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犹太人问题》的政治哲学维度与当代价值

2010-04-03 08:52杨泽章
关键词:犹太人马克思人类

杨泽章

(中央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1844年2月,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对布鲁诺·鲍威尔的《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两篇文章所阐释的有关犹太人问题的本质和解放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和清理。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马克思从现代批判与历史建构的双重维度对犹太人问题的本质及其解决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逐步实现了从宗教问题到政治问题、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超越,既深刻彰显了宗教与政治、神圣与世俗、个人与群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内在矛盾,又为犹太人问题的解决指出了方向,体现了自己的政治价值追求。本文试图从犹太教的起源和特征追寻犹太人问题由来,透过《论犹太人问题》文字的表面来分析,深刻理解马克思的政治理念及其马克思的思想转变,充分挖掘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的思想意蕴所具有的当代价值,把握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时代特征。

一、历史与现实:犹太人问题的由来

诞生于公元前19-18世纪的犹太民族是人类大家庭中的伟大成员之一,孕育并创造了西方文明的两个传统之一,即希伯莱传统。而犹太民族,以其悠久的历史和坚强的民族意志为世界所敬仰,为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犹太教,以祈求神予或先知的力量拯救犹太民族于苦海之中为宗旨,寄托了犹太人心灵的哀思和对故土的怀念,成为患难中的犹太人凝聚民族精神、团结了人民意志的文化形式。

虽然后来从犹太教中产生并分离出了基督教,但与基督教不同,犹太教是一种采取法律而非教条或信仰形式的神圣启示,“对犹太人和穆斯林来说,宗教首先律法,是出自神的密码,并非如基督徒认为的那样,宗教首先是体现于教义的信仰”。[1](P75)按照迈蒙尼德的阐述,犹太教的律法分为成文法和口传法。二者都是上帝在西奈山启示给先知摩西的。摩西将上帝的律令书写并记录了下来,因而有了《摩西五经》,这就是成文法。上帝授予摩西的、但没有记录下来的那些律令典章由摩西口传给七十长者以及其他的先知们,然后由他们世代相传。摩西接受的启示具有法律的形式,在摩西的著作中显示着“上帝派我来到你们中间,并令我告诉你们某某事情;他禁止你们做这,命令你们做那”。[2](P251)根据学者研究,《摩西五经》“关心的是一个现实的国家的实际需要,这里所谓显示的国家,指的是犹太人被放逐以前和弥赛亚(犹太人期望中的复国救主)到来之后的犹太国家”。[2](P259)从这里我们可以得知,犹太教作为一种宗教,它的教义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与民族性,既有犹太宗教的特点,也有犹太民族的特点,更是犹太文化世代相传的保证。尽管犹太教的教义和思想凝聚了犹太民族精神和人民意志,然而正是犹太教政治与民族的特性,使得这种宗教和这个民族的人民饱受歧视与灾难。尤其是从公元5世纪以后,在基督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由于宗教习俗、民族意志、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与众不同,犹太人为基督徒所难容,长期处于被孤立的境地。结果是反犹主义大行其道,这些“上帝的选民”受尽了宗教迫害、种族歧视、人格侮辱和人身伤害等种种苦难。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以来,人类开始步入到近现代社会,被宗教迫害所束缚了的理性精神开始在人类头脑中萌发,人们对犹太人的社会地位问题及其犹太教的看法也开始发生一些变化。一些较进步的思想家们在批判基督教的黑暗统治的时,也开始以现代的思维方式来看待犹太人及其犹太教,例如斯宾诺莎、霍布斯等。尽管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给犹太人送来了一抹阳光,但是根本没有改变犹太人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受歧视与压迫的处境,复兴祖国与重建家园仍然是任重道远。到了18世纪中期,据有关资料统计:世界犹太人的总数是225万,其中欧洲占175万,犹太人问题成为了欧洲社会关注的焦点。总体而言,在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西欧,犹太人有较大的自主权;而中欧地区的40多万犹太人却面临着极其悲惨的命运,犹太人在很多地区是宗主国控制与剥夺的对象。而在启蒙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同情犹太人的知识分子开始批判欧洲社会对犹太人的以往的偏激态度,他们呼吁欧洲社会要扩大犹太人的政治、经济自主权。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的多方呼吁与努力下,法国国民议会最终在1791年9月27日通过了给予犹太人公民权的决定:“废除以前的法律条文中对犹太人的限制、束缚及驱逐,感化作为个体的犹太人,他们将作为公民而宣誓。”[3](P93)与此同时,法国大革命大大推进了欧洲犹太人的解放进程。在荷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拿破仑废除了许多对犹太人的种种限制,关闭了一些对犹太人进行迫害的宗教裁判所。在德国,当法国军队占领莱茵地区及一些省份之后,就立即迫使当地政府签署犹太人的解放令。然而好景不长,1815 年拿破仑在滑铁卢的失败标志着欧洲历史进入了一个政治倒退的时期,各种反对势力纷纷复辟。犹太人的解放、民主、自由与立宪政府被保守主义者列为颠覆性的概念而备受批判。

