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后勤基建处,湖南娄底417001)
循环经济立法的内涵与必要性思考
刘祥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后勤基建处,湖南娄底417001)
循环经济立法的理念内涵可以概括为共同负责、和谐共生、主动激励等几个方面。立法可以调节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使发展循环经济所建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得以公示并落到实处,使科技成果等到合理的使用和推广,为循环经济发展服务。循环经济立法主要调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绿色消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循环农业等六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循环经济;立法理念;必要性;调整范围
制度创新是可以克服以往出现的法律中鼓励性、倡导性条文过多所导致的法律约束力不强的缺陷、至少可以部分克服。这种倡导性、鼓励性的规定将给人们带来好处,一方面它对这个领域未来的立法起到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还具有教育功能。因此循环经济立法需创新。
从经济角度看,循环经济体现的是生态经济的理念,是依照生态原理安排经济活动,模仿自然生态系统,运用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等生态规律指导经济活动,促使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念[1]。从法律的角度,循环经济立法的理念内涵可以概括为共同负责、和谐共生、主动激励等几个方面。
(一)共同负责
循环经济贯穿人类活动的全过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与传统经济理论中经济活动的个别性不同,消费既是新生产链的开端,又是原生产链的终端。因此,无论是生产者、消费者还是流通者,各种社会主体都是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主体,“生产—流通—消费”均属于经济过程,人类活动的各个环节、社会各个领域都成为循环经济的一部分[1]。与传统法律关系不同的是,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人人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全体社会成员都将成为循环经济中的有效主体。循环经济法律关系涉及的范围特别广泛。在这个角度上,任何部门法都无法与之比肩,无论是规制直接环境行为的传统环境法,还是规制“纯粹”经济活动的经济法[1]。所以循环经济立法的社会观,体现的是人人参与、共同负责的精神,应当是一种真正全面的整体社会观。(二)和谐共生
循环经济本质上如同食物链中各种生物的休戚与共一样,是一种协作经济,互利共生是循环经济对参与主体的根本要求。因此,循环经济法主要内容之一即是为社会主体的协作提供激励和约束,促使其合作,以实现循环,它与传统法律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保障的理念不一样。循环经济是把西方经济学的“最大化”发展为“最优化”。优化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优化自然资源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优化自然生态环境;人类在组织生产和从事经济活动时,不但要考虑生产成本,还要考虑生态成本和环境成本。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动激励
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来说,法律激励功能的发挥,比惩戒功能更重要。我们可以立法惩戒破坏环境的行为,但不可能立法去惩罚走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道路的企业;我们可以立法加快污染严重生产线的关停进度,但我们不可能立法关停还未步入循环经济轨道的企业;如此等等。但是,换一种思路,换一个做法,我们完全可以立法大大激励走循环经济道路的企业,大大奖赏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管理上、技术上作出贡献的人们。循环经济下的许多重要活动,利益性不强,缺乏激励,只有依靠人们积极主动,才能保证法律预期效果的实现。
(一)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宏观层面
1.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时期,应改善传统的生产和
2.有利于尽快建立支撑循环经济的科学体系
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确定循环经济科技发展的人、财、物的合理分配以及它们的合理布局,将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战略且使之法定化,并且具体化、细则化和程序化。循环经济立法还可以调节各种利益关系,使科技成果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推广,使国家为此而建立起来的奖励与处罚机制都以法的形式公示出来并且贯彻落实,使之为循环经济发展服务。最重要的是,循环经济立法还有利于尽快建立支撑循环经济的科学体系,可以有效的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这种科学体系可以有效组织、协调和管理这些科技活动[2]。
3.突破国际环境贸易壁垒
在当前,环境贸易壁垒是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巨大障碍,在国际贸易中要正确使用环境壁垒措施来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保护我国环境安全和公民健康。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想使我国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符合环境安全规则的规定,就必须进行循环经济系统立法。例如,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对于盗用、滥用环境标志的行为予以坚决严惩;积极实施ISO14000,建立产品生产的“环境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引进、适用环境无害技术和设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等等,通过法律规定,力争使我国的具体制度与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以在国际贸易中减少摩擦,扩大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微观层面
从微观来看,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也是公民环境权实现非常有力的保障。制度设立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使之受到保护,保护是权利的应有之意。公民环境权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对人的尊严及自由的日益重视,权利的种类和内容不断得以扩充和完善而进入文明体系的。从内涵上看,公民环境权应该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日照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等。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循环经济的立法对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则是特别重要的。循环经济的立法可以调动国家、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力量减少排污和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使环境状况的变化趋势逐步趋好,实现社会资源的循环利用。从而,循环经济立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又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的立法要求,可以成为公民良好的生活环境的制度性保障。在波兰、匈牙利、智利、巴西等国,公民环境权已为宪法或专门的环境法确立下来,并且得到了较好的保护,顺利地实现了从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过渡。在另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日本,有了关于环境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虽然并未以立法形式明确承认公民环境权。环境权对于我国公民来说目前还只是一种应有权利,并没有以立法方式明确承认我国公民的环境权。但随着整个世界范围对环境权的承认和保护,公民环境权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呼声肯定会越来越高,至少我国法学界这样认为。
(一)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指为了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不断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进设计、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清洁的能源。采用各种方法对常规的能源如煤采取清洁利用的方法,如城市煤气化供气等;对沼气等再生能源的利用;新能源的开发以及各种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其次是清洁的生产过程。尽量少用和不用有毒有害的原料;采用无毒、无害的中间产品;选用少废、无废工艺和高效设备;尽量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性因素,如高温、高压、低温、低压、易燃、易爆、强噪声、强振动等;采用可靠和简单的生产操作和控制方法;对物料进行内部循环利用;完善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再次是清洁的产品。产品设计应考虑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少用昂贵和稀缺的原料;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以及使用后不含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因素;产品的包装合理;产品使用后易于回收、重复使用和再生;使用寿命和使用功能合理。
