都离不开人的要素,离开了员工,企业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名牌企业要想发展成一个真正具有实力的企业,就必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尊严,切实保障其各项物质利益得到满足。同时,对劳动者进行人性化管理,不断挖掘劳动者的潜能,为劳动者的发展提供各种有利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才是真正对员工负责。
“名牌企业之所以在众多企业中挺然突起,就在于名牌企业对自然的超越。”[1](p121)所谓对自然的超越是指,名牌企业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大规模地将单个的人化为组织的人,大范围地利用一切自然的资源。企业从自然环境中提取原料加工生产出成品,实现其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功能。但是企业在生产出产品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些废水、废气,对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而这些不利影响又会反过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种状况不仅在名牌企业中存在,有些甚至很严重。
2008年1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130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跨国企业名单,其中,今麦郎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污水排放超标,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等三家企业由于整改不力再次违反环境法规,被重点曝光。今麦郎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属合资企业,外方为日本“日清”公司。环保总局有关人士称,该公司在华的其他企业——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华龙日清食品(哈尔滨)有限公司、上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邢台)也都涉嫌水污染,“没有一家不出问题,说明该企业环境意识已非常淡漠了。”[6]
企业与环境之间是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企业要想持续地生存与发展,就必须科学、持续合理地处理环境问题,不应该把自然仅仅视为企业的原料基地,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更不可以为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不负责任地排放有害物质等,污染环境,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造成名牌企业道德失范的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由于缺少社会责任,才导致名牌企业对消费者、对员工、对环境不负责任。笔者认为,名牌企业应承担如下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是企业首先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的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经营,不仅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要依照法律的内容来调整自身的行为,还要通过法律来处理其与政府、社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法定化的特点,并且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它是对企业的一种“硬约束”,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所必要的、最低程度的道德法律化。这是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在社会上生存的基本要求。企业若不能守法,就谈不上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当企业的产品质量及企业的其他行为出现重大问题,触犯了法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前文所提及的名牌企业中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破坏环境等问题都是法律责任缺失的表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法制建设的不健全。现实经济生活是丰富多彩和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制度规定往往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具有滞后性,而且再合理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的利益,从而使某些自我约束力不够的人有机可乘,钻法律制度的空子。其次,执法上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知法犯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建立,法律建设还不完善,同时我国有些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不高。
企业的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有义务在保证自身获利的前提下,同时给予企业的股东、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物质回报。只有在勇于承担起最基本的经济责任的前提条件下,企业才可以长久的获得经济利润,才可以在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其更深层次上的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创造财富的责任。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方面看,企业承担的责任有:有效和高效经营,繁荣国民经济,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方式,为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缓解就业压力,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工作岗位等。从微观方面看,企业的经济责任首先是指企业确保股东的资金安全并带来持续的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标。同时,企业有责任向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经营和投资方面的信息,不得欺骗投资者。其次,要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就必须承担其他经济责任,如:诚实交易销售、积极缴纳费税、保障产品质量、如约偿还债务、保障服务质量、广告客观真实等等。
无论是生产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还是损害员工的利益以及污染环境等都是经济责任缺失的表现。应该看到,有些名牌企业仅仅把企业经济责任看成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更有甚者只是把其看成是一种口头说法而并没有真正去实施。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企业管理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二是政府部门不重视。名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辞其咎。很多地方政府片面注重名牌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领导人政绩的标准,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
政治责任是指企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当国家民族面临危难时,企业挺身而出,维护民族企业发展的责任。在经济危机面前,宁减利润不减员工工资、不裁员,从而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关于企业的政治责任,很少有人提及,其实,企业作为经济社会的基本要素,其政治责任不仅重要,而且不可推卸。《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公司的解释是:“尽管在事实和法律上,公司属私营企业,但公司不仅在经济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具有社会的、政治的和文化的巨大影响;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后果是公共性的,并和许多政府机构的活动一样具有普遍的影响。”“长期以来,在欧洲和美国都把有限公司看成是政府和垄断的产物。许多人认为大型公司在近代社会中与政府同样重要。公司不仅是商品和劳务的制造者,也是革新技术的创造者,政治舞台的参与者及社会准则和行为的塑造者。”(《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6卷,第594页)这里,明确阐明了企业(公司)具有政治作用,因而也就具有政治责任。
名牌企业自身的社会地位及其影响力更显示出其政治责任的重要。但是有些名牌企业在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三鹿毒牛奶”事件所带来的牛奶业的混乱、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政治影响、国际影响都是人们始料未及的。因此,企业只有重视政治责任并切实履行政治责任,才能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
