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东新
(西安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陕西西安 710054)
和谐思想与当代城市精神文化的建构
高东新
(西安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陕西西安 710054)
基于文化哲学的视角,通过追溯和谐思想的历史渊源,分析中西方和谐思想的异同,并分析和谐思想对当代城市精神文化建设的作用。分析认为,和谐思想的丰富内涵有利于形成城市发展理念、塑造城市风格、完善城市制度、提升居民素质等;和谐思想必将极大地促进当代城市精神文化科学、快速、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多元、自由、独立的公民社会。
和谐思想;城市;精神文化;公民社会
美国现代哲学家路易斯·芒福德认为:“城市是一种特殊的构造,这种构造致密而紧凑,专门用来流传人类文明的成果。”同时,城市在传承文明的过程中也在塑造着各自的城市精神文化。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和谐思想贯穿始终。追溯中西方文化发展的历史,它们都对和谐思想有着生动、深刻的诠释。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柏拉图都曾经探讨过“和谐”的本源;在中国,和谐的理念更是源远流长,从《尚书》、《易经》到孔子、老子的哲学思想,无不浸透着和谐的内容。分析和谐思想的发展脉络,对当代城市精神文化建设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左传·襄公十一年》),是指美妙动听的音乐效果。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更多时候“和”与“谐”是同义的。“和”的思想贯穿于中国思想史、中国哲学史的各个发展时期和各家各派之中,积淀为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闪烁着东方式的哲学智慧。在远古时代,我们的先民们就用实践诠释着“和谐”理念,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大禹治水成功的主要经验就是因势利导,给洪水找出路,将其导入长江从而排入大海,洪水终于有所归依,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强调:“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先哲肯定人与自然的统一,强调人类应当主动认识自然、敬畏自然,主张天人合一的思想,即主张人与自然保持和谐关系。
在西方,“和谐说”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论述中,他们认为美的特征和本质就是和谐。毕达哥拉斯学派有一句名言:“什么是最美的?——和谐。”毕达哥拉斯说:“美德乃是一种和谐,正如健康、全善和神一样,所以一切都是和谐的。”[1]从苏格拉底开始,“和谐”被引入政治和社会领域。柏拉图把“和谐”引入社会理想,他在《理想国》中把未来理想社会设计为各个阶层的人如同人的身体各部分器官一样各司其职,协调和谐,并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19世纪初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沙利·傅立叶是近代西方最早提出“和谐社会”概念的人。他认为,既然在自然体系内存在和谐的秩序,那么社会体系内同样应当有和谐的秩序[2]。他在《全世界和谐》等著作中把他自己所描述的理想社会制度叫做“和谐制度”,主张建立“法朗吉”这样的劳动组织来统一管理,协作生产,实行每个人都觉得满意的分配,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由此不难看出,和谐思想在中西方思想史、哲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谐理念在中国更是源远流长,它源于中国“天人合一”思想,中国很早就提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理念,并将这一思想引入政治社会领域。
中国传统文化中各学派不断阐述并实践和谐思想:从《易经》提出的“太和”观念到孔子的“和为贵”、荀子的“和为一,一则多力”观以及范仲淹“政通人和”的理想等,都包含着浓厚的和谐思想。这些思想跨越历史时空积淀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深深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价值取向、伦理道德和行为方式。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曾经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景象,各家纷纷著书立说,发表不同的学术见解,但都不约而同地阐述了和谐思想。儒家追求的是一种政治清明、祥和有序的和谐社会。孔子主张以“仁”待人,也以“仁”待物,即所谓“推己及人”、“成物成己”。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了儒家的和谐思想,特别强调“人和”,即“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道家则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认为天地自然的和谐相生是一种至美至真的境界,天人关系应该是人顺应自然天道。老子认为:“道可道,非常道”,“道法自然”,道是无为的,强调人要以尊重自然规律为最高准则,“唯道是从”。庄子同样也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追求一种“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庄子·齐物论》)。墨家创始人墨子主张“兼爱”、“非攻”、“尚贤”,不分阶级差别,同等地爱一切人。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相爱,要求把别人的身、家、国看成像自己的一样,视人如己。《周易·文言》提出“与天地合德”的思想,即“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时。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凶吉,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其中儒家注重的是人的力量和道德的作用;而道家看重的是“天和”,认为人的本真就是和谐的,人要皈依自然,遵循自然规律。
