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传统性别文化因素剖析

2010-03-21 22:24周全德
文化学刊 2010年5期
关键词:儒家生育妇女

周全德

(河南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在中国,传统性别文化是指在内陆型农耕经济基础上所产生的、以儒家性别伦理思想为主体的、以父系传承的家族制度为支撑的、以人们日常生活活动为载体的,并且服务于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国同构的社会体系的一种文化系统。其内容包括妇规、闺训、女诫、家教等,散见于道德格言、历史典籍、文艺作品、民间口头流传之中。妇女是实际生育活动的载体,性别选择行为必得经过妇女这一载体才能实施,无论她是自愿的或被迫的。因此,研究传统性别文化对妇女生育意愿的思想影响和行为支配,将有利于揭示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内在动因,并且有利于推动妇女生育观念的现代转变,进而有利于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解决。

一、传统性别文化影响和支配女性生育意愿的主要表现

中国传统性别文化系统内核是以儒家伦理为主体的性别价值观念。《仪礼·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周礼·天官·九嫔》:“九嫔掌妇学之法,以九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以上的所谓“三从四德”,作为儒家所推崇的妇女伦理道德规范,严格约束妇女的言行举止达数千年之久,至今仍不能说从她们的头脑中被完全清除。在儒家看来,妇女的全部价值就在于她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服务性功能,即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相夫教子,等等。因此,在传统中国社会,女孩自幼就要接受诸如《女诫》、《女儿经》、《女论语》、《女四书》、《女三字经》、《闺训千字文》之类妇教文化的熏陶,其目的是要她们早早接受“男女有别”、“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价值取向,能尽快形成传统社会所倡导的淑女型、贤妻良母型的理想女性人格。传统性别文化对女性人生目标的定向及生活性格的形塑是深远而持久的,而它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和支配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首先,传统性别文化迫使妇女丢弃自身独立人格,依附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系家族制度。父系家族主义是儒家社会伦理的基石,其主要思想构件为祖先崇拜、门第观念、数代同堂的大家庭观念、传宗接代观念、父子相传的姓氏和财产继承制。这五个方面,均遵循男尊女卑和男性家长独尊的价值准则。传宗接代是已婚妇女为家族所担负的一项重要义务,能否履行这项义务也是她能否在家族中立足的关键所在。《孟子·离娄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十三经注疏》:“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在这里,“后”是专指男孩,女孩并不在此列。如果一位妇女不能为她的家族生下男性后代,她不仅要受到家族的冷遇,而且要面临被丈夫“休”掉的困境。中国古代的制度伦理“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仪礼·丧服》)。其中,无子为首,即妻子无法生出儿子,丈夫可以此作为理由离弃她。在古代社会,这是一条颇为充足的理由,因为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礼记·婚义》)。因此,一旦妻子无法生出儿子就会使丈夫家族这一门的血脉相传中断,而“绝世”或“绝户”乃是父系家族制度下一个家庭所万万不能容忍的事情。可想而知,生育中的男孩偏好并非妇女的自然本性,它乃是在父系家族制条件下妇女生存与竞争压力的产物,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被“逼”而出。

其次,传统性别文化将妇女禁锢在婚姻家庭生活的方寸之地,长此以往,这就磨灭了妇女个人发展的内在需求,使她们变得自卑自贬和自轻自惭,最终形成依附型人格。清代张岱《公祭祁夫人文》:“眉公曰:‘丈夫有德便是才,女子无才便是德。’此语殊为未确。”儒家伦理在评价女性时,往往将她们的柔弱、顺从当做德行大肆宣扬,而对她们的学识和才能却嗤之以鼻。在儒家看来,妇女的全部价值就在于她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服务性功能,即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相夫教子。在如此状况下,女性自身的价值无从谈起,她的人生价值和意义自然要通过丈夫、儿子的荣耀以及她所在家族的兴盛才能得以体现。“夫贵妻荣”、“母以子贵”乃是数千年来那些所谓有福之女性的真实写照。延伸至现代社会,依然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男人有势,女人有志”之类的流行语在重述昨天的故事。“灰土打不了墙,闺女养不了娘”、“多子就多福,没儿是绝后”,透过这类流行于民间的俗言,我们可以窥见生活的依附性是旧时代妇女滋生强烈的男孩偏好的社会根源。如今,此种生活的依附性虽然大大减少,但由其产生的惰性社会心理,依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对一些妇女的人生价值观及生育意愿产生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

