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晟赟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社会学院,北京 100081)
弱势当事人博弈策略的微观解读
李晟赟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社会学院,北京 100081)
诉讼的过程并不仅仅是法律逻辑推理和法律条文机械应用的过程,而是一场法律框架内中国式的诉讼各方的资本、权力全面动员和对抗的利益争夺战。在一般人的知识库存里,弱势当事人拥有较少的社会资本和权力,博弈能力相应地比较弱。然而,弱势当事人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也能够获得相对有利的诉讼结果。但这是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不完善的表现,将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逐步消失。
诉讼;弱者;弱势群体
诉讼结果的成败,理论上讲,主要由证据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的过程其实并不是简单的法律逻辑推理和法律条文机械应用的过程,而是一场法律框架内中国式的利益争夺战,是一个资本和权力全面动员、对抗的过程。当事人极力搜寻一切可能的资源来争取自己想要的利益。弱势当事人拥有较少的社会资本和权力,博弈能力相对较弱,一般人往往把他们等同于法律面前无力的求助者。然而,笔者在一起案件中发现,他们围绕自己的弱势身份来设计博弈策略,充分发挥弱势,成功地扭转了劣势,获得了对自己相对有利的诉讼结果。本文以布迪厄的场域和资本理论为分析框架,尝试通过这起真实的个案,从微观的角度展示这种发挥弱势的博弈策略,并时其反思。
新疆某乡政府为了配合县里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软硬兼施使当地 300多农户都种植酿酒葡萄。乌鲁木齐一家财大气粗的上市公司下属的 T葡萄酒厂作为龙头企业,与这些农户签订了长期的酿酒葡萄订单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酒厂不得因生产不景气为由而拒绝收购种植户的合格葡萄;葡萄的收购价格执行当年的市场价格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执行保护价,保护价为 2元 /公斤。
受国际市场的影响,2003年秋国内市场酿酒葡萄价格远远低于保护价,T葡萄酒厂不愿意按照合同保护价收购种植户的葡萄,致使大批酿酒葡萄腐烂变质。绝望中种植户只得去法院起诉。T葡萄酒厂作为强势一方利用各种社会资本百般阻挠,使得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种植户也采用“聚众反抗”的方式进行博弈,迫使法院终于受理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T葡萄酒厂仰仗着各种强大的社会资本给法院和种植户施加压力。而种植户则扬长避短,围绕着自己的弱势制定了以弱者作诉讼代表人和“以死相逼”的博弈策略,最终取得了相对有利的诉讼结果。
什么是弱势当事人?国内目前对诉讼的相关研究,并没有给弱势当事人这一概念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似乎只有法律援助中的被援助对象与这个名词有点关系,但含义又不完全相同。以笔者的水平,还不足以给弱势当事人下一个精确的学术定义,只能依照目前流行的“弱势群体”的含义,粗线条地勾画出其概念的概貌:弱势当事人一般来说经济状况较差,文化知识较少,特别是对法律诉讼的知识和技术基本一片空白,较低的社会地位导致其社会关系网络资源缺乏,社会资本难以支撑耗时耗财的法律诉讼。例如常常见诸媒体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下岗工人、孤寡老人以及没有社会保障的残疾人等。
前述案例中的种植户居住地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地理位置属于泛洪区,几乎每隔 3年村里就要遭受一次或大或小的洪水冲击,经济生产不稳定,生计方式单一。村里的汉族男青年大多依靠从内地“接媳妇”(买媳妇)来完成婚姻大事。村里曾经出过两位师范学院的大学生,但毕业后一去不返,此外村里没有一位高中以上学历的村民。村民没有任何人打过官司,没有人通晓法律专业知识,也没有人认识任何在县城工作的司法人员。无论是经济资本、文化资本,还是社会关系网络资本,他们都很匮乏。而他们的对手 T葡萄酒厂,是被作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长一路绿灯引进的,受到县里的隆重接待。它的总公司早在 1995年就成为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一直不错,可谓财大气粗,更因为其突出的纳税能力而受到自治区领导的高度重视,被树立为新疆国有企业的一面旗帜。公司本身设有法律事务部,有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还聘有新疆最著名的大律师担当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公司与公、检、法、司等政法单位的领导常有往来,关系很熟。显然,种植户的诉讼博弈资本与 T葡萄酒厂不可同日而语。