19世纪以来,黑格尔哲学开始在德国流行。在普鲁士政府的支持下,柏林形成了以黑格尔为中心的哲学团体和哲学刊物,黑格尔哲学逐渐成为国家哲学。1831年黑格尔逝世后,他的支持者出版了《黑格尔全集》,该书的一个编辑说:“哲学已经完成了全部的圆圈,剩下的工作只是在最后完成者的清楚而明确的指导下补充思想材料。”[4](P317)但是事与愿违,黑格尔哲学体系连同支持它的团体很快就分化瓦解了。导致黑格尔学派分化的直接原因是围绕宗教性质问题而展开的争论。在当时的德国,政治是一个荆棘丛生的领域,而宗教成为了政治问题讨论的焦点和外在表现形式,如何评价基督教的性质和地位,在封建专制的德国当时环境中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围绕这一问题,出现了启蒙派和保守派、自由派和顽固派以及革命派的对垒。他们并不仅仅是就宗教问题而探讨宗教问题,而是在宗教讨论的过程中,逐渐的、而且是必然的接触和深入到了宗教问题后面所隐藏的政治问题,使他们开始深刻思考普鲁士王国的封建专制统治的问题,从而也与当时的这个封建专制国家发生着思想上的斗争和冲突。而关于犹太人问题的讨论把这种氛围推向了思想斗争的高潮。

在19世纪前期,犹太人问题在德国成为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主要是集中反映了当时的德国在自由主义思想的刺激之下,资本主义得到了发展;而犹太人得益于超赋的本能和勤奋精神,使得他们的经济力量随之日益强大;但在政治上,他们却一直受到排挤,基本上是处于无权的地位。因此,他们强烈要求宗教平等、民族平等、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并由此与当时把基督教作为国教的普鲁士政府发生了强烈的思想冲突,犹太人问题的讨论在德国变得十分热烈。但是大多数学者仍坚持自由主义者的观点,认为民族身份是阻碍犹太人解放的最大障碍,他们把同化视作惟一的出路。德国哲学家布鲁诺·鲍威尔于 1843 年发表了《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两篇论文,他就主张解决犹太人问题的惟一前提是让犹太人放弃犹太教,在基督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中,犹太人无法自我解放,而且基督教徒和德意志国家本身也无力解放犹太人。

马克思一直对犹太人的处境表示出强烈的同情心,他极力反对当时流行的一些反犹言论。1842年8月马克思在给《莱茵报》发行人奥本海默的信中写到:“请您把海尔梅斯有反对犹太人的文章都寄来。然后,我尽可能快地给您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即使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也要把它纳入另一条轨道”,即“更多的联系着对政治状况的批判来批判宗教,而不是联系着对宗教的批判来批判政治状况”。[5](P433-436)马克思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时,曾以报纸为阵地,对犹太人争取解放的斗争给予了很大的舆论支持。鲍威尔的文章发表后,马克思再也无法抑制自己的激情,于1843年秋天就写成了《论犹太人问题》,作为对鲍威尔的直接挑战与回击。

