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瑞军,陈学文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山西太原 030006)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国种业市场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格局,种子行业管理由政府事无巨细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管理。种子协会作为种子行业的社会组织,对帮助企业提高生存发展能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拓展国内外种子市场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种子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反映了种子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种子协会应具备以下特征:其组成必须以种子企业为主体;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必须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它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社团。
种子协会的职能主要有四项,即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即为种业发展服务,为种子企业服务,为农民服务。行业自律即企业遵纪守法,诚实经营,尤其是自觉维护种业的全局利益,自觉抵制低价竞销,确保市场秩序规范。行业协调即协调或处理种业内部事情,同时善于沟通协调种业与外部的各种关系。行业代表即代表和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权益,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积极参与提供决策建议。
种子协会通过会员平等参与、技术交流、信息交流、协作服务等形式紧紧地团结了种子行业工作者,不断提高种业的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能够促进种业整体健康发展。
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使种子市场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行业内部的利益矛盾不断增加,单纯依靠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和法律程序解决这些问题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协会来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环境。
入世后,国内种子企业与国外种子企业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广泛,国际贸易和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加。解决种子贸易纠纷只能利用国际上公认的办法,通过贸易行业协会这一主体来争取和采取应对措施,才能得到解决。
种子协会不仅使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取得良好的沟通,而且为政府权力最大限度地淡出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种子协会要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切实维护好政府、企业和农户的利益,为政府宏观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在信息沟通、技术咨询、权益维护等方面多做实事,引导农户和企业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种子协会要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为宗旨,以服务好会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解决会员在生产、加工、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为种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种业要发展,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外,还必须辅之以行业自律。种子协会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诚信经营、行业自律等行业规则,并严格组织实施,督促企业会员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认真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同时,对违反行业规则的企业会员要按照规章严肃处理。
种子协会要转变观念和思想作风,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创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在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方面切实为种业发展多做实事,多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