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蛟腾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北京 100871)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的《专利法》、1623年英国制定的《垄断法规》等一系列几百年前诞生于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现已成为全球性的信息资源利益平衡工具[1]49。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尽管我国用2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制化的漫长路程,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仍在亦步亦趋,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伤痕累累。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社会总产品中知识的价值含量占75%以上,超过了物质的价值含量[2]。因此,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尤为急迫,通过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国家创新能力任重道远。陈传夫等人在“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的资助下,站在信息资源利益平衡的研究前沿审时度势,全面系统地探索了知识产权制度。其专著《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陈著),无疑是一部颇有建树的研究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创性力作。
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确保信息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安排。信息资源的各种利益主体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力求收益最大化,生产者和开发者通过对信息的垄断与控制达到“物以稀为贵”的目的,传播者和利用者则希望免费获取所需信息。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对其保护不力就会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进而导致信息供给下降,乃至枯竭;对其保护过度就会产生信息垄断,进而导致信息生产成本过高,并最终遏制信息生产。可见,适度保护有利于刺激知识创新、增加信息供给总量、保障信息公共获取。倘若没有制度对其加以规范,那么信息资源的生产、交易与流转将会陷入无序、低效、高成本的状态。因此,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制度既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一种经济制度”[3]。显然,信息资源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分居跷跷板的两端,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协调二者关系的动态平衡机制。陈著自始至终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站在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高度,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并“以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为主线开展研究……没有倾向于任何利益集团”[1]前言4。
信息领域的“马太效应”十分显著,“数字鸿沟”日益扩大。陈著引用了大量权威的统计数据,用以说明南北国家之间、国内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及不同人群之间巨大的信息差距。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强制推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扶强不扶弱”的工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杀贫济富”的帮凶。美国知识产权产业占对外贸易收入总额的1/3以上,几乎等同于其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1]76。依据“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美国动辄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制裁[1]126-127。发达国家利用“胡萝卜”与“大棒”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软硬兼施,极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而赚取高额利润。因此有学者呼吁,以公平理念重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机制,既要保障私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更要保障不同国家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4]。面对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铜墙铁壁,国际上许多有识之士纷纷起来抗争,并以实际行动促进信息公开。开放存取运动就是信息控制与公开获取矛盾激化的产物,说到底是一种信息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这些在线、免费与免授权的数字资源为促进信息资源配置的地域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书中著者还建议发展中国家在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TRIPS)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弹性条款保护本国利益。
