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光
中共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演变
杨 光
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是在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中确立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战区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者、新中国的执政党,其关于日本战争赔偿的诉求和主张,以1951年9月签订《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为界,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在旧金山条约签订之前,中共寻求在国际框架内解决该问题,坚持全面对日媾和。战后初期,中共出于反蒋反美和联苏的国际国内政策,反对美国主导制定日本战争赔偿政策,批评美国制定的赔偿政策,反对美国政府将日本的赔偿物资援助国民党政府打内战。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坚决反对美国发表的对日媾和七原则,并抵制美国操纵的单独对日媾和,坚持以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和协定及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对日政策为基础,寻求在国际框架内,对日参战国家共同达成包括赔偿问题在内的对日和约。
旧金山条约签订后,日本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赔偿问题完全成为谈判当事国之间的事务。朝鲜战争结束后,中共开始调整对日政策,表示愿意恢复与日本的正常关系。之后,在战后国际赔偿政策转变和苏联放弃日本战争赔偿的影响下,中共中央于1955年作出《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和计划》,认为“声明取消战争状态和宣布日本免付赔偿的时间不宜过早,要表示中日关系正常化以前不能正式解决,但我方愿意解决该问题”。然而中共在中日建交谈判启动之前一直没有向外界透露,而是一方面始终坚持中国人民拥有要求日本赔偿的权利,一方面又表示中国政府可以在该问题上让步。中日建交谈判过程中,中国政府在明确蒋介石与日本签订的所谓“日台条约”中放弃赔偿要求的表述无效后,从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出发,为不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放弃了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朱昌裕摘自《历史教学》2010年第12期,全文约1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