二、人类解放:《论犹太人问题》的政治理念

1843年,布鲁诺·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两篇文章中认为犹太人问题是由于犹太教和基督教各自的偏见使然,是犹太教和基督教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宗教问题。对此,马克思认为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上出现了偏差,对犹太人问题只做了“片面了解”,总是在“神学的圈子里转来转去”,却“总转不出圈子”,没有从历史的高度和现实的角度来审视犹太人问题,没有真正把握犹太人问题背后的真正东西即没有抓住犹太人问题的本质。

1.宗教解放与政治解放

马克思指出的:“只探讨谁应该解放别人?谁应该得到解放?这样的问题无论如何都是不够的。批判还应该做到第三点,提出这样的问题:这里指的是哪一种解放?人们所要求的解放的本质要求哪些条件?只有对政解放本身的批判,才算是对犹太人问题的淋漓尽致的批判,也才能使这个问题真正变成当代的普遍问题。”[6](P423)马克思也强调,“宗教的存在是一个缺陷的存在”,它的根源“只应该到国家自身的本质中去寻找。在我们看来,宗教已经不是世俗狭隘性的原因,而只是它的表现。”[6](P425)对此,马克思指出了宗教产生的历史根源:宗教的是人间现实苦难的歪曲反映,是人间现实苦难的无力抗议,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麻醉人民的鸦片。因此,马克思针对鲍威尔把犹太人问题作为一个宗教问题的看法引进到了一个新的领域——现实的社会领域,正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的,“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来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6](P453)在马克思的视野中,犹太人问题成了一个现实的政治问题,后来的学者对于这一点也给予了证实:犹太问题是“人类问题之最岷县的象征,是一个社会问题或政治问题”。[2](P1044)

对于怎样解决犹太人问题或消除这种“宗教对立”,鲍威尔指出,“那就是必须使它不可能产生”;而要使宗教对立不可能产生,那就是“必须消灭宗教”。[6](P421)也就是说,如果宗教都不存在了,也就不会有犹太教和基督教,也就不会有宗教的对立,那犹太人问题也就会根本不会存在,而最终使犹太教和基督教“相互关系不再成为宗教的关系,而是批判的、科学的、人的关系了”。[6](P421)对此,马克思予以尖锐的批驳:一方面,鲍威尔没有考察和意识到宗教及其宗教问题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阶级根源,既有其存在的缺陷性,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鲍威尔没有认识到宗教问题的背后是政治问题,而只是看到“宗教(犹太教)跟(基督教)国家的关系问题,宗教的狭隘性和政治解放的矛盾问题”,[6](P421)根本没有认识到宗教的存在与真正的政治国家并行不悖。马克思所指出,鲍威尔的错误在于他的批判只是“基督教国家”,而不是“一般国家”。[6](P423-424)对此,马克思以犹太人在德国、法国和美国的不同境况和事实,阐述了对犹太人问题的不同看法。

