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铝塑复合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和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2.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铝塑复合板:简称铝塑板,是指以塑料为芯层,两面为铝材的三层复合板材,并在产品表面覆以装饰性和保护性的涂层或薄膜作为产品的装饰面。
3.2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用作建筑幕墙材料的铝塑复合板。
3.3 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除用作建筑幕墙材料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铝塑复合板。
根据铝塑复合板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铝塑复合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 企业规模划分
GB/T 17748-2008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
GB/T 22412-2008 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
GB/T 1720-1979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1732-1993 漆膜耐冲击性测定法
GB/T 4957-2003 非磁性金属基体上非导电覆盖层厚度测量 涡流方法
GB 8624-2006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普通型或阻燃型幕墙用铝塑复合板。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铝材厚度不小于0.18mm,表面为涂层型的普通型或阻燃型普通装饰用铝塑板。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样方法:
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使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从企业成品仓库或生产车间随机抽取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成品,所抽样品分成二等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抽样基数:
最小抽样基数不低于300m2,应是至抽样之日止一年内生产的产品。
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批样品3张,按图1所示将每张样品对半裁开并分别编为1a、1b;2a、2b;3a、3b号,其中1a、2a、3a号样品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1b、2b、3b号样品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
图1 样品裁切及编号示意图
如果所抽取的样品为阻燃型铝塑复合板,则需要额外抽取24m2样品,平均分成两部分,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4a、5a……)和备用样品(4b、5b……)。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由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抽取的每块样品背面和封样单上分别签字,并将封样单粘贴于每块样品及外包装上。包装应确保样品在邮寄过程中不会产生划伤和挤压变形等影响检验的损伤。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
样品由抽样单位负责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抽取样品应有防潮、防碰坏的措施,以为保证在包装与运送过程中,样品与签封的完好无损。
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后,样品接收人应对样品进行检查,记录签字是否真实、封样单是否完整以及样品的外观状态,确认样品与抽样单中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做出唯一标识后入库。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其中被抽查产品规格信息至少应包括:标称铝材厚度、涂层(种类、几涂)。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所生产铝塑复合板产品(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或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产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产品年销售总额。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b 重要质量项目1 只适用于阻燃型铝塑复合板
7.1.2 普通装饰用用铝塑复合板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
表5 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A类检验项目所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2 检验铝材厚度时,应除去涂层和高分子粘接膜,以不影响结果的准确性为准(宜采用相应的溶剂将涂层和胶黏剂除去)。
7.2.3 如样品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运输过程中遭到破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检查是否影响检验。
7.2.4 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应妥善保存。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蒋荃)
参 编 单 位: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张兵)
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翁云宣)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赵有源)
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赵新建)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