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林超,苗立峰,刘 佳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 长春 130021)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0]4号)部署,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开展全国水利普查可以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摸清经济社会用水状况,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
1)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2)全面查清我国水利工程基本情况;3)查清我国经济社会用水状况;4)全面查清我国河流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5)查清我国水土保持情况;6)查清我国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内容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灌区专项普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共8个方面。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普查共分为4个阶段:2010年为前期准备阶段,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为清查登记阶段,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为填表上报阶段,进行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为成果发布阶段,进行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根据全国水利普查统一安排,辽宁省八县(区)作为松辽流域试点单位,率先开展水利普查工作,模拟实施了水利普查的全过程,检验了水利普查方案的可行性、技术路线的正确性和普查指标的科学性,同时在试点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应注意的问题。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灌区专项普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的基础。普查时,由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数据影像资料内业提取河流、湖泊清查参考影像图及初步名录,流域和省级普查机构进行核对,形成河湖名录及编码,并填写清查表、普查表和汇总表。通过水利普查试点发现,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方式”沟通周期较长,极易导致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工作滞后,进而影响整体普查进度。
2)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该次水土保持情况普查主要包括水土流失、侵蚀沟道、水土保持措施三项内容。其中水土流失普查按照分层抽样方式确定75 846个野外调查单元,对每个野外调查单元,需现场调查土地利用、植被、水土保持措施等水土流失主要影响因素状况,由县级普查机构在外业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填报。侵蚀沟道普查时,由省级普查机构按照遥感影像提取侵蚀沟道相关指标,并绘制侵蚀沟道分布图,县级普查机构依据分布图进行野外复核并填写普查表。根据水利普查试点实际情况,部分野外调查单位实际地理位置偏僻,受自然条件限制,调查时普查人员无法到达实际位置,普查成果无法标绘或复核。
3)经济社会用水调查
该次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主要调查河道外用水情况,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三大类。数据获取方式以县级行政区为普查单元,采取对规模以上用水户用水量进行逐个调查,规模以下用水户用水量通过典型调查结合相关成果推算获得。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巨大,并且规模以上用水户水量计量设施尚未普及、相当部分用水户根本没有计量设施,导致台账建立困难、用水量难以精确统计、仅凭推算误差较大。对于规模以下典型用水户,调查成果是汇总阶段成果平衡分析的基础,对计算分析各行业用水指标至关重要。在计量设施尚未完备的情况下,要紧密结合当地各行业实际情况,选取时技术性较强。由于部分企业认为用水量调查触及自身利益,不能积极配合用水调查工作,导致调查工作难度加大,用水量数据获取困难。
4)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本次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采取逐井实地普查并填报清查表、台帐表和普查表的普查方式,民用井需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以村级行政区为单元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我国机电井数量巨大,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多则数以万计,并且机电井数量多、密度大,填报过程中仅仅依靠“名称”、“详细位置”等有限信息很难确定实际位置。对于矿泉水井、地热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等普查项目,部分指标对于普查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却未进行普查。没有建井而自流的矿泉、地热泉作为地下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开发利用价值,而本次普查也未包括相关内容。
5)建立台帐
根据经济社会用水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需要,相应调查对象需建立取用水台账。台账建立前,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各类普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进行地毯式清查,填写清查表,形成清查名录。根据清查名录,选取规模以上的全部企事业单位用水户用水量、万亩以上灌区用水量、河湖(水库)取水口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供水量、河湖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以及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地下水水源地取水井取水量等动态指标建立台账,规模以下通过分析推算或选取典型用水户调查等方法获得取用水数据。按照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总体进度安排,取用水台帐采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因台账建立前需进行大量清查工作,若按照全国统一时间2011年1月1日才开始清查登记,届时台帐将不能按时建立,采集数据不满一年,将对最终普查成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产生影响。
1)严格控制普查进度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进度安排,严格控制各普查项目的工作进度,特别是为普查提供基础资料及数据的项目,必须高度重视、按时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作为普查的基础,为其它普查项目提供河流、湖泊基础名录及代码,并提供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包括河流湖泊水系边界等信息的普查工作底图,工作进展情况将直接影响整体普查进度。所以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应先于其它普查项目进行,预留充分的工作时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确保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经过外业核对后的河湖名录要在清查阶段开始前全部完成,及时下发各级普查机构,以保证全国范围内各级普查工作的按时开展。
2)合理选定调查对象
在进行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的水土流失、侵蚀沟道等项目普查时,应充分利用遥感等现代高科技技术,尽量减少野外调查工作量。对于需进行野外调查的项目,在对象选取时应结合附近地形情况,综合考虑交通、地理位置等因素,尽量避免由于调查位置偏僻、受自然条件限制等原因导致普查人员无法到达实际位置,普查成果无法标绘或复核的情况发生。
3)紧密依靠地方政府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用水户数量大、范围广,用水计量设施尚未普及、台账建立困难,普查成果极易产生偏差。要保证普查成果的质量,基础数据准确性极为关键。用水计量设施安装是获取用水数据、建立台账的基础,特别对于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用水户,安装计量设施仅仅依靠普查机构有限力量根本无法完成,必须紧密依靠地方政府,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出台相关办法等各种手段,甚至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强制安装取水计量设备。这样不仅能为本次普查提供基础数据,还对我国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具有重要意义。
4)完善普查技术指标
为便于区分机电井、地热水井、矿泉水井的具体位置,应在普查表中增加经纬度坐标项目,既能在相关图件上准确定位,还能直观了解机电井分布状况。对于矿泉水井、地热水井、地下水水源地水井的数量相对机电井较少,部分重要指标在相关地质勘探报告中均有记载,获取方式相对简单,本次却并为纳入普查项目。其中矿泉水井在普查中应增加达标微量元素及含量等普查内容;地热水井在普查中应增加地热水水温等普查内容;地下水水源地在普查中应增加初始地下水位、现状动水位、年下降速率等普查内容。对于没有建井而自流的矿泉、地热泉,具有重要的开发利用价值,虽未进行勘探,仍建议对其位置、数量及流量等主要指标进行普查。
5)加快台帐建设
对于经济社会用水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等需建立取用水台帐的普查项目,清查工作应提前进行。在2011年1月1日前要完成普查对象清查、调查对象确定等工作,为按时建立台帐做好准备。如果因各种原因台账不能按时建立,建议国务院普查办调整台账选取时间,全国可统一采用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完整年数据,既有利于充分做好台账建立前的各项清查准备工作,又不至于对整体普查进度产生较大影响。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次普查所涉及的门类全、范围广,对谋划水利长远发展、科学制定水利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还对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质量是本次水利普查成败的关键,在获取过程中,必须保证基础数据准确、真实。普查中要对数据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全员质量控制、分级分类质量控制,通过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等手段,不断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并根据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明确阶段质量控制目标。同时要选聘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工作,水利普查基础数据录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和技能训练,从基础数据录入方面严格把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
该次水利普查是我国建国以来水利行业第一次全面、系统的普查,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保障制度。合理分配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源、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及各级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和沟通。普查时还可借鉴已往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土地调查等成功经验和方法,合理利用常规社会经济统计成果,提高普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