利益平衡原则不仅要融入知识产权制度中,更应该落实在司法活动中,以促使实际上常常处于不平衡状态的利益分配趋向于动态平衡。TRIPS、WCT(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PPT(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条约之间、国际条约与成员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均存在诸多的矛盾与冲突,使知识产权保护、仲裁乃至诉讼需要考虑各种制度的法律效力及利益平衡问题。载体不同的信息资源得到的保护力度截然不同,如传统版权制度有“合理使用”的例外条款,但数字信息的私权扩张几乎吞没了“合理使用”的空间。司法实践表明: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与技术措施应当适可而止,不能因过度保护而侵犯公共利益。譬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5](以下简称《条例》)对图书馆等公益组织的数字信息服务,特别是“馆舍”外的数字服务,列出了苛刻的条件。学校和科研部门的图书馆在实际运作中,通过身份识别或IP控制提供信息服务或进行原文传递服务是非常普遍的,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某些“合理不合法”的信息服务。这说明,图书馆等公益组织确实有为“公共利益”开一扇小窗的必要;现行司法活动不太支持极少数人依据《条例》过分地挑战“公共利益”。试想,如果司法活动将为了教学与科研需要进行的少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息服务都视为“非法”,那么“私欲横流”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何维系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呢?除了从宏观方面探索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问题外,陈著还积极研究了版权代理、版权转让、司法举证、机制优化等一系列保障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司法措施。
我国以往的知识产权研究团队通常是由清一色的法学界学者或出版集团人士组成的,因而其研究结果不可避免地带有为部门利益说话的思想动机。即使有少量图书馆界或其他公共部门的研究者参与,但也并没有产生多少原创性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其实,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涉及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信息学等多个学科,没有渊博的多学科知识或良好的研究团队很难进行全面研究。陈传夫先生组建的研究团队具有多学科背景的天然优势:陈传夫先生本人有图书馆学学士与图书馆学硕士学历以及在武汉大学刻苦攻读法学博士的宝贵经历,并现任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长;肖冬梅女士有图书馆学和法学的知识积淀以及在图书馆工作20多年的历练,曾担任湘潭大学图书馆副馆长之职,现为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和法学院副院长;黄先蓉女士是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出版发行学系主任,具有从出版发行视角审视知识产权制度的独特优势;沈仁干、蒋志培先生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元老级专家,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做出了卓越贡献;其他几位合作者均在信息资源管理与知识产权领域学有所长,并能够很好地把两个领域结合起来进行跨学科考察。
制度的选择和设计的最大目标就是调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不是否定其中的任何一种[6]。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注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即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要确保公众享有合理地获取信息的权利。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为信息资源突破时空传播提供了舞台,数字传播具有“点击即使用”、“传播即复制”的技术特征。然而,日趋严格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对“合理使用”、“强制许可”、“公益豁免”等造成了强烈冲击。数字环境下,公益组织还能成为信息公共获取的安全港吗?还能为公共利益撑起一片蓝天吗?陈著的第7章“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维护”中则论述了知识产权制度中利益格局与公共利益的内容,分析了知识产权扩张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考察了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机制及其不足之处,提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建议与司法途径[1]183。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议题,该章中阐述了公共利益“应当维护—不利因素—如何维护—最佳方案”等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创新观点和具体建议。当然,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的“当事人”,必然是全书重点阐述的对象之一。书中著者为公益组织合理利用信息资源进行辩护,并主张通过制度调节(如公共信息公开、图书馆呈缴利用、资源开放存取、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等)推动信息资源的公开利用。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保护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技术垄断,如深圳先科公司每生产一台9美元的DVD,就要付6美元的技术使用费[7]。中国加工制造业生产10%的附加价值,其余90%的软性生产利润就要落入外资手中,称为“硬一元,软九元”。如一个罗技Wanda无线鼠标在美国销售价约40美元,生产地中国仅能拿到3美元[8]。此外,还有上亿件服装才能换回一架飞机的事实,无不说明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知识产权带有激励创新与资源垄断的双重特性,已经成为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之一[1]前言1。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提高信息领域的国际竞争力。然而,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并激励知识生产与技术创新,无疑是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的另一位“当事人”。陈著的作者对此进行了泼墨如水的分析与研究,尤其是最后三章,陈先生专门探讨了怎样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提高信息资源产出能力、知识产权市场能力与信息资源创新能力等问题。
