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 枫
堂堂公务员不是任人驱使的“家奴”
■ 岳 枫
某日央视新闻节目有一镜头,记者追问湖南郴州儿童医院院长,你们为何用“工业氧”来代替“医用氧”?这位院长坦言:是党支书李细莲叫这么办的。后来查清,确是支书两口子合谋暴利使然。但,令人奇怪的是,这位院长明知这会严重危害儿童,竟不加抵制乖乖地执行,而且面对质问竟是那么“天真无辜”。《河南商报》报道,新郑市辛店镇委书记,出口就骂一位对其征地做法不满的农妇是“母老虎”。农妇回敬一句,他便一声断喝,叫几名工作人员把她带走拘留。央视大火案开庭审理时,新址办主任徐威的一些下属提出辩解:“领导叫干什么就得干什么,出了事不该领导单独负责吗?”诸如此类,决策官员滥用权力,而执行者照办且自以为不必担责者,非此一二。这是不利于强化政府执行力、杜绝滥用公权力的一大误区。
“吏治严,天下安”。为了遏制腐败、严肃法纪,除对那些违法乱纪的决策者问责之外,对那些不分是非、照计行事的执行者,同样也要严格追究。需知,警察也好,办事员也好,都是身负重任的国家公务员,他们不是任人驱使的“家丁”、不是任钱买动的“奴仆”、 不是无灵魂的“机器人”,更不是俱乐部里的逍遥客。他们应毫无例外地奉行“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政治道德。从道义上讲,公务员应该向谁学习,不言自明。从法理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受领导“指派”,出事也要付刑责,不存在“我是磨坊驴听喝的”、可以轻松自如、不负责任的逻辑。正因此,对前述一些案件的不同责任者,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表述上,都有所交代和处置。
或曰,“官大一级压死人,我只能无条件执行。如果我也受处分,冤!”那么问问这位先生,坚决彻底反腐倡廉是国家最严肃的要求。对此扪心自问,你是无条件地执行的,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