道德责任是指企业作为道德主体,应当承担道德责任。包括:公平用工制度、合理工资酬劳、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公共环境维护和关爱公益事业等。许多学者把慈善责任看成是单独的一种责任,笔者认为,慈善责任归属于道德责任的范围,是道德责任的最高层次。名牌企业道德失范,在道德责任上,最突出的是表现在环境上,如:在华33家跨国公司污染环境、吉林石化污染松花江、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污染印度环境等,这些名牌企业都违反了“维护公共环境”的道德责任。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巨大压力以及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是十分惨烈的,在这一情况下,企业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否则就可能被市场所淘汰。同时,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致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相应地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原来传统社会中具有的那种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行为选择,在当前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改变,使主导价值缺少调节人们行为的强度,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不同价值取向的共存,导致人们在行为选择的过程中缺乏道德依据,因而表现为行为中道德的缺失。
名牌企业道德失范的核心问题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因此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对于名牌企业道德失范的治理将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律体系管理内。把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具体内容明确化,使其方便施行。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应与国际社会接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把国际标准体系等内容融入其中。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面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等现象。因此,必须不断完善法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条文。面对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意识较差的社会环境,国家必须主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在相关法律规范中突出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之内。另一方面要重视执法环节,加大执法力度。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严格依法惩处。同时,建立一套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支持体系。
“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已今非昔比。它们不仅对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甚至能够左右当地或者国家经济的许多方面,如能源、就业、环境、市场、税收以及社会秩序等等,使许多利益群体与企业活动发生密切联系,其利益受到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就会引起一系列相应的社会问题,侵害劳工权益、污染生态环境、实施不正当竞争、随意背弃合同等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将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将无法保证。”[7](P98)因此,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对名牌企业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对员工合法权利的维护,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国家在经济水平、消费观念和环境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基于此,我国既要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又要积极同发展中国家进行相关交流和合作,同时坚决反对发达国家把社会责任作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与压迫的工具,保护和尊重员工合法权益,积极主动保护环境等。
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的主导作用主要通过政府立法来实现,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还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很不完善,现有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仍存在许多盲区和空白。社会责任主体方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均没有任何规定。社会责任标准方面,我国《标准化法》缺乏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定标准的立法要求”[7](P169)等等。此外,有些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如《公司法》只是在宏观上规定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但如何承担,不承担要受何种处罚均没有详细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在有些地区,某些企业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要求,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还比较薄弱,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还时有发生,有些还比较严重。针对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存在的诸多不足,笔者认为,首先,国家应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同时加强执法的力度,应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监管职能;其次,企业应该把以人为本作为自身经营理念的重要内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运动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尊重。
要充分发挥各种传媒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宣传引导作用,形成“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必然表现”等社会共识。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专门网站,对拒不承担社会责任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企业进行曝光,对承担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进行表扬,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导向。每年还可以对各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排名,并在企业社会责任网站发布,使每一个企业对社会都有一个“交代”,这样,就使企业像重视产品一样重视社会责任。
(课题主持人:杜 莹;课题组成员:牛习昌、赵玉娟;执笔人:杜 莹、尚鹏礼、骆瑞环)
[1]杜莹.名牌企业道德追求[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2]曹凤月.企业伦理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3]杜莹.名牌企业道德失范及其治理[J].道德与文明,2008,(5).
[4]2007品牌危机全回顾[EB/OL].http://news.xinhuanet.com/topbrands/2008-08/05/content_8958285_4.htm,2009-09-15.
[5]西门子被指强迫员工签卖身契,培训生遭30万索赔[EB/0L].http://www.cnfstar.com/news/2008/20080111/20080111 689583.shtml,2009-09-15.
[6]中国2008年品牌危机全纪录 下一个会是谁?[EB/OL].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0909/20090901/news_20090901_858832.shtml,2009-09-15.
[7]王玲.经济法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孙 飞
责任校对:马 斌
The Morality in Famous Brand Enterprise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Du Ying,Shang Pengli,Luo Ruihuan
The morality in famous brand enterprises are normally in three aspects:consumers,employees and environment.Research shows that the root cause for morality is the deficiency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onsidering an enterprise's legal,economic,politicaland moralresponsibilities,itisnecessary forthe enterprise to define the scope of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for government to urge the enterprise to fulfill its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rough news publicity and legal supervision.
famous brand enterprises;social responsibility;countermeasures
270
A
1673-1573(2010)02-0024-05
2010-03-23
2009年度河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S090416)课题
杜莹(1958-),女,河北深泽人,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尚鹏礼(1982-),男,河北辛集人,河北经贸大学马列教学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