宋代大哲张载在《正蒙》中首先运用了“天人合一”思想,并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命题,意即人类是我的同胞,天地万物是我的朋友,天与人、万物与人类本质上是一致的。他指出:“儒者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可以成圣”。到了近代,“和谐”的内涵则更为具体。《天朝田亩制度》提出要建立“务使天下共享”、“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康有为作为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在《大同书》中将人类社会的进化归结为据乱、小康、大同3个阶段,在大同阶段要建立“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指出“凡大同之世,全地大同,无国土之分,无种族之异,无兵争之事”。孙中山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家,提出了“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最高理想。他提出三民主义:“民生主义者,即社会主义也”、“实行革命党所抱持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与夫《革命方略》所规定种种建设宏模,则必能乘时一跃而登中国于富强之域,跻斯民于安乐之天也”。其中“安乐之天”即可以理解为平安和谐之社会。
和谐理念经过长期的发展、深化、升华,已经深入人心,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讲祥和、和睦、和气生财、政通人和、内外和顺、家和万事兴等等,实际上就体现了一种博大宽广、包容兼顾的精神境界。由此可见,重视人与社会、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传统,是中国文化的精华所在。
虽然说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只有在当代或者未来社会才有可能实现,但对于和谐社会的追求源远流长。不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历代思想家们都在孜孜不倦地探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真谛,描绘理想的和谐社会蓝图。但由于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民族性格、审美心理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中西方形成了相异相通、各具千秋的和谐理论,并表现出各自的特点。
1.认识角度不同
中国传统的和谐思想在强调外界事物的同时,更注重“自我”,强调“物我两忘,神与物游”,这是一种“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的境界。所以,中国古代文化中的和谐是一种主客体的和谐,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西方和谐思想更倾向于一种科学的论断,如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的黄金分割律以及“球形是一切几何立体中最完善的”论断;哲学大师黑格尔认为,“和谐”是由不同的事物按照一定的方式构成的,各因素的协调一致就是和谐。从一定意义上说,西方的和谐思想更多强调的是外界客观事物的和谐,是一种客体的和谐;而作为和谐中的主体因素——世界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是被排除在和谐之外的。因此,可以说中国更多的强调整体思维,重视人的感悟,而西方注重科学思维、逻辑方式。
2.实践重点不同
由于中国长期受“天人合一”、“大同思想”的影响,因而我们特别注重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内在方面要求人格完善、精神净化,从外在方面要求合群合亲之道,即利用和谐思想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通过完善社会个体达到人类的和谐一致。西方则是将和谐思想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关系中。他们认为在经济生活中,经济内部存在着一种自动调节的机制,只有放任个人追求和个人利益,听任资本和劳动的自由投放、自由转移,国家不施加任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才能达到协调、均衡。
1.对和谐的认识不断深化,内涵不断丰富
古代中国从最早在音乐领域崇尚和谐进而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并不断延伸到社会政治领域。道家以崇尚自然效法天地作为人生行为的基本依归。儒家提出要宽厚处世,协和人我,从而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一直到建立“大同社会”,和谐的内涵不断拓展,避免了可望而不可及的空泛理论和一味追求理想化,更为现实所用,更适合中国的社会形态、历史发展过程、经济运行方式等基本国情。古代西方,和谐首先是作为美或完美的特征,他们把美定义为和谐的比例。后来从对“数”、“音乐”和谐之美的尊崇到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伦理道德和理性原则设计了和谐社会的思想,内容尽管空洞,但是涉及领域却十分宽泛。
2.强调“无为而治”,顺其自然
在中国传统社会,儒家强调“人与社会的和谐”;道家尊重自然,强调天道,向往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上,儒家和道家都强调一种自然的和谐,而反对人为的统一。对于维持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德、法律,他们有的完全否定,有的用天道重新解释,使其从属于自然法则[3]。而西方的思想家相信自由竞争的力量,如亚当·斯密就认为自由竞争是在经济发展中能够自动建立自动均衡的一种力量,它不仅能够保证投入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而且保证最大限度的社会福利和社会进步。自由放任只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创立“利益调和”的条件,使私人经济欲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发展到违背社会利益的地步。