马克思指出,“在没有政治国,没有真正国家的德国,犹太人问题是个纯粹神学问题”;而“在立宪国家的法国,犹太人问题是个宪政问题,是个政治解放不彻底的问题”;但是,“在北美合众国(至少是其中一部分),犹太人问题才失去了神学意义,成了真正的世俗问题”。[6](P424)这三个国家都有犹太人居住,但是如此差别之大,原因何在?马克思认为:德国没有经过政治解放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政治国家;而法国是一个政治解放不彻底的立宪国家;但美国是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政治解放的国家。这表明犹太人问题不但从根本上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政治解放建立一个完备的政治国家得以解决。对此,马克思指出,“只有在政治国家十分发达的地方,犹太教以及一般教徒和政治国家的关系,就是说宗教和国家的关系,才会具有本来的、纯粹的形式”。[6](P424)同时,马克思结合波蒙、托克维尔和汉密尔顿对经过了政治解放的美国作为一个宗教盛行国家的经验事实表明:“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的国家,宗教不仅存在,而且表现出生命力和力量,这就证明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备并不矛盾。”[6](P425)因此,马克思断言:如果在德国也像在美国那样,进行一次彻底的政治解放,那犹太人问题也会随之而得到解决,就用不着吹捧鲍威尔所大声疾呼“消灭宗教”这种既不实际、又不人道而危险的口号了。最后,马克思总结到:“犹太人、基督徒、一切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就是国家摆脱犹太教、基督教和一切宗教而得到解放。当国家从国教中解放出来,就是说,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再维护任何宗教,而去维护自身的时候,国家才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6](P426)在这种政治解放的国家中即真正的国家中,使“人在政治上从宗教解放出来,也就是把宗教从公法范围内驱逐出去,转到私法范围”,[6](P430)信教与否和信哪一种教成为了公民个人的私事,成为了公民的自由选择。

2.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

马克思认为,通过政治解放,国家摆脱一切宗教(特别是国教)的控制与束缚,宗教问题成为了公民自由选择的事情。马克思同时也指出,这种政治解放本身“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解放”,政治解放有其自身的限度:“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6](P426)这即是说,国家本身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给予了公民自由选择宗教的权利,但是人一个在本质上还并不是一个自由人,并没有摆脱人在本质上的“二重化”问题;同时,政治解放后建立起来的政治国家也并没有消除“政治异化”问题。

尽管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毋庸质疑,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治解放并没有消除“政治异化”。通过政治解放,摧毁的是封建特权和专制制度,建立起来的却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它仅仅在政治领域(即在口头上)消除了私有财产、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等的差别,但是在市民社会中(即在实际生活中)却迟迟没有废除这些实际的差别;这种政治解放是一种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解放,建立起来的政治国家只是一种虚伪的政治形式,它只能许诺给人们一种空幻的平等、自由和安全,而实际上人们依然是不平等、不自由和不安全,至使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依然存在,即“政治解放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甚至是从一切普遍内容的假象中获得解放’”。[6](P442)另一方面,政治解放后建立的政治国家是一种脱离了市民社会的“类生活”,人们在完成了政治解放的社会中依然“过者双重生活——天国生活和世俗生活”;[6](P428)人的类存在和个体存在之间有着明显的矛盾,在市民社会中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的利己主义完全剥离了人的本质。政治解放没有实现真正的解放,按照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人并没有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他反而获得了宗教自由。他并没有从财产中解放出来,反而获得了财产自由。他没有从行业的利己主义中解放出来,反而取的了行业自由”。[6](P442)因此,马克思认为,政治国家与政治生活成为脱离市民社会的一种抽象存在,成为了悬浮于市民社会中的虚幻楼阁。在政治国家中,人们(当然包括犹太人)过者虚幻的“公民政治”生活;而在市民生活中,人们依然在私有制中过着私人生活。因此,马克思坚信政治解放既没有解决人在本质上的“二重化”问题,也没有解决“政治异化”的问题,即政治解放没有实现真正的人的解放。

马克思在评价政治解放的历史性贡献时指出,“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一般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与此同时,马克思也突出的强调政治解放有其自身的限度和缺陷,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7](P435)在这里,马克思坚信人类的最终解放是由“人类解放”来实现。只有实现了人类解放,才能真正的摆脱各种限制和束缚,才能实现真正的人类幸福。学生时代的马克思在《青年选择职业的考虑》中就鲜明的指出:“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幸福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压不倒我们,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我们的幸福属于千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然的存在下去,永恒的发挥作用,当我们离开人世之后,高尚的人将在我们的骨灰上洒下热血。”这表明马克思在实现人的真正幸福和人类解放的思想上体现出了一致性。而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旗帜鲜明的把人类解放作为了最终实现人类幸福的政治理念而体现出来,指出这种人类解放是“实在的、实际的解放”,而不是空幻的、虚假的解放。

