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艳艳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了一个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具体门类,《公约》也大致做了说明,包括五个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民族或群体的文化与传统的重要标识,是历史的见证,是民族自觉与自我认知的方式。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也经历了一个过程,2001年,我国积极参与向联合国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我国政府加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此后,2005年3月,国务院发布和实施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这标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也意味着这一概念在我国的被接受和确认。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杰出文化传统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为丰富。如陕北春节习俗中的民间艺术:古老的社火、民间剪纸、民间秧歌、、转九曲、燎火塔、皮影戏、做面花等等都蕴涵古老深厚的文化底蕴,闪现着鲜活的生命光彩,还有南方的傩戏,苗族刺绣乃是一部穿在身上的神话史书,藏族的口传史诗《格萨尔王传》,纳西族的《东巴经》,蒙古族的史诗《江格尔》及蒙古长调,彝族的民间漆器,遍布全国的民间木版年画产地、丰富多彩的民间玩具产地,民间陶瓷产地,民间印染产地,满族萨满祭祀仪式等等。可以说中国现存的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民族本源文化的活化石,传递着我们祖先生命的脉搏。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的那样“对于许多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本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维系社区生存的生命线,是民族发展的源泉”。[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存在着严重危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失传或正面临失传的险境。比如西藏有一位扎巴老人能够演唱世界上最长的史诗《格萨尔王》,他能够演唱其中的34部,但当他1986年逝世的时候,我们仅记录下25部半,其余的恐怕会随着这个老艺人的逝世而亡佚。又如中央美院的靳之林教授在1980年初去陕北,看到的民间剪纸铺天盖地,光安塞县就有两万妇女会剪纸,家家墙上贴的都是剪纸。20年后他再去,却看不见人剪纸了,取而代之的是家家墙上张贴的世界名模画像。山西省音乐舞蹈研究所副所长韩军介绍,过去山西“城镇有戏馆,寺庙有戏楼,村村有戏台”,老百姓“宁卖二亩地,也要闹家戏”,但是从1984年至今,平均四五年就有一个小剧种消亡,三分之二的剧种和曲种在艺术舞台上消失。[2]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的:“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正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濒危状况的一个基本估价。
《意见》明确指出: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一语切中要害,指明了保护与传承任务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为此,笔者提出三点对策和思考。
1.立法保护为先导。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保证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这是国际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通常做法,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早在1950年,日本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1962年韩国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在立法保护下,这两个国家的文化遗产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从1972年起相继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1989年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决议案》,1997年通过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01年发布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些决议、宣言对促进各国各地区的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中国各级政府也积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云南在2000年率先制订了《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贵州省也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3年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六稿,并于2004年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3]国内很多省区相继出台了本区域内的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条例,如福建,江苏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是代表一种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立法和国家机器的有效保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纳入法治轨道,以法律形式固定保护传承行为,进而使之转变成整个民族的自觉的文化认知。
2.教育传承是主角。
教育传承是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心的最佳、最深入人心的方式。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到中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教育传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公布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公告》实施指南中,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学习列入学校的正式课程”。中国文化部长孙家正先生在谈到“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和传承计划时,特别强调“要做好'教育传承'编写不同层次的普及教材,将维吾尔木卡姆引进专业艺术教育和普通教育。”[4]2002年10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机构和国家教育部主办,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这些信息表明,教育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作用在国际国内已形成共识。但是目前的教育体系中,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很少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内容,更没有系统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体系。大家普遍对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传统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应有的感情。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构建一个由浅入深,由初级到高级,既有正规教育也有非正规教育的层级分明、目标明确的全方位教育传承系统。
首先应从最基础、最根本的九年义务教育入手,加强青少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启蒙教育,这是教育传承的第一步。在具体做法上,各地的教育机构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本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加以选择、整理,编制出普及教材,既可开设单独的乡土教育课程,也可将其有机地与美术、音乐、体育相渗透,有条件的还可以邀请民间艺人进入课堂,或组织一些兴趣小组等,以生动直观的方式使学生们在娱乐中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获得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
其次是在高校学生中树立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现代大学承担着传承文化、创新文化、应用文化和传播文化的任务,其中首要任务是传承文化。所谓传承就是一种延续,包括传习和教育、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及对某种民族民间文化广泛深入的研究等等,这里许多环节与大学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大学负有不可推卸的使命。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也曾说:“高校在信息型实践与社会参与中具有很大的潜力,希望各地高校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事业中,发挥大学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信息职能、人才培养和培训以及重要的文化发展创新作用。”[5]高校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一)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合理设置相关课程,培养专门人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学术水准。(二)教育中应打破单一文本式、学院式的学术模式,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中,既可把文化请进校园,也可通过采风调研等活动让学生走出校园。(三)积极推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向世界的传播宣传,增进人类文化交流。通过这些举措,高校教育就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平台,也使得最具活力、最具潜质的大学生群体承担起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责任。
最后是结合不同层次不同参与方式的公众教育,比如开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讲座、举办艺术节、民间民俗文化展览、学生社团活动、艺术表演等,也可以利用书籍、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尤其是网络,作为一种新型文化传播形态,世界各国都在用积极的行动来抢占这块文化集散地,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个平台,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网站、民间艺术绝活浏览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线图书馆等,为众多的网民提供快捷、方便、灵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这些方式方法,因为针对的是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大众,尤其应该注意不要学术性太强,那会使公众难以理解而失去兴趣,在手段上应强化视觉效果,寓教于乐,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强化保护传承意识,形成全民族的互动。
3.统筹规划促实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能凭借热情一哄而起,它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各级各地的文化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等多级部门和机构,各部门首先要做好分内之事,各级政府要促进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教育部门要实施科学的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形成层级分明,知识系统,手段新颖,方法多样的学习研究机制,发挥不同层次教育机构的保护传承功能;文化、宣传部门要为国家提供文化遗产信息,积极参与文化保护的社会实践,并向世界推广宣传中国的非物质文化。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下,做好协调承接工作,保障传承机制的有序和畅通。这样,既有统筹规划又能分步实施,既明确职责又能形成合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保护,持续有效开展并获得实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件大事。在日益强调文化多样性的今天,保护与传承丰富多彩的文化基因,不断完善中华文化基因库,既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致敬,也将为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与革新带来新的契机。
[1]尹国有.中国现代社会转型期本土认知价值[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4,(7):1 -4.
[2]袁永明.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中国国民教育[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5,(4):3 -5.
[3]吴正彪.民族文化知识进课堂与发挥学校教育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J].民族教育研究,2008,(6):52 -55.
[4]孙凡.教育传承:关于开设《中国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课程的建议[J].黄钟,2007,(1):205-209.
[5]在2002年1月中央美术学院主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上的讲话.转引自徐金龙《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及对策》.赣南师范学院学报[J];2009(1):1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