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永琪
(西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兰州 730070)
从集体抗争行动看公民的政治参与
苟永琪
(西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兰州 730070)
在推进民主政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及与政府的博弈日益频发和激烈,爆发了各种形式的集体抗争行动。社会转型期的集体抗争是历史上所积累矛盾的一种发泄。对此政府应予以充分重视,要通过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用社会资本促进社会的整合,将集体抗争行动制度化,以实现公民的有效参与和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引导集体抗争走向理性、合法。
公民参与;集体抗争行动;服务型政府;社会资本
随着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公民当家作主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和勇气被视为一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公民政治活动的参与率也成为衡量民主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这就推进了政治生活的持续进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型,国家的服务职能甚至开始被提到了比政治统治管理职能更为重要的位置,政治绩效被用来评价国家以及各级政府统治和治理结果的标准和依据。各种保障公民权、政治权、社会权的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进一步支持了公民政治参与活动。公民参与是民主价值和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体现,如果以合法方式参与将有助于公共决策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对于政府赢得群众信任和争取民意支持从而增加政治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当然,公民参与也有可能造成行政成本高而效率低、公共管理绩效下降等问题。自古以来,关于一个理想的政府该如何治理和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办实事的话题始终是仁人志士所追求和思考的。“然而,好政府并不仅仅是各种观点相互竞争的论坛,也不仅仅是人民不满情绪的回音壁;它是要实际地解决问题的,一个好的民主政府不仅要考虑它的公民的要求,而且要对这些要求采取有效的行动。”[1]72
逐年增多的群体性事件与集体行动不仅是政治学和社会学学者所热衷探讨的问题,而且也是近年政府部门亟需解决和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在此以“集体抗争”概念来表达与此类行为性质基本相同的现象和事件,并试图思考如下问题:集体抗争是怎样发生的?它为参与者带来了什么,对政府产生了什么影响?如何认识和对待这些行为?
据中国社科院2010年《社会蓝皮书》预测分析:今年群体事件仍保持多发态势,这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从宏观角度来说,集体抗争是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我国以往的城乡二元结构、身份阶层以及贫富悬殊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是分不开的。权力、财富、声望等各种稀缺资源长期以来流向了社会上层和政治经济精英,他们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结成强大而牢固的社会网络关系,拒绝和排斥其他社会成员的进入。在我国现阶段,集体抗争事件发生的原因可归为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即政府集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组织、话语、联盟资源于一身,特别是权力与资本的捆绑会造成其在行政或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从而使群众向上表达和反映的渠道被堵死。人们之所以通过集体抗争的方式去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也正是因为个人的力量太弱小和无力与政府部门去抗衡,他们想改变这种封闭和固化的分层结构现状,实现成员在开放的制度环境中较为自由的社会流动、资源共享、机会均等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集体抗争是打破这种僵化和一成不变的精英联盟和垄断格局的一种理性策略选择,用集体抗争来“扩大舆论和直接向政府施压也是利益集团常用的手段。”[2]135从微观层面而言,各地在发展经济、促进改革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所以导致大量集体抗争行为的发生。
既然集体抗争事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各不相同,那么行动者采取行动的方式、行动所要实现的目的也就不尽相同。托克维尔曾说:“某个观点由社团来表达时,这个观点就应该采取更清晰、更准确的形式。它的成功要依靠它的支持者以及他们的参与;这些支持者逐渐相互认识,一些人的热情上升。一个社团统一了各种头脑的能量,并有力地使这些能量直指一个清楚确定了的目标。”[1]103
一直以来,“公民参与还常常与直接民主、公民自治联系在一起。现代民主政治为公民参与提供了广泛的参与渠道,如投票、创制、复决、请愿、示威、结社等,这些方式有助于表达公民的个人意愿和利益要求,但离对公共事务进行直接有效的治理要求还相去甚远……”[3]48另外,这些形式虽然是利益表达的最为常见和较为有效的策略和途径,但是可能付出的成本、代价和风险也较大。
