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论视角下转型期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与防范*

2010-01-22 10:07曾婧婧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利益

曾婧婧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一、挑战与灾难: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特点

罗森塔尔(Rosenthal,1989)和皮内伯格(Pijnenburg)将危机界定为: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性和不确定性很强的情况下必须作出的关键性决策的事件。[1]危机是由于各种潜沉的矛盾、社会问题和自然环境矛盾长期积聚,在特定诱因的刺激下,瞬间激化,强烈的震撼社会系统的价值体系,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危机的一种社会形态表现,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各种利益主体,社会主体之间各种矛盾、摩擦和冲突的突出体现和过激表现。[2]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并非只是单纯偶然性或突发性的事件,而是偶然性与突发性的必然结合,大量的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爆发带有明显的征兆,并在人为的作用下愈演愈烈。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由四个构成要素,即触发事件(导火索)、诱因、流言误导农民参与,四者相互作用,推进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和发展态势的演变。斯格等人认为危机是一种能够带来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威胁的、特殊的、不可预测的、非常规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1]这一认识内在包含了危机事件涵盖的不确定性、紧迫性、威胁性、不可预测及非常规性等特征。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内在的包含了危机所共有的特性外,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农民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在具体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而进行的非政治对抗性活动,若处置不当,事件的性质发生异化,可能将发生带有政治目的的暴力对抗活动。其特点:(1)矛盾聚集性。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矛盾长期积累、深化、激化的过程;(2)规模膨胀性。规模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从以前的几十人,上升至几百人,几千人,对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3)社会影响性。事件产生的影响不仅在其本身所造成的现实损失,还触及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发展目标;(4)诉求复杂性。政策、历史、利益、干群等一系列复杂因素,导致了农民诉求的复杂性,农民的合理性需求与违法性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转型期应重视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待它。

二、正负辩证功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导向”

(一)消极影响

米德罗夫和伍尔森(Pearson)把初期危机管理不善造成的涟漪反应称为“连锁反应”,所谓“连锁反应”就像一粒石子投进池水里引起阵阵涟漪那样,初始的危机事件会对外部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3]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矛盾的复杂性、诉求的多样性、信息联系紧密性等,使危机的影响扩大化,是超出现行规范社会的非理智现象,其表现出的激烈冲突,直接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直接、间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农民的理性诉求与非理性的行为纠结,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农民的正常心理,强烈地冲击现行社会的基本价值和动力目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的进程。因为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和谐农村社会建设的“反作用力”,建构和谐社会就是要努力消除“反作用力”的破坏性影响,理顺农村利益群体的切实利益,实现整个社会包括最弱势群体的协调全面发展。

(二)积极导向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A·科塞认为,那种不冲击核心价值,不会导致社会解体和崩溃,不是革命变革的社会冲突,在社会系统中具有正面的功能。[4]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深层矛盾和隐藏在农民背后的价值诉求,不断积累、沉淀的长期过程,属于“能量积累型”,如果“能量”积累到一定程度,不能通过渠道释放,必然导致“能量”的膨胀爆炸,释放出杀伤力强的能量,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通过畅通的渠道来释放这些“能量”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不至于一下子导致整个社会系统的分崩离析。农民在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不仅可以通过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等方式,宣泄不满情绪,以求得心理的暂时平衡,还可以起到预警作用,发出农村不稳定、不和谐信号,促使决策者重视,及时采取调整政策,提高管理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契约论视角: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分析

诱发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是复杂的,其分析视角相差甚远。本文将契约论的观点引入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试图分析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一个契约化的过程。包括:人与物的契约订立和人与人的契约的订立。人与物契约的破坏,表现为各种自然灾害;而人与人契约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各类人类危机。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引入契约理论分析视角,基于农民与政府之间相互订立契约这一前提假设。

第一,农民与政府建构的契约,都是在彼此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获得的,政府要实现和履行自己的统治、管理、服务职能,以获得政权继续维持的合法性基础。农民则寻求庇护,以取得自身的最大利益。

第二,农民与政府共识的达成,取决于彼此存在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利益取向,促使双方接受利益互惠机制,包括有形的物质利益和无形的权力合法性两个范畴。

第三,农民与政府在沟通的基础上,平等对话,实现利益互惠,包括沟通渠道和领导人的行为方式等。

根据以上认识及图1所示,农民与政府达成共识,订立契约的两个基本前提是一致的沟通、互享的利益和合法性。农民与政府的关系实际是由沟通和利益的两个内生变量,以及环境这一外生变量构成。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正是在环境转型、沟通变异,利益异化,这三个变量因素的改变作用下,打破了契约原有的平衡,从而导致危机的生成。

根据得到的机构设计方案,结合实际使用需求对液压助力马桶装置进行实体设计以及三维图与装配图的绘制,如图7所示.

