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罡辉 (中山大学图书馆 广东 广州 510275)
韦景竹 (中山大学资讯管理系 广东 广州 510275)
笔者于2008年10-12月发放问卷,调查现阶段图书馆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合计收回155份有效答卷,分别来自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其中份数排前五位的分别是北京(31份)、江苏(25份)、广东(13份)、上海(10份)、山东(10份)。按图书馆的系统划分,分别为高校图书馆 (126份,占81.29%)、公共图书馆(15份,占9.68%)、科学院图书馆(14份,占9.03%)。按图书馆单位来计算,有134个图书馆参与了调查,其中以211工程重点大学图书馆、各省级公共图书馆为主。受访者大多是馆长、副馆长或业务骨干,反馈意见详实,可信度较高[1]。
在知识产权对图书馆业务开展的重要性的认识态度上,71.34%的受访者认为重要,且相信图书馆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认为有一定关系,但大馆遭遇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比小馆大的占21.02%。认为不重要,图书馆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遭遇知识产权的风险不大的占5.73%。从来没有关心过的仅占1.91%。有的受访者提到对法律问题非常重视,图书馆专门设有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也因现在国内的数据库商多有版权官司,在引进数字资源时,有很多顾虑,非常小心。有的受访者提出西部地区的图书馆由于数字资源的引进、自建与利用较东南部等发达地区较晚,规模也不大,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更多的人认为图书馆合理使用是天经地义的。也有受访者认为在现阶段应淡化知识产权的法律概念,而将重点放在对知识效益的开发上,未来再考虑知识产权问题。
传统的图书馆业务对象停留在纸质文献载体上,随着互联网在图书馆的普及,数字资源在图书馆的比重有所增长,打破了以往的行业间利益格局,也影响了传统法律体系的变革。例如,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2]。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而近年来,图书馆发生的一系列涉及版权纠纷的事例、案件,使我们认识到图书馆的发展已与知识产权关系愈来愈密切,而且图书馆还主动在有关工作规范条文中强调尊重知识产权。例如,在《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0章文献采访人员行为规范第5条中提到:“遵纪守法: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者应加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本行业的相关准则和规范,自觉抵制文献采访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4]
作为独立实体机构,复合型图书馆不论其规模大小,都要在开展具体业务活动时享受知识产权系列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义务,譬如保障馆藏文献作者和读者的各种合法权利,并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行为发生,以便自身的职能在合法范围内得以有效发挥。此外,据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公共图书馆将不再只是一个借阅场地,它还被赋予了另一个重要的使命——成为向公众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平台之一,成为名副其实的信息交流中心。有的图书馆还凭借其宏伟、俊秀的现代建筑设计外观成为一些城市、地区、单位的地标性建筑,也为“文化软实力”发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而图书馆在其重要性日益得到体现的同时,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也会增大,故而有必要重视跟图书馆有密切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问题。超过半数以上的受访者也认同这一观点,这一点是比较可喜的。
在回答“图书馆是否应该将自己的馆藏进行数字化”时,认为“应该,用户更方便使用,更能达到图书馆的服务宗旨”的占37.84%;认为“部分应该,主要是那些不在版权保护期内”的占60.14%;认为“不应该,会损害其他机构的利益”的占2.02%。部分受访者认为目前比较多的资源已被数据库商数字化了,不必要重复数字化馆藏资源,购买引进即可,仅仅是一些古籍、旧书、特色馆藏可酌情根据自身实力自行数字化。但从调查比例来看,比较多的图书馆认为需要数字化一部分资源。而且相当一部分受访者也重视区分哪些资源是进入公有领域的,哪些是尚未进入的,对数字化行为会考虑策略、方针。此外,需留意,按照新《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对“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的规定[2],可不征得版权人的同意、无须支付报酬,但数字化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且必须注明原作者姓名、名称,不能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拥有的其它权利。例如,不能提供上网服务,否则就会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在本馆馆舍内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限的网络服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如果馆外大众读者能通过图书馆网络服务器顺利浏览、阅读、查询,那么数字化的作品在“陈列”中还扮演“发行行为”的角色。这时数字化行为无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都须与著作权人达成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对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产生新的数据库资源后,图书馆也需要重视对自身成果的版权保护,这样才能激励图书馆员进一步完善自建库。调查中,有47.1%的受访者表示本单位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说明不少图书馆具有一定的自我版权保护意识。但目前在法律上对自建数据库版权还没有完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我们还无法准确判断何为独创性的数据库,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也往往出现双重标准的看法。不过我们希望图书馆自建的数据库都是独创性的,是蕴涵了图书馆人智慧的产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获得版权保护。另外,也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作品加注版权所有的声明,以规避侵权。
