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漫天 任荣明 胡贵毅
摘要:文章在对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进行理解和分析之后,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反思,并从中得到关于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启示。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润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外部性
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和布局生产,一方面企业对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企业为谋求生存和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在企业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现代社会对企业的普遍期望和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使得企业从追求单一功利性的价值观向追求多元的义利并举的价值观发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 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声音
但是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一直都有反对的声音。反对者最主要的理论依据是以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说为基础的传统西方经济学对企业的界定。他们认为企业存在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相悖的。他们提出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向社会提供产品和劳务,并从而使企业的拥有者(股东)的利润最大化。
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持有异议的人中最有名的是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Friedman)。他于1970年9月在《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 Magazine)上发表了题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明确指出企业有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就是在不破坏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运用资源和从事经营来增加利润,也就是说没有欺诈地参与公开和自由的竞争。
他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损害了自由社会的基础。他反对利润目标之外更广泛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条理由是: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之外其他社会目标的行为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如果企业成为社会的公仆,则其地位是否应当经由选举产生;利润之外的其它目标只有是法律或政府规定授权的并因此可以被公众监督审查的才是被允许的。企业管理者采取的社会责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征税行为,而且他同时还自行决定了征税所得如何支出。企业管理者同时成为立法者、执法者和判法者。他可以决定对谁征税、为什么征税,以及如何支出征税所得。
他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第二条理由是企业经理作为出资人的受托者,如果从事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则违背了出资人的利益,企业的经理自己并未承担其执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成本,他们是在以牺牲出资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对伦理道德的追求。并且这种完全为追求最大利润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的活动,会给企业带来危险的权利。
弗里德曼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司经理在操作社会项目方面并没有比较优势。经理们只是对其产品生产、销售、融资和运营方面的专家,并不一定是社会问题的专家,他们未必有能力去解决社会问题。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弗里德曼又修正了其以前的观点,他指出,只要企业负担社会责任能够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缘自股东的指示,则企业利润最大化可以与企业社会责任和谐共存。他的理由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社会性行为确实可以使企业获得金钱利益或者取得产生金钱利益的广告效应,因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可以成为企业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的妥适行为。
二、 反对观点自身的局限性
在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声音中,弗里德曼的观点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但是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这种反对的观点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的。
首先,这种观点设定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是和社会大环境无关的。事实上,理性的经济人也是社会性的存在者,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个体并不是孤立于社会、政府、劳工等各个方面的。这种将公司业务与社会对立起来看待的观点是偏颇的。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是处于一个关联的网络中,企业的利益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实际上有很多研究都试图揭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利润目标追求的影响,企业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追求之间有正向关系的例子不胜枚举。一项有关跨国公司的长达11年的研究表明,“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公司与只关注股东利益的公司相比,公司的成长速度是后者的4倍,雇员的发展速度是后者的8倍。2002年美国DePaul大学的Curtis C. Verschoor和Elizabeth Murphay 进行了一项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的研究,该研究发现《商业伦理》杂志(Business Ethics)评出的100家“最佳企业公民”的整体财务状况要远远优于标准普尔500强的其他企业,前者的平均得分要比后者的平均得分高出10个百分点。这些例子都说明妥善处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将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纳入总体发展战略的考虑,是符合企业的长期利益的。
其次,在弗里德曼看来,企业社会责任是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回报的完全利他行为,当他以一种自利观来解释和检验企业社会责任时,其正当性当然是值得质疑的。但事实上,从宏观层面来说,企业作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是符合其长期利益的;从微观层面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完全可以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甚至营销策略的一部分。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不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都趋向于从企业战略的视角来看待企业社会责任,强调社会责任成分应纳入企业的战略框架,企业的战略决策就包括对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识别和评价。越来越多的企业发现“公益背后有收益”,开始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着力点进行战略性营销或公关,以战略的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也正因为此,弗里德曼后来也对自己反对社会责任的观点提出了修正,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当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利益一致时,企业社会责任是合理的。
再者,弗里德曼提出企业有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就是在不破坏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运用资源和从事经营来增加利润,但是他没有考虑到这个游戏规则本身可能会有问题。这个游戏规则的问题就在于它没有将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外部性,即企业的社会成本内化。
因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完全竞争的市场里,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必须要将这些社会成本转嫁给他人,否则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就会由于缺乏竞争力而被市场淘汰,所以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来说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早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社会成本的概念,可以用来部分地解决这个市场失灵问题。而且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戴维斯也提出企业在进行有关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决策时应全面计算和考虑社会成本和社会受益;社会成本应进入活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这样消费者就能支付他对社会的耗费。
