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素美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北京 10007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2003版经建设部批准为国家标准,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是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整个行业与国际接轨铺平了道路,也为工程造价市场化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工程造价市场的发展,2003版《计价规范》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诸如与招标制度、监理制度、创新EPC(设计—采购—建造)模式的配套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审查,完成了《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它的实施将促进全国建立一个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使工程造价市场化向纵深发展。
(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2)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名称及相应工程数量等的明细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
(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
(4)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计价规范》主要由正文和附录2部分构成,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正文共5章,包括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分别就《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规则、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的格式作了明确规定。
附录包括:附录A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C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D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还有正在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2008版《计价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多个附录(部分内容正在编制) 。
2.3.1 第1章 总则
原规范总则6条,新规范增加2条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2.3.2 第2章 术语
原规范9条,新规范23条;修订后删除“消耗量定额”1条,修改“预留金”为“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计日工)2条”。新增“项目特征、暂估价、索赔、现场签证、规费、税金、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等15条。
2.3.3 第3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第3.1节 一般规定
原规范3条,新规范5条;修订后补充如下2条:第3.1.3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第3.1.5条编制工程清单应依据的规范、标准、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2)第3.2节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原规范6条,修订后将原3.2.4分解为3条,新规范8条,内容基本不变。
(3)第3.3节 措施项目清单
原规范2条,新规范2条;修订后将原3.3.1和3.3.2合并为1条,新增3.3.2“措施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4)第3.4节 其他项目清单
原规范3条,修订后将原规范第3.4.1条和第3.4.2条合并为1条;新规范为2条,新3.4.1条对原有的2条内容进行了调整。
(5)第3.5节 规费项目清单
新规范2条;新增内容包括规费项目清单应列项内容和未列项目如何处理的要求。
(6)第3.6节 税金项目清单
新规范2条;新增内容包括税金项目清单应列项内容和未列项目如何处理的要求。
2.3.4 第4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该章新增内容较多,共设9节72条,原规范只有1节10条。
(1)第4.1节 一般规定,共分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4.1.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
第4.1.2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4.1.3条规定,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不是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确定。
第4.1.4条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按“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4.1.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现行规定计价,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
第4.1.6条规定,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计价。
第4.1.7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必须依法招标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1.8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4.1.9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2)第4.2节 招标控制价,共分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4.2.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拒绝。
第4.2.2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由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4.2.3条规定,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第4.2.4条规定,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要求。
第4.2.5条规定,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费的计价要求。
第4.2.6条规定,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费的计价要求。
第4.2.7条规定,招标控制价中规费和税金的计取要求。
第4.2.8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予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并应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4.2.9条规定,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规定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3)第4.3节 投标价,共分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4.3.1条规定,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本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必须执行,同时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4.3.2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第4.3.3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循的依据。
第4.3.4条规定,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
第4.3.5条规定,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要求。
第4.3.6条规定,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的要求。
第4.3.7条规定,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计取的要求。
第4.3.8条规定,投标总价应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第4.4节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共分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4.4.1条规定,实行招标的和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均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4.4.2条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4.4.3条规定,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第4.4.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约定的基本内容。
(5)第4.5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共分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4.5.1条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第4.5.2条规定,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第4.5.3条规定,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第4.5.4条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4.5.5条规定,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4.5.6条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第4.5.7条规定,发包人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议处理的原则。
第4.5.8条规定,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6)第4.6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共分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4.6.1条规定,合同双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第4.6.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答复和确认。
第4.6.3条规定,索赔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第4.6.4条规定,承包人的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4.6.5条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时间、程序的要求。
第4.6.6条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的要求。
第4.6.7条规定,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的要求。
(7)第4.7节 工程价款调整,共分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4.7.1条规定,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时,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
第4.7.2条规定,当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
第4.7.3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确定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要求。
第4.7.4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需调整的要求。
第4.7.5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的要求。
第4.7.6条规定,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予调整的要求。
第4.7.7条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应予调整的要求。
第4.7.8条规定,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工程价款调整的要求。
第4.7.9条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工程价款支付的要求。
(8)第4.8节 竣工结算,共分1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4.8.1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
第4.8.2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的要求。
第4.8.3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4.8.4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工程量确认和综合单价计算的依据,以及如发生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的依据。
第4.8.5条规定,措施项目费计算的依据。
第4.8.6条规定,其他项目费计算的要求。
第4.8.7条规定,规费和税金计算的要求。
第4.8.8条规定,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编制的时间和递交的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决算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4.8.9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关于竣工结算核对的要求。
第4.8.10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第4.8.11条规定,发包人拒不签收竣工结算时承包人的权利,以及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书时,发包人的权利。
第4.8.12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第4.8.13条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要求。
第4.8.14条规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
(9)第4.9节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共分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4.9.1条规定,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时的解释权。
第4.9.2条规定,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办理竣工结算的原则。
第4.9.3条规定,当工程造价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解决办法。
第4.9.4条规定,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要求。
2.3.5 第5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原规范该章名为“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分2节共6条;新规范分2节共16条。
第5.1节 计价表格组成。由于本规范第4章“工程量清单计价”增加内容较多,因此,本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增加也较多,合计4个封面和22个表格(主表14个,附表8个) 。
第5.2节计价表格使用规定。共分5条,主要内容包括各种封面、表格的编制要求。
首先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批准发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做到五统一,并明确工程量清单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市场和规范计价行为提供了依据。
《计价规范》中政策性规定到一般内容的具体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工程造价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一是《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二是《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为企业报价提供了自主的空间。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领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投标报价,将报价权交给了企业,必然促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学会编制自己的消费量定额,适应市场竞争投标报价的需要。
我国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计价规范》与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计算方法和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是基本一致的。
规范修订了原规范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补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新规范可操作性强,方便使用。
(1)采用的计价模式不同。
(2)采用的单价方法不同。
(3)反映的成本价不同。
(4)结算的要求不同。
(5)风险处理的方式不同。
(6)项目的划分不同。
(7)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8)计量单位不同。
(1)《计价规范》中清单项目的设置,参考了全国统一定额的项目划分,注意清单计价项目设置与定额计价项目设置的衔接;便于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易于操作,方便使用。
(2)《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特征”的内容,基本上取自原定额的项目(或子目)设置的内容。
(3)《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内容”与定额子目相关联,是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
(4)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消耗成本报价,在目前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的情况下,现行全国统一定额仍然可作为消耗量定额的重要参考。
因此说,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计价,与定额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有利实现从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从消极自我保护向积极公平竞争的转变。
(2)有利于公平竞争,避免暗箱操作。
(3)有利于实现风险合理分担。
(4)有利于工程款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5)有利于标底的管理和控制。
(6)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7)有利于工程索赔的控制与合同价的管理。
(8)有利于建设单位合理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有利于招标投标避免重复劳动,节省时间。
(10)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
《计价规范》是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方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国家标准,是在招投标工程中实行工程清单计价的基础,是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承发包各方关系的准则,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规范中以黑体字标明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新规范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与创新,最终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新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