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冯嘉雪
当被环保组织问及是否知道《办法》中第二十条,要求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内的企业环境信息,且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时,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声称,他们是通过绿色和平组织的问卷调查,才知道《办法》中有相关的要求。普利司通填写调查问卷的日期是2009 年7 月24日,距离该《办法》的实施已过一年。也正是在绿色和平组织的监督下,普利司通(中国)才知道普利司通(沈阳)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于2008 年8 月15 日被沈阳市环保局确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单位。
但同时,普利司通(中国)坚称,“由于之前不知道有此办法,故没有进行信息公开。”而在了解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咨询了沈阳当地环保局的意见后,他们得到的答复是,普利司通(沈阳)钢丝帘线有限公司的问题发生在该办法实施之前,故不需要作追溯信息公开。同时,他们表示,“如今后再发生不符合该办法的问题,我们会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进行应对。”由于持上述观点,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没有就此次公司涉及的污染物信息做进一步披露。
当又被环保组织问及在除中国大陆外的全球其它地区是否有主动公开地区性污染物排放信息的情况时,普利司通(中国)表示,他们“有过在行政指导下进行信息公开的实例”,但并未举出具体例子。
当《中国新时代》记者想进一步就如下问题对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北京事务所进行采访时,所长minami表示,他会认真阅读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中国新时代》的提问:
1、对于公司污染物排放的信息披露,普利司通(全球)是否有一整套完整的披露流程和体系?
2、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普利司通通常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的?
3、相比较在中国以及欧美国家,普利司通在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以及对于污染物信息公开这两方面,是否一直在按照相同的标准执行?”
3天之后,minami所长告诉《中国新时代》记者,由于这些问题涉及与总部环保政策的对比,而他对那部分内容不是很熟悉,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来查找相关信息,因此在记者截稿之前,他不能就上述问题回复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