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农民组织比较研究

2010-03-22 11:52吴小淋
台湾农业探索 2010年2期
关键词:农会农民农业

吴小淋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发达的农民组织是促进本地农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大陆和台湾先后都在经历着工业与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所以在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两岸有很多可以相互借鉴的方面。

1 台湾地区的农民组织发展概况

台湾主要的农民组织有农会、渔会、农田水利会、农业合作社等,其中农会是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农民组织,曾被台湾当局与土地改革相提并论,作为农业发展的两大重要成功因素。至于渔会、农田水利会等,因性质蜕变已多呈形存实无状态。

1.1 农会

农会是台湾农村基层社会最重要的组织,自日据时期设立以来,已有超过一世纪之久的历史。在这百年历史之中,农会组织在2条主轴上演进:一是“城市银行、乡村合作社”的双轨金融发展;二是农会多功能体制的形成与变迁[1]。百年来,特别是台湾光复以后,台湾农会几经改组,逐步演变为台湾地区规模最大、组织最严密的农民组织。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里,农会对台湾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卓著,在推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方面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目前台湾农会的组织体制分为乡镇农会、县市农会和省农会三级制,总计有290个农会,其中省级农会1个,县市农会21个,乡镇农会268个。农会是台湾政府部门与农民之间的一座桥梁,是一个农民自主性组织,在台湾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农会根据“农会法”确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因此可以说,农会是一个具有教育性、经济性、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多功能性组织。农会还将供销、信用、推广、保险等业务融于一个组织内,是一个多目标功能、综合经营的整体[3]。

农会组织在台湾农业从传统小农形态向现代经营性的转变、保护农民权益以及提供农民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等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还创造了新型小农户可持续经营的新工业化模式。有人曾说 “要了解台湾,就必须了解台湾的农会”,由此可以看出台湾农会的重要性。台湾农会有三大特色:第一,台湾农会归农民所有。农会改组后,农会组织将其内部成员划分为正式会员与赞助会员两类。只有直接耕作的农民才能成为正式会员,非农民只能成为赞助会员。赞助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参与农会工作,只有被选为农会监事,但是农会组织却规定监事名额不得超过总人数1/3[4]。经过这样的改组,农会的决策权与监督权都落在真正的农民会员手中,这就成为保障农民根本利益的一个重要条件。其次,台湾农会由农民管理。农会必须是正式会员才能做决策,以会员 (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 (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依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策划业务,监事会监察业务及财务,农会经营业务由总干事负责[5]。总干事由理事会就 “中央”或 “直辖市政府”主管机关所选的合格人员中聘任。第三,台湾农会为农民服务。农会组织的具体任务包括5个方面:①保障农民权益方面,包括政策、法令的宣导沟通等;②农业生产、推广、农场经营及农 (畜)产品的贮藏、加工和营销方面;③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用品的供销;④农村金融、信贷和保险;⑤农村文化,社会福利和医疗事业等[6]。

1.2 农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为世界各国最普遍的农民组织形式。台湾 “合作社法”定义合作社为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法,谋求社员经济利益与生活的改善,而其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以农民为社员组成的合作社为农业合作社。就整个农民组织而言,农业合作社与农会形成分工之势。农业合作社以同类型产品的生产、供应与运营业务为主,单位种类繁多,包括果菜类合作社、茶叶合作社、花卉合作社、林业类合作社、渔业类合作社、畜禽类合作社等[7]。

2 大陆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况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大陆 “三农”问题研究的重点领域。从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分田到户政策的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逐步发展,在今天成为人们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雏形是在农村专业户基础上产生的联合体。改革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在完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前提下获得了发展经济的自主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市场机制的诱导下,一些农户进行了专业化生产。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联合体、服务中心、甚至公司等称谓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多。90年代上期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最活跃的时期。但是,90年代中后期以来,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8]。

与台湾农民合作组织不同,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非完全由农民自己创建,而是呈现多元主体兴办的特点。除农民以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办主体主要还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相对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由农民自己兴办的少。尽管如此,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是建立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不是政府强制推行的,而是农民内在利益诱致和政府引导下的组织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当地农业的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技术交流、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和农产品加工等服务,在解决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在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技术服务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综合型5种基本类型。据农业部统计,1996年底大陆150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跨区域的只有2 000多个。2002年,浙江大学黄祖辉教授等一批学者对浙江省2000年底的2 667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在乡镇范围内的有2 230个,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 83.61%;跨乡的412个,占15.45%;跨县的25个,占0.94%。这种情况说明,目前以乡村为重点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能满足农民群众的需求,效果明显,而大区域范围的专业合作由于缺少实质性的内容和组织管理上的困难,不具备大力发展的条件。

3 两岸农民合作组织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的合作组织发展而言,两岸的合作组织显然不可以从某一时间段上进行比较,台湾的农民合作组织已有百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大陆的农业合作组织却是时断时续地发展,两岸农民组织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笔者以台湾农会为例进行说明与比较:

第一,台湾的农会组织是一个综合性的团体,包含了农业保险、推广、金融、供销等业务,农民可以透过农会取得各种服务,构成了一个立体服务体系。相对而言,大陆的农业团体则是典型的专业性组织,供销、金融保险等业务都是由专业的农业团体负责,由于无法分散风险,无法取得多元化经营和范畴经济的优势,造成实际市场经营上的困难。

第二,在农会与政府的关系上,台湾农会是典型的半官方组织,扮演着行政辅助机关的角色,例如代征收谷物,代办农民保险等,这样的角色,一方面建立和扩大了农会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为农会获得额外的收入。相对而言,大陆的各种农业团体组织与政府之间,是一般性的关系,并无此种行政委托的关系[5]。

第三,台湾农会是一个由农民管理,为农民服务的组织,这就使得每一个农民都能在农会中充分地享有自己应有的资源与服务,而且任何农民都隶属一个而且是唯一的一个特定农会,这种多功能一元化的组织体制,让农会各事业部门之间可以产生相互支持的加乘效果,对于农民生活,农业经济以及农村建设都带来积极正面的意义。但是大陆的合作组织却不同,它的组织显得多元化,且每个组织都各自独立的发展,这样农民在享有自己权益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利益分争。

[1]郝志东,廖坤荣.两岸乡村治理比较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86.

[2]郭敏学.台湾农会发展轨迹[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41.

[3]郭敏学.合作化农会体制 [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25.

[4]刘善富.台湾农民、农村及农民组织论丛[M].台北:台湾农业推广学会编印,1996:23.

[5]仝志辉.论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 “部门化”[M].济南:山东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23.

[6]王志.转型中的台湾 [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225.

[7]杨小萍,曾玉荣,杨军,等.台湾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验与启示[J].台湾农业探索,2009(1):8-11.

[8]张健.农民合作组织与乡村公民社会转型[M].南京:江苏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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