其实,如图1所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硬约束就是要求企业将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成本(CSRa)内生于其生产和经营成本中,这些社会成本应该和生产成本、原材料一样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前就应该考虑的成本的一部分,而不是企业可以在实行了利润的追求之后再考虑是否要额外投入的。企业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个约束条件就应该包括社会责任成本。企业社会责任内生化意味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应是建立在经济层次基础之上的另一个层次,而是经济目标实现的约束条件,企业的效用函数本身就应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改善。企业在计算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决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时也应考虑到社会成本,在此基础上再追求利润最大化才是不破坏弗里德曼所说的游戏规则的。
三、 反对观点给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带来的启示
1.企业社会责任要求是对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引导和规范。利益是人的最初动机和最终目的,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同样的,营利性是企业的本质属性,追求利润最大化始终是企业的目标,不可能也不必要试图改变资本的逐利本性,企业运营的一条最基本的底线是赢利。科斯也曾经基于对企业产生和性质的分析得出了企业“是不可超越追逐利边界”的结论。事实上,“自利是人类最持久稳定的动机”,只有在公司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这一前提下,企业的行为才具有可预期性和合乎逻辑性。如果没有追求利润的前提的话,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往往是一种随意之举,做秀之举。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有所依赖的利益相关者就不能得到可靠的、有保证的、能持久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例如,非盈利组织“无国界的医生”宁愿购买所需的专利药品,也不愿意接受辉瑞公司的免费捐赠,因为他们担心某一天辉瑞会因为某种原因放弃这个项目,这样到时他们还可以买到人们所需要的这种药品。该组织的这种担心说明当企业主要目标不再是利润,对有需要的利益相关者来说,企业反而是不可靠的了。
企业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是资本的本质属性,企业的逐利本性不会因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追求而改变,企业仍然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企业社会责任要求是对企业利润最大化追求的规范和引导,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约束条件,企业应该在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
2. 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应和企业的主业一致。弗里德曼等人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由之一是企业经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这种观点也可以解释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基于企业的角色,企业的社会责任项目要和其本业相关。企业不是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而是要搞清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以适合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
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所特有的国有企业办社会就是对企业应如何承担社会责任认识不清,结果就出现国有企业一边在勉为其难地大力兴办社会,一边却连生产合格产品这样最基本的责任也担当不起的局面。企业的行为不应超过自身的边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同理,否则会回到“企业办社会”的老路上来。剥离“企业办社会”就是重新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划清企业边界。中石化和中石油这样的央企,一方面要剥离社会职能,另一方面又要加大力度承担社会责任,其实是不矛盾的。这些垄断企业理应更合理的承担大范围的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承担对本单位职工的社会责任。
由于产业的特性,企业社会责任范围不可能无限地延伸下去,如果企业为了社会目的,在其不具有竞争力的领域分配资源会导致企业资源的低效运用,反而是一种更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和企业的特色结合起来,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模式。当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的长期战略结合起来,和企业经营的主业结合起来,企业社会责任努力就可以取得优化的有效率的结果,社会责任也可以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源泉之一。
3.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和自愿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结合。对制度供给者来说,需要实现和促进的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和自愿性企业社会责任,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通过法律等制度压力来约束实现;自愿性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引导,以战略压力来激励促进(见图2)。
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是刚性的法律义务,是企业必须实现的责任,例如保护员工的基本福利、不污染环境、不垄断市场等等。无论企业经营现状如何,不论是否盈利,这个底线作为一个硬性约束是不可以突破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或者说是负激励。如前文图1所描述,它是企业内生成本的一部分,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硬约束。
但是,企业的外部性很难全部内部化,而且硬性约束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硬性约束以统一的方式对待企业——不管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和地理位置上会有什么差异——往往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且缺乏灵活性。另外,硬性约束体系通常也是滞后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偏好总在不断快速变化,社会的道德期望和要求的发展和正式的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之间总是有些差距的,一般都是经过一段时间,当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要求采取规范化、法制化行动时,才会出现相应的规章制度的反应来解决已经出现的某些道德问题。
事实上,企业比政权可以更有效更迅速地决策和分配资源,所以在硬性约束确保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之外,也需要发挥企业的能动性,促进他们自愿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位于市场最前沿的企业最有可能率先做出革命性的道德决策,所以政府更重要的任务是如何促进企业自发的、创新的社会责任行为。这些柔性社会义务是企业可选择实现的社会责任,企业可把它当成一种投资,可结合自己的行业特征和企业特长,寻求投资回报最大化。
如果政府机制设计得当,社会责任可以不再是企业的社会负担而是企业的社会机会。自愿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在于企业通过自愿选择社会项目,用创造性的、有市场前景的方式,借助市场看不见的手,选择自己成本效益较高的项目,并且得到最优结果,最终实行企业和社会双赢。
四、 结论
弗里德曼等反对者所坚持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实际上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坐标和基准。很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都将企业的经济职能和其社会责任分开,但本文认为企业的经济目标和更广义的社会责任目标是相关的,将两者结合起来研究是必要的。企业的经济利润的实现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企业的利润倾向应该与其更广泛的社会或道德责任相结合,企业应该寻找方法来实现一系列目标,包括道德目标并将其整合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中。不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还是学者的社会责任研究,都应该从企业的目的、企业的职能来出发,争取企业的利润目标和社会目标和谐共存。
而对政策制定者来说,对必须要求企业承担的刚性社会责任,应该使之成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然后再谈利润最大化。同时鼓励企业承担和本业相关、可以发挥企业优势的社会责任项目,从社会问题中发现社会机会,将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发展成投资项目,追求企业和社会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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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触手可及的现实”——专访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苗思凯. 中国新闻周刊,2007,(8): 14.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购买意向关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70772064)。
作者简介:任荣明,上海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漫天,上海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生;胡贵毅,上海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生。
收稿日期:200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