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托马斯 ·海贝勒 翻译 强朝晖
尽管尝试社会参与以及实行基层选举与民主化并无太多关联,但它将有利于促使“群众”(一种政治概念)向“公民”(一种法律概念)演变,人们拥有越来越多的参政机会,并开始学会如何利用它。
中国是否正在形成一个城市公民社会,这是一个人们频频探讨且颇具争议的话题。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公民”的存在,这一点从“公民社会”概念本身即可看出。但是,这一概念应该如何定义呢?依我之见,公民应当具备四项前提:其一,具有公民意识或公民责任感的社会成员的存在;其二,个人自由权利的存在与可行使性;其三,参与社会与政治发展进程的机会(即社会参与);其四,具备一定的生活水平,以作为参与社会活动所必需的物质前提。在中国,个人或团体以自发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或从事义工的方式体现公民意识或集体意识,这种情况迄今尚不普遍,尽管2008年5月汶川地震后,广大中国民众的积极行动让我们看到了希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中产阶层的形成,人们从事慈善行为的愿望逐渐增强,同时政府也在努力通过树立公民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对此予以推动。
目前公民意识或集体意识的薄弱从市民自发参与社会或集体活动的程度便可略见一斑。在中国,从事义工的人口比例仍然较低。在西方社会中,从事义工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为35%至40%,而据中国国务院2007年的一份报告,中国的义工比例仅为1.8%。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下述三点。
首先是历史原因。与注重慈悲仁爱的基督教或佛教社会有所不同的是,中国人对个人关系网(亲戚、家庭、村邻、同乡会)之外其他人的同情心相对较弱。20世纪30年代,哲学家林语堂曾经批评中国人缺少社会意识,注重家庭观念,缺乏公共精神,因此在中国人的思想中,关于社会的理念也是陌生的。出于这一原因,20世纪初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思想家甚至呼吁取消家庭,废除家庭观念(康有为),实行“道德革命”(梁启超)。
其次,中国目前的现代化进程导致传统社会和传统价值观的解体,并由此导致个人主义和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和行为的膨胀。
另外,中国迄今缺少能够有效推动开展义工等社会工作的组织机构,其中包括运转良好的法律机关、有效抵制腐败的官员体系,以及将无偿帮助他人视为一种高尚行为的价值观,这一点阻碍了以公民义务为标志的“文明能力”的形成以及公民意识和集体意识的树立。
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具有特殊性的中国城市社会对市民自发的社会参与愈加依赖。如前所述,中国主动参与社会工作的人数较少,因此政府尝试通过动员“志愿者”,由上而下地唤起民众的“主动意识”。在缺少志愿者的地方,政府先安排党员(由于党内纪律而受到组织约束的人)和低保户(由于依赖国家救济而受到社会约束的人)去从事义务工作。从中国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大多数志愿者都是党员。早在2005年,国务院的一份调查报告即公布,在城市社区志愿者当中,80%是党、团员或公务员。
北京石景山鲁谷社区志愿者协会便是这种自上而下动员行动的一个典型例子。该协会成员半数以上是党员,大多数是退休人员。尽管协会的成立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并主要由党员组成,但它确实在社会公益、环保、医疗、交通、公共安全以及教育培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计划今后还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志愿者协会的工作予以激励,目标是通过政府动员和教育将志愿者的行为由“乐善好施”变成一种“社会责任”,这些都属于政府志愿者培训计划的一部分。从北京鲁谷社区的奖励机制便可清晰地看出政府的上述思路。根据该项机制,凡每年从事义工超过100小时的志愿者,将获得“星级义工”称号,义工时数超过1000、3000或5000小时者,还可获得奖金和特殊的荣誉称号。
