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乔根平
(主讲人单位: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是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此项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国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内容,为分析水利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保障能力、科学制定水利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支撑。
我国境内(未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站。具体单位类型包括:水利行政机关、水利事业单位、水利企业、水利社会团体、乡镇水利站五大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标准,判断一个单位所属行业的唯一标准是根据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单位的名称、隶属关系、会计制度、规模等都不能作为判断单位行业属性的依据。从事同一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的单位应归为同一行业。反之,不同行业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也不相同。以往没有人对水利活动的概念进行过准确界定,也无任何研究成果可借鉴。因此,根据水法和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将广义的水利活动界定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为以上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的相关活动。具体水利活动的范畴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跨越了灌溉服务、水力发电、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其他专业咨询、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环境监测、其他矿产地质勘查、防洪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经济事务管理机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勘察设计、基础地质勘查、水库管理、行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性团体、其他水的处理及利用与分配、调水及引水管理、其他水资源管理、其他水利管理等24个小类。
本次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采用的是狭义概念,即仅对各类从事水利活动的单位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进行统计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类型及数量与分布、机构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根据普查对象的具体单位类型,普查内容又有所区别:①对于水利行政机关,调查其单位数量及分布、隶属关系、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信息化状况等8类内容。②对于水利事业单位,调查其单位类型及数量与分布、隶属关系、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主要业务活动、信息化状况、资质情况等16类内容。③对于水利企业,调查其单位类型及数量与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等11类内容。④对于水利社会团体,调查其单位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等9类内容。⑤对于乡镇水利站,调查其单位类型及数量与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信息化状况等10类内容。
制定统一的普查原则是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普查工作高效进行的关键部分。
①各地区普查机构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即各地区水利普查机构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单位的清查和普查工作。
②各类法人单位及乡镇水利站按“在地原则”进行普查登记,水利建筑施工企业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即各地区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实际办公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站的普查登记,另外还要负责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水利建筑施工企业的普查登记工作。
③普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法人单位。即普查表必须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填报,并且要加盖该单位公章。这样规定有利于追究虚报、瞒报责任。
④报送方式按照“县→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逐级报送方式进行。即普查数据的上报必须逐级上报,不能跨级上报,这样规定是为界定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责任。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工作主要分为清查登记、普查表填报、成果汇总与协调阶段三个阶段,主要任务分别为:找到普查对象、收集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的可用性。
单位清查共分为生成《水利单位信息名录》、生成《单位清查底册》、生成《县级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和生成《全国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四个阶段。
(1)生成《水利单位信息名录》阶段
①通过二次经济普查等资料生成水利活动单位信息表。国家水利普查机构对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农业普查资料中的单位信息进行整理,找出行业代码与《水利活动认定表》中小类代码一致的单位,并对这些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摘录,形成水利活动单位信息表。
②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形成系统内水利单位信息表。水利部将本系统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以及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信息和掌握的乡镇水利站信息整理汇总,并报送国家水利普查机构,国家水利普查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后形成系统内水利单位信息表。
③通过合并以上两类表形成《水利单位信息名录》。国家水利普查机构,将水利活动单位信息表和系统内水利单位信息表分别录入数据库中,并利用组织结构代码、单位名称等指标对导入的资料进行比对、重排、合并、完善,最终形成《水利单位信息名录》。
(2)生成《单位清查底册》阶段
①逐级下发、逐级补充。国家水利普查机构将生成的《水利单位信息名录》按省级行政区划分割,并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普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普查机构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单位信息名录》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分割后,下发到各地(市)水利普查机构;地(市)水利普查机构对本地(市)的《水利单位信息名录》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按县级行政区划分割后,下发到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②县级普查机构生成《单位清查底册》。《水利单位信息名录》下发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核对后,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将核对后的《水利单位信息名录》转换成《单位清查底册》。
(3)生成《县级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阶段
普查员以《单位清查底册》为依据,按照《单位清查表》的要求对在册单位逐一清查,甄别调查对象,经判断、识别、剔除、确认后生成《县级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
(4)生成《全国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阶段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将 《县级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逐级上报进行汇总、审核、验收。国家水利普查机构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抽查、验收后,生成《全国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
普查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普查区。并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普查登记工作,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后,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对普查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然后报送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对下级上报的普查成果进行及时汇总、审核。并按照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对普查成果进行抽查,并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
普查表根据普查对象的具体单位类型设计成5张,即每种类型的单位一张普查表,5张普查表分别是水利行政机关普查表、水利事业单位普查表、水利企业普查表、水利社会团体普查表、乡镇水利站普查表。
(1)填报对象
水利行政机关普查表由机关法人单位填报。
(2)必须填报的内容
单位名称及代码、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机构规格、隶属关系、开业(成立)时间、信息化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年末从业人员情况。
(1)填报对象
水利事业单位普查表由事业法人单位填报,即由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填报。
(2)必须填报的内容
单位名称及代码、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机构规格、隶属关系及主管单位、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开业(成立)时间、单位类型、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信息化指标、年末从业人员情况。
(3)选填内容
各事业法人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填报相应内容:
①近三年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专利、获得软件著作权或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须填报“科研指标”。
②水利工程供水单位须填报“供水指标”。
③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单位须填报 “水利行业资质(资格)”。
④各事业法人单位需根据自身执行的会计制度类别选填“主要财务指标”。
(1)填报对象
水利企业普查表由企业法人单位填报,即由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填报。
(2)必须填报的内容
单位名称及代码、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隶属关系、开业(成立)时间、登记注册类型、单位类型、年末从业人员情况、主要财务指标。
(3)选填内容
各企业法人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填报相应内容:
①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单位须填报 “水利行业资质(资格)”。
②水利工程供水单位须填报“供水指标”。
(1)填报对象
水利社会团体普查表由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填报,即由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单位填报。
(2)必须填报的内容
单位名称及代码、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时间、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主要财务指标、会员情况、年末从业人员情况。
(1)填报对象
乡镇水利站普查表由乡镇水利水务站的归属法人单位填报。
(2)必须填报的内容
水利站名称、水利站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机构类型、主要收入来源、年末从业人员情况、信息化指标、编制内人员薪酬总额。
(3)选填内容
单位主要财务指标。
①最小汇总单元。县级行政区为最小汇总单元。
②汇总内容。分机构类型单位数量、主要财务指标、年末从业人员情况等内容,具体汇总内容可以见实施方案。
③汇总要求。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将汇总内容与以往所掌握的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如将单位供水量指标与水利工程普查中的供水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将各地区水利单位的财务指标与第二次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相关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如差异较大,应分析原因。
(1)审核、验收方式
在国家水利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对本级普查数据的全面审核,地级普查机构派督导组参与指导审核。地级以上普查机构对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普查质量抽查验收工作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分两级进行,即县级普查机构内部抽查和省级抽查验收。省级抽查验收工作由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地级普查机构配合,国家级流域普查机构指导。
(2)审核、验收要求
进行普查成果审核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要及时反馈下级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经审核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正,并限时重报。普查汇总数据必须有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进行普查成果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表逐个调查核查、重点检查普查表是否有逻辑错误、普查表填报是否完整等,并核算计算错报率、漏报率等数据质量相关指标,对错报率、漏报率合格的地区予以验收通过,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填表、汇总、审核,直到达到验收标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