总之,和谐思想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价值观,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和谐思想作为人类理性自觉的产物和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引领着人类及其社会文明发展的道路。和谐思想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中西方先哲都充分肯定了和谐的价值,把和谐作为自己一生孜孜以求的人生目标和社会理想。尽管先贤们不断对和谐社会思想、理念进行表达和探讨,也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受到当时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的限制,传统的和谐社会思想不可能不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因此认真研究、反省和批判这些“美中不足”,对于不断丰富、完善现代和谐社会思想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这一目标,要在注重提升经济总量、财政收入、硬件设施等硬实力的同时,也要不断提升诸如文化水平、人文环境、体制机制等城市软实力。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软实力中的文化要素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粘合剂”。因此,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认识精神文化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和谐思想,努力搞好当代城市精神文化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
城市的定义如同美国城市理论学者刘易斯·芒福德所说:“城市的起源至今还不甚了然,它的发展史,相当大一部分还埋在地下,或已消磨得难以考证了,而它的发展前景又是那样难以估量。”[4]城市发展是使人类生活得更加舒适、更加美好,正如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因此,城市的发展应从根本上关注人的需要,坚持做到“以人为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规划和城市改造遵循正确的方向。具体来讲,就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充分体现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
1.重视市民在城市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市民是城市的主人,城市的发展要确保市民的广泛参与并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城市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因此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各方面的意见。一方面要使各阶层民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城市发展的决策中来,确保各阶层的利益和话语权;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监督,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2.处理好人与环境的关系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样不可忽视。19世纪以来城市急剧增长和肆意扩张严重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也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催生了关于“生态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构想,并进一步衍生了“可持续发展城市”、“环保城市”、“绿色城市”、“健康城市”、“田园城市”、“山水城市”、“低碳城市”等多种提法和发展模式。这些发展模式都不约而同地涉及了城市生态问题,而城市生态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改善城市居民的人居环境,关键要解决好人口、经济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合理限制城市规模,合理规划城市的产业分布,合理规划居民住宅区,尽可能恢复和重建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等,以最大限度提升居民的福祉。
1.规划完美城市景观,追求和谐城市风格
城市景观具体地讲就是城市中由建筑、街道、广场、园林绿化等形成的外观和气氛,更可以细化到建筑的造型、色彩以及雕塑、路灯、栏杆等等。城市景观可以从整体上展示城市风格,诠释城市精神,是城市的亮点,是城市的名片,是城市给人的第一整体印象。城市的景观美包括大区域的整体景观美和某些重点建筑物的个体景观美。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需要通盘考虑,要追求城市的整体和谐和审美情趣。成功的、高品位的城市建设就是要把握好规划、设计、建筑、管理等具体环节,使城市重要的区域、街道、中心场馆、建筑物等,除了能够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之外,还与城市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周边环境、城市发展趋势等有机联系起来。
(1)保护历史文脉,追求建筑与城市环境的和谐共生。城市精神首先体现在城市视觉识别系统,视觉识别是城市的外在表现,是城市形象最直接、最有形的反映,是城市的“体形、面孔和气质”,是一座城市看起来与其他城市的不同之处[5]。优秀的城市建筑可以充分反映该地域人群的特点、文化内涵、审美情趣以及价值取向等。同时,城市建筑数量大,作为单体,可以各展风姿;组成整体,又构成了城市的背景,他们是整个城市景观成败的关键。遗憾的是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盲目的建设和更新往往割断了历史的文脉。作为英国产业革命发源地的谢菲尔德,历史建筑已所剩无几,古城风貌也荡然无存[6]。所以,建筑师在进行建筑创作时,要尽力寻求与城市环境的和谐共存,要关注建筑与城市、建筑与环境的关系,要注意保护所处城市的文化根源。当然,保持城市的风格,并不是一味地复古而拒绝创新,而是要注重保持建筑历史性与时代性的统一。
