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追踪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关于“印象丽江”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件。
原告覃某于2006年2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166350号“印象丽江”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申请商标含“丽江”,“丽江”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原告覃某不服,于2009年4月向被告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被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丽江”为我国云南省一城市,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丽江”已具有明显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含义。综上,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和第28条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覃某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被驳回商标“印象丽江”整体上并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应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商标法》第10条第2款中同时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含义”一定要“具有明显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被告不应擅自扩大解释。丽江为广西已存在的江河名称,即符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类似案例,给予注册的有“红河”商标、“丽江明珠”组合商标等。被告没有适用同等的审查标准,有损社会公平。由此,原告申请法院撤销被告商评委的相关驳回决定书。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杨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作出判决,国家商评委撤销其于2009年8月24日核准的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的裁定。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小肥羊公司状告国家商评委一案胜诉,“小肥羊”商标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唯一合法拥有。
据了解,“小肥羊”商标是小肥羊公司于1999年最先创建、使用、申请、注册并且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为保护小肥羊的自有品牌,小肥羊公司曾在国内多个领域及29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以小肥羊卡通羊头和小肥羊中英文组合为主的商标。
华程公司也是内蒙古的一家火锅涮羊肉调料生产企业。2004年,小肥羊公司就华程公司在其调味品上使用“小肥羊”标识提起过诉讼,当年3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华程公司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产品标识侵犯了小肥羊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华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
2009年8月24日,国家商评委核准了华程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同年11月,华程公司向媒体发布相关信息,要求小肥羊公司调味品经销商对其销售的小肥羊火锅底料下架。为此,小肥羊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小肥羊公司认为,涮羊肉调料和涮羊肉火锅餐饮服务的高度关联性完全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因拥有的注册商标被其他公司用作药品名称,商标专用权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恩贝公司)将出品、生产该药品的两家公司和销售该药品的个体户方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康恩贝公司诉称,其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所拥有的“前列康”注册商标为知名商标。公司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20年之久,产品覆盖国内20多个省区以及东南亚地区。公司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核实后发现,个体户方某长期销售由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出品、安徽一家药业公司制造生产的“前列康泰栓”。
在开庭过程中,被告辩称:“前列康泰栓”为药品名称,并未作商标使用,未侵犯康恩贝公司的权利。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近日,云南省德宏州姐告边境贸易区个体工商户因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行政处罚状告工商局一案尘埃落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个体工商户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标志着首例“境内关外”边境贸易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以德宏州工商局胜诉告终。
由于该案事发地为全国唯一实行 “境内关外”管理特殊政策的边境贸易区,工商部门究竟有无管辖权,成为该案争论的焦点。“境内关外”,就是把海关监管线后撤至当地瑞丽江以西,中国的产品虽然出了海关但未出国境,而从缅甸进入姐告边境贸易区的物资则是入境不入关,实行“零关税”。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外,所有的商品均可在区内展示、加工、组装、自由贸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特殊边境贸易区姐告属我国境内,工商机关有权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李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海关对“即将进出关”的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但本案涉及侵权货物(产品)已办理报关手续后在我国境内的流通领域被发现侵权,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百度提供的歌词搜索侵犯著作权,遂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并停止侵权行为。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乔羽等歌词作者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百度公司在未征得作者及协会的许可、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百度网长期提供上述50首歌词的网上浏览和传播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网针对特定歌词格式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本身不提供歌词内容,所有歌词均来自第三方网站服务器,通过百度快照等方式提供,上述方式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网的歌词搜索服务,直接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词全部内容的行为,侵犯了歌词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定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通过其服务器存储的快照等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词全部内容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王宏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