近年来在中国城市中,基层参政机会也在不断增多。例如,城市社区可以依法实行选举。依照法律规定,这些社区的居民可以自行选举社区的管理机构,虽然这项措施目前仍不完善,然而据我个人调查,老百姓已渐渐将这类基层选举视为自身“权利”,同时还出现了一些理性选民,他们认识到选举与被选举人职责之间的关系(“谁不替我们说话办事,我们下次就不选他”)。城市社区选举促使责任者必须按照选民愿望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免在今后选举中落选。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大多数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获得了显著提高。公民生活的初始形式(在各种协会和兴趣团体中担任工作,例如职业或行业协会、爱好者协会、业主委员会等等)得到了发展,这是标志公民社会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政府正努力着手为公民社会的产生创造大环境。尽管尝试社会参与以及实行基层选举与民主化并无太多关联,但它将有利于促使“群众”(一种政治概念)向“公民”(一种法律概念)演变,人们拥有越来越多的参政机会,并开始学会如何利用它。
在政府机构或政府组织面前,中国东部发达地区的一些中产阶层人士表现出明显的法律意识和自主意识。这种自主意识往往通过自治的形式得以体现,例如加入城市社区居民自行选举的所谓“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打交道,当政府部门涉嫌侵权时,通过法律途径集体维权。例如,上海某社区居民通过持续9年的抗争,成功阻止了地方政府企图将社区绿地变为商业用地的计划。其胜利主要归功于居民当中的积极分子与支持其诉求的地方官员的密切合作。
相比之下,生活在东部沿海城市的人更自由,更少来自周围环境的压力,这一点对于公民的产生大有益处(与欧洲“城市空气使人自由”的口号相类似)。当我在深圳特区采访时,一位35岁的高级女职员(一位拥有大学学历的四川人)说:
“我在这里感觉很自由,只要不犯法,我就可以随意过自己的日子。深圳经济比较发达,人们对维护自身民主权利的意识比内地人更强烈。”
一位来自江西的幼儿园老师说:
“我不想再回江西了,我觉得那里的生活太传统了。这边的孩子素质更高,一个很大的区别是,江西的幼儿园都是公办,这边都是私人的。在江西,幼儿园老师很有权威,而这边最有权威的却是家长,经常会为一点儿小事发火,鸡蛋里挑骨头。老师要是不好好干,就会丢掉饭碗。”
从这些言谈话语之中,也可以看出城市新兴中产阶层的一种自信的生活态度。
公民定义本身要求必须存在拥有自决权的、独立的个体。当今的现代化进程造成了传统社会结构关系的解体(例如亲戚关系的疏离,人口迁移,市场化蔓延,功利主义和竞争压力,社会安全网络的腐化,失业等等)。不安全感增加,个人不得不更多地依靠自己,自主创业,自行担负对不断增加的风险和意外的责任。传统价值和信仰面临反思,其影响力受到局限。社会学家乌尔利希 ·贝克(Ulrich Beck)提出的“社会个体化趋向”业已出现。尽管在中国城市社区中也可看到某种个体化趋向,但它与贝克所说的社会个体化有所不同。后者的含义与中国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提出的“自我主义”或“自我中心主义”更为接近,其针对的是中国传统社会行为模式的一种特性,是指人们缺乏对公共事务的责任感。目前中国城市的社会原子化趋势导致以团体(家庭、亲戚、同乡、单位)为中心的利己主义向以个人为中心的利己主义演变,这种变化也可以被视为社会个体化的初始阶段。人们往往拒绝主动参与社会活动,而将更多精力集中于规划个人生活。深圳特区某高档社区的一位中产阶层人士表示,“最好的邻居”是那种永远也见不到的邻居,人们大多希望尽可能与其他住户少打交道。
眼下在中国城市里,我们随处都可以看到,个人独立性和隐私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在那些高档社区中,已经出现了以个体自决权为形式的“自治”。除前文所述的受社会约束(低保户)或受政治约束(党员)的群体之外,政府不能再强行要求任何个人参与政治活动或社会活动。特别是一些中高层收入者,他们很少关注社区事务,并且有意识地回避卷入任何集体行为。
但是从长期来看,社会发展需要将个体自治转化为公民意识和公民参与,以社会参与机会、自愿性和社会认同感为基础,提高社会稳定程度,阻止社会向极端个人化或其他偏离社会的趋向发展。
由此我们可以确定,在中国城市空间中,形成公民社会的因素不断增多,中国城市有一天也将与欧洲一样,最终变成公民行为的平台与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