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的思考

2010-02-14 17:33林加冲
资源再生 2010年5期
关键词:废旧物资废钢税收政策

□文/林加冲

对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的思考

□文/林加冲

Thinking about of the Tax Policy of Renewable Resources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8)157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在行业内已贯彻执行近两年。回顾(2008)157号文件的贯彻实施,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可谓深远而又沉重。

一、(2008)157号文件的实践结果

据报道:2009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废旧物资收购额为500.35亿元,与上年相比下降33.48%;同期销售各类废旧物资638.08亿元,与2008年相比下降27.60%。

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132亿元,而2009年销售额仅为22.36亿元,只有上年的六分之一左右。

据宁波市再生资源协会统计:2007年该市再生资源实现销售160亿元,2009年因国际金融危机和新税收政策调整,全市再生资源销售骤降为20亿元。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2008年四季度至今全国再生资源行业处于萎缩萧条状态,相当数量企业处境艰难。鉴于此,全国人大代表杨明建议取消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全国人大代表包景岭、全国政协委员穆京祥和于小文呼吁要重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谨防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夭折。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2008)157号文件的看法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编辑的“增值税新政调研集粹”,刊载了浙江松阳县国税局、浙江桐庐县国税局、浙江云和县政协主席马国华、无锡市国税局、河南省汤阴县国税局和吉林省通化县国税局撰写的“对再生资源企业税收新政策的再思考”,“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调整影响分析”,“关于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调整调研报告”等,集中反映了以下问题:

1.税负过高,再生资源企业难以承受。通常情况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毛利率只有2%~3%,属于微利行业,根本无法承受10.67%的税负。157号文件的税负明显高于2.5%~3%的全国平均水平,不符合公平税负原则(2009年,作为支柱产业的钢铁业平均利润也只有2.46%),而各地的优惠政策更是加剧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3.利废企业部分或大部分挤占了国家给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优惠政策;利废企业以现金购进原料,现金销售产品不作账面销售的不在少数。

4.退税周期长,手续繁杂,影响回收企业正常经营。基层税管人员责任解脱,风险降低,对再生资源税收监管有所放松。

三、我国利废企业的规模

利废企业,即以废旧物资为生产原料组织生产加工产品的生产企业。我国利废企业的现状是:大中小并举,先进与原始落后并存,现代企业与家庭作坊式企业同时存在。

1. 大型企业集团:如江苏沙钢集团,2009年产粗钢2 640万吨,销售收入1 463亿元,年使用废钢原料达200余万吨,属大型利废企业。其前身是张家港钢铁厂,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步时年需废钢仅有寥寥数万吨。

2. 中小企业:如江苏淮钢、锡兴钢铁等,年产钢200余万吨,年需废钢铁30万~50万吨,其规模产量及利废量均属于中等钢铁企业。

又如浙江青山、万泰钢业,年需废钢10余万吨,以生产螺纹、线材等建筑材料为主;还有枫桥特钢和嵊州龙鼎,月购废钢3 000~5 000吨,用于生产钢坯钢锭、铸钢件等,这类企业属于小型利废企业,如遇机会增资扩股便能很快进入中型企业行列。

上述类型企业也都涉及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化工、塑料、橡胶等各行各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型企业集团和中小企业一般都建有“一对一”回收企业。

10月24日,国家重点工程——港珠澳大桥正式通车运营。在这座由粤港澳三地首次合作共建的超大型跨海交通工程中,有着上海化工企业的一份辛劳,其中,大桥桥梁混凝土和内部钢筋防腐蚀保护,使用了嘉宝莉的硅烷浸渍漆,而东方雨虹则为大桥专门定制了防水系统解决方案。

3. 家庭作坊式企业:这类企业月需废钢200~500吨,采购废钢主要用于翻砂铸造,有的为外贸企业代加工,有的则为某类机械设备加工零配件。他们的厂房一般距离中心城市1小时左右的路程,管理人员多数是老板或老板家人,生产工人采用计件工资。涉及的行业有翻砂铸造、废塑料、废橡胶再生、废布角、废化纤开花、有色金属再生熔炼(铜、铝、锡、铅、不锈钢)等。这类企业有的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而衍生出来的小作坊,有的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数量众多、分散,很少承担生态环保等社会责任。在这类利废企业中,经营者基本不考虑管理费用。年创利上百万元的不锈钢加工企业,从总经理到业务员,从财务到出纳,里里外外只有老板一个人,部分企业聘请一位兼职会计已经算是开明的了。

四、再生资源市场状况调查

以(2008)157号文件为计算依据,不享受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经营废旧物资类商品,2009年应缴纳5.1%的增值税和0.612%的地方税,即总额为5.712%左右的经营成本;2010年则应缴纳8.5%的增值税和1.02%的地方税,两项合计达9.52%,加上退税资金占用,申请退税审计费用等,实际税负达10.67%。

基本情况:

1. 2009年浙江省内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经营费率控制在销售额的5.5%~7.5%之间,处于中间状态有6%、6.5%、6.8%等,低者有地方优惠政策支持,后者以(2008)157号文件为掌控基准;

2. 2009年,外省流入以及保税加工园区再生资源企业经营费率普遍低于5%;

3. 2010年,浙江省内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经营费率掌控在销售额的7.5%~9.5%之间,处于中间状态的有7.8%、8%、8.5%等,因为退税降低20%,亦即相当于税赋增加2%。

4. 2010年,外省流入以及市场调节部分费率在6.5%~7.1%之间。

市场状况:

(2008)157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市场比较混乱,出现互相渗透、互相挤压现象。一是部分县、市人民政府纷纷出台扶持政策,目的是为了争取税源;二是部分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移师到欠发达地区经营,各地优惠政策加剧了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现阶段,各地利废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在再生资源市场中的普遍心态是:只要能抵扣,成本越低越好,致于风险控制则很少顾及。

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经营策略:多数企业坚持保本微利,希望业务量越大越好,部分企业则敞开大门,来者不拒,结果导致一些回收企业将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自愿让给利废工厂。

“一对一”回收企业,因为回收与利用同属一个老板,其作弊的嫌疑更大。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环节的上述表现行为,使得业务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增值税发票的虚开代开风险依然存在。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市场,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有必要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再拟订细则。首先确认经营资质,如仓储、场地等,象抓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那样层层落实、考评、验收,最后网上公示。

五、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笔者多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切身感受到:现在党和政府对再生资源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史无前例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已被纳入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目标,是实施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和载体。为此结合再生资源行业现状以及(2008)157号文件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提出部分调整改进建议:

1. 恢复70%退税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2年。

再生资源回收是个微利行业,又经历世界金融危机和157号文件双重考验,许多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元气大伤,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生息休养期。行业政策一年一变化,对行业发展是极为有害的,恢复70%退税是基于行业税负过于沉重,集中行业大量诉求而提出的一种调整方案。

2. 减征部分税费,创造和谐经营环境。

建议减征30%~50%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减征70%~80%的地方附加税,优惠政策相对统一,以避免各地政策参差不齐。

3. 清理整顿再生资源行业,规范经营秩序。

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为准绳,各地再生资源协会配合,开展全国范围再生资源清理整顿工作,对于是否具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综合性公司再生资源购销业务是否单独建账,通过金融机构资金结算的比例、员工队伍人数、工商注册资本金等应逐一核实,符合条件的授牌认定。清理时可逐级展开,硬件、软件缺陷限期整改。对利废企业开办的回收企业从严掌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缔。

4. 实行统一的再生资源增值税周转金退税管理,以缓解再生资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作者单位: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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