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夏蕾,樊新中,卢小萍
(1.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310012,杭州;2.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100053,北京;3.浙江省嵊州市水利水电局,312400,绍兴)
农村水电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在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减排温室气体、保障应急供电、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之前建成的上万座农村水电站,受当时技术水平、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多年运行老化的影响,机组效率普遍较低,水能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多,经济效益差,如果不尽快进行技术改造,大部分将陆续报废,不仅损失大量清洁可再生电能,而且兼有的防洪、抗旱、灌溉、供水等综合功能也会丧失。水利部部长陈雷在全国农村水电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工程。改造老化、低效的农村水电设施,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提高资源效率,增加生产能力,降低农村电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搞好规划,明确目标,规范标准,创新模式,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2009年年底,水利部开始组织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以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为契机,发挥国家资金引导作用,研究建立惠农强农新机制,应作为项目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20世纪90年代之前,农村水电开发皆在解决农村用电及电气化发展战略背景下进行,一直得到国家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这一时期农村水电站所有制基本上以国有和集体为主。根据1996年统计数据,当时我国农村水电站所有制结构比例为国有占17.3%,集体占80.8%,其他占1.9%。在拟纳入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中,国有、集体(包括参股)电站占有较大比重,数量上占70%以上,装机容量占近80%。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启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农村水电站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一些原有老电站有的也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转为股份制或私营电站,农村水电站所有制结构发生明显变化。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村水电站所有制结构比例为事业单位占9%,国有独资占8%,国有控股占4%,国有参股占1%,集体占11%,其他占67%。其他类农村水电站主要有股份制或合伙制、私有制、外资等多种投资主体。如浙江省丽水市由于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水电的开发经营,到2007年年底,全市农村水电的所有制结构比例为集体占4.1%,国有占24.6%,股份制占71.3%。该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口17万,有1万多人投资小水电成为股东,直接或间接参与小水电开发的人数占到全县总人口的50%以上,家家户户几乎都拿着水电站的股份,直接受益人口达7万多。
农村水电所有制形式不同,农民获得收益方式也各有不同。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新的所有制结构下,农村水电的惠农途径也在不断创新。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电站是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来源,它促进了集体事业发展,提高了村民福利待遇。如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吊角湾村,地处山区,村级经济相当薄弱。在当地水利部门的帮助下,该村于1994年建成了一座装机容量450 kW、年发电量120万kWh的村属集体电站,给原本枯竭的村级集体经济增添了活力,村集体事业很快有了起色,村民福利待遇得到了提高。运行10多年来,除了还贷,村里先后投资30万元为全村200户人家安装了自来水,投资40多万元完成了机耕路硬化,安装了路灯;村里凡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每人奖励2000元;春节时发给每位村民50元过节费,中秋节发给每位老人100元过节费;凡60岁以上的老人按年龄段每年均能享受250~400元的养老金。
股份制电站通过吸纳当地村民集体或个人入股,村民直接从电站获益,如享受廉价电,村级集体可用电站收益发展供水、交通、医疗、教育等公益事业。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洛水村村属水电站装机容量900 kW,水电站将49%的股份拿出来发动村民个人入股,全村213户每户1股,每股2200元,每年可获得300~500元的分红;51%的股份由村集体持有,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事业,村民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全部由村委会承担,农房改造每户可获补助1万元,村级道路硬底化、有线电视费用、村干部工资补贴等开支都靠这笔资金支付。浙江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粗龙一级电站,拥有包括周边3个村的200多个小股东,电站优惠给当地村民每户每年300 kWh生活照明额度,即300 kWh以内享受0.15元优惠电价,电站还另向村委会交纳5万元的管理费用。丽水市遂昌县安口乡由8个村集体参股建设了装机容量2400 kW的群力水电站,电站发电后,每年有254万元收入,8个村4000多村民受益。