(二)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可持续发展中合理利用资源和防治污染这两个核心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是人均资源匮乏的国家,多年来资源的高强度开发及低效利用,加剧了资源供需的矛盾,资源短缺和资源低效利用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采用高效、环保的先进技术对资源开采、生产过程中主料、辅料和伴生料综合利用,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既可以缓解资源匮乏和短缺问题,又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三)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
1991年,欧洲就颁行了处理有害废物的规定,之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废物生产者承担废物处理责任的原则。目前,欧洲已严格规定废物再生利用指标。到2025年,填埋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包括废纸板、玻璃、木料、塑料、纺织物和金属等)将是非法的。而实际上,这些废料回收再利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例如根据法国一家研究机构发表的《世界废物研究报告》显示,挪威、瑞士和欧盟15个老成员国的城市废物处理市场价值达200亿欧元,无害工业废物处理市场价值达365亿欧元[2]。
(四)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也称可持续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绿色消费概念是针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可持续危机而提出来的。一些环保专家把绿色消费概括成5R,即:节约资源,减少污染(Reduce);绿色生活,环保选购(Reevaluate);重复使用,多次利用(Reuse);分类回收,循环再生(Recycle);保护自然,万物共存(Rescue)等方面。绿色消费的重点是“绿色生活,环保选购”。
(五)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是指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的产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区是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自1999年开始启动以循环经济为指导理念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试点工作,在广西建立了第一个国家级贵港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后来各地又陆续启动了若干类似生态工业园项目,例如广东省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湖南省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类生态工业园项目不下30个。此外,天津、大连、烟台和苏州等城市的开发区也已经开展了生态规划和改造的实践,生态工业园区的数量不断增多。
(六)循环农业
循环农业就是尊重生态系统和经济活动系统的基本规律,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以绿色GDP核算体系和可持续协调发展评估体系为导向,按照3R原则,通过优化农业产品生产至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结构,实现物质的多级循环使用和产业活动对环境的有害因子零(最小)排放或零(最小)干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其实质就是要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农业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循环农业必须具备三个特点:一是减量化,尽量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节约资源使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二是再利用,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减少一次用品污染;三是再循环,物品完成使用功能后能够重新变成再生资源。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发展循环农业,明确指出:“要大力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重点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制定相应的财税鼓励政策,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开发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培育生物质产业。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的节约型农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努力提高农业投入品的利用效率。加大力度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此后2007至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每次都明确指出要持续发展循环农业。
[1]钱水苗,巩固.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6(3):91-96.
[2]周珂.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和阻力[EB/OL].民商法周刊,[2010 - 08 - 13] http://www.fatianxia.com/civillaw/list.asp?id=20295.
(责任编校:松仁)
Reflecting on Connation and Necessity of Circular Economy Legislation
LIU Xiang-guo
(Logistics Basic Construction Department,Hunan Institute of Humanities,Science and Technology,Loudi 417001,Chin a)
Circular economy legislation can be summarized as the philosophy of shared responsibility,harmony,actively encouraging aspects etc.Legislation can regulate various interests arising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circular economy,so that the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ircular economy is publicity and implemented,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re used and promoted to serve for the circular economy development.Circular economy legislation mainly adjust the six aspects of social relations of cleaner production,resource utilization,waste recovery and recycling,green consumption,recycling economy industrial park and cycle agriculture.
circular economy;legislation idea;necessity;adjustment range
D912.29
A
1673-0712(2010)06-0023-03
2010-09-12.
刘祥国(1966—),男,湖南涟源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后勤基建处副研究员,硕士,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与经济法研究。消费模式,应以持续的方式使用资源,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效益,节约能源,使经济的发展不能超越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的范围。胡锦涛总书记2003年在中央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城乡建设、到区域发展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已经成为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最主要手段之一,并被人们所熟知、习惯和接受。法也是政府推行政策的最重要最有效手段之一,在构建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社会过程中,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来指引与导向个人、经济组织和社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观念和行为是社会客观发展规律的要求。因此,要用法律的方式来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的调整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