图1

(一)环境转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渡阶段,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功能、角色、理念、运作、规则尚未定型,各种相互矛盾的规则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应有的整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整个社会正在从农业、单一性质、产品经济社会向工业、异质多样、市场经济社会转化。二、当前中国社会的社会整体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身份结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沟通保障机制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发展序列谱“非稳定时期”的频发期,不仅使原有的各种矛盾暴露和积聚,又滋生了新的冲突和变异。转型的阵阵剧痛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必由之路。正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则滋生了动乱”。[5]进入转型期,我国农村经济增长明显缓慢,城乡、村干部与农民、政府与农民间的深层矛盾日益浮现,具体表现在:(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基本表现形式的价格争夺依然严峻,农产品辅助工业品,城镇雇工者地方保护主义强烈,用“户籍”“职业资格证书”等高“门槛”拦住农民进城的脚步,变相地剥夺农民的就业权、生存权。(2)农村利益主体进一步分化的前提下,以村干部、先富起来的人和部分乡镇干部为代表的农村强势群体侵略剥夺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已成不争的事实。(3)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经济发展,大搞“形象工程”以及“零租金”出让土地,慷慨解囊,付费的却是农民。农村的各恒定关系不复存在,“分化与整合之间难免会出现失衡与失调现象,从而导致社会稳定难以持续维持,大量非稳定因素产生”,[6]从而诱发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沟通变异

1.农民民主意识崛起与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迅速崛起,对民主的要求与参政的愿望日益强烈。政治参与不仅是维护农民群体自身利益的根本手段,又是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指出:“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7]农民利益表达既是转型期我国利益阶层分化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合法性资源增强的手段,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条件,也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但现实的政治参与却凸显农民合法性表达的困境:农民强烈的表达意愿与政治参与能力的有限性矛盾;农民表达制度规范性要求与低效运作的矛盾。具体体现在:(1)近几年,农民的利益表达难以得到有效的传递,往往在层层上报的过程中,被有意截留,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合法的体制内和正常的渠道内无法进行表达,造成部分农民对政府的一种潜在不满情绪,农民总想弄出点声音,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心态,以至采取过激行为向政府施压。(2)民间自治组织在社会的严格控制下缺乏生长空间,加之政府为农民群众设置的利益表达渠道十分有限,长期的不满情绪积聚到一定时期,不仅构成社会安全隐患,而且一旦在社会出现控制力量被削弱情况下,各种非法的政治参与组织由此产生,农民就可能选择“街头政治”和“夜晚政治”的方式进行抗议,表示不满,从而酝酿出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

2.领导人的行为方式导致矛盾激化

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爆发并非完全无征兆的,领导干部的工作方式对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现、预防、控制、消除有重大的补救功能。但在现实中,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失职渎职,在遇到农民要求解决的矛盾纠纷时,往往视而不见,互相推诿扯皮,不理不睬,不关心百姓的疾苦,能拖就拖,能躲就躲,引起农民的不满。现行的以上级任命为主的干部任用体制,使得部分领导者形成了“唯上制下”的心理状态,出于仕途、官员升迁、荣誉地位等考虑因素,在处理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以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处理突发事件,层层封锁消息,把参与事件的农民界定为“刁民”“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故意捣乱者”。

(三)利益异化

1.农民日益贫困化及相对被剥夺感增强

农民贫困化不只是引致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而且“农民贫困化”本身也意味着一种公共危机。韦森教授认为,“贫困问题或者极度贫困违反人权的问题,只是一个人们的相互关系问题”。换言之,农民是否贫困应放于同一个历史发展背景,通过人与人的横向比较才能彰显差异。农民在比较中对人与人的关系,对社会制度安排,对社会阶层结构变迁产生不满和敌对情绪。随着经济转轨,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农民日益贫困所隐藏的潜在不稳定因素,一旦差距超越某一“临界值”,矛盾顷刻爆发,从而对现实的社会基本价值造成冲击。不仅如此,农民在现代社会中获取社会福利的权利也被进一步削弱、剥夺。阿玛蒂亚森为此提出人类剥夺贫困(human deprivation poverty)的理论,主要是指,由于社会不平等,穷人失去或者被剥削享受人类发展最基本福利(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机会和选择性。[8]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腾飞并未给农民农村带来应有的收入、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在农村的供给总量明显不足:医疗卫生保障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供给远不如城市,农村教育资金短缺,师资力量匮乏;农村农业技术研究投入不足。农民相对被剥夺感的增强即可能引发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