最后,传统性别文化所推崇的理想女性人格就是“贤妻良母”,换句话说,也就是把料理家政、生儿育女及相父教子当做女性人生最高价值之所在。所谓“贤妻良母”,与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及封闭、落后、保守的生活方式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传统性别文化对女性人生目标定向及生活性格的形成是深远而持久的。在传统中国社会,女孩自幼就要接受妇教文化的熏陶,其目的是要她们早早接受“男女有别”、“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价值取向,能尽快形成传统社会所倡导的淑女型、贤妻良母型的理想女性人格。说到底,“贤妻良母”也就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体现。在性别歧视与家族观念水乳交融的传统文化语境中,一些妇女必然会在生育时产生男孩偏好,甚至于会产生为生男孩而攀比的心理。妇女的生育观乃是其人生价值观的集中体现,而其人生价值观在传统社会中不可能不受到传统性别文化的深刻影响。即便是在现代社会,传统性别文化依旧尚未消遁,它依旧通过家庭教育、生活习俗、大众传媒、不合理制度安排等途径对妇女的人生价值取向施加影响,并且由此而影响和支配她们的生育意愿。

二、传统性别文化影响和支配女性生育意愿的惯用手段

过去,传统性别文化的传播首先是由政府通过法律规定、政令推行等官方手段来进行;其次,它是通过儒家文化的学理性教育及宣传来传播;最后,它是通过民间文化在吸纳这些学理性教育及宣传之后的翻新和变异,即通过流俗性和口语化来传播。传统性别文化本身具有理念化与实用性的有机交融以及政治性与日常性的密切结合的特质。因此,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卓有成效地进行传播。

在中国传统社会,传统性别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核是以儒家伦理为主体的男尊女卑的性别价值观念,其文化目标指向也十分明确,就是要通过与父系家族主义的接轨来服务于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国同构的社会体系。因此,历代统治者均通过制订各种法规和政令来推行、加强和巩固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影响和作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完全自觉地贯彻儒家的‘礼’之精神。与此相连,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儒家的主要伦理道德规范,也直接转变为判罪、量刑的律令。……此外,中国古代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援依儒学伦理观点诠释法律条文,或补充法律条文的空缺,,用以量刑、判决,即以经义决狱”。[1]自先秦之后的汉律、魏律、晋律、隋唐律、宋律、明律、清律等莫不如此。由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道德化的特质,儒家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歧视和束缚女性的礼教文化因子便成为立法的依据和执法的准则,以致女性的受教育权、就业权、择偶权、离婚权、财产继承权乃至生育自主权等均被无理剥夺。尤其是“宋代后期,进一步限制了女性的继承权,元、明、清时期的女性不得带产再婚;明代时期一方面以法令明文颁布了表彰贞节的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命妇夫亡,不得再嫁’。清代以后,民间依族规家法可对有非规范行为的女性处以比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刑罚’,包括一般的责罚、丑辱刑、逼其自尽和用斩绞之外的其他方法处死”。[2]此外,历代统治者所制定的针对生育男孩家庭的奖扶政策及针对女性的财产继承的性别歧视,促使溺弃女婴之陋习颇为盛行。经济、政治、法律地位的低下必然会使古代女性产生自卑自贬心态,当然,她们无论如何也不希望自己的后代再为女儿身。