(2)城市色彩要注重市民的主观感受。城市色彩是构成城市建筑的主要因素,它对城市起着装饰、美化的作用。建筑的色彩是否合适,建筑与周围环境是否协调,无疑对城市风格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建筑或建筑群如果没有成功的色彩设计,纵然形式千变万化,规划布局严谨合理,也难以体现出具有浓郁感情色彩的城市氛围来。因此,在城市建造过程中,要注意居住和工作场所的色彩变换与搭配,不仅要求各种建筑物色彩多姿多彩,而且要求体现居民的喜好,并成为反映本地区的外在形象标志[7]。
2.加强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城市精神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强与民生相关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建立覆盖城市的公共设施服务体系。对于公共交通来说,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纽带,城市公共交通也要适应这种发展的要求,把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置入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考察,找到符合城市和区域特征的更加细化的交通规划蓝图。
3.塑造深厚、独特的城市文化氛围
城市精神文化包括观念文化、知识文化和艺术文化等重要方面的内容。一个城市、一个区域的文化生活,反映了一个城市、一个区域的社会形态和市民素质。判断一个城市是否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很重要的一点是看它的文化氛围、文化发展水平,看它是否重视文化建设。亚里士多德早在2 000多年前就意识到,“人们为了生存而来到城市,为了生活得更加美好而居留于城市。”人们为了生活得更有品位,需要不断充实城市的内涵,美化城市风貌。很多城市具有独特的城市风貌,如能体现一个城市鲜明特色的剧院、电影院、艺术学校、艺术宫、图书馆、博物院等,都是一个城市精神文化层面的有效反映,是城市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文化力量。在塑造城市精神的过程中,必须完善城市文化建设。同时,不同时代积淀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常常以不同的艺术样式展示该城市的生活、人情、风貌,体现该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的精神文化特质。
另外,城市精神也可以通过标语、口号、图案、色彩等细小的形式表现出来,更能使人们对城市产生系统化的良好印象;在人们的视觉效果和心理感受上,展示出整个城市的社会、民族、人文、地域、历史特征,形成富有哲学观念的、绚丽多彩的和极具个性色彩的画面。
任何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无一不是在尽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特色,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在城市景观建设过程中,要力求城市建筑艺术和各种公共设施相映成趣,组成一个城市美的轮廓线,从而塑造出独特的城市风格。
所谓城市制度,是发展主体在观念特别是行为实践中,对城市本质、结构、功能、意义和价值等的规则性确认,是城市存在与发展的规则,城市成员在多层次交往中所形成与体现的规则,包括以上层建筑为基础的正式制度(如有关城市准入、发展的法规)和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如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相互交往,对待外来人口等的习俗、习惯)[8]。城市制度是整合城市诸多要素的核心,是城市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的重要本质;城市制度在深层次上影响着城市风格和精神气质的特点、品质。没有规范的城市制度就没有井然有序的城市秩序。城市制度在保障城市有序、稳定推动城市持续发展的同时,通过其约束力规范着公众的行为习惯,使城市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特色的统一体。
目前,中国城市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交叉重复现象严重、执行和监督薄弱等。这就需要做好各种制度的清理和完善工作,并建立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和监督机制建设,通过城市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城市精神文化建设。
需要指出的是,城市制度的确立和执行都离不开人的因素。城市制度折射出了城市居民的内在素质,文化理念、文化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城市制度设计水平的高低。“非典”冲击了城市公共卫生的体制……人们开始研究公共卫生道德,开始注意个人卫生,但是后来又恶习复燃。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文化支撑的行为才能是长久的、奏效的。城市制度的真正作用依赖于市民素质的提高和文化理念的养成。因此,政府在制订政策的同时,需要用科学的政策调动、激发市民的积极性,激励市民积极参与,让城市制度成为市民的自觉和习惯。
在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文化的过程中,人自身的和谐不容忽视。人的内心和谐,不但是一种修养,而且是一种素质,更是一种境界,是和谐的新层次。只有人的内心和谐了,社会和谐才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境界。只有人的内心和谐,才会有社会的终极和谐。追求人的内心和谐,不仅是对个人的要求,也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整体要求。可以说,追求人的自身和谐是提升市民素质的最高要求。同时,塑造城市精神文化,既是一座城市的自我塑造过程,又是要求和带动公民素质提高的过程。一座城市只有全体公民素质都得到了提高,这座城市才真正有了自己的“精、气、神”。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民意识是城市精神文化的基础。要塑造富有个性化、独具魅力的城市精神文化,就要从人文教育入手,强化人文精神的培养,对公众进行思想道德和公民意识的培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根本上说,人自身的和谐就是逐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它必然要求社会成员的个性和谐、精神和谐,包括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心态以及豁达的生命情怀,能够真正融入自然,融入社会,达到个人自身的和谐。这样,未来社会将把“创造着具有人的本质的这种全部丰富的人,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作为这个社会的恒久的现实”[9]。