2.政府合法性危机和社会信任资本缺失

政府合法性是人民对政府的权威地位的认可以及对其命令的服从,任何政治统治的存在都必须以人民的认可和接受为前提,合法性基础的动摇或者丧失将对国家的稳定产生影响。合法性危机是一种认同危机,迈克尔·罗斯金认为,国家面临的各种政治公共危机中,“认同性危机”和“分配性危机”最容易使单一危机发展成复合危机,使良性危机演变成非良性危机。[9]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一定意义上是对政府的施政评判和治理能力满意度的综合性判断指标。当前农民对于政府信任程度的降低,乃是众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农民在不信任感增强的情况下,对政府表达意见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以对现行政府权威和现行制度的信息为判断基点,当他们对政府充分信任时,则往往采取沟通方式,当他们认为政府缺乏信任资本时,则以“敌视性”行为向政府施压,以期得到政府的重视。

四、转型期我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防范

基于契约理论的分析视角基础上,探讨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发因子,对新时期我国解决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任何“一门科学或理论,既教我们去认识事物,也教给我们行动的艺术。在我们发现了原理或规律以后,我们就应用它们,把这些原理或规律付诸实践,制定出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以达到某些目的”。[10]从契约论的前提出发,也从环境、沟通和价值角度积极探索出防范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路径选择,以提高政府解决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发展农村经济,致力于中国农民反贫困化努力

新时期,我国的“三农”问题依然突出,农民依然是弱势群体,农业依然是弱质产业,农村依然是脆弱地区,事实证明农村的冲突矛盾与社会主体的分化、利益失衡有密切联系,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归根结底还是经济问题。经济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民主、法制的建设,还有益于减少和预防新旧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产生的利益摩擦、碰撞,实现农民的富裕和农村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因此从根本上说,只有把农村经济发展置于解决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首位,作为新时期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1)处于“二元经济发展”结构的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源自劳动要素的不平等,只有打破城乡分割,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市场,实现市场力量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2)加大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质量。我国数量庞大的农产品,只有在科技含量提高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品质的保证,要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能源技术的发展成果。(3)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实现农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流动,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前提。(4)调整农村扶贫政策,农村的扶贫政策倾向贫困区域,重视贫困村、贫困户,应在扩大扶贫项目覆盖范围的前提下,提高扶贫目标的准确性,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

(二)建立意见释放机制,畅通农民利益表达途径

英国危机公关专家罗志斯特提出的“3T原则”,即主动沟通、充分沟通、尽快沟通,体现了沟通在建立对话平等、表达畅通、释放意见机制方面的重要性。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事态的发生演变,常常是农民意见、利益诉求未能得到有效的释放和表达,或者在表达和释放的过程中,出现对话的“梗塞”或“堵塞”现象。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爆发犹如洪流翻江倒海,势不可挡,“3T”原则的现实应用,实质上是所谓的泄洪模式,引导、拓宽、创新意见释放机制,畅通农民的利益表达途径,使农民与政府的对话机制成为一种普遍认可的沟通渠道,减少两者间的摩擦和误解。首先要重视农民的话语权,尊重农民的意愿,倾听农民的呼声。信访作为联系农民与政府的沟通纽带,有其存在的现实价值,在其作为相对于其他利益表达渠道更有实现的可能性时,更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不应对其打压、制止。其次,鼓励农民发展和完善社会意见表达组织,充分利用农村非正式组织和非正式制度的意见表达能力,通过农民—中介组织—政府的协商对话,使得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得到拓宽,该中介组织将农民不满的情绪释放和表达出来,形成与政府的互动沟通,避免将政府推向风口浪尖。最后,创新利益表达机制,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宣传力量。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推广运用,大众传媒已成为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社会监督、利益表达的力量,媒体应在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沟通表达渠道受阻的情况下,广泛运用其权威和力量,为维权的农民提供话语权和表达权。