种植户很清楚自己面临的不利形势,他们精明地抛开了纯粹法律博弈的思维,采用各种博弈策略大打“弱者身份”牌。
闻听种植户们欲起诉,酒厂通过自治区、市、县官员多方给县法院施加压力。县法院清楚地意识到这是一个烫手的山芋,遂找出各种让种植户们眼花缭乱的法律术语搪塞,不给立案。如果按照纯粹的法律思维继续博弈下去,种植户们并不具备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也难以承担诉讼过程中人力物力的消耗,于是采取了“聚众反抗”的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场景回放:
2003年 9月 28日是国庆长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早晨上班时间,有人惊讶地发现,县法院大门口静坐着一大批种植户,身边堆着一大堆已经腐败的葡萄。他们举着白色的长条幅,上写“有冤无处伸,葡萄害死人”“包青天何在?”两位看大门的法警立即赶来劝阻,种植户无动于衷,继续不声不响地坐着。一名法警试图将一个静坐者拖走,那位静坐者坐在地上哭骂:“打吧!打吧!活不下去了,抓起来就有地方吃饭哩!打死就有地方睡觉哩!”种植户们立即站起来,将他俩人团团围住,高声喊长条幅上的标语,但没有动手参与撕扯。法警不敢继续拖人,只得停下来。消息很快传开,法院门口聚集看热闹的人越来越多,进出大门的路被都挤得水泄不通。很快,县政法委也派人来询问,法院的一位副院长无可奈何地叫来了立案庭的庭长,立即现场办理了立案手续,众人才慢慢散去。
种植户独自面对酒厂和法院两个强大对手,强势与弱势的力量对比相当悬殊。若种植户一味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这场博弈,那么短期内想要立案恐怕是难以实现的。种植户们扬长避短另辟蹊径,以“聚众反抗”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得以挤进司法场域。从场域的视角看,单个种植户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拥有的社会资本是比较微薄的,“聚众反抗”能够将个体社会资本组织起来,大大扩展社会关系网络,它有能力从周围环境中收集资源增加社会资本的能量以便达到目的,即俗称的“人多力量大”。它营造出一种声势浩大的气势,既然“法不责众”,单枪匹马地战斗可能被斥责为“刁民”、“缠讼”,那么众人一起行动便赋予其行动以合法性,增强了弱者的信心,呈现出一种威胁的姿态,给权力部门以巨大的压力。这种集体行动可以说是弱者的有效武器,它往往能够使普通的纠纷问题化,使法律问题有溢出法律场域边界而演化为一个政治问题的危险。这恰恰是地方权力部门所不愿意看见的。
县法院通知 11月 6日正式开庭。酒厂让总公司派出了新疆最著名的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又事先请自治区高层官员给主审法官打招呼,指示法院“不能打击招商引资的热情,不能助长刁民的嚣张气焰”,法院必须“为这个国家级贫困县早日走上工业强县的道路”保驾护航。
而当日出庭的种植户推选出来的两位诉讼代表人一个是寡妇李春英,勉强有小学四年级文化;另一位是 67岁的回族老汉马占山,除了认得自己的名字之外,大字不识一个,拄着拐杖才能勉强行走。
在开庭前,李春英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明:
兹有柯苏县西河乡二道树村村民李春英,其丈夫赵铁练于 1998年 8月 17日因工触电死亡。该村民系文盲,独自抚养未成年的三个孩子,家庭经济困难,望有关单位在办理业务时予以方便。
特此证明从理论上讲,这个证明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根本证明不了任何法律事实,提交法庭的目的显然只是为了争取法官的同情。它的社会学意义在于,李春英用乡村政治场域中权威部门开出一纸证明给自己贴上了弱者标签,并且借助于乡政府在乡村政治权力体系中核心地位而使得这个标签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作为诉讼代表人之一,这一身份标签使得她在游戏中获得了独特的社会资本。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它屡屡在关键时刻被推出来作为讨价还价的武器。场景回放:
西河乡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法官:今年葡萄市场价格低,你们和酒厂还得长期合作,也想想实际情况,也别让酒厂赔得太多。
李春英:酒厂赔得多?我们呢,我们赔得更多,我给你算算这个账,苗子价钱它卖给我们一棵一块五,市场上才多少钱呢?五毛!真会坑人!化肥它卖给我们九十五,市场上才卖八十,每亩地的成本我给你算算……
法官:(不耐烦地打断了李春英的话)行了行了,这些你们都说过很多次了!不要再重复了。你们到这儿来是解决问题的,不是抬杠的,你们要是还这样,我们法院工作没法做,管不了,你们爱上哪儿就上哪儿去!