1.加强市民思想道德建设
古希腊时期将好的公民定义为具有善良美德的民众,即具有勇敢的、节制的、宽宏大量的和善良的品质。现阶段中国对公民道德的基本解释也是公民应具有的基本道德修养,具有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价值观,即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其内容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
2.培养市民的公民精神
公民精神更多地是从政治和法律的视角来体现的,如自由精神、平等精神、法律精神和民主精神,这是现代公民意识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交汇的部分。公民树立了维权的意识,就会对城市面貌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也能促使政府规范行政行为。这两者应该是互动的,应能体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从文化哲学的视角追溯和谐思想的发展变化,和谐思想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适价值追求。和谐思想蕴含的以人为本,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人以及人自身和谐的基本理念对当代城市精神文化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谐思想的丰富内涵有助于形成城市发展理念、塑造城市风格、完善城市制度、提升城市居民素质等。人是城市的主体因素,在城市精神文化塑造和培育的过程中,应该始终重视市民精神素质的提升。城市的灵魂需要点睛之笔,当广大市民的公民意识真正形成,并积淀于民族精神和城市精神之中,才能真正塑造出与现代化城市相适应的城市精神文化。和谐思想必将极大地促进当代城市精神文化科学、快速、协调地发展,推动和谐、多元、自由、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建设。
[1]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7.
[2] 徐觉哉.欧洲空想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观[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5,12(8):83-88.
[3] 江 山.中国法理念[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89.
[4] 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M].宋俊岭,倪文彦,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5] 陈俊鸿.城市形象设计:城市规划的新课题[J].城市问题,1994,13(5):24-27.
[6] 奚洁人.世界城市精神文化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0.
[7] 王建国.现代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8] 陈 忠.城市制度:城市发展的核心构架[J].城市问题,2003,22(4):13-18.
[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Harmony ideology and contemporary city spiritual and cultural construction
GAO Dong-xin
(Education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Xi'an 710054,Shaanxi,China)
This paper,on the basis of the cultural philosophy,studies the harmony ideology's historical origin,analyzes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 tween the China's harmony ideology and the western harmony ideology,and believes that the harmonious thought is human society's one kind of universal values.The author finds that the harmony ideology has the important guiding sense to the contemporary city energetic cultural reconstruction,and rich connotation in many forms,such as the urban development idea,the urban style molding,consummation of the urban system,and promotion of resident quality and so on.As the progress of the harmony ideology can greatly promote the spirit of contemporary urban culture,science,rapid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it also promote harmonious,multi-dimensional,free and the independent construction of civil society.
harmony ideology;city;spirit and culture;civil society
G122
A
1671-6248(2010)04-0065-06
2010-10-15
高东新(1967-),男,陕西榆林人,西安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西安理工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