在认识态度上,大多数图书馆人都表示会重视知识产权的影响,但在实践领域中,有86.4%的受访者认为所在图书馆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手册或制度。有的受访者认为即使有也不够全面,仅在采购工作细则中有明确要求,或仅制定了《电子资源使用规定》。有的馆仅是常规性地教育馆员不得采购盗版图书,对读者行为没有明确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香港中央图书馆的郑学仁馆长代表香港公共图书馆界提出,“图书馆在提供服务以及采购馆藏数据或其它物料时,均须遵循香港版权条例的规定。在制定图书馆服务守则如自助影印服务、电子数据库及电子书阅览服务使用者守则等的时候,均会将其列入相关知识产权的条款供读者遵守。”[1]根据以往的国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来看,图书馆很有必要制定一些相关的制度说明,尤其是在读者使用资源过程中,要有提示标语,以规避风险或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成为抗辩理由之一。而且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的第5条提到:“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图书馆作为维护和平衡著作权的机构,在保证自身遵守著作权法、敦促和鼓励用户遵守著作权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6]。只有制定一些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给读者参考,才能证明图书馆是履行了督促、告知义务。目前,香港地区的做法很值得参考。
有52.6%的受访者表示所在图书馆曾遇到过知识产权问题。而且56.5%的受访者表示所在单位没有让馆员参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培训。在文献引进环节,对资源供应方的版权进行要求,30.38%的受访者认为比较合理;43.67%的受访者认为比较严格;25.95%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比如参加集团采购时,由其他专门人员进行谈判,而未具体参与了解)。在图书馆与相关利益群体进行知识产权谈判的能力上,74.66%的受访者认为比较弱,20.67%的受访者认为能力相当,4.67%的受访者认为比较强。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方面,3.97%的受访者表示有专门机构,12.58%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必要,24.51%的受访者表示还在考虑,58.94%的受访者表示仅依靠馆中有相关知识的领导人员或工作人员。据调查数据,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单位分别为国家图书馆、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山东理工大学科技信息研究所(挂靠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原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哈尔滨市图书馆、山东滨州职业学院图书馆。这一系列的数据表明,半数以上受访者所在单位都没有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也缺乏相关培训。如果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障碍,或许会如自我评价一般显得能力比较弱。
有的受访者寄希望于能成功制定和颁布图书馆法,以尽可能保障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产权法律例外等权利和利益。建议加强参与集团采购工作人员的谈判能力并提高其技巧,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国内图书馆群体的团结协作意识,争取在同境外大型数据提供商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取得强势地位。有的受访者认为图书馆是信息的集散地,知识产权问题是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应及早制定应对策略,防患于未然。也有的受访者认为,随着图书馆数字化趋势的不断加深,我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应不断加强,应定期进行相关人员知识培训,在还没有产生相关法律纠纷的情况下防微杜渐、未雨绸缪。上述意见说明一部分图书馆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已影响了图书馆的发展,也认识到需要加强侵权风险的规避意识并提高维权的水平。香港特区公共图书馆的馆长都会负责所属范畴的知识产权管理,并会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知识产权署及律政署的法律意见。馆长虽然没有参加过正式的知识产权培训,但会参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知识产权署举办的有关讲座及研讨会,以加强这方面的认识。香港地区由政府相关机构主导教育培训的做法值得参考借鉴。