数字信息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强化,如美国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欧盟制定了《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2001年)并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数字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引起了世人的高度重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进行网络传播所引发的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塔西尼诉纽约时报案[1]8-9、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1]9、斯克里亚诺夫被美国政府指控案[1]12-13和Google数字图书馆被诉案[1]60等,使我们深刻地领会了数字信息知识产权的威力。即使是公益性的国家重点项目数字图书馆建设工程,也应当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下运作。数字信息的生产、供给、传播、复制与下载,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倘若严格地按照法律制度与技术措施限制数字信息资源的传播与利用,则势必造成“举手触电”、“迈脚触雷”的尴尬局面,就会侵犯社会公众自由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就会因为“知识产权保护过度”而影响知识生产与技术创新;假如对数字资源存取控制不力,知识产权人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就起不到激励知识创新的作用,最终陷入社会信息总量供给不足的怪圈。可见,基于“利益平衡”原则构建数字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棘手又急迫的问题,陈著对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
“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效法宝。出版部门和公益组织站在不同的立场对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进行争辩。例如,国际出版商版权理事会(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Copyright Council,简称IPCC)呼吁“数字化是不同的”,主张加强数字化版权保护、避免使用版权豁免或严格限制合理使用;国际图书馆协会与机构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简称IFLA)则辩驳“数字的并没有不同”,认为数字产品存在版权保护过度和合理使用受限等问题,严重地阻碍了信息资源共享,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公平[1]4-5。可以预见,这种笔墨官司还会继续打下去,但是在国际出版商利益集团的鼓噪下,随着“千年法案”、“欧盟指令”等相继通过,利益天平会逐渐倾向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一端,网络数字信息合理使用的门槛将越来越高。我国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日益接轨,最近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限制了图书馆的“数字化许可权利”,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空间不断受到打压。此外,数字资源的权利管理措施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损害了公共利益[1]303。数字作品侵犯“公共利益”已饱受诟病,著名版权学家托马斯·温季甚至诘问“我们是否开始挖掘版权坟墓?”[1]94-95网络化与国际化潮流浩浩荡荡,引发世人感慨“合理使用”制度将走向何方?面对数字信息使用中的矛盾与争议,陈传夫先生在新作中积极探讨了“合理使用”规则的优化问题,为达到新的利益平衡进行了有益尝试。
陈传夫先生目光敏锐,认为信息传播方式已由模拟环境下的“点—面”大众传播逐步进化为数字环境下的“点—点”按需传播[1]10,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核心应从传统的“复制权”转到数字的“传播权”[1]1。数字资源非法下载、复制与传播催生了被知识产权法所认可的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通过数字证书、数字水印、加密/验证、公钥/私钥、存取控制、权限描述等技术措施,数字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控制与保护得到了空前的强化。陈著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分析了信息资源权利管理技术的必然性,考察了国内外关于数字权利管理技术的立法动向。权利管理技术有效地保护了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但同时对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造成了不利影响,如侵占公共领域信息资源、延长作品保护期限、阻碍公众的“合理使用”等。针对这些充满挑战的新问题,陈先生在书中提出了数字权利管理技术实现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原则”、“技术与法律协调原则”和“开放性原则”,并创造性地设计了“利益协调”的信息资源权利管理技术机制[1]305-306。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优化问题涉及许多方面,陈著的第9章、第10章和第12章分别对规则优化、技术优化和司法优化进行了重点阐述。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包括权利确认、权利行使、权利保护、侵权救济等内容,而该书第9章主要研究了确权规则、权利保护规则、侵权法规则、诉讼法规则、救济规则、合理使用规则,并提出了一系列颇具价值的优化方案。数字信息资源除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外,还可以利用技术管理措施加以保护。数字权利管理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包括版权信息的作者和开发商(供应商)、发行商、用户等,各利益主体之间对权利的需求各不相同[1]278。陈著的第10章则主要探讨了数字权利管理问题,并分析了数字资源权利管理的技术优化方法。司法保护优化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实践,陈著的第12章专门阐释了司法保护的优化原则,并对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为人们提供了许多司法保护优化的可行性建议。
比较既是一种卓有成效的研究方法,又是一种逻辑严密的行文方法。陈著中比较方法司空见惯,横向有发达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国际组织知识产权条约的相互比较等,纵向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各个发展阶段比较等。其中,中外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占了很大的篇幅,如第3章“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国家参照”,实际上就是比照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此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多维视域”、“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利益维护”、“信息资源再利用的知识产权制度”等都是在“比较”中完成的。比较有利于透彻理解作者的真知灼见,也有利于获取阅读的快感。
