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0-04-05 13:10缪愫生
党政论坛 2010年1期
关键词:巡视组领导班子条例

○缪愫生

解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缪愫生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执政了60年和拥有7600万党员的大党,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永葆党的生机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关键是要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明确突出了“创新”在反腐倡廉中的地位。最近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条例》),是更好地完善和创新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巡视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纠正地方组织不符合中央要求的行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颁布《巡视条例》是完善监督体系中垂直制度的创新

我国廉政建设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监督、党外监督、法律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其中党内监督的主体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各级党委会及其基层组织,以及普通党员。目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最主要的监督机构,由于纪委实行的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委对党委的监督成效,会出现“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乏力、下级监督不敢”的情况。巡视制度可谓是监督体系中的垂直制度,其优势及监督的有效性在于巡视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独立性。作为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直接监督的形式,在发现问题时易于突破地方宗派主义或小团体主义的影响,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而秉公办事。

《巡视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垂直监督的范围,如《巡视条例》第10、11条规定中央巡视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克服了对党的中高级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普遍薄弱的弊端。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中的现象;临时动议、政绩工程等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纪委的监督甚至形同虚设。1996年以来的巡视实践和《巡视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在新时期监督制度的一个空白,也是对现有纪检体制的完善和党内监督制度的创新。

《巡视条例》关于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的规定也体现了垂直监督制度的完善。《巡视条例》第4条指出:“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并在第5条和第6条特别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纪委。由此可见巡视机构由上级党委统一领导,并由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开展相关具体工作,有助于纪委和组织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进一步畅通信息、转化巡视成果,更好地实现对特定被巡视对象的每届任期内1至2次的垂直监督。

二、颁布《巡视条例》是推进巡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创新

自1996年党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规定后,中央即建立了对高中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督的巡视制度。中央派出了9批巡视组,对15个省市自治区及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政勤政、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任干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2003年7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正式组建了中央巡视组。之后,2004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立了巡视机构,组建了专职巡视队伍。中共中央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2004年9月中纪委和中组部制定的《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是前几年巡视工作的两个指导性文件。几年来的巡视工作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成果。

《巡视条例》的颁布是对巡视工作实践发展和制度创新的总结,是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巡视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是层次高,属于典型的自上而下的监督,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让被巡视的从政官员有敬畏感。第二是针对性强。对省一级巡视机构而言,监督对象主要是市厅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通过对他们的“政治体检”,着力解决监督缺位、监督薄弱、监督滞后的问题。第三是内容全面。包括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勤政、作风建设和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的情况。着重对权利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立足于查找体制机制上的问题。第四是工作方式灵活。能够广泛接触干部和群众,可用谈话、暗访等多种方式获取全面真实的信息,增强巡视监督的效果。随着形势的发展,巡视的这些特点对巡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用党内法规形式进行规范,例如:如何处理好巡视组与被巡视地方和单位党委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巡视制度实施与考察干部工作的关系、如何建立高水平的巡视队伍等等。这部《巡视条例》对于巡视工作的性质、职责、范围、任务、原则、人员管理、监督对象、汇报程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工作方式,请示报告制度,巡视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纪律和责任,以及违纪后的处分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

《巡视条例》的颁布进一步促进了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过去“人治”现象对于党内监督工作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而导致的工作随意性也是勿庸置疑的。《巡视条例》既有实体性的要求,又注重程序性规定,将一些在巡视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的、新产生的问题加以规范,体现了现实的需要。如按照《巡视条例》规定,可进一步拓展巡视领域,有选择地开展对市机关、市属国有企业的巡视;适时开展对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要问题的专项巡视;加大巡视成果运用力度,进一步完善巡视成果运用工作机制。体现了《巡视条例》规定之间的统一、配套、互补性,初步形成了体系,使各项巡视工作有章可循。另外在责任追究的具体运作方面,针对各层次主、客体应负的责任规定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的实质性内容,以此增强巡视的刚性。

三、《巡视条例》的内容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巡视中的核心作用

《巡视条例》是规范和指导巡视工作最重要的法规性文件,会进一步推进巡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加强和完善巡视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巡视的质量和效果。

巡视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第一是围绕“发展”这个大局开展巡视,促进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第二是围绕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开展巡视,解决了一些影响领导班子战斗力的倾向性问题,促进了民主集中制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了选拔任用干部的规范性。第三是围绕预防腐败开展巡视,突出了监督的关口前移,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并获取了一些重要案件线索。第四是围绕关注民生开展巡视,推动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

《巡视条例》共6章、49条,内容丰富、明确而具体,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比中纪委和中组部制定的《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多了27条条款。特别是《巡视条例》改变过去没有工作程序的规定,专门设立“第三章工作程序”,用了整整18条条款规定了巡视工作的程序,注重通过程序规范巡视行为。如第20条规定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第21条规定巡视期间,对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问题,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巡视的主要任务方面增加了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在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上,增加了“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最近中央和市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抓好《巡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巡视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巡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切实抓紧抓好。我们要注重按照《巡视条例》,勇于创新,开创巡视工作新局面,以《巡视条例》作为我们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干部管理模式,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巡视成果运用力度,着力提高巡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科教党校)

(责任编辑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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