从以上调查的数据结果来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目前主要矛盾大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主观上承认知识产权对图书馆有重要影响与实践中普遍缺乏培训及相关专门管理机构的矛盾;实践中拥有一定自主知识产权及合理使用例外权力与主观上认为参与知识产权谈判能力较弱的行与知的矛盾。矛盾的存在必然会促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与被侵权风险浮出水面,而且这种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除主要发生在业务工作、读者服务、知识资产的权利归属等方面外,也会发生在一般性的主体机构内。两个主要矛盾的存在也意味着图书馆界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及维权)能力还普遍薄弱,并可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目前,在著作权法律条款中,有的术语及限制内容还存在认知歧义,判断标准不一,加之图书馆缺乏相应的行业(馆内)指导手册,模糊的认识只会让图书馆裹足不前或盲目前行。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的“本馆收藏”、“馆舍内服务对象”等术语,易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同解读。譬如图书馆提供无线局域网服务后,馆舍内服务对象是否要分割为有线与无线(特指无登录限制)服务对象?尤其是知识产权法规与图书馆的收藏理念出现冲突时,又以何为准?杜定友先生曾言:“图书馆应该收藏一切有文字的纸片”[7]。但《著作权法》、《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等并没允许非法出版物流入市场或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更是明确使用了“合法出版的”这一术语来界定馆藏作品[3]。诸如此类问题不一而足。
馆外资源要成为馆藏资源的一部分并获得权利人对图书馆典藏权、使用权的认可,需要图书馆人对版权归属有清晰的认识,而不仅仅是态度上的重视。例如,我国图书馆的自建特色数据库建设都起步较早,大多先于新《著作权法》颁布前就建立了,在无法可依的前提下为公众无偿提供浏览、复制服务。但从目前的法律环境来看,未经版权人授权的自建库在网上传输他人作品则是一种侵权行为。众所周知,在建立特色数据库过程中,为广泛、全面搜集资料,必然会对网上资源、他馆馆藏文献有所涉及、利用,但特色库上网共享后,若被版权拥有者视为侵权,导致特色数据库不能被持续使用或者需赔偿被侵权者的损失,都是对图书馆不利的。2007年,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在其网站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链接了原告网站的文学作品,结果被判因“深度链接”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8],这就是例证之一。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的普及,各种新式词语不断涌现,如网络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电子图书馆等,但其实体机构如果是数据库供应商、商业门户网站、文化机构等,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也就得不到《著作权法》的认可与限制例外的豁免。若认为只要免费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便走入了认识误区,如2004年浙江科技学院理工学院在其网站开设了“图书馆—现代文学”栏目,上载部分小说供用户免费浏览、下载,结果却引来一场官司并败诉[9]。此外,高校、科学院、公共、企业、医院等类型的图书馆,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并不是一致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从以往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来看,同样是数据库供应商负有版权原罪,但公共图书馆涉案时都基本免责,而高校图书馆则多负有连带责任。倘若图书馆不能依据自身性质在知识产权法规、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审判程序上作出有针对性的准确解读,则容易误判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图书馆在被他人侵权或被指控侵权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如何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如何及时停止侵权以防陷入民事责任,均需要较强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规避能力。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审判并非都是在法制健全的前提下开展的,立法滞后是常见现象,致使同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会因审判角度不同、辩驳理由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图书馆若涉案就需要有抗辩(或维权)的智慧。74.6%的受访者都认为与相关利益群体进行知识产权谈判的能力比较弱,这就明显可预见一旦牵涉知识产权纠纷的严重后果。
从调查数据中得出的统计结果及存在的主要矛盾来看,应在以下几方面重点加强:
(1)对图书馆人自身的培训 在图书馆领域,围绕传统业务及新兴的参考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的培训较为多见,而关于图书馆法、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培训则比较少见,近几年仅个别地区的个别单位有所开展,比如2006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举办了“2006年北京高校图书馆馆长高级研修班”,邀请有关专家主讲《图书馆法治建设与图书馆服务中的法制观念》,并在网上提供了相应的音频文件可供下载[10]。2009年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网(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牵头组织,以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为主)公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工作计划”[11]。 通过这些类型的专业培训可提高馆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法素养,强化馆员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高其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业务处理能力。较多受访者也提到期待有这方面的培训。