在城市,目前最为常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失地农民维护地权、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维护劳权、业主群体维护产权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它们多以集会、静坐、罢工、上访、集团诉讼,甚至采取极端的暴力行为爆发出来。在农村,集体抗争事件也不少见,并且由于其地域差异性和具体事件发生原因各异而表现出不同的策略和方式。近期,集体散步、集体下跪事件也较为多发,这也是集体抗争行动的委婉、间接和温和的新形式。詹姆斯·C.斯科特研究了马来西亚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他在其著作中写道:“这里我所能想到的无权群体的日常武器包括:行动拖沓,假装糊涂,虚假顺从,小偷小摸,装傻卖呆,诽谤,纵火,破坏,等等。这些布莱希特式的阶级斗争具有共同特点,它们几乎不需要协调或计划,它们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规范相对抗。”[4]35相反,统治者却“通过创造和散布与之相配的普适性的话语和概念,以及确立何为正确、美好、道德、公平与合法的标准,他们建立了一种象征环境,防止从属阶级自由地思考。”[4]47斯科特认为,“正是以这样一种非叛乱的方式,农民经典性地表现出其政治参与感。因而,对任何历史或农民政治学的理论而言,若想证明农民作为历史行动者的正当性,就必须掌握我所提出的反抗的日常形式。”[4]43虽然斯科特考察的是马来西亚农民的反抗形式,但我国农村村民在反抗形式上也基于成本-收益理性算计和其个人利益的考虑,采取了与此相似的反抗方式或明或暗地与基层政权进行着较量和抗争。
在政治学著作中,被经常提及的博弈论及囚徒困境十分有趣。从中可以看出每个行动者是如何为自身利益进行理性思考并做出行动选择的。奥尔森在《国家的兴衰》一书中,借用他具有独创性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得出结论:小的利益集团没有动力去从事代价高昂和效率低下的“寻租”——为了免税而游说,互相串通限制竞争,等等。[1]206因此,集体抗争行动的优点与不足也就暴露无疑。“也许,在一个圣人的世界里,集体行动困境并不存在。但是,普遍的利他主义是社会行动和社会理论的堂吉诃德式的前提。如果行动者无法互相做出可信的承诺,他们只好放弃众多可以共同获益的机会,很可悲,但很合理。”[1]192集体行动的逻辑困境往往与此相关联。谁参与了行动?选择了怎样的行动方式?基于什么样的目的?为何部分行动者中途退出或被分化甚至放弃自己的主张而站在了对立面?谁在搭便车不劳而获地享用着公共产品?“霍布斯是最早面对这一困境的伟大社会理论家之一,他的经典方案是:第三方监督执行。如果双方都向国家出让权力,以强制双方互相尊重礼让,他们就会得到参与公共生活所必须的互相信任。国家使得其臣民能够做他们自己无法做的事情:互相信任。”[1]192然而,也有批评者认为其成本太高。笔者认为,利益始终是理性行动者决定行为动向的核心依据和根本所在。因此行动的逻辑困境往往决定着行动的成败。
我们所能预料到的行动结果无非是:要么行动者被压制而失败,要么当局做出妥协,满足行动者的要求。当然,还有双方都做出让步而通过心平气和的协商提出事情的最终解决计划和方案的可能性。但事实上,非此即彼的结果却是很常见的事情。“在恶性循环的令人窒息的有害环境里,背叛、猜疑、逃避、利用、孤立、混乱和停滞,在互相强化着。这表明,至少存在着两种广泛的均衡,所有面临集体行动问题的社会,往往都会朝着其中之一发展,而且,均衡一旦实现,往往会自我增强。”[1]208这无疑对集体抗争和公民参与所具备的策略和方式选择、发起者的个人魅力和素质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行动所花费的成本以及潜在的风险只允许行动成功而不是无功而返。
公民参与既可能促进又可能阻碍政治进步。因为“公民参与并不必然对所有方面的政策问题讨论或许是最有好处的。有时,低度的或者根本没有公民参与对于有些政策问题的讨论或许是最有好处的。”尤其是,“当公民参与不成功、失败的时候,带来的则是社会的不满,骚动的、难以控制的公众,无效的政策以及遭到削弱的民主参与基础。”[5]2
公民联合起来为了共同的利益进行理性、有序的集体抗争行动,是一种旨在干预和改变政府决策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常规政治参与外的常见政治参与渠道和方式。通过集体抗争行动,公民可以依靠其所在群体匿名化地提出自己的政治权利、利益,弥补如人大、政协会议、选举等常规政治参与中名额有限、无法参与、无人代表、无人表达、表达不畅的缺陷,使自己所处阶层的呼声和要求以及参政议政的愿望得以实现,从而争取作为国家公民的话语权利、政治权利、主人翁地位。近年来集体抗争事件的多发,不仅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积聚的矛盾和怨恨,同时也有力地说明了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维权意识的不断觉醒。为人民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宗旨,表现为政府在执政过程中要倾听群众呼声,将群众作为各项政策和工作推行的实施主体和受益对象。公民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和尊重,公民的利益是否得到满足和实现,政府与公民间的互动和沟通是否及时和有效,公民的参与是否推进了民主政治的进程,这是集体抗争行动和公民政治参与之间必然发生的联系。不能简单笼统地说集体抗争行动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好是坏,但毋庸置疑,合法、理性的集体抗争行动对于公民政治参与必然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最终必将推进政治进程的变迁、进步和发展。
既然公民参与的集体抗争行动有促进和阻碍政治进步的两面性,因此,应当取长补短,趋利避害,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积极作用、正面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我所用。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如下途径来实现。
