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动机分析

2010-01-05 03:40顾丽华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1期
关键词:净资产舞弊财务报告

顾丽华

(沈阳医学院计财处,辽宁沈阳 110034)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动机分析

顾丽华

(沈阳医学院计财处,辽宁沈阳 110034)

分析了证券市场发行制度、再融资制度与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动机的影响,指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利益驱动有其特殊的规律,其动机是为获得上市资格条件、再融资资格,提高股票发行价格,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等。提出了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要从制度建设、监管执行、公司治理环境改善等多层面综合治理。

财务报告舞弊;融资制度;上市公司

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八九年的发展,但目前还不尽成熟、不尽规范。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就是我国证券市场所存在问题的突出反映。财务报告舞弊,是相关当事人在对利弊得失权衡后作出的选择,是人的趋利行为和特定制度背景下的产物。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不可脱离证券市场特殊的融资制度背景。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制度,就可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具有如下特殊的动机。

一、为获得上市资格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财务上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发行股票前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因此,一些业绩并不是十分好的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资格条件,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必然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使之符合上市所需的财务上的要求。还有许多公司在上市前进行了大规模的上市改组,将一些劣质资产剥离出去,上市前三年的业绩就有可能并不是公司盈利能力的真实表现,而只是人为操纵的业绩。

二、为提高股票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公司除了千方百计获得上市资格达到“圈钱”的目的外,还存在着多“圈钱”的强烈动机。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行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在中国,新股发行额是稀缺资源,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而新股发行价格就自然成为公司操纵的对象。在以利润指标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必然会以各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使公司筹集到更多资金的目的。

在1996年之前,股票发行价格是根据发行当年预测的每股净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的。市盈率是由证券主管部门确定的,许多公司就高估盈利预测,以达到提高发行价格的目的,造成一些公司上市当年的实际利润远远低于当初的预测数。1996年,中国证监会调整了股票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发行价格=发行新股前三年每股净收益平均值×发行市盈率。许多公司又开始对发行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进行操纵。1997年,中国证监会针对许多公司操纵发行前会计报表的情况,又将新股的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30%。这种政策的改变,并没有消除新股发行公司操纵利润的动机,一些公司又开始在上年会计报表与当年盈利预测报表上同时操纵。1999年中国证监会再次调整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法,即按照股票市场上行业相同或相近、规模相近、盈利水平相近的10家左右已上市公司股票的平均价格来定价,与前面的几种定价方法相比,这次的定价方法比较客观,但是同样有公司为了取得较高的发行价格,虚报发行前一年的盈利能力。2001年至2005年又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的办法对发行价格进行控制。由此可见,只要盈利能力还是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上市公司就存在虚报盈利能力的动机。2006年结束了新股固定价格的方式,提出新股询价制度,是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化的一大进步。

三、为获得再融资资格条件

配股或增发新股对于上市公司是十分重要的再融资工具。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对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认定主要是以净资产收益率(ROE)为限制条件,并在近年来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ROE三年平均在10%以上”。1996年中国证监会将原来申请配股的条件修改为“最近三年内ROE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1999年中国证监会又对ROE进行新的规定:三年平均ROE不低于10%,每年ROE不得低于6%。2001年,证监会要求拟配股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为了满足中国证监会有关配股条件的要求,以达到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达到配股资格线[1]。一些达不到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但有着强烈再融资动机的上市公司就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在证监会1993年至2007年处罚公告中披露的因财务报告舞弊而被处罚的78家上市公司中,有22家上市公司的46份舞弊年报所披露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当年证监会关于配股的要求(见表1)。其中有18家上市公司在下一年度完成了配股,实现了再融资。其中,重庆实业在2000年公开披露的配股说明书中披露:1997年、1998年、199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48%、6.82%、16.44%,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任何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重庆实业在1999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为2107.68万元。经查,1999年重庆实业虚增净利润1432.21万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净利润的67.94%。其实际情况根本不符合配股的条件。

表1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动机分析

由此可见,由于政府对配股行为的行政干预,倘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配股资格线,在配股压力的驱使下,自然会设法采取各种手段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2]。另外,由于许多上市公司是经过“包装”获得的上市资格,在上市时就先天不足,上市后面临着盈利能力下降、亏损或公司正常经营资金短缺的困境。这些上市公司都迫切希望通过实现配股和增发新股等再融资方式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以期能够使公司摆脱困境。

四、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各种原因引起的处罚,其中最严厉的处罚是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这意味着公司将丧失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3],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这显然是上市公司及相关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惩罚,不愿意因连续三年亏损而退市,一些处于盈亏临界点附近的公司,具有巨大的利益驱动粉饰财务报告,隐瞒亏损,避免被ST或PT处理[4]。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交易。第158条又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若有上述情形,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除此之外,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作了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断,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5],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这里的“财务状况异常”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况: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或者是由于出现巨额亏损导致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都被视为财务异常,将受到特别处理。如果一家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被特别处理后,第三年仍然亏损,交易所将暂停其股票交易,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建议。从《公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亏损,有可能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三种处理,即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而这些处理将对上市公司及有关的利益关系人产生严重的影响。当初,政府有关部门、母公司千辛万苦争取到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资格这个壳资源,其中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希望利用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以扩大公司的规模、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地方经济。而公司一旦因亏损原因而被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这个宝贵的壳资源优势将损失掉,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且还可能因受到社会的相当关注而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是上市公司以及公司的大股东、管理层和有关的政府管理部门都不愿看到的结果[6]。因此,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亏损,他们将会尽量采取各种盈余管理的手段,甚至是舞弊的手段,来使公司扭亏为盈,或隐瞒亏损的事实。

五、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证券市场融资制度的每次修订对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者都将带来巨大的影响。财务报告舞弊是上市公司在特定融资制度背景下利益驱动的产物。公司不论是为了获得上市资格,还是为了获得配股资格,或者是为了避免因为亏损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特别处理而进行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实质上都是为了达到从证券市场上获得融资的目的。但仅从制度层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问题的解决最终依赖于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的改革,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等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

[1]管惠荣.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失效问题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5):43-45.

[2]徐军辉.上市公司配股门槛变迁理论解读[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1):34-36.

[3]卓越.论政府主导型融资制度及进一步变迁的途径[J].金融研究,2004(2):37-40.

[4]李自然,成思危.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J].金融研究,2006(11):17-32.

[5]张正忠.中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与公司盈余管理关系之实证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5.

[6]周健男.上市公司过度股权融资:经验证据与理论解释[J].证券市场导报,2006(4):66-71.

Research on Motiv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

GU Li-hua

(Finance Department,Shenyang Medical College,Shenyang 110034,China)

The issuing system of stock market and the influences of re-financing system and withdrawing system to the motiv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 of listed company are analyzed.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listed companies’benefit discipline of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 has its special laws and its motivation is to obtain listing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and the qualification of re-financing,improve the stock issue price and avoid being special treatment or delisting.Solutions to listed companies’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 are proposed which must be from the multi-faceted and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including institution building,monitor implementation and corporatioNGovernance environment improvements.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financing institution;listed company

F 275.5

A

1008-3863(2010)01-0095-03

2009-11-28

顾丽华(1964-),女,山东蓬莱人,沈阳医学院高级会计师。

【责任编辑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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