(三)改进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树立责任服务意识

领导不仅对改革和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固然,发生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有着深刻的社会利益冲突因素,但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行为方式、工作作风等往往是造成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导原因。领导者要意识到“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城,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把对上级负责与对农民负责统一起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农民切身关心的问题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农民的基本需求和利益矛盾做信息收集与分类整理,不能只是坐在办公室里等群众,要“沉到底、问得细、聊得透”,才能发现和解决问题。真心实意、诚诚恳恳为农民排忧解难,对待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凡是合理的要求及时办,凡是不合理的,要给农民明确的答复,努力争取农民参与解决,求得共识,化解矛盾。全面理解经济发展和领导干部个人发展的真正内涵,实现领导问责制或责任追究制在农村的落实。除了领导干部自身政治责任意识,为民服务意识增强以外,还要配置外在的压力机制,使得责任感缺失、作风不正、失职渎职的部分领导人的工作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四)提供社会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一直落后于城市,相当一部分的社会保障项目都把农民排除在体系之外,应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享有基本可靠的社会保障。现阶段,与农民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是: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府应加大在这三方面的投入力度。第一,加强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既是确保农民基本生活权益不受侵害,又是农民最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最基本的“安全防护网”。应根据不同的农村发展情况,不同的农村人均收入,建立不同等级,不同收益的农民社会生活保障体系,并制定、落实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如减免特困户子女的学杂费,增加粮食等生活用品的供应等。第二,我国农村疆域辽阔,加之农村老龄人口数量庞大,单靠国家的力量难以包揽所有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因此逐渐建立灵活多样的依靠农民自身和农村集体资金积累相结合方式的农村养老保险是解决困境的出路,切忌不考虑区域经济、城乡差距的“一刀切”养老水平和筹资标准。第三,公共医疗卫生的不均衡发展和分布,又是制约农村发展的一大瓶颈,政府应拨款资助“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用于医疗设备的购置及乡村医生的培训,通过资助、筹款、募捐的方式积累医疗基金,扩大对特困农民的资助,建立覆盖广、多渠道、多受益的农民医疗保险。除此之外,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广等方面都应加大力度。

(五)恢复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

在对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整理中往往会发现某些特定的“导火索”,但当我们透过现象探究其本质时发现,危机是政府内部与外部的构成要素、运作规则和发展环境的一系列变化导致的“常态生存状态”异化的结果。政府对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仅仅是单纯对违纪的控制、压制,而是对社会生存环境、运行规则乃至价值系统的修复和改造,由过去的重事件应对、事实澄清、事由辩解向重状态调整、价值重建、规则再造过渡,重塑政府形象。“政府形象管理是指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期间维护其权威和公众形象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应当意识到,政府应急管理一个优先考虑的目标是维护政府的基本职能和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13]政府形象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政府自身价值系统的重构,政府要检讨原有的价值观,价值实现模式以及行为方式,对价值偏差和行为的失误进行必要的弥补和修正。二是农民的信任以及他们对政府责任的认定,是决定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政府应转变服务管理职能,采用战略式自责方式,包括公开道歉、忏悔,寻求农民的谅解,以取得农民的信任,恢复农民的信心。三是政府应密切关注农民现有的看法,做好善后工作,关怀和抚慰农民,以期重新获得农民对政府的归属感和依赖感。

[1] 胡百精.中国危机管理报告[M].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3.

[2] 莫利拉,李燕凌.公共危机管理 农村社会突发事件预警、应急与责任制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7.30.

[3] 薛澜,张强,钟开斌.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 科塞.孙立平等译.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5]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三联书店,1989.38.

[6] 程超泽.转型期中国社会的非稳定[J].中国研究,1998(1).

[7] 阿尔蒙德.曹沛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译文出版社,1987:P199-202.

[8] 刘俊文.超越贫困陷阱——国家反贫困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农业经济问题,2004(10).

[9] 迈克尔·罗思全等.政治科学[M].华夏出版社,2001.

[10] 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M].何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12] Regester .Crisis Management. How to turn a crisis into an Opportunity[M]. London:Hutchinson Busin-ess, 1989.

[13] 陈合权.社会突发事件与政府应急管理—兼论中国政府危机管理体系的构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2).

猜你喜欢
群体性突发事件利益
论确认之诉的确认利益
环保从来就是利益博弈
密切党群关系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及途径
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清朝三起突发事件的处置
绝不能让“利益绑架科学”
谈涉警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之策
利益链与新垄断
突发事件
论网络与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