以儒家的性别伦理思想为主体的传统性别文化是对女性实施精神奴役的重要思想工具。散见于《四书五经》里的妇女伦理思想以及后来被一些女儒士加工后所系统化、规范化、理论化的这些伦理思想因素,以家族生活作为其推行的基地,历经数千年的道德调教,已经潜移默化地渗透于妇女的生活方式,并以约定俗成的文化惯力支配着她们的日常言行。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儒学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重视对于人的道德教化,对于妇女当然也毫不例外,当然,它只是诱导妇女如何“恪守妇道”。儒家性别伦理规范以天命论作为理论基石,即以阴阳五行学说来论证其自身的合理性。《易经·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春秋繁露·基义》:“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仪礼·婚义》:“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上述儒家经典文献可见,“列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史记·太史公自序》)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而此种尊卑贵贱有序且男女有别的礼教等级秩序又被当做天意使然。及至宋明理学时期,诸多理学家对“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鼓吹变本加厉,尤其是朱熹认为,在忠、孝、节这三种儒家推崇备至的伦理道德规范中“节”居首要地位,并且将“存天理,灭人欲”的节烈观作为迫害和摧残女性的精神枷锁。正是在理学浸润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下,摧残女性的缠足之风盛行,女性不仅在观念上弱化,而且在形体上也被“弱化”。可想而知,如此境况之下,妇女在生育时对于儿子的欲求只能会越来越强烈。因为,生儿子既可以巩固自己的婚姻,而且还可以为她们晚年生活提供切实的保障,甚至成为她们在精神生活方面的一大寄托。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广大民众直接创造的,它以风俗、习惯、艺术等形式在民间传承。这部分文化,我们习惯上称它为民间文化或民俗文化。这部分文化由于长期植根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沃土之中,往往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传播力和一定的民主性和进步性。然而,民间文化与代表时代前进方向的先进文化相比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和差异性,其中也必不可免地具有一些保守、落后的成分以及愚昧、神秘的色彩。马克思曾说过:“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3]一般来说,在社会物质生产资料生产中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它也必将在社会精神生产中占主导地位。“作为被历代国家政权自觉地用来协调社会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理论工具,儒学实际上是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意识形态。其一,自汉平帝追封孔子为‘褒成宣尼公’开始,孔子受到唐、宋、元、明、清历代的封谥;其二,在汉代的选举(征辟、察举)和唐代以后的科举中,通晓、谙熟儒家经典都是选拔人才的主要标准”。[4]历代统治者长期不遗余力地大肆提倡和推行,必然会使儒家思想文化在民众生活中产生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并且被有机地融入民间生活方式和地方民俗之中,以通俗、形象化的语言广为流传开来。事实上,数千年来儒家的思想道德理念与世俗民间生活的交汇和整合过程从未间断。正是在此种政治儒学向生活儒学的渗透过程中,儒家本身所固有的伦理道德功能及其法律和宗教性的社会功能得到全面体现。尤其是儒家的性别伦理和生育道德观念,由于与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其渗透和传播过程中的流俗化和口语化程度更强。在这里,诸如“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死了媳妇换个新,死了儿子断了根”、“生个丫头赔钱货,生个小子有指靠”之类的民间俗语简直是不胜枚举。这些被世俗俚语所包裹着的儒家重男轻女思想对民间妇女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它必然加重一些妇女在生育活动中以男孩偏好作为性别价值取向的心理倾向,从而成为她们生育观念转变中有待排除的文化阻滞力。

三、传统性别文化影响和支配女性生育意愿的现实路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传统性别文化中的诸多荒谬之见如鄙视和压抑女性的观念成分已被人们在深刻反省后加以摒弃。然而,由于思想意识形态相对独立的特性,加上儒家伦理道德在日常生活领域对人们旷日持久的思想影响及由此而积淀的文化心理惰性,传统性别文化依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途径来顽强地表现自己。

其一,它改头换面,乔装打扮,通过各种大众传媒闪亮登场,其与消费文化的商业性结合,对妇女们具有较大的蛊惑性。有一些研究者对广告中的女性形象分析发现,广告中的女性职业角色有51.6%为家庭妇女,而男性职业角色中科教文卫及领导管理者占47%,广告中女性出现的地点51.5%是在家庭,出现在工作场所的只占14.5%,而男性即使出现在家里,也多为娱乐(31%),做家务的只有5.3%。即使在互联网这个新兴媒体上,女性网站所提供的内容多数以美容、育儿、减肥、相夫教子、性知识为主,很少关心女性的事业、身心健康和对多元信息的需求。更有甚者,在一些电视广告中,多半使用一些光屁股胖小子依偎在年轻母亲怀里撒娇的镜头,用以暗示这位妈妈的无上幸福,这种隐喻“早生贵子早得福”的意念,对于女性生育意愿的潜在诱导,其思想道德效应是不言而喻的。