(2)对图书馆读者用户的培训 读者的用户教育工作如果只局限在文献资源介绍、基础性的文献检索教学,则不利于读者用户清楚地了解何为合理使用的行为,也会缺乏图书馆在版权利益主体之间所起到的平衡作用的认识。
用户素质参差不齐,在Lib2.0环境下,用户有较多机会参与图书馆建设,更需要加大对用户的有效培训与管理。以上(1)、(2)培训工作的常规化发展可促使知识产权逐步纳入到图书馆的发展战略位置上。
(1)在人才队伍上: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图书馆员不是法律专家也不是职业律师,而且他们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本已承担一定负荷的职业化服务工作,人人都拘泥于知识产权问题并不可取。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参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图书馆的做法,设置版权图书馆员或版权委员会。由专门的馆员负责图书馆发展、服务的版权咨询,参与各项业务环节中的版权协议谈判,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及时预知与管理。相类似的有,我国的国家图书馆设有版权管理小组,专门负责解决馆藏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问题。
(2)在业务工具上:可借助相应的管理软件。 例如荷兰SWETS服务商专门提供了版权协议数据管理软件(License Bank),允许用户全方位管理所在馆的所有版权协议文件[12]。借助应用软件对图书馆的权利与义务也能具有一目了然的认知,充分发挥图书馆人在知识挖掘中的潜力。知识产权管理软件也尤其适用于规模不大、人力有限、在版权管理经费上也非常有限的图书馆。
(3)在管理上:要形成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于图书馆行业的工作内容大体一致,由领衔图书馆行业的协会制定针对不同业务类型、业务岗位的操作规范比单一图书馆独自摸爬更为有效。但制度不能僵化、流于形式,关键是落实,此外还要重视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订,使制度能满足馆员的程序化操作需求。比如馆员对馆藏版权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评估时,能依据制度上的标准进行分类统计、分析。
(4)在对外交流上:要加强与有关机构的沟通与联系。例如与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署等单位的沟通,由版权管理的行政机构来实施对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指导,提高图书馆在版权管理中的效率。
借助图书馆联盟形式,采用集团采购方式(调查中有82.6%的受访者单位参与过集团采购),使参与的图书馆节省了不少经费支出,但在知识产权集体维权意识方面还显得比较薄弱。例如个别图书馆在被数据库商警告为过量下载而被封IP时(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上海大学图书馆、中国地质大学图书馆等单位均有过被外国数据库商封IP的报道[13]),不但没能一致对抗,甚至认为是图书馆界自身、读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有的机构在校园里经常颁布违规使用电子资源的处理情况通报,有的机构还出台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如2008年的《北京大学校园网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但这些机构制定管理办法时所拟定的有关条款是明知各数据库商对“滥用”电子资源的标准界定并不一致,且图书馆与数据库商都无法制订统一标准,却又设置惩罚条款“间接代替”数据库商惩罚读者,而实际上图书馆只需履行向读者提供使用手册的告知义务。另外“违法”与“违背使用协议”的性质是不同的,即“break the law”与“break the license”的区别较大[14-17],使用协议上的条款有较多已超出法律的合理使用例外界定。图书馆应在使用方式上为读者争取更多的便利条件,而不是简单归咎为侵害了数据库商的知识产权。有的数据库商以“非法滥用”为由,并限于技术能力,不能在用户使用方式上直接防控所谓的不当行为,也不能查清具体滥用资源的个别读者,将惩罚个别用户的行为转嫁到所有图书馆用户身上,致使图书馆浪费了购买使用权的费用,也影响了所有用户的正常使用,这也是对大部分用户的访问权及解释权的侵害。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图书馆间没有加强合作,则不能强化在资源使用协议上的谈判能力。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例外,历来都是以图书馆斗争的方式争取到的,在数字环境下,更要加强合作。
另外,《著作权法》在制定豁免条款时,非专指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教育部门等机构也有同样适用的条款,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加强与此类相同利益者的合作。如开放存取运动是由科学家发起的,而与科学界的合作就有利于图书馆的限制豁免范围的扩大。
规避知识产权纠纷主要体现在防止侵权与被侵权,对于深入了解有关知识产权条例精神,促使图书馆和被许可用户严格遵守本国或合同双方共同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有关著作权人权利规定,还是比较保守的做法。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情况都可能出现,譬如在资源引进环节,要前瞻性地了解出版商会如何进一步扩大销售利益,在未来的使用授权协议中,图书馆应警惕出版商单方面增加不利于图书馆开展各项合理服务的限制性条款,并防止这些条款演化为法律条款。对于图书馆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产生的知识产品,如编目数据、原生数据库、汇编数据库,也要寻求版权保护或限制例外,以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利用这些信息来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为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但目前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所有服务功能还未提供足够多的豁免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及限制了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服务方式。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3]才能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这不利于图书馆利用各种存储技术及时备份数字馆藏,限制了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保存职能。
