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财政部日前修订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与原《办法》不同,新《办法》明确将龙头企业有关支出列入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同时提出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产业链整合给予支持。
修订后的新《办法》明确,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新《办法》同时明确,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及当年奖励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与原《办法》不同,新《办法》明确提出支持生猪产业链整合。新《办法》称:“为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含专业合作社)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引导产销有效衔接的项目予以支持。此项目由中央财政统一实施,不包括下达至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奖励资金使用范围。新《办法》明确奖励资金还可用于生猪保险保费补助支出,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