李春英(放声大哭):法官您别生气,“我们(妇女)是农民,素质低,不懂法,你们干部素质高,懂法,就不能这样对待我们农民。为了我们的事情您费了不少心,都是为我们好,我们心里念着您的好呢。我也盼着能早点儿解决好。我一个女人家,死了丈夫拖着三个孩子,全都靠我一个人,又不识字,全指望法院为我做主了……铁练啊!你在天之灵看看我,我相信政府,老老实实种葡萄,谁知道还得打官司!葡萄又不能当饭吃,还不如当初种点大米孩子们也好有口饭吃。法官您别生气,求您给我做主,葡萄拿不上钱我饿死也没啥,可怜我那三个孩子都咋办呢,铁链呀,饿死了也好,我们一家都随你去啦,你当年为啥那么傻,给公家干活把命都搭上了,可是公家现在不管我们啦……
马占山(用拐杖捣地):可咋办!我这老头子咋还不死呀,我看病也买不起药,吃饭没有钱,政府不给我们做主,上哪里说理去……
法官:好了,好了,都安静安静,好好地考虑一下,被告,你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把价钱压得太低。
这两位诉讼代表人使用自己的弱者身份成功地使调解的局面扭转。中国传统文化一向就有同情弱者的习惯。法律既然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人民法院既然是为人民服务的,那么对弱者进行扶助自然就被期待为法官不言自明的责任。面对他们近似于闹场的哭诉,法官显得无可奈何,如果公然制裁弱者,将会面临深陷社会道德力量谴责的危险。倾听弱者的呼声是一种高姿态,也是法官证明自己不偏不倚公正审判的极为简易的手段。李春英与马占山利用弱者的身份走上前台,使其在博弈中及时抢夺和控制了话语权,反衬出被告在游戏中的“恃强凌弱”角色形象,给法官施加了一份压力,显然取得了比针锋相对更好的效果。
当日开庭法官一直致力于做调解工作,然而酒厂并不买账,一分钱都不想付。酒厂的律师突然抛出一个说法:合同上写着“按照合同保护价收购”,是指合格葡萄才走这个价格,种植户交的葡萄不达标,所以不能收购。这种说法无疑很有杀伤力。因为时隔一个半月,种植户的葡萄绝大部分腐烂了,质量合格与否根本无法鉴定,种植户们也没有能力证明,形势很不利。底下旁听的种植户冲上去围住酒厂律师大骂并推推搡搡,场面混乱。法官为了缓和气氛,命令暂时休息五分钟,把酒厂出庭人员叫到隔壁办公室谈话。
不到三分钟,有种植户飞跑来向主审法官报告,马占山爬到法院对面的楼上要跳楼。法官急忙到现场,见马占山站在对面五层楼房顶上,捶胸顿足地哭骂,反复喊冤要跳楼。法院常务副院长和民庭的庭长带领法警队闻讯赶来,喊话劝阻,双方对峙了近一个小时,后来马占山冻累昏倒,法警赶紧把他抬下来才施救。这种“以死相逼”的结果,使酒厂在各方的压力下收回了种植户葡萄质量不合格的论调,同意由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酒厂以 1.3元 /公斤收购种植户的葡萄,各户的葡萄产量以采摘前技术员的测产结果为依据。这算是一个相对比较圆满的诉讼结果。
对于种植户们而言,以当时面临的博弈形势,通过一般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主张基本上已经不可能。一个年近古稀的老人“以死相逼”,给法院和酒厂施加道德压力和舆论压力,成为威胁对手的最有效手段,成功地挽回了不利的局面。高见泽磨对“以死相逼”有过精辟的论述:“逼迫他人自杀的人是会受到法律谴责的,在这种正义情感下,对于感到被逼入绝境的人来说,自杀成为最后的攻击性抵抗手段。扬言要自杀,并故意让人看到为自杀而作的准备性工作,仅此而已就可以成为进攻的手段,周围的人必须把这件事当做至关重要的事来对待,这一点足以让法院下达判决时犹豫不决。”[1]
如果法院在审判中真的闹出了人命,那么最后的判决结果对错与否都不重要了。即使法官再没有错,也会面临着一系列来自外界的舆论压力与自身内心的道德折磨,而且很可能引火烧身,落得一个草菅人命的恶名,引发死者家属的报仇和上级的问罪。对于酒厂而言,即使有再强的博弈资本,面对“以死相逼”的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若不退让,很可能落得一个黑心奸商、吸血鬼的恶名,其市场信誉将大打折扣,最终损人而不利己。