图书馆是一个国家的重要信息资源基地,对知识资产不仅要担负起传统的职能:保存、开发、传播、利用,还要担负版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与平衡各方权益的新职能。这就需要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增强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发言权,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保障图书馆各种职能在日新月异的发展环境中持续、无法律障碍地实现。
目前与图书馆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件越来越多,但知识产权是其中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图书馆人都应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并清醒地认识自身的地位及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肩负起促进知识交流的历史使命,对存在的问题、矛盾才能以积极的姿态面对。另外,随着200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图书馆界也要以此为契机,完善知识遗产、知识资产的交流、保护机制,规避各种影响图书馆发展的知识产权纠纷。
[1]问卷调查的统计数据 [EB/OL].(2008-12-28)[2009-03-04].http://www.my3q.com/view/viewSummary.phtml?questid=26575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EB/OL].(2005-08-21)[2009-03-04].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098.htm.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2006-05-29)[2009-03-04].http://www.gov.cn/zwgk/2006-05/29/content_294000.htm.
[4]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EB/OL].(2008-05-09)[2009-03-04].http://lib.ustc.edu.cn/xwh/.../LIU_Ziheng_wenxiancaifangguifanjiedu.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B/OL].(2007-04-24)[2009-03-04].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
[6]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EB/OL].(2006-04-21)[2009-03-04].http://www.lsc.org.cn/CN/News/2006-04/EnableSite_ReadNews13633071143993600.html.
[7]程焕文.反弹琵琶——纸张崇拜乃图书馆核心竞争力之核心:上[EB/OL].(2006-05-18)[2009-03-04].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78019f01000368.htm.
[8]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EB/OL].(2008-05-18) [2008-10-14].http://ipr.chinacourt.org/index.php.
[9]母碧芳诉浙江科技学院理工学院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EB/OL].(2005-05-16)[2008-10-14].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01254137.html.
[10]李国新.图书馆法治建设与图书馆服务中的法制观念[EB/OL].(2006-12-05)[2008-10-14].http://www.chinalibs.net/quanwen.asp?titleid=89510.
[11]2009年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工作计划[EB/OL].(2008-12-28)[2009-03-04].http://www.casip.ac.cn/pxjh.jsp.
[12]License Administration [EB/OL].(2008-12-28)[2009-03-04].http://www.swetswise.com/web/show/id=776700/langid=42.
[13]美国封中国国家图书馆IP事件 是偶然还是必然? [EB/OL].(2009-03-23)[2009-07-01].http://www.cec365.cc/html/17474.htm.
[14]An *Excellent* Explanation of How Current Copyright Issues Are Negatively Affecting Libraries[EB/OL].(2002-10-17)[2009-03-04].http://theshiftedlibrarian.com/2002/10/17.html.
[15]Deutsche Bibliothek Can Now Break DRM for the Library Without Breaking the Law[EB/OL].(2005-01-22)[2009-03-04].http://blog.librarylaw.com/.
[16]Are You Breaking the Law? [EB/OL].(2008-12-20)[2009-03-04].http://www.namtc.org/article.php?ref=resources&id=8.
[17]News and Articles on Copyright Law[EB/OL].(2008-12-28)[2009-03-04].http://www.lawkt.com/files/Copyright_La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