马克思在对政治解放进行深入的反思后认为人的最终解放是由人类解放来完成,人类解放的最终实现就是异化现象(包括人的异化和政治异化)的最终消除,即“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卢梭)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在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是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哪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6](P44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人类解放的含义在于使人类摆脱束缚和压迫,获得人类生存发展的合理条件和组织结构,使人的本质力量得以塑造和弘扬,从而进入到自由的创造历史阶段。在马克思的政治理念中,人类解放的观念既使人从自然力的盲目控制下获得解放,又从社会关系的盲目控制下获得解放,实现了政治与社会的有机结合、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统一;消灭了代表剥削阶级利益的国家,实现了社会的独立存在;填补了政治解放遗留的历史空白,实现了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超越。

以上看来,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把犹太人问题从宗教问题还原到政治问题,并试图通过政治解放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而实现从宗教问题到政治问题的超越;与此同时,马克思又辨证的看待了政治解放,深刻认识到政治解放的内在矛盾和时代困境,而这种矛盾和困境只有通过人类解放得到最终的解决,从而实现了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超越。因此,犹太人问题或犹太人的解放问题最终的落脚点是人类解放问题。尽管1844年前后的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上还属于初创阶段,一些见解和观点不免带有粗糙之处,但这丝毫不能遮掩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散发出来的思想光芒和深邃智慧。人类解放成了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的思想落脚点,成为了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最为根本的政治理念和最终价值诉求。

三、《论犹太人问题》的当代价值

我们知道,马克思一生的基本任务就是现代性批判,现代解放仅只是政治解放观点是这一任务的明确表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明确表明现代解放只是政治解放,不是“成为现代”而是“超越现代”成为马克思思想的基本价值诉求。我们说,批判不是社会的破坏性力量,而是社会发展中的建设性力量。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主张从世俗的基础而非宗教角度探讨犹太问题,并把对犹太教特性的揭露上升到对资本主义本质的批判,从而体现出马克思的蓬勃锐气与深邃的思想境界;马克思以人为出发点,把人的问题作为关注的焦点,把人的解放作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的最高目标,体现了马克思对人以及人类的发展洋溢着真挚的人文关怀。这对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从方法论上揭示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立足于唯物主义的基础,马克思通过不断的反思、

超越、再反思和再超越,在方法论上逐渐实现了辩证法和唯物论的统一,为我们在现代化建设中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传统文化问题提供了一条思路。中华民族有着历史悠久、底蕴厚重的传统文化,尽管在中国传统文化向现代性转型过程中充满艰辛、矛盾和困惑,正如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所描述的:“19 世纪之前使得中国如此伟大的东西,恰恰被证明也就是后来严重地阻碍着中国实现现代化转换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今天面临的困境乃是先天注定的。”[7](P60)然而我们认为,对待传统文化,并不是抛开传统,应该是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传统文化的遗产进行辩证批判和理性反思,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吸收与积极建构,以赢得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之正当性的传统文化资源,做到“中国的现代化所意含的不是消极地对传统的巨大摧毁,而是积极地去发掘如何使传统成为获得当代中国目前的发酵剂,也即如何使传统发生正面的功能”。[8](P8)