其实,在拆迁、征地、订单农业、物业管理等类型的案件中,这种博弈武器的运用已不再罕见。至此,民事诉讼中一个常常被学者忽视的弱势当事人的博弈手段——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浮出水面。那么,以弱者的身份作为博弈武器何以可能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强和弱本身是相对而言的。弱者在传统认识中一般是被欺侮的对象,在博弈中不可能取胜。然而,这仅仅是人们从固有的片面认识出发来看待弱者的。强和弱本身是相对而言的。弱者的身份在特定场域情境中也可能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例如:种植户的诉冤话语,凭借它的农户身份就具有了某种优势,因为它更容易被人相信他们是冤枉的。他们还可以运用自己专门的技能,比如种种诉冤技巧,从而强化这种“真实性”,博取他人的同情和信任。所有这些客观关系其实就是符号权力关系。种植户们力图利用弱者的身份控制这种符号权力,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流话语下,弱者的博弈自然而然地就带有一定的正义色彩,往往容易激发出他人的扶助与支持,从而使弱者将自己置身于游戏之上,并保证他们在博弈中的胜利。这是一种政治社会学和媒介政治技术的变种。
其二,暗合了转型时期中国司法实践的基本逻辑。“中国基层司法的主要运作逻辑既不是法治的逻辑,也不是礼治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2]“法律就是政治,司法程序的操作技术等同于民主政治的技术……在司法的过程中,利益的随机直接分配取代了利益的普遍性分配,随机的政治权力策略取代了法律知识的推理。”[3]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在实践中,一直是社会综合治理的工具,息事宁人、保一方平安是基层司法的首要目标,这与西方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作为法律的首要目标是根本不同的。既然法律只不过是政治治理的一个工具,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基层法院的首要任务,那么集体静坐示威、群体性混乱、“以死相逼”显然都能够给法官造成相当巨大和直接的压力。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不得不小心翼翼,谨慎处理,或多或少地做出妥协,而绝不可能视而不见。
其三,它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不谋而合。从形式来看,这种博弈似乎属于非制度性手段,有些耍赖甚至胡闹的味道,但它能够在法律体制这样一种极其严谨的正式制度内产生明显效果。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它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不谋而合。它以生存、公正、道德等普适性观念为博弈话语,以自身的弱者符号进行抗争反衬对方的强横,以不惜付出自身的身体、尊严甚至是生命的损失这样一些破釜沉舟的缠闹式博弈手段取得法律场域的控制权,其实也是与法律的最基本精神暗合的。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说过,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法律的最基本精神,首先是善良,要维护人的基本生存权,维护基本的社会道德和人类的基本尊严。当弱势当事人“以死相逼”的时候,法律必然要做出让步以确保当事人活下来,其次才能谈得上公平正义,才能谈得上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尊重老人、尊重妇女是社会基本道德,当这些人发表言论或者哭闹的时候,法官如果公开表示蔑视,无疑是挑战社会的基本道德而自讨苦吃。
总体而言,弱势当事人以弱者的身份作为诉讼中的博弈武器,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大都是无法律规则、反法律理性的非常措施,目的是造成对既定法律游戏规则的巨大冲击与颠覆,进而营造出一个临时性的特定时空场域,在这个场域中抢占制高点从而使自己由弱变强。
这种武器的主要优点在于为弱势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博弈手段,就是既能进攻又能防守。既能占据道德上的制高点,争取社会舆论的同情与支持,也能有效地保护自己,以免彻底激怒权力机关而使自己获罪。正如前文中李春英所说:“我们是农民,素质低,不懂法,你们干部素质高,懂法,就不能这样对待我们农民。”这种公开示弱就避免了被轻易扣上违法分子的帽子,司法机关难以轻易找到借口实施法律惩罚措施。
