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衡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昆明 650031)
按照省农业厅种子执法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我组于2月25日至3月10日前往文山州、红河州和昆明市对种子市场进行检查。在三州市农业和种子部门的配合下,听取了所到地方农业局和种子管理站种子执法年活动安排及实施进展情况介绍,共同查看了70余户家种子企业和种子经销户。按照省农业厅《云南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检查以水稻和玉米种子为主,也检查蔬菜种子,检查内容包括种子经营证书及经营备案手续、种子经营档案、进出台账、售种凭证和记录、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审定情况、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性,对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督促整改。
1.1 标签标注方面:无栽培技术。特征特性不全,尤其是抗病性不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夸大,多号并存。品种性状描述不详细,适宜种植区域标注不全面。种子质量标准仍执行GB4404·1-1996。
1.2 经营证书及经营档案:有的代销店未备案就销售,有的品种未审定也被备案,有的县备案不及时,至今备案书还未到店主手里。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标签残缺、不清、涂改,超委托范围或再次委托代销,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必要服务(简要性状、栽培技术要点等);法人变更不及时更换证照。超备案范围销售。对流动售种的管理各地不一。
1.3 未审先推:审定编号为“示范用种”,特审品种跨地种植。科研部门办的种子企业难管理,知名育种人育成的品种难管理。
1.4 拆包销售:有的品种包装量过大,不适合生产需要,只得拆包销售。
2.1 加强对农作物种子标签的认识。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种子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由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生产销售的种子的有关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真实的声明或承诺。种子标签实质上是种子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证据的载体,也是种子质量民事纠纷解决的证据之一。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指导企业正确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加强监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了国家标准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此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2 规范制作农作物种子标签。《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项目应全部标出。为了不与经营规定冲突,少使用内标签,因为小包装种子不允许拆包销售,无法查验内标签。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也应当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
2.3 加强对经销户的培训工作。经销种子应当具备最基本的知识,如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和其适宜种植区域,在云南省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是国家审定含云南省、云南省审定和本州市特审的;再如:种子质量国家标准中的四项指标值及其使用,遇到标注值低的就不会进货了。
2.4 规范经销户备案登记工作。对种子经销户的备案登记应当有统一规范的材料要求,提高经办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不备案。尤其在边疆民族地区,农户科技素质较差、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弱,种子管理部门工作责任重大,义不容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