现代化所接触的“传统情境”本身就是广泛变迁过程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在所有的传统中都有着现代的历史因素,即使是最现代的社会也不是没有传统因素的存在。因此,不能无视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现实图景,仅凭热情、理想、愿望来虚谈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事实上,任何传统都不是静态的,也不是单纯的。传统本身便包含着合理的成分,并能继续提供合理性的存在理由,传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无法毁之于顷刻之间。当代英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在《政治中的理性主义》所阐明的:所有的行为都是受传统限制的,这不意味我们必须完全接受我们继承下来的行为模式。传统不是静态的;即使是对过去的尊敬也暗示着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多边的环境。传统“既不是固定的,也不是不可改变的;它没有理解可以栖身的不变的中心;没有最高的目的和不变的方向;没有可以模仿的模式,没有可以实现的理念,没有可以遵循的规则。但是有一种“持续的原则”。[9](P376)因此,取代传统价值认同的现代文化精神必须吸纳古今中外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 这需要对传统的民族文化与代表工业文明的西方文化进行批判性整合与合理性建构。这一“批判”的价值根据只能是马克思的“人类解放”思想,因为这一思想既标示着对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的现代性转换,又代表了对西方文明负面价值的超越性批判,只有以它为判断标准,才能既超越传统价值局限又指示未来期待的双重功能,而这正是《论犹太人问题》所留给我们的遗产。历史事实已表明:妄自菲薄和故步自封都有碍于自身的进步。因此,我们一方面应该坚守民族文化传统,弘扬民族文化个性,以避免在现代性追求过程中迷失自我;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吸取西方文明中的有益价值理性,着力实现其与我国传统文化的有益结合。[7](P62)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历经百余年的困惑和苦苦求索之后,未来的中国文化必将既具有民族性的深厚底蕴,又具有现代性的时代价值特征,是崭新的、民族的、大众的中国特色文化,并必将成功地走在人类文明的前列。

2.以人类解放指引当代中国走向社会和谐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把对犹太人问题的关切提升到对整个人类命运的关切,把犹太人的真正解放推向了人类解放的高度。马克思一直在人类具体生活方式与人类生成发展的总体性历史向度之间展开论述,不断地深入到人类历史的过去和未来之中,又从过去和未来返回到当下的历史境遇,从而不断地深化对于人类命运问题,尤其是现代人命运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指出了人类解放是真正解决整个人类问题的必然道路。这种人类解放的理想蓝图完全以人的解放为目标,它的根本意蕴在于“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6](P294)从而真正的把握了人的社会本质,有力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意蕴。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以人为本,体现的是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价值。它强调了对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和地位的肯定;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和塑造人;同时也强调我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时,既要坚持运用历史的尺度,也要确立并运用人的尺度,即只能把人自身当作目的。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人类解放“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的含义即是使人摆脱束缚和压迫,获得人类生存发展的合理条件,使人的本质力量得以塑造和弘扬。具体的说,人的解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人从自然力的盲目控制下获得解放;其二是人从社会关系的盲目控制下获得解放。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人类解放的理念深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和谐社会是指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社会主体之间行动关联及其模式结构的最佳状态。这种状态是以个人、自然和社会三者的和谐关系为基本前提。从人本身出发,“以人为本”,是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进行思考的主题,它的最终目标是达到人类解放即“自由人的联合体”,它寄托了人、自然和社会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伟大抱负。从人类解放思想中充分挖掘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对于我们认识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已从原来忽视个人的存在与价值转变成为国家与经济的发展都要围绕人的发展与进步、都要以人的幸福与否来衡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并把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及其现实满足程度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价值尺度。这种以人为本的观念纠正了过往人与物的关系,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发展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

从我国的当前实际来说,发展的一切方面都要从人民群众出发,充分反映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愿望和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使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对于这些思想价值,我们都可以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找到思想的因子,并且能够从中获得启发。对此,在当代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有必要正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培植人的独立人格,赋予个人以自我决策、自主行动与自我负责的主体地位,从而促使个人形成道德主体意识和道德主体能力;赋与人以平等、自由的主体地位,使人在平等的多层次的交往中形成较为丰富的社会关系, 同时获得了自由发展的机遇;培育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人的自主活动能力,包括对自己素质的理性认识能力、独立判断市场行情的能力、选择信息的能力、承担风险的能力、协调关系的能力、发展创新的能力、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的自律能力等。[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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