一些私营、独资水电站通过与当地签订合同,或者用部分电量低价或免费供电,还有的电站每年拿出一定资金对当地村民进行补偿。广东省粤东山区某村,有23户人家130多人,由于交通不便,通信落后,可耕地少,村民生活非常贫困。一位私营企业家了解到该村具有可开发价值的水电资源后,决定投资130多万元建一座300kW的小水电站。经与当地政府、水利部门及村民协商后,达成协议,每年上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和税收,并建简易道路(可通小型汽车)1.5 km,为村民提供廉价电力,补偿村民一定的征地损失。电站建设过程中,村民从劳动中增加劳务收入;电站投产后,村中两位青年被电站聘用,负责水源、涵管及电站的维护工作,增加了村民的就业机会。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是农村水电站惠农的间接途径之一。在水能资源丰富的县,农村水电提供的利税在县财政收入中占了很大比重,许多县的财政收入一半以上来自农村水电。县域经济发展带动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当地农民可普遍分享农村水电发展的成果。如广东省五华县共有小水电站260座,每年可向县乡两级政府上缴2000多万元的财政收入,是当地财政支柱。浙江省嵊州市截至2010年4月,共拥有小水电站123座,全市21个乡镇(街道)中有19个拥有小水电站,总装机容量达到5.4725万kW,多年平均年发电量1亿kWh以上,年电费收入超4000万元,上缴各种税收300多万元。
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是提高能效、促进节能减排,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惠农强农的公益性工程和民生工程。对旧电站进行更新改造,能够充分发挥农村水能资源利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惠农强农。浙江省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扶持农村水电的增效扩容改造,近3年来共改造农村水电站100余座,改造后恢复和新增的装机容量相当于原有装机容量的40%,一批濒临报废的农村水电站获得新生,电站本身的安全隐患消除后,下游保护范围内的农民继续安居乐业。
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的收益主要来自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电站增容增加发电量,二是提高设备效率恢复发电量,三是电站改造后延长了电站使用寿命巩固发电量。对实行报废和增容的电站给予新电新价的省份,电站还可以获得电价提高所带来的收益。随着农村水电电价的逐步提高,电站收益水平还会进一步提高。
电站增效扩容改造资金应采用中央补助、地方配套、项目单位自筹方式来解决。为了保证国家投入部分能惠及农民,应当有一个持续稳定的保障机制,对不同所有制电站可通过不同的机制创新来实现。
①对集体所有的水电站,国家投入部分收益权仍然给村集体。
②对集体和个人同时持股的水电站,可以将国家投入部分作为集体股增资。
③对私营或独资的水电站,可根据其对增效扩容改造的投入,在运营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对收益进行重新分配,确保国家投资部分使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受益。
④对已经转制的老电站,在资产余值评估的基础上,由乡镇或村集体将政府扶持资金入股,享受收益。
⑤电站改造资金不足部分,建议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尽量吸纳受益范围内的村民或村集体投资入股,筹集资金共同用于电站增效扩容改造。也可以尝试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等模式,募集社会资金。
⑥建立惠农强农保障机制。一是应制订建设管理办法和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项目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要落实好项目法人,明确其责权利关系和义务。三是要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当地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确保其收益用于为当地农民、农村和农业服务。四是其收益分配的使用方向、受益对象、受益效果等需要社会参与进行监督管理。
总之,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后可将新增收益部分按投资主体进行分配,国家投入部分收益权主要惠及当地农民,或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地方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作为国家出资方代表,建立收益分配机制,依法获取分配收益,使农民收益落到实处。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农村水电站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尽管所有制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农村水电惠及 “三农”的性质没有改变,即始终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通过各种方式惠及着广大山区农民。
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是以提高能效、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公共安全和强农惠农为目标的公益性工程,应当得到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国家投入可以进一步扩大惠农强农范围和力度。通过机制创新,可以切实保证国家投入真正使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受益。
[1]田中兴.小水电的新使命[J].小水电,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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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章贵,董国锋.合同能源管理——小水电增容改造项目融资新模式[J].小水电,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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