其二,它与新儒家文化相互融合,并且蛰伏于现实家庭生活之中,在世故人情的掩饰以及在生活惯习的助推下,不断消磨妇女的生活意志且逐渐消解她们的理性良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近些年来,新儒学的复兴向当代妇女发展提出了强劲挑战。新儒学论者不仅在保持家庭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幌子下兜售过时的传统价值观,而且他们竭力论证将儒家文化融入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性别差距及性别秩序的合理性。此外,现阶段农村家族意识的复苏是乡土社会家族制度残余的潜在功能和作用之使然,它反映一种由非常规的社会制度规约和非正式的社会关系所支配的人们的思想方式及行为习惯,譬如,传统因袭的子从父姓、妻从夫居、由儿子养老送终的村落生活行为习惯,等等。这就构成了传统性别文化与新儒家文化相互融合,对制度安排和民间风尚施加影响的现实社会基础,从而对作为现代文明重要部分的生育文明建设造成极大干扰和危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从根本上损害妇女的出生权和发展权,但却得到了一些妇女的认可和支持。如何理解这种悖论的发生?一些妇女在认可和支持出生性别选择行为时虽说是情非所愿,带有被威迫利诱下的屈从成分,但其思想意志的不坚定及行为的妥协却也表现出传统性别意识与新儒家文化相互融合后所形成的“新贤妻良母”论对她们的强大渗透力和支配力。这种强大渗透力和支配力乃是基于家庭性别关系倾斜所触发的自卑自贬心理,以致她们不能自觉地、勇敢地捍卫自身的生育自主权。此外,国家虽然提倡生育文明,但一些地方的家族势力却蓄意为违背生育文明的非道德行为提供保护,这就往往使那些受传统观念影响较重的妇女,处于家庭利益的价值取向和个人发展的价值取向的两难抉择之中。一位女作家曾说过:“从女人手中解放女人比从男人手中解放女人更难,是一条从生活中浓缩出的规律。”这主要是因为传统文化心理的历史积淀和落后生活习俗的长期熏陶以及地方性土政策的现实贬抑,使她们比男性受到更多的思想禁锢、心理束缚和身心损害。比如,一些农村老年妇女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期盼儿媳妇能给自己生下孙子,并且在没能如愿以偿之际向她施加较大的压力。

其三,它与现实生活中性别发展差距的相互认同和相互加强,诱使一些妇女生育意愿中的男孩偏好更为强烈。现阶段,人们的择偶模式、标准及家庭角色扮演依然在一定程度上为传统习俗的力量所左右:“门当户对”、“郎才女貌”、“男高女低”、“男强女弱”之类传统择偶模式、标准及“男外女内”的家庭角色扮演依然在一些人的潜意识中存在并对他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力。这就十分不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及养成良好的婚育行为习惯。在“22岁之前嫁不嫁女性自己说了算,25岁之后娶不娶男性说了算”、“学历越高越难嫁”、“事业是女人婚姻的坟墓”之类流言蜚语的蛊惑下,不少年轻女性更是一度陷入“找对象还是拿文凭”、“回家还是上班”等角色困惑之中。与此同时,大龄女青年找对象难、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早退等消极现象的增多,也给一些年轻女性及其家长平添了许多思想障碍和心理烦恼。事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社会大环境中所出现的种种女性边缘化现象不可能不对一些妇女在婚育生活中的性别价值取向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俗话说:“穷有穷的苦涩,富有富的烦恼。”就连一些生活较为富裕的妇女在周边说三道四、闲言碎语的撩拨下,往往也会觉得自己生养女孩是吃了莫大的亏,甚至会觉得自己是为此而承载着很大的社会风险。在种种潜在、无形的压力下,她们以往在社会教育和引导下所形成的性别价值同等的思想渐渐地会被动摇,甚至有可能在再生一个男孩来寻求补偿的心理支配下,变成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地下市场的需求者。

现阶段,传统性别文化对于女性生育意愿的消极影响和潜在支配绝非在短时期内就能被消除。新中国成立以来,男女平等在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虽然已经得到充分体现,但法律条文上的性别平等并不能等同于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它需要先进性别文化来排除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现实阻力和习惯性干扰。无数事例证明:缺乏先进性别文化的支撑,一些妇女就不能跳出传统性别文化的千年窠臼,为自己争得现实生活中的平等和自由。因此,单就提高生育文明素质和实现生育自主权而言,引导一些妇女认识、理解、支持和融入“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生存与发展的先进性别文化”,[5]就成为推动她们彻底消除和完全摆脱传统性别文化对生育意愿的消极影响和潜在支配的必要条件。

[1][4]崔大华.儒学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833—834.831.

[2]李小江.华夏妇女之谜[M].北京:三联书店,1990.167.

[3]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70.

[5]王金玲.性别文化及其先进性别文化的构建[J].浙江学刊,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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