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文,任小英
(1.千阳县种子公司,陕西千阳 721100;2.千阳县种子管理站)
近年来,玉米种子田间质量纠纷时有发生。及时正确界定纠纷发生的真实原因,依法处理,是维护用种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玉米田间种植纠纷一般根据其生育阶段可划分三个类型:
苗期主要问题是缺苗、断条和死苗,长势差,植株生长异常(玉米苗发红、心叶枯死、叶片卷缩丛生等)。
主要问题是植株群体弱,株高较同一品种明显偏低,整齐度差;其群体典型性状与亲本之一母本自交株相同,开花后雄穗分枝差异明显。
主要问题是空秆率高,果穗短小,果穗畸形,结实差;株高差异大,群体不整齐;株型不一致,果穗籽粒形状不一,秆细,雄穗分枝短。
从长期的生产实践看,引起种子田间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内因,种子质量高低是决定田间性状表现的基本条件。而种子纯度和发芽率则是决定种子质量的两个重要的硬件指标,也是播后品种特征特性的典型表现。根据有关资料报道,因种子因素引发的玉米田间纠纷已占到种子纠纷的15%,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苗期阶段若播种时土壤墒情良好,均匀一致,播种深度适宜,方法正确,土壤未经过药剂处理,无有地下害虫或很少,也未施种肥,出现缺苗断条和死苗,而且比较严重,检查时发现根系腐烂坏死,胚有根无芽或有芽无根或根细弱短小,根色发黑,则应鉴定为种子发芽率达不到国家标准所致,属于不合格种子。可抽取该批种子的原始样品或播后剩余种子重新进行芽率复检。
穗期和穗粒期出现的纠纷现象,若相同年份气候条件基本正常,同一品种或其他品种表现良好,可鉴定为假劣种子所致或不合格种子或未审定通过的品种种子所致。
农业生产上出现的纠纷,绝大多数是由非种子因素造成的。
2.2.1 不适当的栽培技术。栽培技术不当也同样会造成田间损失。在苗期出现的纠纷中,若田间土壤墒情良好,但播种过深或过浅或过分追求早播都能造成缺苗断条和死苗。田间留苗密度过大,致使通风透光性能差,个体发育不良,可导致空秆和植株畸形。
2.2.2 化肥、农药、激素使用不当。化肥、农药使用不当可造成肥害和药害,烧死幼苗。生物激素可直接改变作物生长,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失或绝收。
2.2.3 病虫危害。病虫危害也是造成大面积减产绝收的一个重要因素。玉米的苗枯病、粗缩病等均可造成30%左右的损失。苗期受地下害虫蓟马、地老虎危害,玉米苗易出现心叶枯死。蛴螬、金针虫咬食玉米幼苗和根茎能造成幼苗枯死。玉米发生茎腐病后也能引起幼苗枯死,玉米受蓟马危害后严重时幼苗叶片卷缩,分蘖丛生,形成大量缺苗。
2.2.4 异常的气候条件及自然灾害。在春玉米生长的各个阶段,异常气候和自然灾害都能造成较大损失。苗期的低温、积水、缺磷可导致玉米苗发红。中期的大风可造成玉米倒伏,形成空秆。七八月份的高温或连续阴雨会使雌雄穗发育的关键时期光合作用减弱或停止,影响正常发育,形成空穗或畸形小穗;待玉米长成完整植株,光合作用恢复正常后,光合产物因主穗无粒而容纳不了,造成营养过剩,使茎叶基部的腋芽破叶而出,形成多个辅穗,致使玉米结实差,严重减产。
2.2.5 同一品种不同个体之间的不良反应。作物性状的表现是遗传和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同一品种的不同个体在相同气候环境、相同栽培技术条件下其性状表现也不完全相同或一样,总会出现一些差异(变异),玉米大田出现的空秆和畸形穗现象也同样符合遗传学原理和作物生长发育规律。有些品种或个体对外部环境反应特别敏感,特殊的高温、高湿或低温寡照、连阴雨使其所具有的空秆畸形穗等不良性状得以表现。
2.2.6 品种本身具有的某些缺陷。目前,就全国而言,没有十全十美的品种,往往高产和优质就是一对矛盾,两者难以兼顾,有些品种确实存在某些严重缺陷。因感染某一病害,当条件成熟时病害就会流行;因适应性差对光照、高温敏感的品种会花而不实,果穗畸形;因抗倒性差,遇大风或暴雨会发生倒伏,从而在相同年份、相同气候、同一时间播种的前提下,出现甲品种丰收在望,乙品种减产已成定局的现象。
种子田间质量纠纷发生后,用种者往往会首先找经营者反映情况,要求赔偿。他们片面教条地认为,只要出现问题就肯定是种子问题。作为经营者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询问田间受损情况,不推托,不逃避,并派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专业理论水平高、语言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强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现场调查,找出问题的真正原因,帮助受损者分辨是非,使其心服口服。同时,经营者面对纠纷要正确应对,从感情上理解受损人的心情,以静治乱,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上访。但也必须注意,有些经营者害怕一些纠纷户无理取闹,把不属于种子质量问题的纠纷也支付一定赔偿金,拿钱买安稳。这样做不仅对处理种子纠纷极为不利,经营者既背黑锅又蒙受不白之冤和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助长了种子纠纷处理中的不合法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和受损人的侥幸心理,也为种子纠纷正确处理埋下严重的隐患。
种子纠纷经使用者和经营者双方经过田间调查分析后,若达不到一致意见和调解时,纠纷双方可共同申请或单方申请现场技术鉴定,经营者和使用者自行组织的专家鉴定不具有法律意义,应属无效。种子管理部门在接到纠纷案件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申请方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后(要做笔录,需签字),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由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2.1 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组成。种子纠纷鉴定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田间现场技术活动。其鉴定办法和内容农业部[2003]第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已作了具体规定,是当前处理种子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办法规定,现场鉴定时要通知纠纷双方到达现场,鉴定组成员应由育种、种子、栽培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保、土肥、气象方面的专家参加,鉴定成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鉴定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专家担任组长,纠纷所涉及的品种选育者不受此条限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
3.2.2 制作《专家鉴定意见书》。田间鉴定结束后,由专家组制作《专家鉴定意见书》,专家组成员在鉴定书上签名。种子管理机构要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3.2.3 纠纷终结。纠纷当事人在接到鉴定书后对现场鉴定有异议的,经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当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只能申请一次,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鉴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种子纠纷经现场鉴定后,纠纷的真正原因一目了然,也为纠纷处理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权威性依据。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使用者和经营者的责任:(1)对于因非种子因素引起的田间纠纷,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有某些缺陷的品种,只要通过审定,发生纠纷后因没有法律依据,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耐心向群众解释。(3)因种子因素引起的田间纠纷,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对于已经通过审定的品种,经营者在宣传上误导群众使其越区种植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5)向使用者提供未经审定的品种引起田间纠纷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