弱势当事人以弱者的身份作为博弈武器,实质上是打破了法律场域中本来固有的强者与弱者的结构性力量悬殊,使得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动态流动,在不断的抗衡过程中建构新的秩序。法院不得不采用精致化的摆平技术,保持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以便维护至少表面上的司法公正。法院的这种作用,对于弱者而言,总是有益的。所以,斯科特说,“即便我们不去赞美弱者的武器,也要尊重它”。[4]“我们更有理由看到自我保存的韧性……恰恰是这种精神和实践,防止了最坏的后果,预示着较好的结果”。[5]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从此纷纷效仿,都绞尽脑汁穿上“弱者身份”的外衣进行诉讼,也不意味着博弈前途必然会一片光明。其实,弱势当事人的初衷都是迫于无奈。古语云“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层皮”,弱势当事人将自己作为人的最基本尊严抛弃去进行这种代价过于惨重的博弈,且不论能否必然取得胜利,即使获得了胜诉得到了物质赔偿,对人精神伤害将会长久持续。归根结底,它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并不具有普适性价值。
需要特别申明的是,本文分析该个案的目的,只是为了揭示“以弱者身份作为博奕武器”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及其成因,并引起社会对其反思。“以弱者身份作武器”是我国社会轻型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怪胎。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力度的加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这个怪胎必将退出博亦的舞台。
[1][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6.
[2]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J].社会学研究,2005(5):218-224.
[3]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6.
[4]James C Scott.Weapons of the weak: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M].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7:350.
[5]郁建立.“弱者的武器”及其意义[J].二十一世纪,2007(6):23-31.
Micro Analysis about the Game Strategy of theWeak Litigant
LI Sheng-yun
(College of Ethnology and Sociology,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081,China)
The process of litigation is not just the mechanical application of legal logic reasoning and legal articles but a Chinese-style battle between the capital and the power of the litigative parties in legal framework.In general,the weak litigant owns less social capital and power,which results in a weaker game capability.However,if the weak litigants take the weak identity as a weapon and give the disadvantage a full play,they are able to win a relatively favorable litigative outcome.
litigation;the weak;vulnerable groups
D925
A
1672-3910(2010)02-0090-05
2009-10-21
李晟赟(1973-),女,新疆石河子人,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