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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关于司法文书送达影响最为广泛的公约是《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该公约详细规定了民商事涉外诉讼中关于起诉状等司法文书的送达程序、送达方式及送达和接受主体等有关问题。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于1991年3月加入该公约。
随着中国石化海外业务的不断发展,涉外诉讼不可避免,涉诉的外国企业大多数都在《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内。因此,对该公约进行深入研究和运用,对于防范和化解国外法律风险,更好地为“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充分维护中国石化的合法利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海牙送达公约》主要用于原告和被告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国际民商事诉讼司法文书的送达,受送达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机关及地方政府机构。公约在成员国之间有效,由于中国企业的国外被诉案件多数发生在《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内,因此该公约对中国企业有很大影响。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外国法院的司法文书一旦对中国企业有效送达,外国法院即确立了对中国企业的管辖权,后续的诉讼程序随之启动。
司法文书被送达国家的中央机关接受来自其他成员国的送达请求并予以传递送达,这是《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主要送达途径。
中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对送达方式作了保留,只允许外国法院、驻华使领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通过中国司法部和法院系统进行送达,这一方式是公约成员国的外国法院向中国企业送达传票等司法文书时中国唯一认可的方式,中国对于外国常用的邮寄等送达方式不承认其合法性。
1992年3月和9月,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和《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详细规定了外国司法文书送达中国国内当事人的方法和程序。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请求我国送达司法文书时,应送交我国司法部,由司法部转交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送达给国内当事人。
《海牙送达公约》使得国外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向中国企业的送达有了制度性和程序性的保证。外国法院的管辖权由此延伸到国内的中国企业,一旦司法文书有效送达,中国企业应当按照国外诉讼的管理和要求答辩应诉,否则将面临缺席判决或直接败诉的风险。
中国企业收到外国法院的起诉状后,首先应在形式上审查诉状的送达程序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及《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和《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如果送达程序符合要求,中国企业将受制于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之下,接下来就要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研读分析,搞清楚原告诉求的内容和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准备答辩应诉。
国外法庭的诉状基本结构及内容与国内大同小异,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内民事诉讼中被告收到诉状后,是否答辩是被告的权利,而在国外诉讼中,是否答辩通常是被告的强制性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尤其如此。例如,加拿大的某省高等法院在向原告送达的一份民事诉状中,诉状后面会附上法院的通知(Notice):You have been sued. You are the Defendant. You have only 15 days to file and serve a Statement of Defence . (你已经被起诉,你的身份是被告,在15天内必须提交并送达答辩状)。在通知的后面,通常还会进一步警告(Warning): If you do not do the thing within 15 days, you may automatically lose the law suit.(如果你不提供答辩状,法庭将会自动判决你败诉)。
中国企业可以充分主张《海牙送达公约》所赋予被告的权利,有效应对诉讼。在接到外国法院起诉状后,中国企业可以利用《海牙送达公约》及中国对公约所作保留等有关内容,利用送达程序争取诉讼准备时间,做好答辩应诉准备。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外国法院尤其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法院习惯使用简便高效的邮寄送达方式,不了解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对邮寄送达所作的保留,外国法院对于中国被告的传票送达方式多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递送。
原告律师在向中国企业邮寄传票之前,通常都会到诉讼受理法院申请一个单方命令(exparte order),该命令赋予原告律师进行域外送达的权利,该命令随诉状等资料一并邮寄送达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在接到外国法院或原告律师邮寄送达的诉状后,不管诉讼的实体纠纷如何,都可以向外国法院提出程序抗辩,主张邮寄送达的方式不符合《海牙送达公约》,并说明中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有关保留。在提交程序抗辩时,应明确写明提交该抗辩并不意味着承认其送达方式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仍旧保留要求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的权利。
中国企业提出送达方式的抗辩后,通常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原告按照《海牙送达公约》及中国所作保留内容,通过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正式途径进行送达,走完流程通常需要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另一种结果是法院裁定该邮寄送达方式合法有效,中国企业应当接受。此时,中国企业还可以就此裁定进行上诉。上述两种结果均可以为处理诉讼、与原告协商和解争取时间。
实践中,中国企业运用《海牙送达公约》主张诉讼权利,争取更多的诉讼准备时间已有不少成功案例。
2008年10月,中国某国有企业因贸易合同纠纷在加拿大某省高等法院被某加拿大企业起诉。原告加拿大企业代理律师向法庭申请了单方命令之后,通过联邦快递将起诉状及法庭传票邮寄给该中国企业,并且要求15天内必须答辩,否则直接被判败诉。接到邮寄的诉状及法庭传票后,并无诉讼准备的该中国企业面对15天内必须答辩的要求,向原告律师及法庭提出送达方式抗辩。法庭收到中方抗辩证词文件后进行了审理,于2008年12月驳回了中方的请求,中方于是继续向上诉法院上诉。这样一来,中国企业争取到了诉讼准备时间,开始积极准备诉讼,并最终与原告方进行协商后中止诉讼,通过谈判解决问题。
实践中运用《海牙送达公约》时,如果中国被告企业针对送达问题的抗辩和上诉都被驳回,即外国法院坚持认为邮寄送达已符合《海牙送达公约》的要求,不考虑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那么对外国法院而言,其认为已经取得了对中国企业的管辖权,中国企业此时应当积极应诉,并可以在应诉过程中继续主张《海牙送达公约》赋予被告送达方面的权利。如果中国企业不答辩应诉,将丧失诉讼辩护权利,会面临外国法院的缺席判决,对中国企业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