实证分析是一种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科学研究方法,有利于产生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制度的价值就在于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从而将无序的个体事件转化为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有关制度的研究不能脱离实践,应当从社会个案中来,到社会个案中去。陈著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研究,既从理论上阐释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游戏规则,又从实践中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情况。全书单独成节的典型案例有18个之多,“以法释案”和“以案说法”相映成辉。陈先生认为,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也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传播存在巨大的市场,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1]23。为了说明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他引用了轰动一时的Napster案①,显示出《数字千年版权法》保护知识产权强大的法律效力。随处可见的短小案例,陈先生在行文时更是信手拈来,使深奥的道理见诸于精辟的小事之中。
法律著作容易陷入条文化模式,通常说教有余而感染力不足。陈先生等人利用丰富多彩的图表资料、运用优美简洁的语言来表达枯燥的知识产权条例,大大增强了文章的严密性、逻辑性与说服力。全书共53个图表(34个图、19个表),图、表、文并茂使得“生硬”的知识产权制度熠熠生辉。譬如,柱状图4-1反映了1984-2004年我国每年知识产权立法政策的发布数量,饼形图6-5说明了2006年世界信息产业结构的构成比例,示意图10-1描述了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组成部件,流程图10-5揭示了基于XrML的数字权利管理机制的业务流程,条形图13-10描绘了1997-2005年我国著作权的登记数量,线形图13-11展示了1997-2006年我国版权贸易的发展情况。书中表格具有很强的概括归纳功能,可以用来替代复杂繁琐的文字描述。陈著的表格运用同样恰到好处,与图例呈现出一幅幅亮丽的“风景画”。
一代宗师任继愈先生学风笃实,主张在学术上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几分把握说几分话[9]。陈著视角全面,观点新颖,说理入木三分,让数据与事实说话,确保论证过程的逻辑严密、有理有据。譬如,在该书第358-360页,作者阐述“坚持三大立法体系和以三大诉讼为基础的法律保护制度”时,仅两个版面就采用近100条数据。论证数据之多、准、全,绝非一日之功所能胜任也。此外,陈先生等人还十分注重学术规范,全书脚注多达786条。尤其值得肯定的是 :他们直接以注释替代各章或文后的参考文献,杜绝了虚假引用或过度引用;所有注释十分详尽,均列出被引文献的具体页面。全球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国际接轨。这要求著者精通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洞悉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热点。而陈著则大量引用国外最新数据,其外文脚注近300条。
陈传夫先生学识渊博、治学严谨、为人谦逊,带领课题组辛苦攻关,终成此大作。他立足于信息资源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平衡,对我国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开创性的系统化研究,克服了某些研究者为相关利益集团充当代言人的不良现象,难能可贵地坚持了学术研究的客观性与理性。知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研发经费投入、国民文化素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因素。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刺激知识生产与技术创新方面功不可没,但是书中把中文书刊论文产出、计算机软件产出、网站(页)数量增长情况等均归结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还是值得商榷的。此外,尽管陈著比较详细地阐述了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但对图书馆信息资源服务的介绍过于简要,使非本领域读者阅读时缺乏对背景的详细了解。在前言中陈先生掷地有声:“这些不足或错误概与前列名者无关,应由我承担一切责任。”[1]前言6当前学术不端暴露时,责任人往往千方百计地寻找“替罪羊”,俨然自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受害者。相比之下,陈先生的高尚人格与谦逊态度跃然纸上,我们不能不为这部字里行间充满精辟思想的巨著所俘获。
注释:
①索尼、环宇、百代、华纳和BMG授权唱片业协会,将2000年度最受欢迎的Napster网络音乐公司告上法庭,并拒绝Napster提出的高达11亿美元的和解费。
[1]陈传夫.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
[2]刘桂斌.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于科技自主创新[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5):120-125.
[3]辜胜阻,黄永明“.新经济”与制度建设[N].经济日报, 2000-11-28(9).
[4]胡丽君, 郑友德.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与法律, 2003(3):92-95.
[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EB/OL].(2006-07-01)[2009-07-12].http://www.ncac.gov.cn/GalaxyPortal/inner/bqj/include/detail.jsp?articleid=9400&boardpid=175&boardid=11501010111602.
[6]潘林伟.和谐社会下公共利益的实现与法律制度的作用[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6(2):76-78.
[7]张晖明.自主创新与中国经济发展[EB/OL].(2008-01-08)[2009-07-17].http://www.sipo.gov.cn/sipo2008/yl/2008/200804/t20080402_365994.html.
[8]杨 帆.产业升级已成为国家前途生死攸关的问题[EB/OL].(2009-06-04)[2009-07-17].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0906/87935.html.
[9]俟 明.任继愈先生的令人敬仰之处[EB/OL].[2009-07-12].http://q.ifeng.com/group/article/96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