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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存在很大的环境风险和环保压力。石化企业大多地处生态脆弱、环境敏感、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地区,面临巨大的环保压力。目前企业对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主要遵循属地环保部门的管理,受当地环保部门的指标限制。石化企业要提高环保管理水平,实现对整个公司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应该积极引入、建立和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1968年在其著作《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排污权交易的主题思想是:在满足社会公众对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确立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此来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
排污权交易在美国国会1990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酸雨计划中得到了实施。酸雨计划的核心就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以排污权交易政策为主要手段的酸雨计划,截至1998年已经为美国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节50亿~120亿美元的成本,有力证实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有效和成功。随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控制排污总量的重要措施。
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型环境政策手段,具有费用有效性高、管理成本低等特点。排污权的卖方由于减排而剩余排污权,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购买其必须减排的排污权,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为其外部不经济性而付出的代价。
由于排污权交易与污染者付费原则一致性很强,而且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能以最低费用削减污染物排放到规定的水平,排污权交易被看做节能减排的有效经济手段,已逐渐为国人接受。我国目前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领域。上海市是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先驱,从1987年至今,已有60多家企业开展了排污指标交易,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和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全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2007年11月10日,我国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目前我国对排污权交易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中。但实践中的成功推行、地方立法的零星规定、国家立法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确立以及相关国际环境条约的推动,已经为完整地建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社会对石油化工行业的环保要求愈来愈高,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增加了人们对较高生活品质的向往,也增强了人们的环保维权意识。
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增强石化企业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的动力,满足应对政府环保部门管理的要求,减缓环保压力,促进制定具有石油化工行业特点的环境标准,有效减少污染排放总量。
在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中,没有专门针对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的环境标准,只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一项是针对石油行业制定的。石化企业在生产中执行的环境标准绝大部分是综合排放标准,而现行的综合环境标准主要是针对比较普遍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而制定的,较少考虑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排污特点。制定针对石油化工行业污染排放特点的环境标准,是石化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排污权交易、环境评价和排污监督等活动的基础依据。
目前在我国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地方,基本都是由地方政府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是被动参与。石化企业如能及早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所属生产厂进行排污权交易,积累经验,那么在国家正式推出石油化工行业排污权交易政策时,石化企业就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推出合适的提案。
建立石化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要首先确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然后根据生产工艺、环保治理水平、属地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以许可证的形式分配到各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内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卖出或买入排污权许可证。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促使各企业加快排放达标的速度。排污权的可转让性不仅刺激各生产单位尽早采用能利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而且还能促进市场不断开发更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不断寻求污染控制新技术来降低自身排污量。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确定污染总量的控制目标、排污权交易标的、交易主体和区域、交易价格、交易平台的建立以及相应的监测、监督处罚措施等。
排污权的确定和初始分配。由于各生产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多种多样,只要对环境有害的物质都可以成为排污交易的对象。根据国内外实施排污权交易的经验,石化企业实施排污权交易宜选取COD、BOD、CO2、SO2等便于测量、控制的污染物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对象。由于石化系统各生产单位生产情况、投产时间、采用生产技术各不同,所处地域也不同,在确定分配排污权数量时,应根据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总量的控制要求,结合各生产单位的实际生产工艺状况、产量产值、历史排放量等情况,依照属地政府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制定允许各生产单位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量要低于各生产单位属地环境部门的排放量。
交易主体和区域。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主要是石化系统的环保主管部门和各生产单位,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先将污染源排放为点排放的炼油、化工板块的生产企业纳入排污权交易的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向油田板块推行。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污权交易情况对系统内的排污权总量通过买入或卖出进行控制。如果各生产单位积极引进环保技术,致使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下降,环保主管部门应该从排污权交易市场上买入多余的排污权进行储存,以供今后进行改、扩建之需。各生产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从排污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入或卖出行为。
在适当的时候也可引入一些社会公益环保组织或个人等非排污者进入系统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系统内排污权交易的发育,而且有利于环保组织或个人参与环保事业积极性的提高,也可督促各生产单位主动治理环境。
排污权交易价格。确定排污权的交易价格是排污权有偿交易管理的核心。排污权初始交易的价格,由石化系统内环保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环境治理、管理所需的投资和经济现状等因素,通过综合测评,评定出排污指标费用的基本数据,然后再按比例计算各生产单位的使用量和使用费,进而推算出排污权的交易指导价格。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交易价格高于各生产单位的治理污染成本,各生产单位就不会购买排污指标,会形成有价无市;交易价格低于各生产单位的治理污染成本,大家都会争相购买排污指标,而不会出让排污指标,也不能形成市场交易。待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后,就可以由市场来自行决定各排污权的交易价格。
排污权的交易方式。排污权交易可采取储蓄和转让交易等方式。所谓储蓄,即各生产单位可以将年度没有使用完的排污权储存起来,以备将来之需。所谓转让交易,即各生产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对排污权进行买卖。在进行排污权交易之前,因可以持续稳定超额削减污染物而想出售排污权的各生产单位,应向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实地调查监测后,确认其具备超额削减能力后,才能将排污权拿到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监督转让合同的实施,如发现违反合同、合同无效或转让排污权出让方超标排污的情况时,则予以排污权出让方罚款或吊销其排污权。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排污权交易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准确计量各生产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只有确保各生产单位拥有的合法的排污权数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对应关系,排污权才能具有交易的性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在于各生产单位对排污指标产生需求。这需要对各公司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准确而有效的监测。为此,石化系统要制定科学的环境监测手段和处罚办法,以先进的技术与设备为基础,建设先进的监测设施和有效的监测队伍,通过持续有效的监测确保各生产单位将排污量控制在分配和购买的排污权限内,以达到中国石化总量控制和维护排污权交易秩序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对石化企业排放总量的控制,同石化系统现行的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并不矛盾。排污权交易最终实现的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是通过内部市场交易机制来促进污染物总量的控制,而HSE管理、清洁生产则是通过生产管理和生产技术的进步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两者不矛盾,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