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科学民主管理,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部近日以部令形式发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即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其中特别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应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公开查询服务;需要事先告知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相关信息,应主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此外,《办法》中还指出了有关负责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的指定机构的规定及其他规定,同时强调了其保密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