缺乏充分的利益表达、表达渠道有限以及缺乏法制化保障是集体抗争经常所遇到的难题。“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及给予表达利益的足够空间,是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的基础要素。……如果没有表达利益的途径,某些群体的利益就得不到满足,以至于矛盾日积月累并最终酝酿出更严重的危机。相反,当表达渠道通畅时,利益集团通过合法的竞争,诸多矛盾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表现出来,并在遵守制度规则的前提下得到化解。”[2]124-125对于规模较大的集体抗争行动,上级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对群众合理合法要求给予及时解答与满足,避免事态扩大造成损失,妥善处理和正面回应是改善国家-社会关系的主要举措。“利益集团作为利益表达的主体,是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的核心要件。在文化、传统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制度允许利益集团的存在和壮大,通过与政党紧密联系形成了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利益表达渠道,并通过法定的程序影响立法和执法,使得良好的利益表达成为可能,各种社会利益都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2]136有学者曾研究了瑞典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不仅营造了一种相对积极的利益表达文化,允许利益表达团体的存在,而且还在利益表达的过程中给予协调和帮助,使得瑞典的利益表达机制成为了一个完善的整体。”[2]137因而,在这种利益表达机制之下,“瑞典社会中各个阶层和团体的利益和权利都可以通过合理的渠道进行表达,这调和了各个阶层和团体的矛盾,实现了阶层之间利益和权利的合理分配。各个行业内部、各个行业之间的利益通过协商而达成妥协或者一致;政府的协调、社会的责任感、文化的熏陶等使得弱势群体通过合理的利益表达变得不再弱势,社会中不公平现象、各种差异变得可以调和。国家的各个区域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一体化的格局逐步形成。可以说,瑞典的利益表达解决了或者部分解决了身份差距、阶层差距和区域差距等问题,社会和谐的局面得以形成。”[2]137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披露和澄清事实真相,举行新闻发布会、决策咨询会,邀请利益相关群众参加旁听、听证,对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决策和论证,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并建立信访、申诉、举报、接访的长效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是一种比较温和的社会互动方式,是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进一步说,即使某些严重利益冲突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实质上导致冲突的真正原因并不是表达,而是利益对立本身,甚至有时恰恰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6]33正如陈映芳所指出的:“上访是市民遵循法律、维护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客观上也不会产生负面后果。而且由于市民的‘上访’行动具有行为合法性、理性态度、非政治的具体要求、非暴力性等性质及特点,在目前阶段,它不失为一个体现市民合法权利、疏通下层情绪、缓解社会紧张等的有效途径。”[7]49
改革并建立相对公正的政治社会制度,是解决集体抗争的最为本质和核心的步骤。我们知道,集体抗争多是不满和积怨的一种发泄和表达,一些突出的、关乎民生的问题如果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很好的解决,那么危机、风险、不稳定是会存在的。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借鉴西方国家富有成效的经验,如学习瑞典模式。当然,两个国家各个方面巨大的差异使我们在制度移植时将可能遇到新的难题和困惑,但至少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向指引,具体的措施该如何定,路该如何走,是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决定的。另一方面,应当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这些积怨和问题。正如曾鹏所说的:“转型过程里的中国如同一个大气罐,一方面怨气在不断地生产和积聚,另一方面‘安全阀’的泄气降压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失灵。要防止这个气罐爆裂,一方面应停止怨气的生产,另一方面应当修好安全阀。”[8]1因此,停止怨气生产和积聚是最根本的措施之一。
除上述两方面外,还要积极建立和谐的人际网络关系,培养公民的参与精神和人文素质,用社会资本增进社会的整合。如果说,横向的公民参与网络有助于参与者解决集体行动困境,那么,一个组织的建构越具有横向性,它就越能够在更为广泛的共同体内促进制度的成功构建和实施。默契、心照不宣、同仇敌忾、为利益抗争到底的心理战术和策略可以避免行动的失败。
曾鹏比较研究了社区网络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得出社区网络越趋于融合,则集体行动生发可能性越高;行动规模越大、组织化程度越高而暴力程度越低,越可能降低社会破坏力,促进社会整合等结论。[8]240-242不难发现,这些结论与迪尔凯姆研究影响自杀率所得结论和论断十分相似。因此,面对日益多发的集体抗争事件,不仅要在宏观层面建立疏通渠道,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更要强调在社区内加强成员间的日常交流与互动,增进人际吸引、融洽和和谐人际关系网络的建立,提高公民素质及参与的质量,避免群众维权时不懂、不会、不能甚至盲目、蛮干、极端状况的出现。引导和培养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能力、精神和文化制度环境。另外,“通过参与过程中的协商、对话、沟通,进行维护共同利益的努力等还可以培养公民之间的信任合作的关系,促进‘社会资本’的增长”。[3]50
在《社会运动讲义》中,赵鼎新教授认为,“政府对目前正在兴起的集体行动的制度能力才是决定中国发展的关键”。[9]301他说:“我希望那些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社会运动能发展成为中国集体抗争方式的主流,从而降低发生破坏性较大的集体行动和革命的可能性”。[9]304同样,许多学者也热情主张和极力呼吁采取这一做法。但是,“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政府对集体行动未赋予制度合法性,目前也看不到将集体行动制度化的迹象。在这种集体行动非制度化的情境下,一些集体行动具有很低的生发可能性,但一旦爆发,就表现为激进暴力无组织非理性的形态,对社会产生较大的破坏力,影响社会整合。”[8]243这就是说,将集体抗争制度化(体制化)在我国现阶段还是相当困难,但却是避免公民要么漠不关心、根本不愿参加政治活动,要么采取极端方式参与的弊病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西方国家数十年前解决这一难题的做法之一。
