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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得到广泛的认可,但是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我国灰霾天气增多,酸雨强度增加,沙尘天气频发。
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使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中国企业联合会会长王忠禹在日前召开的第六届世界可持续发展新趋势报告会上提出,发展低碳经济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促转变、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产业升级的主攻方向。
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
骑在马上的人,控制不好速度,贪婪地榨取马的力量,会导致人被甩下马来。如今的世界,就像我们被甩下了马鞍,但我们的脚还勾着马镫,虽然被痛苦地拖行,但我们还有机会和能力展现我们的马术,重新翻身上马。
发展低碳经济就是我们“翻身上马”的重要手段,而向低碳经济转型,并不是一句口号,也不能仅靠民间呼吁,政府的政策指引不可或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傅志华指出,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发挥应有的作用,积极干预。比如目前正在推进的节能减排就面临技术研发投入成本高、投资风险大、产品市场推广存在障碍等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包括综合运用必要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弥补市场不足,引导和推动节能减排。
2006年,国家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十一五”规划。2007年,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2008年,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主题就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明确应对气候变化、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今年2月22日,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研究如何实现我国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胡锦涛强调,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科学判断应对气候变化对我国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念、扎实工作,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确保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行动目标。
记者获悉,自我国制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完成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编制工作,有相当多的省份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科技、农业、林业和海洋等部门也已制订了应对气候变化部门行动计划。
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向记者介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主要有四个特点:立足于推动科学发展,立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实际需要和长远利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巴黎路线图,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结合国情,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行动,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加快转型。
只有通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才能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复杂的政策变得透明和具有可操作性。
在全球为改善气候而努力合作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低碳经济的实现形式。2008年英国政府颁布实施了《气候变化法案》,这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美国参议院于2007年7月提出《低碳经济法案》,大力开发可再生资源。2008年,韩国提出“绿色增长”法律,该法律高于其他法律,内容包括指令政府促进绿色产业和传统工业的转型,指令政府设定GHC减排、节能及可再生能源供应目标。
不难看出,这些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手段存在一个共同的特征——立法。低碳经济作为一个国家新的战略安排,必须通过法律规范才能得以确立,走低碳发展道路,法律上的支持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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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资源保护立法已成为当前与今后一段时间的立法新重点。一批新法出台的同时,一些旧法的修改也都提上了立法议程。目前,我国在有关低碳经济的开发利用领域已经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
其中,2010年4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突出的作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介绍,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拟新增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对温室气体减排的阶段目标、行业排放强度标准、低碳产品认证等内容加以规范。
尽管如此,我国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方面还不够完善,为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赵曾海认为,首先,应完善我国的有关立法体系,制定气候变化法,如制定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同时也制定能源公用事业法,全面作用于能源与环境相协调各领域。其次,应改变我国法律建设中“易粗不易细”的传统,使能源立法规定足够详细,有足够的操作性,只有这样,我国目前环境执法(包括能源领域)效果不佳、环保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的局面才能改变。另外,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应结合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来激励公众与企业自愿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同时设立细化的奖励手段与程序,以便在现实中能产生广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