在这一方面,要重视社团、行会等菲政府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职业行会在政治生活中上传下达,调解矛盾。
在《自杀论》中,迪尔凯姆高度赞扬和极力主张以此方式降低自杀率。同样,在集体抗争中,散乱和毫无组织的个体要有共同的利益需求和协调一致地行动才能发挥组织的功能。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参与政治,将必然会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的激化和升级。当然,在我国,非政府组织所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面临着权力过小、经费紧张、生存困难、缺乏信任传统和官方权威性的难题。因此,要经过长时间培育酝酿,才可能发挥我们所期望的作用。
当代的集体行动理论没有把重点放在制度资本的增长过程之上。[1]198以信任、规范、网络等为形式的社会资本,将通过促进合作的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并且这在集体抗争行动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一书中认为,农民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以低姿态的反抗技术进行自卫性的消耗战,用坚定强韧的努力对抗无法抗拒的不平等,以避免公开反抗的集体风险。虽然,“建立社会资本并非易事,然而,它却是使民主得以运转的关键因素。”[4]217
一方面,公民政治参与是公民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和自身素质提高的有力证明。它促使政府正确定位和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实施其职能,将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牢牢把握和实施好国家的制度和政策,增强服务观念,把提高效率和工作绩效作为衡量群众是否满意的尺度,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另一方面,对违反法律和故意挑拨民众与政府关系,以“民主”为幌子恶意挑唆群众闹事,提出非法的、超过政府服务范围的要求的,也要依法惩处。这需要政府做到既不越权也不放权,依法办事,因为并非民主带来的都是好处,自由和民主的行使也有一定的界限。
总之,集体抗争行动的频繁出现,标示着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权利的时代,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社会互动和组织技巧的运用,开阔了参与者的文化视野,增强了他们的政治意识,从而促进了他们的政治参与。[1]160公民参与意味着政治变迁、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等,但制度的变迁是缓慢的,“要清楚地看到一个新制度对文化和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常常需要经过几代人的时间。转瞬即逝的潮流和个体参与者的怪异言行都可能掩盖更深刻的发展趋势。”[1]67可见,公民参与对制度变迁的进步意义需要经历长期的实践才能体现出来。善法、善治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突破传统、走向现代公民参与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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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映芳.贫困群体利益表达渠道调查[J].理论参考,2004,(11):49.
[8]曾鹏.社区网络与集体行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9]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View from the Collective Protest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GOU Yong-qi
(No rthoest Normal University,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Lanzhou 730070,China)
In advancing democracy and building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the full realization of peop le are themastersof today,the interestsof the peop le and Government of the gameof exp ression and mo re frequent and intense outbreaksof various fo rm sof collective p rotest.Transition in the history of collective resistance is the accumulation of contradictions in a vent.To give full attention to this,the social system and establish a fair and comp lete benefit system,use of social capital,p 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society,and efforts to institutionalize this,to achieve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and the government’s positive interaction w ith,and thus safeguard the masses fundamental rights.
citizen participation;collective p rotest;service-o riented government;social capital
D693.2
A
1672-0539(2010)03-019-05
2010-05-10
苟永琪(1983-),男,甘肃西峰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